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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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和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书和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书和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书和;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刘书和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刘书和【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宾杜芷梦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宾杜芷梦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资云峰宾杜芷梦【代理律所】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书和【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刘书和未经规划许可违法在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杨湾河村民小组擅自修建养殖场,原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涉案房屋进行照相、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制作了对刘书和限期拆除的《告知书》并送达刘书和,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原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作出渝规永川限拆字[2018]第387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留置送达刘书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刘书和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书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书和未经规划许可违法在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杨湾河村民小组擅自修建养殖场,原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涉案房屋进行照相、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制作了对刘书和限期拆除的《告知书》并送达刘书和,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原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作出渝规永川限拆字[2018]第387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留置送达刘书和。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10 2.1 节支率分析 .....................................................................................................................10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0 三、采购供应商 ...........................................................................................................................13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3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3 四、采购代理机构........................................................................................................................17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7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7 五、信用风险 ...............................................................................................................................17 附录 .............................................................................................................................................18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永川府办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9日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张果? 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主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

联系人大、政协工作。

常务副区长文良印? 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监管、交通、统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高新区产业园、行政学校、土地房屋征收、人武、税务、政务公开、政务督查、供电、供气工作;协助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工作、审计工作;统筹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区交通局、区统计局、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高新区港桥产业促进中心、高新区三教产业促进中心、区行政学校、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联系区人武部、民主党派、工商联、区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永川调查队、永川海事处。

副区长杨华?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科技、林业、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食品药品检验、大数据应用发展、信息化建设、供销、机关事务、气象工作。

分管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林业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信息化建设服务中心、区供销合作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联系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永川食药检所。

副区长刘建中? 负责公安、司法行政、退役军人事务、信访、保密、消防、军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永川府办发〔2019〕87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遵照市委陈敏尔书记在全市旅游发展大会上的指示精神,按照重庆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渝旅经办〔2018〕35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渝旅经办〔2019〕1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旅游资源普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旅游资源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旅游资源普查,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对重庆提出的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要求,实现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打造重庆市和永川区旅游发展升级版,推动新时期文化旅游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全区旅游资源普查是摸清我区旅游资源底数,明确我区旅游资源优势和特色,找准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结合点,推动我区旅游业转型发展、提质增效的迫切要求。

全区旅游资源普查成果将不仅仅惠及文化和旅游行业,也将为我区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各项规划、深入推进“三大攻坚战”和“八项行动计划”提供重要基础数据支撑,对深入认识和把握区情,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认识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理清工作思路、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开展好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各项任务。

二、明晰普查任务,把准工作要求旅游资源普查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普查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普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标准要求,把好关键环节,科学谋划,统筹各方,合力推进,全力以赴做好普查工作。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礼群;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杨礼群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杨礼群【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礼群【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规定,永川规资局负责永川区范围内与土地管理和监督相关的工作,具有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的相应法定职责,永川规资局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回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规定,永川规资局负责永川区范围内与土地管理和监督相关的工作,具有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的相应法定职责,永川规资局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回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涉案《回复》是否合法的问题。

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回复》以征地批复以及征地部门与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认定杨礼群应适用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规定,但与杨礼群在二审中提交的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在查询信息载明的杨礼群征地农转非时间并不一致,永川区规资局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杨礼群办理征地农转非的过程和事实,因此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3〕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8日附件
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王丹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丹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丹丹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6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鹏邬继荣张莉【审理法官】许鹏邬继荣张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丹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王丹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王丹丹【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丹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违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中王丹丹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萱花村磨盘石村民小组玫瑰园修建的房屋及彩钢棚板房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而上述房屋及彩钢棚板房系王丹丹基于其与案外人廖世海签订的《转租协议》以及廖世海与重庆茶山竹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茶山竹海磨盘石文化长廊片区建筑设施租赁合同》而实际占有和使用,王丹丹并非上述房屋及彩钢棚板房的建设者或所有权人。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及之后的拆除行为,是对上述房屋及彩钢棚板房的实际建设者廖世海违法建筑行为的相关处理,王丹丹针对上述拆除行为仅存在反射利益,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冷远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

冷远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

冷远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华荣应禧张小明【审理法官】张华荣应禧张小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冷远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冷远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冷远后【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冷远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24:57冷远后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渝05行终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冷远后,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丹,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新,该单位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蒋光奎,主任。

上诉人冷远后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审第三人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确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无效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8行初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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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出让永川凤凰湖工业园Q29-01/01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永川区人民政府批准,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决定出让永川凤凰湖工业园Q29-01/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人为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设计指标
该宗土地位于永川凤凰湖工业园内,地块编号为YC2019-FH-Q29-01/01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为324847平方米(487.27亩);容积率1.0≤FAR≤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10%;建筑限高≤24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

四、出让综合价金起始价
该宗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起始价为5522.4万元,现状出让。

五、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并在出让公告载
明的时限内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及遵循本须知的有关要求方可参与竞买。

本宗土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105万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二) 竞买人在竞买取得该宗土地完清土地交易服务费后,按本次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价(以确认书为准)在10个工作日内签定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未按期支付土地价款,经催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暂停欠款单位购买我区管辖范围内新地块资格,按规定冻结欠缴价款地块的相关手续办理。

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解除合同,没收竞买保证金。

(三)该宗土地在交地之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

如因出让方以外的原因,逾期1年未动工开发或虽已建设但实际开发建设面积未达应开发面积的三分之一的或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应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该宗土地的投入强度≥300万元/亩,产出强度≥600万元/亩。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竞买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到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本次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出让公告;
2、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规划指标要求及规划图;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竞买人对本须知及公告内容无异议的函;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竞买人对本须知及公告内容无异议的函;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竞买人对本须知及公告内容无异议的函;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竞买人对本须知及公告内容无异议的函。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竞买人对本须知及公告内容无异议的函;
(三)资格审查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

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或拍卖活动。

七、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挂牌或拍卖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方式向区国土房管局咨询。

区国土房管局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及时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八、竞价规则
如报名截止日前,有2家以及2家以上参加竞买者,土地出让采取拍卖方式进行;1家的则采取挂牌方式进行。

增价幅度为20万元/宗的整数倍。

具体程序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进行。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名称、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并承诺新公司全部由申请人出资。

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凭工商部门为新公司出具的《出资者(股东)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双方共同申请,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二)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出让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经审查获得竞买资格而放弃参加竞买或报价低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起始价的。

(四)本次出让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土地成本等费用。

(五)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竞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参加挂牌或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七)我局对本《须知》具有解释权。

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八)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按永发改委〔2018〕103号文件缴纳。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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