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投资古雷石化基地石化及配套项目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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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投资古雷石化基地石化及配套

项目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漳政综[2017]2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07

【实施日期】2017.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投资古雷石化基地石化及配套项目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古雷石化产业项目发展,吸引更多的企业到古雷投资发展石化产业链项目,加快将古雷半岛建设成为我国大型石化基地,现就鼓励企业投资古雷石化基地石化及配套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产业准入。鼓励企业在古雷开发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13-2030)》的石化及配套项目,以及相关生产服务性产业。涉及外资的,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无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

及所有允许类项目,一律在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漳州市发改委委托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二、工业地价。用地节约集约的石化工业项目,可按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的起始价。

三、水价。企业生活用水、生产用水最低分别可按漳州市区收费标准的50%、70%收取。

四、工业电价。工业用电收费标准不高于漳州市同类用电价;争取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推动直购电政策落地实行直购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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