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论价格干预措施的“四性”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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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

国家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

第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二)食用植物油;(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四)乳品;(五)鸡蛋;(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四)乳品加工企业;(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理性看待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理性看待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理性看待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作者:周望军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第05期经国务院批准,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基于这样几点:第一,现在价格水平上涨幅度比较大。

我国从去年5月份开始,猪肉价格大幅上涨。

去年8月份以来,CPI已经连续5个月超过6%。

对社会各方面以及人民的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第二,在价格上涨过程当中,市场秩序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在增加,包括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缺斤少两、散布不实的涨价消息等等,进一步加剧了人们的紧张心理。

所以秩序需要规范。

为什么这个时候才出台干预措施?主要有两点。

第一,价格上涨有一个逐步发生、发展的过程,对它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步了解和深化的过程。

第二,在物价上涨过程中,国家调控价格水平首先采取的是经济、法律手段。

比如从粮食到生猪,到奶业,到油料,国务院研究了一系列扶植措施来加强生产,特别是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

应该说,这些措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要得到真正的缓解,还需要一定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当中,物价上涨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我们的目的就是恢复它的正常秩序,保证价格总水平不至于超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的承受能力,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大家对这次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还不是很熟悉,其实在1996年和2003年,我们国家都曾经采取过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2003年对防治“非典”用品如口罩、中药材、白醋、食盐、洗涤用品等曾进行价格干预。

另外,这种价格干预措施在西方发达国家、在亚洲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时候都曾经采用过。

比如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政府曾专门拨了40亿日元、配备了4万人对130个品种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韩国也这么做过。

再比如去年美国政府对英国航空公司和大韩航空公司操纵市场价格各处以3亿美元的罚款;对微软也曾处以7.5亿美元的罚款。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引言概述: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是指政府为了调控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1.1 建立价格监测系统:政府应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系统,通过收集、分析和发布价格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1.2 设立价格预警机制:基于价格监测系统的数据,政府可以制定价格预警指标和阈值,一旦价格超过预警阈值,即可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1.3 加强市场价格调查:政府应加强市场价格调查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了解市场供需情况,为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实施价格监管措施2.1 限制价格上涨:政府可以通过发布价格指导价或价格上限,限制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上涨幅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2.2 扩大供应量:政府可以通过增加供应量,缓解市场供需矛盾,降低商品价格的过度上涨。

2.3 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打击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加强价格信息公开和宣传3.1 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政府应加强价格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发布价格信息,提高公众对市场价格的了解。

3.2 加强价格宣传教育:政府可以通过开展价格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价格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3.3 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价格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价格监督和评估4.1 加强价格监督执法:政府应加大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4.2 定期评估措施效果:政府应定期评估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3 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政府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价格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其经验和做法,提升我国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水平和效果。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标题: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引言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机制逐渐成为调节市场供需关系的重要手段。

然而,价格波动过大或价格垄断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了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政府不时会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本文将就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一、确立干预对象1.1 确定价格波动过大的商品或服务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哪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波动过大,可能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通常会对食品、医疗用品、燃料等生活必需品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干预。

1.2 确定价格垄断行为除了价格波动过大的商品或服务外,政府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会导致市场价格不正常波动,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需要及时干预并整改。

1.3 确定干预时机在确定了干预对象后,政府需要考虑何时实施干预措施。

通常会在价格波动过大或价格垄断行为暴露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

二、制定干预政策2.1 价格监管针对价格波动过大的商品或服务,政府可以通过价格监管的方式,限制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幅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2 打击价格垄断针对价格垄断行为,政府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律手段,打击垄断企业,保障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2.3 加强市场监管除了针对具体商品或服务的干预措施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市场监管,防止价格欺诈等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的公平合理。

三、实施干预措施3.1 公开透明在实施干预措施时,政府需要保持公开透明,向公众公布干预对象、政策和措施,让市场主体和消费者了解政府的行动。

3.2 配合监管部门政府在实施干预措施时,需要与相关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测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政策,确保干预措施的有效性。

3.3 监督执行政府还需要对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干预措施的顺利实施。

四、评估效果4.1 收集数据在实施干预措施后,政府需要收集相关数据,对价格波动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进行评估,以了解干预效果。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在资源配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导致价格过高或过低,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可能会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二、目的和原则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目的是调整市场价格,使其回归合理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在制定和执行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确保价格调整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2. 透明度原则:确保价格调整的过程和依据公开透明,方便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监督。

3. 可行性原则:确保价格调整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市场产生过大冲击。

三、措施内容1. 价格监测和分析: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分析市场价格信息,发现异常价格波动。

2. 价格调查和核实:对异常价格进行调查和核实,确定是否存在价格操纵、垄断等不正当行为。

3. 价格干预决策:根据调查和核实结果,制定相应的价格干预决策,包括价格上限或下限的设定,干预措施的执行时间等。

4. 信息发布和沟通:及时向市场参与者发布价格干预决策,解释干预措施的原因和目的,加强与市场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

5. 整改措施执行:监督和执行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6. 效果评估和调整:对干预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措施,使其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和发展。

四、数据分析通过价格监测和分析,我们发现某种商品的价格在短时间内出现了大幅上涨。

经过调查和核实,发现该商品存在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价格失去竞争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我们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 设定价格上限: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情况,确定该商品的价格上限,防止价格过高。

2. 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大对垄断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打击价格操纵等不正当行为。

3. 提高市场竞争性:鼓励更多企业进入该市场,增加供应量,降低价格。

4. 加强消费者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标题: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引言概述:暂时价格干预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市场价格进行短期干预的措施。

在实施暂时价格干预的过程中,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干预的效果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明确干预目的和范围1.1 确定干预的目的和意义:政府在干预市场价格时,需要明确干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保护哪些利益。

1.2 确定干预的范围和对象:政府需要确定干预的范围是整个市场还是特定行业,以及干预的对象是价格还是供应。

二、制定具体措施和时机2.1 选择合适的干预方式:政府可以采取价格上限、价格下限、价格补贴等方式进行价格干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2.2 确定干预的时机和持续时间:政府需要在市场浮现价格异常波动或者供需失衡时及时干预,并确定干预的持续时间,避免长期干预导致市场扭曲。

2.3 制定应对措施:政府需要在干预过程中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防止浮现不良后果。

三、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3.1 建立监管机制: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情况。

3.2 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政府需要明确价格干预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执行。

3.3 加强宣传和沟通:政府需要加强与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沟通,宣传干预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市场信心。

四、评估效果和调整措施4.1 定期评估干预效果:政府需要定期评估价格干预的效果,及时调整措施,确保干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4.2 采集市场反馈意见:政府需要积极采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反馈意见,了解市场需求和反应,为调整措施提供依据。

4.3 灵便调整措施:政府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干预效果灵便调整措施,避免僵化和过度干预。

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风险防范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需要完善价格干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干预的程序和权限,保障干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一、背景介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但有时由于市场失灵或者其他原因,价格浮现异常波动或者不合理的情况,给消费者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会采取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来调整价格,以达到价格稳定和公平合理的目标。

二、目的和原则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目的是调整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价格调整应公平合理,不得伤害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2. 透明公开原则:价格调整信息应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

3. 稳定可持续原则:价格调整应稳定可持续,不得频繁调整,避免市场混乱。

三、实施步骤1. 市场调研: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市场价格进行调研,了解市场供需情况、价格波动原因等。

2. 制定调整方案:根据市场调研结果,政府相关部门会制定相应的价格调整方案,包括调整的范围、幅度、时限等。

3. 公告通知:政府相关部门会通过官方渠道发布价格调整的公告通知,告知企业和消费者有关调整的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公开。

4. 价格调整执行:企业根据政府的价格调整方案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

政府会对价格调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整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 效果评估:政府相关部门会对价格调整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市场秩序是否得到恢复、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等。

四、实施效果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调整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价格调整,可以避免价格过高或者过低对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加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区石油价格调整为例,政府通过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调整了石油价格,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政府制定了石油价格调整方案,将石油价格下调10%。

通过公告通知,告知企业和消费者有关调整的信息。

企业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了价格调整,并接受了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价格调控工作指引

价格调控工作指引

价格调控工作指引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波动对于经济的稳定运行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价格调控作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维护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开展价格调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价格调控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价格调控的总体目标是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具体目标包括:1、控制通货膨胀,确保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价格指标在合理区间内运行。

2、保障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稳定,特别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食品、能源、医疗、教育等领域。

3、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原则1、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规律,避免过度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2、综合施策原则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价格调控,形成政策合力。

3、统筹兼顾原则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4、依法依规原则价格调控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价格调控的主要手段(一)货币政策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利率等手段,影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对价格总水平产生影响。

例如,在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时,央行可以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提高利率、减少货币供应量,抑制投资和消费需求,缓解价格上涨压力。

(二)财政政策运用财政支出、税收等政策工具,调节经济运行和价格水平。

例如,在经济过热、价格上涨过快时,政府可以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抑制总需求;在经济衰退、价格低迷时,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支出、减少税收,刺激经济增长和价格回升。

(三)产业政策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从而稳定价格。

例如,加大对农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支持力度,保障重要商品的供应;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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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格干预措施的“四性”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载《宁夏物价》2008年第4期、《价格与市场》2008年第7期、《西安价格动态》2008年第6期、《粤港澳市场与价格》2008年第8期、内容摘要:针对我国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严重趋势,国家依法制定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并启动了价格干预措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但在对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问题上,有的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误解,影响价格干预措施执行力度的提高。

为保证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市场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保障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必须正确认识价格干预措施的“四性”特征及其原则。

文章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有针对性地探讨了价格干预措施实施的时代背景、必要条件和目的要求;论证了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局限性和临时性;提出了应注意预防的问题。

关键词:价格上涨、价格干预措施、“四性”原则、注意问题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呈持续大幅上涨趋势,特别是今年年初南方几个省份受低温雨雪灾害的影响,以及受国际市场粮价和石油价格的影响,国内市场物价出现非正常性上涨态势,通货膨胀的潜在因素进一步加大,物价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因而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提出了“两防”即防止经济增长由便快转为过热、价格由结构性上涨转为通货膨胀的调控目标任务。

为稳定市场物价,保证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启动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按照国家发改委这一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定,今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并公布了列入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和企业目录,对影响较大的重要商品生产企业启动了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

各省、市、腹有诗书气自华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举动,明显加大了控制市场价格上涨的力度。

无疑,此举对稳定市场价格产生了积极的效能作用,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热烈拥护和欢迎。

但这一必要且及时的控价、稳价、管价的临时性干预举措,也引起一些经营者的疑虑,认为“已经实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动不动就要实施价格干预,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是否符合法制经济原则?”“价格干预,等于政府把定价权又收回去了,企业是否就没有了商品定价的自主权?价格干预,生产成本上涨了,企业也不能随意调价,企业怎么能发展生存?”有的认为“搞市场经济,价格已经放开了,政府又实施价格干预,岂不是又走了计划经济的回头路?”有的企业甚至埋怨在价格问题上政府“管高不管低”,只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而没能考虑到企业经营成本的高涨,没有考虑到经营者的利益等等。

因而对政府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甚理解,甚至在执行过程中抱抵触、消极情绪。

这是对价格干预措施缺乏全面、正确理解的反映。

显然,不利于国家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不利于国家经济和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

事实上,价格行政干预措施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价“显著上涨”的情况,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价格管控措施,亦是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的“特殊时段”各国管理价格的通行做法和惯例。

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适时、适当、适度的干预,并非我国独创之举。

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强化监管,弥补市场失灵,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由于价格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稳定,哪个国家的政府也不会在价格过快上涨之时撒手不管,放任自流。

现近世界,无论是美国、德国、法国等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有政府控制、干预价格的法规和先例。

就我国而言,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使并不违背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而是对市场失灵行为的补救;并非对企业定价自主权的回收剥夺,而是对特殊时期企业非理性价格行为的规范管控;并非走计划经济的回头路,而是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依法维护。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所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局限性、临时性等特性原则。

认识价格干预措施的“四性”原则,有利于保证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实现稳定市场价格的调控目标,也有利于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环境。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一、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具有合法性。

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此规定的含义有四:一是条件: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要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是否“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是涨”。

我国价格上涨率去年已经超出3%的控制目标,高达4.8%,今年第一季度更是高达8%,处于明显上涨趋势,具备了实施价格干预的必要条件。

二是权限:哪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有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权限?法律规定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并非地级市及其以下的各级人民政府。

也就是说只有省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才享有制定价格干预措施的权限。

三是范围:对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干预措施?法律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而非“对全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就是说只对那些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才能实施价格干预。

按规定,国家发改委依法确定只对涨幅较高的成品粮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液化石油气等六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价格干预的范围是有限度的。

四是措施:法律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此次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况且这些价格干预措施并非管死或冻结价格,只是需要经过申报和备案两个程序。

这说明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程序也是正当合法的,是依法进行价格管理的重要体现。

第二、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具有合理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由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决定。

发展生产,增加供给,合理竞争,促进总供求基本平衡和价格机制的合理形成是稳定市场价格的基础。

但在市场价格出现迅涨、通货膨胀严重之时,这一稳定价格的基础很容易被打破。

由于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受自身利益的驱使,一则,一些经营者往往趁机哄抬物价、胡乱涨价或者囤积居奇、谋取暴利,为涨价推波助澜;二则,一些大型企业往往依据自己的垄断优势地位,借机抬高价格,甚至联合涨价,控制、操纵市场价格;三则,一些消费者也容易产生涨价预期心理,“买涨不买落”,甚至抢购商品,加剧价格上涨趋势;等等。

也就是说,在物价高涨、通货膨胀严重时期,往往容易出现“价格信号失真,市场机制失灵,价格管理失控”的非理性现象,容易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被肆意侵害的恶果发生。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包括价格)的管理者,有责任采取包括价腹有诗书气自华格行政干预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调控监管举措,把实现“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的总体目标作为经济特别是价格管理的首要任务。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无论在经济理论上、法律上还是在政府的职能要求上,都是必须的、必要的、合理的。

通过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使,可以制止乱涨价、超过成本上升幅度大幅涨价的行为;可以延缓粮油肉蛋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速度;对行业内起领头作用的大型企业、垄断企业的涨价冲动可以起到政策、法律的约束作用,促使其带动全行业遵守价格秩序,管住跟风涨价的行为;也可以降低、消除消费者的涨价预期心理,促使其科学、适度、理性消费。

可以说,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遏制市场价格的高涨,促进市场价格的稳定,既是安定人心,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促使市场价格机制合理形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既是政府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因此,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势在必然,具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所要求的合理性。

第三、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具有局限性。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之所以说不会回归计划经济,也不是对企业自主定价权的回收,是因为受到干预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范围具有严格的局限性。

一是就商品品种来讲,干预措施限定的只是对价格上涨过快、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极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如粮、油、肉、蛋、奶及其制品等,而不是全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老百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正常生活。

二是就行业来讲,干预措施主要是对那些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其价格行为对市场价格的涨落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如液化石油气等,而不是所有企业;通过对其产品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限制,延缓乃至抑制其涨价的冲动,达到稳定市场价格的目的。

三是就干预的力度来讲,不是干预所有的涨价行为,该措施的实施允许企业在成本提高的情况下合理提价,并不违背市场规律,也不是冻结物价。

较之其他干预措施,这次启动的价格干预措施有一定的弹性,注重保持了市场活力。

并不是上收企业的自主定价权,而是对其涨价行为采取临时的、必要的行政干预,以防止过度的、不合理的涨行为。

四是就价格干预的重点来讲,干预措施注重对那些囤积居奇、操纵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有效干预,严格监管查处,是价格上涨的特殊时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强。

五是就实施价格干预的地区来讲,亦有所区别。

我国地域辽阔,市场广阔,各地市场价格水平高低不一,有无灾害情况有别,因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品种、力度亦有所不同。

譬如,今年初,针对南方低温雨雪自然灾害,南方几个受灾的省市就加大了价格干预力度,加大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力度,腹有诗书气自华保持了灾区市场价格的稳定。

这些情况都说明,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区别性的,决不会改变市场经济的性质,不会改变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性质。

第四、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具有临时性。

毫无疑问,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既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当然也就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行政管理上的强制性,贯彻执行上的严肃性,经营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否则,就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就会受到价格法律法规相应的惩处。

但是,切不可忽视,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很重要的另一个特性,那就是它的临时性和辅助性。

价格干预措施是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是为控制物价过快上涨而采取的“非常规之策”,它只是暂时的、临时的、辅助性的措施,决非长久之计。

正因如此,国家发改委在其《实施办法》中将之明确定性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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