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以检警关系为视角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推进司法体制的过程中,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可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正性和可信度,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首先,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作为国家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进行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进行指导,确保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其次,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要将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放在首位,确保其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和审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注重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
司法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之间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需要与法院、公安等其他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司法体制。
第四,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加强对检察官的队伍建设。
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力量,检察官的素质和能力对于推进司法体制十分重要。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检察职业。
最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注重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推进司法体制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地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要加强公众参与的意识,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
总之,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推进司法体制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职能,明确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加强对检察官的队伍建设,注重公众参与,可以推动司法体制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发展。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具体措施有以下6项: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论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分离与协作原则——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为中心

第55卷第6期2015年11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55No.6Nov.,2015□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研究论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分离与协作原则———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为中心肖建国黄忠顺[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目标。
在司法职权配置过程中,应当坚持分离与协作原则,以确保不同执行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应当背离协作原则。
在各地人民法院推动审执分立改革的语境下,应当更加重视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协作,对刑事、行政、民事执行体制的改革做出统筹规划。
[关键词]司法改革;审判权;执行权;审执分立;执行机构[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2JJD82001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收稿日期]2015-08-31[DOI ]10.15939/j.jujsse.2015.06.004[作者简介]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黄忠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北京10087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司法职权配置可以从不同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配置(外部配置)、不同级别的相同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级别配置)以及特定司法机关内设不同机构相互之间的职权配置(内部配置)等三个层面进行理解。
司法职权分属不同机关(内设机构)行使,有助于实现各司法机关(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并相互制约的改革目标,但司法职权分离通常容易导致司法效率降低和人民利用司法程序成本加重等不利后果。
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优化的路径选择

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优化的路径选择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对我国刑事程序中的检警关系进行检讨并加以改造是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现行检警关系的检讨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检警”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主要承担控诉和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不会介入到公安机关的具体侦查活动中去,也不存在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指挥、领导或引导、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相对独立。
第二,检警”互相制约”。
最为典型的表现是在逮捕措施的批准上: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而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可以要求复议和复核,二者形成了一种职权行使行为上的相互制约关系。
第三,检察监督侦查。
检察机关依据其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与检警的互相制约关系不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是单向的,而不能相反。
现行检警关系是对我国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流水线”诉讼模式是其制度原因,”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观念是其思想原因,强调社会稳定是其历史原因。
它对于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的主动性及实现追究犯罪的高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修改刑事诉讼法、优化司法权配置的角度看,尚有很多有待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检察监督侦查乏力,侦查权滥用现象屡有发生。
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但是由于我国侦查监督在制度的设置上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践中异化成以侦查为中心、警主检附的关系模式。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采取逮捕以外各种强制措施,有权查封、勘验、鉴定、扣押、搜查、通缉,等等。
这种种措施无不和公民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但同时,这些措施的决定和实行都是公安一手操办,即使出现了错误也没有有效的救济程序,更不用说事前的控制程序了。
构建新时期检警关系的几点建议——以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为视角

构建新时期检警关系的几点建议——以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为视角路留超【摘要】近几年来,随着公安系统警务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工作中的地位逐步凸显.笔者经调查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近年来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大部分刑事案件,其侦查取证工作都是由公安机关驻辖区派出所承担完成的.面对这样的新形势,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必须秉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宗旨,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延伸监督触角,以实现对辖区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努力构建新时期的新型检警关系,力图实现监督与配合的有机统一.【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2页(P70-71)【关键词】监督;引导取证;配合;规范执法【作者】路留超【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32刑事诉讼活动受制于案件的证据质量,而案件证据质量主要取决于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
实践中,警务体制改革后,公安机关驻辖区派出所承担了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收集证据工作。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些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侦查人员专业素质较低,“重抓人,轻取证”的观念较为普遍,这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的质量。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需要采取的措施就是,依托侦查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驻辖区派出所收集证据的引导工作,确保案件质量。
笔者认为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第一,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为确保辖区内重大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得到及时侦破,防止由于侦查人员取证能力不足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情形发生,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各辖区派出所凡是接到辖区内发生的恶性案件、团伙性犯罪案件以及可能在群众中产生较大反响案件的警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报信息。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视具体情况,适时派出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取证和固定证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职能作用,优化检察权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从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等方面入手,以期为现实中的检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建立健全的机制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机制。
首先,要完善检察人员选拔任用制度,确保选任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激励机制,通过薪酬、职级晋升等激励手段,提高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决定的评估与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监督与协作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二步是加强监督与协作。
首先,要健全检察人员的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违反纪律、侵害公民权益等行为进行打击。
其次,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法工作。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通过建立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提升执法能力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三步是提升执法能力。
首先,要加强检察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其次,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解读,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保持良好的法律素养。
此外,还应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率,比如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办案。
四、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四步是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要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增加公众的参与度,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总结起来,优化检察权配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以及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等方式,可以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提升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提升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答案】D2、某行政机关对A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但A公司逾期不履行;该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300元。
后双方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达成执行协议,A 公司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则该行政机关()。
A.可以减免最初罚款2000元B.可以减免加处罚款300元C.最初罚款2000元和加处罚款300元均可减免D.不得减免加处的罚款,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答案】B3、关于“执法为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执法为民”的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B.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以人为本成为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C.执法为民要求执法目的以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准,显然“民”不包括危害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犯罪人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4、国家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时效进行期间的哪段时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A.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3个月内B.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初6个月内C.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D.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初3个月内【答案】C5、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
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
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答案】A6、以下有关法律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有:A.超越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的第三条道路属于非实证主义理论B.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争论属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争论C.某一主张到底属于实证主义还是非实证主义,主要看它是否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概念上或者本质上存在必然联系,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恶法非法”D.只要将权威性制定视为法律定义的核心要素,该种观点就属于实证主义7、陈燕萍是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她长期扎根基层,甘当平民法官,以对党、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心系群众、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和崇高的职业道德,展示了人民法官的时代风采,树立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崇高形象。
优化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的研究

优化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要求。
对我国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进行检讨并加以改造是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课题。
从侦查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承担的功能分析,侦查程序具有以下三重目的:第一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第二是联接起诉、为公诉提供证据和事实准备;第三是规制侦查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从制度上来说,检警关系是侦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恰当的检警关系模式,应当具备能够顺利实现侦查程序上述目的的功能。
我国现行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模式主要具备以下特征:第一,检警“分工负责”。
即公安机关是侦查职能的主要承担者,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主要承担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一般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不存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指挥或者领导。
第二,检警“互相制约”。
最典型的表现在逮捕的批准和不起诉的适用上,形成了侦查与检察职权行使行为上的相互制约关系。
第三,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
即检察机关依据其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从实际运作状况看,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存在下述功能缺陷:一是警主检辅,以侦查为中心。
囿于检警之间的配合关系,加之所承担的打击犯罪的共同使命,使检察制约和监督侦查的程序设计发生异化,侦查结果直接影响甚至左右后续程序,实际形成警主检辅,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基本成为对公安机关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
二是立案与结案缺乏制约,影响国家追诉权的统一有效行使。
三是侦查人员证据意识和为起诉服务的意识不强,影响公诉的效果和质量。
四是检察监督警察乏力,侦查权滥用现象比较严重。
鉴于恰当的检警关系所应具备的在实现侦查程序目的方面的制度功能和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存在的主要缺陷,提出如下优化或完善我国检警关系的建议:1、坚持公安机关为侦查主体、享有独立侦查权、承担主要侦查任务的现行侦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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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 同时对法律规定 的少数案件行 使侦查 权。公安
大量工作 , 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 报送 的材料 ,而侦查活 动违法 的情况很难想象能够反映在 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
机关独立进行侦 查 , 查终 结之后 , 把案件 移送 检察 机 侦 再 关, 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 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公安机关 的侦查 活动和检察机关 的审查起诉 活动在程序上被明显地 划分开 , 侦查是独立 的诉讼 阶段 , 与起诉 相 比, 只是 具体 任 务与作用不 同, 并无 主次之分 。公安机关 的侦查 活动并 不 附属于起诉 , 起诉也不统摄侦查。而另一方 面, 基于检察 机
检察机关 只负责起诉 , 接到警察 机关移送 的案件后进 行实 质 的审查 , 如认 为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 , 检察机关可 以要求警察机关补充侦查 , 如果警察机关不同意补充侦查 ,
权, 警察机关为侦查的辅助机关 , 辅助检察机关完成侦察任
务 。代表性的国家有法 国、 国, 德 如法 国刑 事诉讼 法规 定 , “ 司法警察职权 , 由本编所指定 的官员 、 公务 人员 和行 政职 务人员在共和 国检 察官 的指 导下进行 ” 司法警 察在 知 。“ 悉发生重罪 、 轻罪和违警罪后 , 有义务立 即报告共和国检察 官”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 1条规定 , 6 检察 机关 “ 通过 警察 机构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 “ 、 警察机构部 门及 官员
主 体 , 察 机 关 只 是辅 助 机 关 , 以说 是 检 察 机关 为 公 诉 目 警 可
的领导展 开侦查 的一个工 具 , 自主性 受到检察机 关 的很 大 限制 。检察监督警察的模式 , 警察机关 还是 自主进行 侦查 行为 , 检察机关并不能领导警察在 自己的操控下展开侦查 , 其从 本质上讲也属于检警分离模式。 ( 检警一体化模式 一) 检警一体化模 式指检察机关拥有指挥权 、 命令 权 , 警察 机关发现犯罪后有对检察官报告 的义务 , 检察机 关 的意 对 见有予 以执行的义 务。在 这种模式 中 , 检察机关 一般 是法 定 的侦查机关 , 享有在侦查 阶段 完全 的侦查 权与侦查 指挥
(u o ) S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N. 7
优
化
司
— —
法
职
权
配
置
以检警关 系为视角
王 迎 龙
( 国政 法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北京 1 0 8 ) 中 008
摘要: 优化检警职权配置 , 理顺检警关 系, 是规 范司法行 为, 化司法职权 的重要 内容 。我 国 目前的检警关 系 优
存在 诸多缺 陷, 导致侦查行为监督制约措施缺 失, 出现 了所谓 “ 查 中心主 义” 的刑事诉讼 。如何 制约侦 查机 侦 式
关 滥 用侦 查权 力 , 顺 检 察 机 关 与 警 察机 关 的 关 系 , 实现 规 范 司 法行 为 , 到 司法 行 为优 化 配 置 的 必须 首要 解 理 是 达
决 的 问题 。
关键 词 : 警 关 系 ; 查 职 权 ; 察 职 权 检 侦 检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0 8 9 6 2 1 )2— 13— 3 D '8 / A 10 —76 (0 0 0 0 0 0 进行侦查 。现行法对这一点 做 了根 本性 的修 改 , 定 了检 规 察官与警察在 侦查时 的“ 互协 助” 系 。检察 官 可 以通 相 关 过制定准则对司法警察职员 发布“ 一般 性指示 ” 可 以为 了 ; 取得侦查协助 , 进行 “ 一般指挥 ”2。 【 J ( -检 警分 离模式 -) 检警分离 模式是指检察机关 与警察机 关相互 独立 , 分 别行使各 自职权。即使 有时交叉 , 只是为 了共 同追 溯犯 也
模式下 , 在实行侦查分流的国家里 , 警察与检察官各 自拥有 相对独立 的地 位和侦查 权 , 或者在侦查 权检察 机关 独 占的 国家 中 , 仅有警察 享有 侦查权 , 而检察 机关 仅负 责起 诉案 件, 两者均没有领导与被领 导、 服从 与被服从 的关 系, 只是
业务上 的顺 承关 系。代 表性 国家 以实行 当 事人 主义 的英 国、 美国比较典 型。在英 国, 由警 察负责 刑事案 件 的侦 查 ,
负有 接受检察 院请求 、 委托的义务” 。第 1 3条规定警察仅 6 担负辅助检察官的责任 , 应当“ 毫不迟延 ” 地将侦 查结果送
交检察 院…。 日 旧《 本 刑事诉讼法》 也规定检察 官“ 专事 侦 查 ” 然后才规 定 了警察 官辅 佐检察 官并在 检察 官指 挥 下 ,
我国修正后 的刑事诉讼 法确立 的警 、 关系是建 立在 检 检、 分工负责 、 警“ 互相配合 、 互相 制约 ” 和检察机关 对公安 机关 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两原则 的基础上 。一方面公
罪业 务 上 的联 系 , 不 上 检察 领 导 警 察 , 警 一 体 。在 这 种 谈 检
一
、
检警关系的模式考察
综观世界各国审前程 序的检警关 系 , 大体 可 以分 为两
大类 , 即检警一体化模式 和检 警分离模式 。也 有 的学 者提
出一种检察监 督警 察的模式 , 在检警关系 中检察机关 对警 察机关拥有监督权 , 检察权对侦查权起着监督制约 的作 用 , 但是笔者认为 , 检警一体在本质上 是检察机关 作为侦 查 的
21 0 0年第 2期 ( 总第 7 ) 7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 . 2 l o2 0O
Junl f e o g a gA m ns a v a r Istt o o t sA dL w ora o i nj n d ii rt eC de ntue f li n a H l i t i i P ic
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结束诉讼 。在美 国 , J 侦查主要 由警
察实施 , 检察官并不 干预侦查 。检察官认 为案件 证据 已经 达到起诉标准的 , 以决定提起公诉 , 可 认为未达到起 诉标 准 的 , 以要求警察继续侦查 或决定不 提起诉讼 。 可
二、 我国检 警关 系现状与 问题
( 我 国检警关系的现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