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
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2016年版)

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1 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1.1 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门诊,或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实施。
1.2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时,应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服务内容。
1.3 城镇地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当设立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
1.4 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
2 预防接种服务频率2.1 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预防接种。
2.2 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日、周预防接种。
2.3 提倡预防接种门诊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3 房屋配备3.1 预防接种门诊专用房总使用面积与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周期相适应,应不少于40m2。
预防接种门诊要有登记(登记、询问、预诊、宣传教育)、预防接种(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台)、观察等功能分室或分区,各室/区有明显的标志牌。
受种者在预防接种时有专门的出入口。
3.2 预防接种门诊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3.3 预防接种门诊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材料,包括预防接种工作流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第二类疫苗还要公示疫苗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预防接种服务时间、咨询电话;科普宣传资料等。
4 设备与器械配置4.1 预防接种室要有专用预防接种台,其数量须与每次受种人数相适应,卡介苗设专用预防接种台。
预防接种台清洁、无杂物,标明接种疫苗的名称。
4.2 疫苗专用普通冰箱≥2台,冷藏包≥2个,冷藏设备容量满足疫苗储存需求。
4.3 预防接种器材配备充足,注射器、汤匙数量按1次预约预防接种人数≥1.1的比例配置。
4.4 配备急救药品和预诊体检用器材,制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对预案。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鲁卫规划发[2014]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28【实施日期】201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规划发[2014]2号)各委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现将《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8月28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委预算管理单位科学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是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委预算管理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审核、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监督项目实施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1],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在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采取专家评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资金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改扩建等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编制单位院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后备案期为5-10年);2.申报立项申请(或项目建议书);3.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5.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6.组织工程方案与施工图设计;7.组织施工;8.组织竣工验收;9.交付使用,转固定资产管理;10.项目后评估。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鲁卫监督发[2015]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2.06【实施日期】2015.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卫监督发[2015]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精神,进一步整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健全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管职能,推进综合执法,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是全省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卫生计生管理的重要保障,是贯彻实施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和依法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因素却不断增加,一些重大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而我省现行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制机制已明显不适应日趋繁重的监督执法工作需要,基层监督执法体系不健全、能力不适应、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尤为突出,卫生计生依法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健全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推进综合监督执法迫在眉睫。
二、加快监管资源整合,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网络体系以当前各级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强沟通协调,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纳入政府执法体系建设通盘考虑、系统布局,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县级以上加快整合现有卫生、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量,组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工作规范的)

附件二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1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1.1 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门诊,或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实施。
1.2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时,应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服务内容。
1.3 城镇地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当设立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 5 公里,实行按日(每周≥ 3 天)预防接种。
1.4 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当设置 1 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 10 公里,实行日、周(每周 1 ~2 天)预防接种。
2预防接种服务频率2.1 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预防接种。
2.2 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日、周预防接种。
2.3 提倡预防接种门诊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3房屋配备3.1预防接种门诊专用房总使用面积与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周期相适应,应不少于 40m 2。
预防接种门诊要有登记(登记、询问、预诊、宣传教育)、预防接种(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台)、观察等功能分室或分区,各室 / 区有明显的标志牌。
受种者在预防接种时有专门的出入口。
3.2预防接种门诊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3.3预防接种门诊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材料,包括预防接种工作流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第二类疫苗还要公示疫苗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预防接种服务时间、咨询电话;科普宣传资料等。
4设备与器械配置4.1预防接种室要有专用预防接种台,其数量须与每次受种人数相适应,卡介苗设专用预防接种台。
预防接种台清洁、无杂物,标明接种疫苗的名称。
4.2疫苗专用普通冰箱≥ 2台,冷藏包≥ 2个,冷藏设备容量满足疫苗储存需求。
4.3预防接种器材配备充足,注射器、汤匙数量按 1 次预约预防接种人数≥ 1.1的比例配置。
4.4配备急救药品和预诊体检用器材,制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对预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1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

山东省预防接种门诊(室)建设标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的实际,在原“山东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建设标准。
一、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预防接种门诊是由城市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所)等医疗单位所设立、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基层服务网点,可分为合格门诊、规范门诊和示范门诊等三个级别。
从门诊设施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疫苗、冷链和注射器材的管理等方面,就不同级别预防接种门诊的建设标准做如下规定。
㈠门诊设施和人员配置1、合格预防接种门诊⑴房屋①预防接种门诊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与医疗卫生单位的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和放射科等用房分开,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②预防接种门诊应有总面积不低于40m2的专用房,要有候种室(用于宣传教育和反应观察)、预诊室(用于登记、询问和体检)和接种室。
各室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
如有儿童保健体检,则接种室与儿童保健体检分室进行。
③接种室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有专门的出入口。
接种室内设专门接种工作区或接种工作台,做到一种疫苗一个工作台,并有醒目的标志。
卡介苗必须设专室接种。
④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料,应包括预防接种工作流程;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自费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接种服务价格等;接种服务咨询电话;宣传资料。
⑵设备①预防接种门诊桌椅、档案资料柜齐全,能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
接种室内配置污物桶,操作台上依次摆设疫苗冷藏包(保温瓶)、接种盘、接种器材(包括75%乙醇、镊子、棉球杯、无菌干棉球或棉签)以及醒目的疫苗名称标牌等。
②配备足够的接种器材、体检器材和急救药品。
注射器材配备量一次门诊接种人次数的1.2倍。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鲁卫规财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08〕8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现制定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一、规划原则㈠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农民健康需求相适应,同时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㈡整体安排,分期实施。
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村卫生室建设方案,包括整体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通过四年分期实施,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㈢优化资源,便于管理。
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及选址要统筹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村级卫生资源,优化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㈣注重公平,完善功能。
村卫生室的建设规划设置要具体到乡镇、村室,覆盖所有村、所有农民,要在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不断强化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鼓励社会参与,多方动员,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
二、规划建设内容和要求㈠规划建设内容各地的规划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总体概况。
主要包括:①经济社会概况,如人口、面积、GDP、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②村级卫生资源现状,如村卫生室个数、乡村医生数、房屋面积及价值、设备台件及价值、年业务收入等。
2.设置布局。
主要包括:①设置布局原则。
结合本地特点,明确具体布局原则。
②规划设置情况。
本地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数量、分布,以及村卫生室名称、覆盖行政村名称和服务人口,乡村医生人数等。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卫科教发〔2023〕4号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卫科教发〔2023〕4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鲁卫办字〔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卫科教发〔2023〕4号文件的通知鲁卫办字〔2023〕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科学技术协会: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3〕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规范全省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
伦理审查是保障科技创新行稳致远的有效措施,也是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关键环节。
规范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对于保护人的生命健康、维护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充分认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要严格遵循《办法》要求。
二、严肃责任落实。
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
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和伦理审查质量控制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伦理审查,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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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
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鲁卫疾控发[2016]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卫疾控发〔2016〕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进一步加强全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预防接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所涉及的预防接种单位是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责任区域和接种任务,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我省的预防接种单位包括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站、村级接种点、产科预防接种室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
一、预防接种门诊
预防接种门诊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可提供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预防接种门诊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设施配置
1.房屋
(1)预防接种门诊整体环境应当美观舒适,通风良好,清洁明亮。
原则上相对独立设置在一楼或二楼清洁区,如设置在三楼及以上应配备电梯。
接种门诊应当避免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检验科、放射科等存在潜在感染和损害风险的科室共处同一楼层或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在独立区域。
(2)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总面积不低于100m2,城镇地区不低于80m2。
接种区域面积不少于接种门诊总面积的1/3。
(3)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分设候种室(或区,下同)、预检登记室、接种室、留观室、冷链室和资料档案室(可与其它室共用)等。
各室(区)分隔清晰,有明显导向标志,按照候种、预检、登记、接种、留观的先后顺序,尽量保证单向
行进,避免交叉往返。
(4)候种室和留观室应当配备足量的座椅、宣传资料和具有视频播放功能的健康宣教设备,原则上独立设置,场地受限制无法独立设置时可将两者安排在同一区域,并设置显著标识以便两个区域相对区分。
(5)疫苗应分室(区)接种,有专门的通道,有条件的接种室可设置专门出入口。
接种工作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3个专门接种工作台,并有醒目的疫苗标识。
负责卡介苗接种的预防接种门诊应当设专室接种。
(6)冷链室应当干燥通风,保障供电,配备有线网络,能满足冷链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传输需要。
(7)预防接种门诊标牌、标识等制作规范,格式统一,符合有关规定。
2.设施设备
(1)配足日常工作需要的登记台、接种台、工作椅、档案资料柜等。
(2)接种器材:包括75%乙醇、镊子、无菌棉签(或无菌干棉球和棉球杯)、接种盘、污物桶、注射器毁型装置或安全盒、医疗垃圾袋、医疗废弃物垃圾桶等。
统一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注射器材配备量为一次门诊接种人次数的1.1倍。
卡介苗使用0.1ml专用规格注射器。
(3)体检器材和急救药品:包括体温表、听诊器、压舌板、血压计,以及1:1000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抢救设施。
(4)配齐配足洗手设备、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或空气消毒机)、医用高压灭菌器(单位统一消毒物品可不配备)等,定期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5)配备至少3台专用医用普通冰箱和4个冷藏包,每个冷藏包按所需数量的2倍配齐冰排。
冰箱设专用接地插座,不得与其它设备或电器共用。
每个接种台配备1台专用小冰箱,必要时可按规定使用冷藏包。
(6)配备取暖、防暑降温设备,房间温度适宜。
(7)配备计算机和打印机,实行接种资料信息化管理。
计算机推荐配置:CPU为双核处理器及以上,主频2.5GHz及以上,内存4G及以上,硬盘500 G及以上,操作系统为Windows 7旗舰版及以上。
打印机要求为存折式打印机。
计算机必须为预防接种工作专用,宽带网接入,配置专门的移动存储硬盘用于数据备份。
安装有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应同时安装能及时进行网络升级的正版杀毒软件。
3.数字化管理
预防接种门诊应逐步配备数字化门诊系统的软件和硬件,方便受种者排队等候、咨询登记、留观提醒等。
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在普通预防接种门诊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儿童预防接种读卡取号系统、预检系统、登记系统、收费项目管理系统、接种系统、留观查询系统。
有条件可增设短信平台系统、语音系统、显示系统和智能手机APP应用程序等。
(2)硬件:具有主机、取号机、排队控制机、登记计算机、收费计算机、接种室计算机或具有达到相应功能的硬件设施,条件允许可配备查询机、室内大型LED显示屏、语音盒、功放、音响、话筒等。
(3)软件:具有主机管理软件及数据库、取号排队控制软件、登记软件、收费排队软件、叫号软件、结果查询机上运行的查询程序、生物制品管理及自动划价、收费、发票打印财务软件或具有相同功能的软件,有条件可增设接种室电脑的显示屏控制软件。
(二)人员要求
1.负责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负责预检、登记、资料管理、疫苗和冷链管理等工作人员也应当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
格。
2.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预防接种人员不得少于3人,卡介苗须固定专人接种。
根据日接种工作量适当增加接种人员数量,原则上每名接种人员日均接种量不超过20剂次/小时。
3.预防接种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和疫苗说明书等规定,熟练掌握各种疫苗的接种年(月)龄、间隔时间、接种途径、接种部位、接种剂量、适应证、禁忌证、一般反应的表现和处理方法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熟练掌握相关的业务工作。
4.对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时,应当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5.预防接种门诊抽调的临时接种人员必须是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同时具有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临时上岗证。
6.预防接种人员工作时应当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仪表干净整洁,并佩戴上岗证。
(三)服务区域与接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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