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学校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适应新常态下的学校管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请假的劳动纪律,打造敬业爱岗的教职工队伍,在学校继往有关制度的基础上,遵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考勤规定(一)教职工实行坐班制。
全体教职工上、下班要按时签到、签退,每天共四次,采用手机钉钉考勤。
(二)有关考勤管理。
1.学校办公室统筹全校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具体负责全校教职工的日常考勤,每两个星期汇总一次考勤结果,进行张贴公示。
2.升旗、教研活动、例会、监考、阅卷及其他集体活动由各年级、各处室负责考勤,年级负责考勤结果的公示,并把考勤结果及时交到校区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存档;每月考勤结果由校区执行校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公示并转达有关主任。
全校性集会,由办公室组织各年级、各处室考勤,考勤结果汇报校长,由校长审核后公示并存档。
3.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三)有关考勤处理规定。
1.关于迟签、缺签处理规定。
超过规定签到时间15分钟内,按迟签处理,超过规定签到时间15分钟以上按缺签处理(特殊情况例外)。
每迟到一次扣年度考核量化5分,每缺签一次扣年度考核量化10分。
2.凡有旷班一天以上,或查岗、集会两次不在,或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或事假超过半个月以上,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病事假超过2个学期者,不能参加当年教师职务晋升。
3.校会、集体活动、升旗仪式等集体活动应准时参加,否则扣量化分5分。
4.例会时间需接送孩子要事前安排好,不得中途离场或提前退场,否则扣量化分5分。
5.教研活动按学校规定时间统一进行,每缺一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分。
6.在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期中、期末和各类调研考试)中,请假每天扣20分(病假延续的按病假执行);在监考过程中,违反《监考守则》,每场次扣5分;在阅卷过程中,由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校内阅卷,每次扣20分,全市统一组织的阅卷每次扣40分。
高校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

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一、病假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需出具湖州市中心医院、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其他医院出具的证明须经学校门诊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在学校门诊部就诊者由门诊部出具诊断证明书,限病假天数7天以下),可以请病假。
2.请病假天数在30天(含)以下者,凭医疗诊断证明书,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请病假天数在30天以上者,凭医疗诊断证明书,由所在单位核准,报人事处审批。
二、事假1.由于实行寒暑假和新的工时制,教职工一般不应再请事假。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请事假。
2.请事假天数在7天(含)以下者,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请事假天数在8-30天者,由所在单位核准,报人事处审批。
4.请事假天数在30天以上者,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探亲假1.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应在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探亲,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应在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探亲。
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报销标准: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学校承担。
四、产假、护理假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教职工,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8天;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8天计算。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后还可按规定享受30天的奖励假期待遇,产假若遇寒暑假可以顺延。
产前因身体原因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休息天数原则上在15天以内)。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享受。
3.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五、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
关于教师的请假规章制度条款

关于教师的请假规章制度条款关于教师的请假规章制度范文一一、公假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公假期间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二、事假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在1-5天以内的,须经校长批准。
5天以上的由教育局批准。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10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月中请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视为照顾性事假,但照顾性事假不顺延,并计入个人事假天数累积。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1-5天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报请校长批准。
5天以上的报教育局批准。
四、其他类型假按有关文件规定办。
五、请假管理1、请假流程①填写请假单;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导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校长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4、事假每天扣其绩效考核分0.5分,病假每天扣其绩效考核分0.3分。
5、教师请事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务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伤假、产假外,其承担的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一般由请假者自行负责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学校协助安排。
6、教师请假工作由校长负责管理,教导处发放、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
7、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①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②全年累计事假90天以上者。
2024年学校教师请假最新制度规定(6篇)

2024年学校教师请假最新制度规定1. 请假流程:教职工需在办公室领取请假单,并认真填写。
随后,提交至校长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导处进行工作安排及备案,最终将请假单存档于办公室。
2. 对于请假天数超过一天的(含该天数),教职工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
3. 若请假到期仍无法返岗,教职工需再次填写请假单,并待批准后方可续假。
4. 请假手续不齐全者,将不予批准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将按旷工处理。
5. 考勤工作由办公室主管负责。
请假期满后,教职工需履行销假手续。
因未销假而导致考勤记录出现错误的,由请假者自行承担责任。
6. 学校将在教职工例会上定期公布考勤情况,以确保考勤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7. 病假需凭医院开具的证明(急诊除外)及本人请假条,经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生效。
8. 鉴于教职工享有寒暑假期,因此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假期进行。
如确需在教学时间举行婚礼的,学校将给予三天婚假(包括婚礼当天及前后各一天),此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9. 女教职工的生产假将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0. 教职工在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享有丧假____天(从死亡之日起连续计算____天,不含路途时间)。
11. 教职工因公或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
12. 教职工子女结婚时,可准假二天(包括婚礼当日和前一天),此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13. 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参与公益活动的时间,将视为正常出勤。
14. 教职工离校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若离校未安排好工作、未进行登记或通讯不畅者,将视为工作失误。
离校时间超过半天的,需具备请假手续并记入考勤(紧急情况除外)。
15. 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教师会议、升旗仪式、两操、教研活动等)。
____分钟后到达者视为迟到,____分钟后到达者视为旷工;活动结束前离开者视为早退。
16. 教职工在教学期间内休假或外出学习时间在两天以内(含两天)的,需提前安排好本职工作并做好交接工作,同时报教导处备案后方可离校。
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石板镇中心学校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镇属各中小学、幼儿园:为规范学校各项请假、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参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黔人社厅发[2009]2号《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黔人福[1995]08号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中小学教职员工。
一、假期类别和期限1、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3、婚假: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7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可以请晚婚假15天(节假日不剔除)。
4、丧假: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的奔丧假为7天,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后的奔丧假为3天.。
5、产假:已婚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6个月产假(凭准生证、可请产假3个月,凭独生子女证可续请产假3个月)。
6、公假:教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外出、参加提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及考试时间为公假。
二、各类假期的待遇1、事假:(1)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每天扣当日日工资,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2、病假期间的待遇(1)在职人员病假5天内,每天扣绩效工资20元;如重症患者出院后需在家休息康复的,应提供出院证明书或复查结果。
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停发奖励性绩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2)在职人员每学期连续病假—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每学期累计病假—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扣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时间计算累计扣。
《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的规定》

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以及因公出差等。
第二章事假第四条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上下载,下同),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五条事假审批(一)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事假超过10天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0天。
特殊情况请假超过30天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第六条工资待遇我校教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含工作量津贴与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事假期间具体工资待遇规定为:(一)教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连续不超过10天,基本工资照发;一年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超过1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60天,扣发超过天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二)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0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第三章病假第七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八条病假审批(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病假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中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
中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量化管理,确保教职工考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五条考勤范围1. 教职工每天的到校、离校时间。
2. 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 教职工因病、事、公、婚、产假等离岗情况。
第六条考勤方式1. 采用指纹签到系统进行日常考勤。
2. 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由活动组织者进行考勤。
3. 教职工请假需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七条考勤时间1. 教职工到校时间:早上7:30前。
2. 教职工离校时间:下午5:30后。
3. 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按照活动通知的时间进行考勤。
第八条考勤结果运用1. 教职工考勤结果作为评价教职工工作态度、工作量的重要依据。
2. 考勤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调整等的依据。
第三章请假管理第九条请假类型1. 病假:因病需要休息或治疗。
2. 事假:因家庭、个人私事需要离岗。
3. 公假:因学校安排的外出学习、开会等活动。
4. 婚假:教职工结婚。
5. 产假:女教职工分娩。
第十条请假程序1. 教职工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时间、联系方式。
2. 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3. 请假审批通过后,教职工方可离岗。
第十一条请假时间1. 病假:根据医生诊断,最长不超过3个月。
2. 事假:一次性请假不超过3天,累计不超过7天。
3. 公假:根据学校安排,请假时间视活动需要确定。
4. 婚假:7天(含节假日)。
5.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
第十二条请假待遇1. 病假在规定范围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学校教职工的考勤与请假制度对于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合理的考勤与请假制度可以确保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感,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学校的管理水平。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学校教职工的考勤与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1.考勤方式学校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勤,例如刷卡考勤、指纹考勤、人脸识别考勤等,以确保考勤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考勤时间和地点学校应规定教职工的考勤时间和考勤地点,并进行公告或通知,以便教职工按时到岗。
3.考勤记录学校应建立科学、完善的考勤记录系统,记录每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包括上班时间、下班时间等。
同时,还应负责记录和处理教职工的请假、加班等信息。
二、请假制度1.请假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以设置不同类型的请假,例如事假、病假、年假等,以满足教职工在不同事由下的请假需求。
2.请假流程教职工在请假前应提前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请假事务,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3.请假时限学校应规定请假的最长时限,对于超过该时限但仍需要请假的情况,教职工需要提供详细的请假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三、考勤与请假的管理措施1.考勤奖惩制度学校可以根据教职工的考勤表现制定相应的考勤奖惩制度,对于迟到、早退、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教职工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而对于考勤表现良好的教职工可以进行相应奖励,以激励教职工的积极性。
2.请假审批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请假审批制度,确保请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请假审批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及时将结果通知请假人员。
3.请假备案制度学校应建立请假备案制度,对于请假事项进行备案,以便对请假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请假备案内容应包括请假事由、请假时长、请假截止时间等信息。
四、监管与督促学校相关部门应对教职工的考勤和请假情况进行监管和督促,及时发现并处理违反考勤和请假制度的行为。
中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中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中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是学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教职工工作效率以及维护学校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考勤管理、请假程序、请假类型及审批等方面,对中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考勤管理1. 教职工应按时到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教职工在工作日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将被视为旷工半天。
2. 教职工需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
3. 教职工在校期间,应保持手机畅通,以便接收学校通知。
如手机关机或无人接听,视为旷工。
4. 考勤记录将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
二、请假程序1. 教职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请假原因、时间及联系方式。
2. 请假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请假期间,如有工作需要调整,由主管领导安排。
3. 教职工请假返回后,应向主管领导报告假期间工作进展及身体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请假审批结果由主管领导通知申请人,并在学校内部公示。
三、请假类型及审批1. 事假(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不超过一天,由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报校长审批。
(2)教职工家庭成员生病需照顾,凭医院证明,可申请不超过一周的事假。
2. 病假(1)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病假不超过一周,由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报校长审批。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一周,需提供病情说明书及续假证明。
3. 产假、哺乳假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产假、哺乳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4. 婚假、丧假教职工结婚、丧葬,凭相关证明,可申请相应的婚假、丧假。
婚假不超过三天,丧假不超过三天,由主管领导批准。
5. 年假教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年假。
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相关规定1. 教职工请假期间,扣除相应工资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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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严明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工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制度 考勤是指对教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 一、考勤对象:考勤对象为学校所有教职工,包括正式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 二、考勤方式 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医院及后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天考勤;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承担教学任务、教研活动、部门组织集中学习、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及其他需计入考勤的时间按次考勤。 三、考勤管理和要求 (一)考勤内容:考勤要认真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差、脱产学习等相关内容。 (二)管理要求: 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假审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工考勤工作,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管理好本单位的原始考勤资料。按时向人事处报送《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按学校文件规定指导请假人员正确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对本单位无特别理由突然离岗的工作人员,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人事处。 2、人事处是学校主管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行请假、考勤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2
3、考勤报送要求 考勤月为是自然月;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如5日属节假日,上报时间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每学期开学后三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将本单位人员的开学回校工作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人事处。 第二章 请假制度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出勤的,应认真履行请假手续、返岗销假手续。 一、请假 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的,则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2天内(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 第三章 假期类别及相关规定 一、病假 (一)审批程序 教职工因病休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及病假证明。经所在部门、学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1、病假在一个月内的,由人事处审批。 3
2、病假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处核准,呈报主管人事的学校领导审批。 3、单位主要领导请病假,还需由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后,根据请假时间,分别按1、2条办理。 (二)相关规定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校内正式编制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学校的公共福利待遇;不享受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假 (一)审批程序 请产假凭准生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二)相关规定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女职工,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师产假如在寒暑假期间的,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适当 4
延长,具体办法是:若女教师产假与寒暑重叠时间超过20天(含20天),按20天延长;少于20天的,按时间天数延长。职工需提前休息或在外地分娩的,从开始休息之日起计算为产假。 (3)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不享受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男(女)职工实行节育手术时,均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并根据手术者健康和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休假。 三、哺乳假 女教职工产假满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一)请假审批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二)相关规定 女职工抚育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可请哺乳假,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授乳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上午30分钟,下午30分钟。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允许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 四、探亲假 (一)探亲的范围、条件和假期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岗正式编制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
2、教职工休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 3、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内的学徒、见习生、试用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4、对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即可探望父、母的,则不再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教职工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养父母;或教职工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仍与教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此类抚养关系应依据教职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确定。 6、职工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7、职工在受开除留用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请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休探亲假由本人在寒、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未履行探亲请假手续的教职工探亲假路费不予报销。 (三)探亲假享受的待遇与路费报销 1、教职工在休探亲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2、探望父母或配偶,以父母或配偶正式户口所在地和最近路程为计算路费的依据。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 3、探亲的教职工在每年4月份或10月份持路费有效凭证到人事处登记后到计财处予以报销。 (四)出国探亲假待遇 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 6
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学校决定。 其境外路费、医疗费自理,从学校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按国内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婚假 1、教职工休婚假由个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审批。 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 3、办理结婚注册登记手续后1年不请婚假者,逾期不补。 4、婚假内工资照发,继续享受学校的公共福利待遇(午餐补贴除外);不享受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教职工休丧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批准。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给予丧假五天,旁系亲属死亡的不给丧假。 3、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确需教职工料理丧事的,可比照前款办理。 4、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教职工本人前往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但合计不得超过十二天。 5、教职工在丧假(含路程假)期间,本人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七、事假 事假是指教职工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 (一)请假审批程序 7
教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以下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请假7天及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2、请假7天以上、15天以下(不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请假15天及以上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副处级以上干部请事假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相关规定 1、请假时间在15天以内(含15天),履行了请销假手续且按时销假的,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的,按实际的事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 2、校内正式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在事假期间,继续享受学校的公共福利待遇(午餐补贴除外),不享受岗位津贴,效益津贴的发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4、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申请事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学校,应提前申请事假(限一个月)。 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工资、福利、校内津贴等,均按照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满后仍不返回工作岗位者,从超假之日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超假满半年以上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对违反请假、考勤制度的处理 一、旷工 旷工是指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在学校规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