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述略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是指元朝在政治和军事方面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元朝中央政权的核心是皇帝和中书省。
元朝设立了中书省、尚书省、御史台、都元帅府等机构,来实行中央的行政、立法和监察等职能。
其中,中书省负责起草、审核、颁布法令;尚书省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和治理;都元帅府则负责指挥元朝的军队。
至于地方制度,元朝设立了行省、路、州、县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
行省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由行省尚书、总管等官员负责,行使行省的行政、军事和财政等职权。
路和州则是行省下设的地方行政单位,分别由路和州的官员进行管理。
县是最小的行政单位,由县的官员进行管理。
此外,元朝还特别设立了行宜局,负责监察地方政务和官员的廉政,以确保地方政权的稳定和管理的公正性。
元朝还实行了户口制度,要求人民必须登记户口、纳税和服兵役,以实现对人民的管理和控制。
总的来说,元朝的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实行了集中统一的政治管理,以确保皇帝的统治权和政权的稳定性。
然而,由于元朝是一个庞大而多民族的帝国,其统治手段和政策也存在一些弊端,导致了一些地方的反抗和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元朝的税收制度与财政管理

元朝的税收制度与财政管理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其税收制度与财政管理对于国家的运行和政治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元朝的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展示元朝在这方面的优点和特点。
一、税收制度元朝的税收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但是也相对完善。
在税收征收方面,元朝实行了钦天监,负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钦天监下设诸多部门,如有司、大统、册输等,由官员负责具体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了税收的有效征收。
元朝的税种主要包括田赋、人丁赋、商业税和货币税等。
田赋是主要的税种之一,对土地进行征收,按照土地面积和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差别征收。
人丁赋则是对人口进行课税,分为丁税和户税两种形式。
商业税指对商业交易和商品流通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商业进出税、漕运税等。
货币税则是对货币和财富进行征收,主要有货币兑换税、财产税等。
值得一提的是,元朝在税收征收上也采取了分期缴纳的方式,即将税款分为春秋两季征收,这样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使其在种田和生活上更具灵活性。
二、财政管理在财政管理方面,元朝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财政机构,确保了财政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元朝设立了冗从司和度支使司等机构,负责财政收支的统计和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元朝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和国家经营等途径。
税收作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需要经过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之间的分配。
元朝通过建立冗从司和度支使司等机构,对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了财政的稳定运行。
在财政支出方面,元朝注重军事开支,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军事对于一个朝代来说至关重要,在战争时期需要保持强大的军事力量,而在和平时期也需要维持军队的正常运转。
元朝的财政管理就充分照顾到了这一点,确保了军事开支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元朝还注重对农业和民生的投入,通过减免税收、提供贷款等方式来支持农民和发展农业生产。
这种政策有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改善,提升了国家的整体经济水平和社会稳定。
中国古代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古代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从公元前21世纪大禹建国开始,中国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关系。
这一关系与国家体制紧紧联系在一起。
夏商周时期,部落联盟组成的夏代国家雏形向周的分封制过渡,形成了松散型的分权关系;从秦到清,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从确立到逐步强化,形成了紧密型的事权与财权关系。
国家初起的夏王朝,其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关系是松散的。
事权上,夏王朝把王权和神权结合起来实施统治,地方对中央的义务除应夏王之召参加盟会,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和派员到中央王朝供职外,最主要的义务便是“朝贡”——向中央王朝缴纳一定数量的贡品,成为中央政府的财力。
而地方则以部落酋长的名义取得部落成员劳动所得的剩余产品,用于本部落的行政、司法、治安、水利和军事需要。
到了商代,中央与地方的等级意识有了加强,建立了具有邦联性质的分封制。
中央的事权除了在直接统治区内进行行政管理和以国家名义进行军事行动外,还具有对诸侯拥有权力的认可权。
而地方各诸侯国则有向中央政府缴纳贡赋的义务,并与商王直接统治区内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收入一起组成中央财政收入。
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则由诸侯自行协调和确定,商王并不干预。
进入周代,等级制度更加明确,实行封邦建国,形成天下、国、家三个等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比之商代更为紧密。
西周王朝为此建立了“内服”和“外服”的中央行政体制,“内服”指中央政府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外服”就是地方即“王畿”以外的四方诸侯。
夏代是由早已存在的部落联合组成国家,商代中央对地方开始实行自上至下的认可,而到了周代则是中央政府给诸侯授土授民,并举行相应仪式。
周代获得分封的地方诸侯一旦授权建国后,就有了牧民之权。
其相应的义务是纳贡、朝觐和助征伐,而诸侯在自己的封域内不但有着完整的行政、治安、水利、军事的事权和向百姓征税的财权,并且也有将采邑分封给卿大夫的权力。
进入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地方诸侯国力大为增强,而中央政府由于“王畿”地域在不断的分封中日益缩小,财力也随之削弱,再加上后世继任的周王驾驭能力也不如开国之初。
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实施下的区域关系

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实施下的区域关系【摘要】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实施下的区域关系在中国历史中具有重要影响。
该政策不仅影响了区域经济发展,也对政治格局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不同地区在执行该政策时表现出不同特点,同时也在区域合作与竞争上展现出多样性。
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元代时期区域关系的复杂局面。
研究元代特色财政政策的影响不仅有助于了解中国历史的发展轨迹,也为未来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尽管元代已经成为历史,但其特色财政政策对当今中国的一些问题仍具有启示意义,值得深入探讨和总结。
.【关键词】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区域关系、经济发展、政治格局、社会稳定、地区表现、合作与竞争、中国历史、研究方向。
1. 引言1.1 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实施下的区域关系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实施下的区域关系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元代实行的财政政策对不同地区的发展和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得各地的经济状况、政治格局和社会稳定都有所不同。
在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实施下,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了一定的差异。
一方面,由于元代实行了货币经济、商业贸易的政策,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相对较为繁荣。
这些地区因为交通便利、商业活跃而成为了经济重镇。
而内陆地区由于交通不便、发展滞后,经济相对落后。
这种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也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的贸易关系和合作竞争关系的形成。
元代特色财政政策也对政治格局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政治上,由于财政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导致了中央集权的加强,地方官员的权力受到了限制。
这种权力的转移和分散使得地方政治格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社会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巩固,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社会的稳定,但也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的加剧,比如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地区之间的对立。
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实施下的区域关系是中国历史发展中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通过对其影响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历史上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合作与竞争,为未来的历史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元代财政体制演变与运行

元代财政体制在分配社会财富时,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现代财政体制也应坚持这一原则,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 置。
重视财政监督与管理
元代财政体制在监督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现代财政体制应更加重视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 制度和机制,确保财政运行的规范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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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元代财政体制的缺陷和失败之处,为后世提供了 宝贵的经验教训,使后人能够从中吸取教训,不 断完善现代财政体制。
对现代财政体制的启示
加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
元代财政体制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现代财政体制需要既加强中央集权,又适当放权给地方 ,以实现更好的协调发展。
商业税
元代商业繁荣,商业税也随之增加。除了常规的关税、商税外,元 代还实行了专卖税、矿税等,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收入。
贵族官员俸禄
元代实行世袭制,贵族官员数量众多,俸禄成为财政支出的一大负担 。随着时间的推移,俸禄逐渐增加,对财政收入的需求也相应增加。
国家储备的充裕度分析
01
国家粮仓
元代建立了许多国家粮仓,以储备粮食应对天灾人祸。然而,由于元代
03
元代财政运行机制
税收征管机制
税收种类
元代税收主要包括田赋、丁税、 商税、房地租、矿产税等,其中 田赋和丁税是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
税收征管机构
元代设立了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 部门,负责税收征管和税务审计
。
税收征管手段
元代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税收征 管手段,如设立账簿、实行票证 管理、进行税务审计等,以确保
02
元代财政体制演变
蒙古国时期财政体制
游牧经济为主
从元代的行省制度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从元代的行省制度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
自元置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
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
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
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
一、行省的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
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
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
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
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
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3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
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
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
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 ;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挈兵民二枋而临制于外”的体制。
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实施下的区域关系
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实施下的区域关系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特色财政政策的实施对于中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改变了中国各地区之间的关系。
首先,元代实行的汇税制度对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影响。
在这种制度下,各地都要向中央纳税,并且税收的收取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
这导致了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因为他们必须向中央缴纳更多的税金。
同时,一些地区由于地理位置较优越,经济发展相对较快,因为他们能够通过自身的产业和地理位置取得贸易优势,从而降低了纳税压力。
其次,元代财政政策的实施加强了中央对地方自治的控制。
在这种政策下,中央政府和各级官员都能够通过财政政策来检查地方自治的行为。
这导致了一些地方自治的局限,从而引发了一些地方的反叛。
例如,元朝末年,一些较为独立的藩后开始反叛,其中包括南方的宋亡民族元王朱权和蒙古的鞑靼人铁木真。
第三,元代实行的财政政策导致了中央财政的持续稳定。
在这种政策下,中央财政得到了充分的支持和发展,从而能够支配更多的资源和资金。
这使得中央政府能够更好地控制全国的政治和经济。
最后,元代实行的财政政策对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这种政策下,各地区必须依靠自身的产业发展以获取财政收入。
这样,地方政府便开始加强对本地产业的管理和控制,并且在本地区间发展了更多的政策支持,从而有效地发展了地方经济,并促进了地方社会事务的发展。
综上所述,元代特色财政政策的实施对于中国地区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种政策加强了中央对中国各地的控制,并且加快了地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发展。
虽然这种政策存在一定的政治副作用,但它为中国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元代地方财税管理制度
元代地方财税管理制度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在元代时期,地方财税管理制度是贯穿整个国家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元代地方财税管理制度的历史背景、体制特点和对当今中国的启示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元代地方财税管理制度的历史背景元代是蒙古族人成吉思汗建立的一个大一统的国家,统治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广大地区。
由于原蒙古族人并不擅长管理大规模的国家,所以他们采用了典型的征服政策,即保留原有的地方制度,采取分封制和世袭制来管理各地的地方官员。
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地方的自治性,但是也造成了地方政权的分权化和藩镇割据的现象。
元代政府为了有效管理和筹集财政收入,便采取了一系列的地方财税管理制度来规范地方官员的财政管理行为。
二、元代地方财税管理制度的体制特点1. 赋税制度元代地方财税管理制度主要依赖于赋税制度,即按照不同的地方情况,向各地征收一定比例的财产或者物品作为税收。
不同于宋代的均田制,元代实行的是折冲制,即按照地方的产出和人口数,向中央上缴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者物品。
而在地方政府方面,便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向各地派遣官员来征收各种税收。
2. 粮食税和商业税元代地方财税管理制度中主要的税种是粮食税和商业税。
在当时的社会中,粮食是最主要的商品,因此粮食税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而商业税则是指对于各种商品和贸易活动征收的税收,主要包括对于粮食、布匹和铁器等的征税。
这两种税收成为了元代地方财税管理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
3. 地方财政管理组织元代地方财税管理制度的组织形式是相对严密的,每个地方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地方的财政收入。
这些机构包括了财政监察院、户部和度支司等,他们统一负责地方的财政管理工作,协调各种税收的征收和使用。
4. 土地和封建财政元代地方财税管理制度中,土地和封建财政也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元朝的税收与财政制度财富分配与建设
元朝的税收与财政制度财富分配与建设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朝,其税收与财政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财富分配与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税收制度、财政管理以及财富分配与建设三个方面展开,对元朝的税收与财政制度以及其对财富分配与建设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税收制度元朝在税收制度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元朝实行了特殊的地租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农民要支付一定数量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给土地的所有者,以此作为地租。
这种制度下,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得到了一定的平衡,地主可以得到稳定的土地收入,而农民也有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保障。
其次,元朝通过徭役制度进行税收征收。
徭役是指由农民或其他劳动者强制性地执行的劳动义务,而不是使用金钱来支付。
这一政策使得元朝能够有规律地收取农民的劳动力,用于建设和国家事务。
最后,在商品交易方面,元朝实行了对外贸易和对内的统一大宗交易制度。
元朝设立了行商、搬运等职业,对商品进行管理和监管,收取一定的税收。
这使得元朝能够通过对外贸易和统一的内部市场实现财政收入的增加。
二、财政管理元朝在财政管理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财政的运作和国家的建设。
首先,元朝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财政制度,设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机构,进行财政收支的统一管理。
这使得元朝能够更好地掌控国家财政状况,实现国家的长期稳定。
其次,元朝建立了一种特殊的银币制度。
元朝发行了以黄金和白银为主要材料的铸币,成为财政征税和商业交易的重要手段。
这一制度不仅方便了财政管理和税收征收,也促进了商业的发展。
最后,元朝实行了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通过监督和检查确保财政收支的合理性。
这为财政的规范管理和国家建设提供了保障,提高了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三、财富分配与建设元朝在财富分配与建设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元朝通过税收制度的调整,实现了对不同社会阶层的财富分配。
尽管元朝在征收地租和徭役时对农民有一定的压迫,但相对地,元朝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给予了一定的经济和政治利益,鼓励他们的发展和投资。
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实施下的区域关系
元代特色财政政策实施下的区域关系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标志性的朝代,被誉为中华文明的巅峰之一。
元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历史。
元代的财政政策在当时也被认为是开创了一个新时代,它的实施也对元代的区域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财政政策对区域关系的影响元代的财政政策实施之初,主要以发展贸易为主要目标,通过加强海上贸易、开辟新的商路等手段,来促进各地经济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元代国家主导了经济的发展,承认了各地商人的特许经营权,为商人们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商业自由。
这使得商人们在经济上获得了更多的利润,加剧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差异,加强了地域之间的经济联系。
此外,元代还采用了农业赋税与商品赋税并行的财政政策,这种政策让各地经济发展的程度有所不同,导致了更为复杂的区域关系。
元代政府的发展战略非常注重地区间的联系,这可能是财政政策对区域经济关系的主要影响。
在元代的战略中,省之间、国之间的地理位置逐渐开始发生变化。
当时的区域性贸易收益极大,随着广西、云南、四川、安徽几个大省的出现,商业活动得到了更广泛的发展。
各地的商品来源也开始变得多元化,产生了不同的居民集团、商人集团和商业机构,甚至不同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意识。
元代采取的区域财政手段多样。
尤其是在地方财政的层面上,增加了民生的保障。
同时,各地的税收收益也是各有差异,受到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
对于一些经济发展明显的地区,政府减轻税收负担的态度相对宽容,满足地方政府的诉求。
而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高税收收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四、区域间投资的影响元代国家发展政策的转变,越来越注重各般基础设施的建设。
例如,直接或间接投资了一些重要的灌溉和农业生产基地,甚至直接造福农民。
这些政策通过改进经济技术和资金来源,使得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如今都注重投资建设。
此外,在元代开疆拓土之时,一些边境地区也得到了一定的投资,促进了中央与外界的联系与合作。
总之,元代特色的财政政策实施,对区域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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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降,中央与地方的财赋分配关系,随着国家集权统一或分裂割据的发展大势,经历了或聚财于中央,或藏富于地方的曲折变化过程。
元王朝的政治体制是蒙古草原游牧君主制与汉地传统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融合体,又兼行省、宣慰司、路、府、州、县等地方行政建置多达五、六级,有元一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呈现出与以往封建王朝不尽相同的新情况。
关于这个问题,中外学者迄今尚无认真的研究。
笔者拟从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和支用,行省在中央与地方财赋分配中的作用等方面,作如下较系统的探讨。
(一)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和支用权限 在元代路府总领逐级科敛的征税体制下,税粮、科差及部分课程等,大都以路府州县为单位,规定数额,强制完成。
元廷不仅规定路府州县“非奉朝省明文,不得骚扰科敛百姓,”各地因水旱等自然灾害蠲免钱粮,通常也是以皇帝诏书等形式颁布的。
田赋增加等,多取决于朝廷的政令。
在行省所辖区域内,行省也有权调整路府州县的赋税数额。
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的赋税额,或许多半限于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
若是蠲免税额,估计行省应咨请中书省批准,才能合理合法地付诸实施。
至于路总管府一级的官府,是没有权力减免所辖民户税额的。
越权行事,朝廷就会“罪其专檀”。
所谓逐级科敛,就是在路总管府总领的前提下,实行中统初规定的“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
”各级地方官府均由“管民正官董其事”。
自中统初,路府州等向下属官署及民户“催督差发”,还要同时颁发信牌、文字作为凭据。
官府事先准备带有编号的信牌,遇有“科催差发’时,“随即附簿粘连文字,上明标日时,定立信牌回日”。
下属官署接到信牌及文字后,按照规定的期限,“本人赉擎前来赴总管府当厅缴纳。
”路府州县管民官通常以科敛赋税为政务之首。
“民户安,差发办,乃为称职。
”科税“漏落”不实,要治罪。
尤其是“刷出漏籍等户”,“并不申报上司,私下取敛差发”的官吏,更要受到监察官的纠劾处罚。
征税之前,有些地方还“先取管民官甘结文字”。
届时不能兑现,依甘结文字问罪受罚。
因“国家两税铢龠不可减,”“每岁将终”,有些路总管府“往往械系县长贰,俾之督税不少贷。
民穷无可偿,官至质朝所授书籴粟补完弗惮也。
”下级地方官身受械系,甚至典当官诰补完税额,足见其上逼下困,左右为难之窘态。
县和录事司向民户征税,一般要颁发“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
”“差科皆用印押公文,其口传言语科敛者,不得应付”。
县衙科敛文字“下乡如火速”,百姓亏粮欠税,要挨“官棒”。
有时不得不鬻卖子女,以偿官税。
需要指出的是,路府总领,逐级科敛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税粮、科差及课程中的酒醋课、商税等。
课程中的盐课、茶课两项大宗榷卖,除世祖至元二年后的短暂时间外,绝大多数情况下朝廷是委付直属于中书省或行中书省的大都河间、山东东路、河东陕西、江淮、两浙、福建等都转运盐使司等,代表中央直接负责征收或榷卖。
据说,各都转运盐使司在所掌盐课及茶课的区域内,“总管府、州若县承命不敢少后。
”相当多的“州县奉盐司甚谨,颐指气使,辄奔走之。
”有些实行盐引制的地区,岁终都转运盐使司将卖不出的食盐强行摊派给附近城乡,“督责州县,临逼百姓,追征食盐课钞。
”有的都转运盐使司下属的提举司“所司办盐裁三分之一,其二分则驱迫州县。
”在实行“计口受盐”的地区,盐课“皆勒有司征办,无分高下,一概给散。
”各路州的盐课引额是由都转运盐使司决定的,路及直隶州几乎完全仰其成命办理。
办完后,又如数上缴,不得亏欠。
由于都转运盐使司等所办盐课、茶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宗,直接归中央及行省掌握,由于元代财政高度中央集权,路府州县完全服从于中央而几无独立性,在盐课等办集过程中,路府州县唯都转运盐使司等马首是瞻,就不足为奇了。
[!--empirenews.page--] 唐宋时期,地方官府的财赋支用权限,大体采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
中唐以后,实行两税“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制,不仅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财赋占有方面的得益定额划分,而且,“两税之法,悉委郡国。
”地方官府享有较大的制税权或配税权,还可以较机动地支配“送使、留州”的数额,“任于额内方园给用。
”两宋完全改变中唐以后的体制,对地方官府采取“制其钱谷”的政策,各州赋税收入除日常给用外,凡钱帛之类一概“辇送京师”,致使朝廷“财力雄富”,“外州无留财”,“外权始削,而利归公上”。
各地财赋支用,完全听命于朝廷三司使等。
元朝在路府州县财赋支用权限方面,沿用了与赵宋王朝类似的政策,一直对路府州县经费支出和公帑钱谷出纳等进行严格的管制。
通常,路府州县官署日常办公经费,数额固定,多来自本地赋税中的一小部分留成。
因诸王部民留驻等,个别路及直隶州赋税收入有限而开销较大,其经费或由朝廷给赐颁发。
其它多数路府州县不能享受此类待遇,日常办公经费严重不足。
如世祖至元年间,临潼县衙“经用官给缗钱三可支一。
”在负责征集税粮、科差及一部分课程过程中,路府州县管民官是可以暂时掌握相当可观的一部分财赋的。
路总管府所属,也有仓库官的设置。
估计路府州县所征财赋多半是先汇集、储存于路及直隶州所辖仓缴,然后再解运行省或朝廷。
但是,正如虞集《平江路重建虹桥记》所言:“今日之制,自一钱以上,郡县毋得擅用府库。
”路府州县官吏对所经办的财赋,对暂时存放在路府仓额中的钱谷,是没有独立支用权的。
“经费不赀,帑藏有数”,地方官不敢擅自动用属于国家的府库帑藏,为满足本衙门费用之需,只得暗中向百姓征敛。
世祖至元中期,成都路非法科敛收贮的“羡余米”就多达五千石。
临撞县国家规定的经费仅足三分之一,“余悉赋之民”。
为防备上司和监察官的纠劾,官府私自征敛,往往不颁发符信公文。
这样一来,胥吏“旁缘为奸,胁持巧取”,又给境内庶民百姓造成很大的骚扰。
路府州县经费缺乏,财赋支用权甚小,使各地水利交通及官衙公廨等兴修的费用筹措,成为十分棘手的事情。
元制,“役不可擅举”,若有工役造作,必须事先禀报请示行省,乃至朝廷,获得批准,并拨给经费。
行省在路府州县官吏动用公帑时的批准权,甚为重要。
路府州县官吏必须遵照其命令行事。
某些情况下,行省只批准造作项目,“官不给钱”,不拨付经费钱款。
地方官府“视公帑一钱莫敢动。
”即使是奉上司撤文兴办工役造作之际,因申请官费“烦文书,迟岁月”,一些路州官不得不自筹款项,命富民出钱粟,贫民出力役。
有的则依赖官营高利贷“规运子钱”解决。
类似这样的工役造作虽然“官无毫米之费”,但对州县民力耗用颇多,筹措举办并非易事。
姚隧曾说,在工役造作方面,庙学容易,官府艰难。
庙学兴修,有朝廷诏令严饬,有学田贡庄资助,还可以“责使”儒户出钱“佐力”。
官府则不然。
“府无公须,山虞泽衡,皆有例禁,财无所于取也,民不敢擅征而役也。
”姚氏的说法,大体反映了当时路府州县财赋支用权微小,受制于人,囊中羞涩的状况。
另外,官府经费匿乏和官吏不得擅自动用钱粮,也给各地的灾荒赈济带来了麻烦。
灾民“嗷嗷仰给”,官府却“卒无以应之”,“遂至鬻子卖妻,轻则为道路之流民,重则为原野之饿莩”。
[!--empirenews.page--] 元朝廷对路府州县财赋收支的管制,还表现在严格实行岁终上计和钩考理算。
上计,战国官僚制建立之初就已有之。
元代财赋高度集中于中央,路府州县支配权甚小。
岁终上计,遂被赋予一些新的内容和含义。
路府州县的上计,分为中书省直辖区腹里和各行省两种情况: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十二月初一,中书省曾“集诸路计吏类校一岁簿账”,当是较[1][2][3][4]下一页 早的腹里路总管府首领官等赴中书省的财赋上计。
而后,各路及直隶州“计吏岁一诣省会之”,成为定制。
行省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与腹里内容大致相同,只是按规定增加了“各处正官”每季度“照勘”和赴行省上计时行省官吏“稽考”虚实等细节。
由于行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大体是代中书省行事,所以,上计稽考完毕,行省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
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官吏有责任随时将本衙门的财赋收入情况申报行省。
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
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
理算和钩考,形异而义近,都是清查检核财赋的意思。
蒙元较早的清查检核财赋,当是宪宗七年(1257年)的阿兰答儿钩考。
元朝建立以后,经常不定期地派遣官员分赴各地,对路府州县掌管的财赋进行理算钩考。
世祖中统初,中书省欲“置局磨勘”“东平路民赋帐册”,“会计前任官侵用财赋”。
后因中书省吏员王恽等“力言其不可”,才寝而不行。
至元年间,钩考理算日渐增加。
“真定、保定两路钱谷逋负,屡岁不决”,翰林直学士唐仁祖曾受派遣“往阅其牍”。
检覆结果,“皆中统旧案,亟还奏罢之”。
在各路总管府与转运司并立之际,各路转运司,也是朝廷理算、钩考的对象。
“至元八年,罢诸路转运司,立局考核逋欠。
”户部令史刘正“掌其事”。
发现“大都运司负课银五百四十七锭”。
按照逋欠必须追征包偿的钩考旧例,立即“逮系倪运使等人征之”。
后来,刘正“视本路岁入簿籍,实无所负,辞久不决。
”又“遍阅吏牍,得至元五年李介甫关领课银文契七纸,适合其数,验其字画,皆司库辛德柔所书”。
最终拘捕辛德柔归案,“悉得课银”,洗清了倪运使等四人的冤枉。
不难看出,钩考中既要追究主管官吏逋欠等责任,又需稽察贪赃奸伪等弊病。
而派遣和设置专门官吏(“立局”),检覆簿籍帐册,追征逋欠,必要时逮系当事官吏,强制其执行赔偿等,乃是理算钩考的基本程序和内容。
元代路府州县官府经费由朝廷规定,数额甚少,公帑钱谷不得擅自动用,财赋出纳不得留有羡余,还实行严格的岁终上计和不定期的钩考理算等,所有这些均将路府州县的财赋支用置于朝廷的严格管制之下。
路府州县官府在财赋占有和使用方面的权力,与它们承担的征收赋税的繁重义务相比,实在是少得可怜。
似乎可以说,元代路府州县的财政职能已很不完整,它们的财赋占有和使用数量很少,而且使用之际又常常秉命于朝廷或行省,无甚自主性。
在这方面,元代沿着两宋“外权始削,而利归公上”的路子,走得相当远了。
[!--empirenews.page--] (二)行省对辖区财赋收支的综领督办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
行省官督办钱粮数额,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分为单位计算的。
“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或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
有些场合还履行“自执政以下,皆取认状”之类的“署字”承应程序。
各行省所督办的钱粮数额并不相等,而是高下悬殊,差距很大。
以税粮为例,江浙行省最多,达4494783石。
甘肃、辽阳二行省最少,仅六、七万石,相差六十余倍。
就其在全国税粮总数中的比例而言,江浙一省可占到37%左右。
按照各行省承担的赋税定额,朝廷予以严格检查和督责,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