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01X)东刑二初字第22号-优秀word范文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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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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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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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东刑一初字第22-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X)东刑一初字第22-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虹,女,1966年9月24日,汉族,住(略)。

被告人张新刚,男,汉族,1971年7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渤海钻井二公司服务公司福利厂企业员工,住(略)。

1991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X年1月24日减刑释放。

201X年11月3日,因故意杀人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河滨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X)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刚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罪和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虹以其受到伤害而遭受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虹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新刚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虹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虹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审判长张志刚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丁文强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2018年司法建议范文-实用word文档 (5页)

2018年司法建议范文-实用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司法建议范文篇一:司法建议书范文深圳培训网司法建议书范文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X)X刑终建字第2号X镇初级中学: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

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

为此,特建议: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

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好好学习社区篇二:司法建议书范文深圳培训网司法建议书范文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X)X刑终建字第2号X镇初级中学: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

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

为此,特建议: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

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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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律文书篇一:法律文书大合集第四章刑事裁判文书第二节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样式标签:法律被告人第一审判决书审判员分类:刑事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2019年法院告知函范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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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告知函范文篇一:法律告知函10.8法律告知函 XXX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经调查:你于年月日与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截止年月日你已拖欠共计元,并超还款期限天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和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合同贷款诈骗”。

为此,郑重函告: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天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依次采取如下措施: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并发协查函到你户籍地派出所。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信贷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人,将触犯“窝藏、包庇罪”。

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年月日——————————————————————————————————送达回执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法律告知函,已完全了解逾期还款之法律责任。

现承诺于年月日办理完毕还款事宜。

否则,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2018年201X社区矫正实施办法-word范文模板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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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X社区矫正实施办法-word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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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1】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犯罪人员改过自新情况说明-优秀word范文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犯罪人员改过自新情况说明篇一: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正档样本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正档)服刑人员姓名罗非男档案编号茶城关11---010 立档日期201X.11.21 矫正类别假释矫正起止时间 201X.11.21-201X.11.21株洲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正档目录(管制、缓刑、假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社区矫正单位:城关司法所编号:11-010 入矫日期201X.11.21说明:此表由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登记时填写。

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客观,与有关法律文书相符。

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假释类)罗非男:根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将你列为我所社区服刑人员。

现将你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宣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严格按《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五、离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3、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篇二:工作失误的检讨书模板工作失误的检讨书模板【工作失误的检讨书一】尊敬的单位老总:对于此次错误,我知道引起了您的注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我特此检讨。

当天我们在采购部车间是进行过精确的货款核对的,其余货款等到8月3日进行结清。

具体的货款发放情况就是这样,到最后货款总核对的时候发现多发了2300元货款。

【精品文档】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X) 13号起诉书指控被-word范文 (11页)

【精品文档】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X) 13号起诉书指控被-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X) 13号起诉书指控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一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长图,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利津县北宋镇单家村。

201X年4月16日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 17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胜利油田看守所。

辩护人黄复兴,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聚合,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下岗工人,住垦利县物资局家属区。

1999年12月26日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201X 年2月1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执行逮捕,3月30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4月27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押于胜利油田看守所。

辩护人杨涛,山东三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学亮,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垦利县垦利镇义合村。

1999年12月26日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201X年2月 1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执行逮捕,3月30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4月27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押于胜利油田看守所。

辩护人田学勇,山东三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考文档】(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13号-范文模板 (6页)

【参考文档】(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13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13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南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明权,男,1953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华山村党支部书记,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X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逮捕,8月27日被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凡珍,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润生,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华山村村委会主任,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X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贤春,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成忠,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华山村村委会民兵营长,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X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尼玉峰、钟建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金英,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华山村村委会妇女主任,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X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明权、刘润生、黄成忠、廖金英犯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4日作出(201X)康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明权、刘润生、黄成忠、廖金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最新2018】(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18号-word范文 (8页)

【最新2018】(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18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云龙(绰号“丁丁”),男, 1988年7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俊(又名陈社房,绰号“土伦炮”),男,1985年3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略),无业。

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1日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X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太阳(绰号“太阳”),男, 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略),家住(略),无业。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顺利(绰号“蛇条”),男, 1986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奇(绰号“奇古”),男, 1989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晓俊、曹云龙、陈太阳、陈顺利、陈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1月22日作出(201X)全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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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东刑二初字第2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东刑二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同波(又名新波),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惠
民县,汉族,文盲,(略)。

201X年因犯盗窃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201X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201X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河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洪利,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义忠(又名国强),男,1981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
省惠民县,汉族,文盲,(略)。

201X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河口公安
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俊彬(又名海滨),男,1979年6月8日出生于山东
省惠民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职
务侵占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X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河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
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X〕44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李同波、李义忠、李俊彬犯抢夺罪,于201X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吕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义忠、李俊彬、李同波及辩护人刘洪利等到庭
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X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同波、李义忠、李俊彬等人
交叉结伙,先后窜至山东省德州市、滨州市、淄博市、济南市、潍坊市、聊城市、东营市、河北省黄骅市等地抢夺项链、手链、金条、手机等物品。

其中,
被告人李同波、李义忠参与抢夺30起,抢夺物品价值657554.68元,被告人李俊彬参与抢夺作案22起,价值335686.23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鉴定结论等证据,指控被告人
李同波、李义忠、李俊彬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同波、李义忠、李俊彬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夺犯罪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同波辩称起诉书指控抢夺物品的数量、价值过高与事实不符,被
告人李义忠、李俊彬辩称起诉书指控第8起抢夺的金条的块数应为1块,第9、22起抢夺的金项链应各为2条。

被告人李同波的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李同波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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