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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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苏财资环〔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苏财资环〔2022〕15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36号)要求,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及任务清单下达给你们(项目代码Z175070050002),收入请列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3农林水支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

林木良种培育资金按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按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进行分配;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根据入选的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入库项目申报书建设任务进行分配;森林防火资金按防火队伍建设试点县及重点防火区域因素进行分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按发生区域和防治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资金按入库项目数量进行分配;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从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按建设任务和进度进行分配。

二、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办规字〔2022〕23号),造林补助为约束性指标任务,各地在确保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指导性任务。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林场发[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是良种选育的基础材料,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林木种质资源,做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利用、管理工作,促进林木良种选育,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程序、方法,包括工作准备、外业调查、内业整理、质量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其他涉及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可以参照本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和方法》 GB/T14072-1993《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 GB/T16620-1996《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 GB10018-88《林业地图图式》《中国土壤系统分类》(1995)3.总则3.1调查目的、任务与作用3.1.1 目的与任务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依据《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县(市、区)为调查单位。

主要目的是掌握林木种质资源现状与动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种质资源长期保护与利用规划,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全省森林资源二类
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6]1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04
【实施日期】2006.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37号2006年12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做好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意见
(省林业局二00六年十二月)
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要求,为全面掌握我省森林资源状况、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决定从2007年至2010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以下简称普查)。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在全省境内生长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均属普查对象。

包括有林。

优良林木种苗快繁及高效培育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优良林木种苗快繁及高效培育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优良林木种苗快繁及高效培育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优良林木种苗快繁及高效培育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林业建设是一项生物工程、生命工程。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保证造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营林质量,加速资源增长,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根本保障。

抓造林必须抓种苗,抓种苗首先抓良种,抓良种必须从良种基地建设抓起。

随着绿色江苏全面启动,城市绿化美化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市场对绿化苗木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同时对林木种苗生产提出了多元化需求。

林木种苗生产由过去的以荒山造林树种为主,向多品种、多规格、多色调、多品味的多元化发展,抗逆性强的生态型苗木、材质好的速生用材林苗木以及绿化大苗、各类名特优新经济林种苗需求量激增。

我县苗木培育与省内的苏南、沭阳等苗木发展较快地区相比规模较小,育苗品种结构单一,杨树育苗面积占总面积的45%。

低档次的传统苗木基地发展较多,高档次品种、高科技含量苗木基地较少,林木种苗经营方式粗放,科技含量较低,设施化水平不高,不少地方在品种、技术、信息、流通等许多环节上服务组织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技术指导不到位,导致经营粗放,经济效益低;区域性林木种苗品种单调,缺乏特色。

必须按照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的思路,建立现代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良种繁育示范基地,以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进程,满足现代林业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产业的发展精心为苗农服务,在苗木产业发展过程中,县林业部门完成了由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定期举办技术培训班,发放苗木技术管理手册,林业部门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到各苗圃指导苗农进行田间管理。

二、实施方案编制的原则与依据原则:1.坚持面向市场,优化苗木培育结构的原则;2.坚持良种化、标准化、无害化发展方向3..立足当年目标任务,着眼长远发展规划4.坚持规模培育,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

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江苏省种子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种子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三章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种子工作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的预备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的预备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的预备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苏林办政[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的预备通知(苏林办政[2009]5号)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我省自2002年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以来,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全面的推进,2008年全省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417.7万亩已落实到山头地块。

各地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我们也清醒的看到在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总结交流经验、分析问题、部署工作、全面提高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经研究,拟于2009年下半年召开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预备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全面总结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交流各地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经验和做法,分析当前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部署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的做好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

二、会议材料准备1.总结材料:各市要认真总结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并形成文字总结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生态公益林基本情况,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规划与建设情况、保护与管理情况,目前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打算。

文字材料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2.典型材料:每市确定一个县(市、区)为典型单位,围绕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资金使用、确权发证、地理信息数字化管理等内容,突出某一方面进行典型选题。

典型材料要主题明确、思路清晰、文字简练,篇幅控制在2000字左右。

请各市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将电子版本于7月1日前报送我局。

三、会议参加对象和具体时间地点我局将发正式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林资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不仅造成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严重破坏,而且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树木根系、枝干严重受损,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

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绿化理念,推动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重要意义。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无序采挖树木的危害性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引导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摈弃在城乡绿化中急功近利、违背科学规律的做法和行为,为依法规范树木采挖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我国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加强培育,保障优质苗木供给,满足城乡绿化建设的市场需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管和引导,城乡绿化不得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木。

各地要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的要求,做好科学规划,发展苗木基地,有针对性地培育适合城乡绿化的规格优质苗木,为城乡绿化提供充足的、多样化的绿化苗木资源,充分满足城乡绿化的需要。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我局制定了《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安排的林木种苗工程项目。

林木种苗工程包括: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林木种子加工贮备设施设备和林木种苗信息化等建设项目.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林木种苗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五条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批主要依据是国家、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林木种苗工程的建设项目坚持按项目投资、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监督检查验收的原则,实行监理制、招投标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林木种苗工程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管理体系。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成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程的领导,成立林木种苗工程领导小组,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审查、审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验收、监督等,并负责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的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核,项目总体设计的审批以及本辖区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培训工作。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07年全局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苏林办发[2007]4号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07年全局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07年全局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苏林办发[2007]4号)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16号)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2007年农业和农村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的通知》精神,按照局党委会议精神要求,现将我局全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单位),并明确了责任人和分管局领导。

为使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特通知如下:一、各处室(单位)要根据分解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周密的工作措施,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把工作任务落实到责任人,并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到位。

二、各处室(单位)要分别于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将分解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向局党委会作汇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改进措施。

三、对未列入重点任务分解表的工作,各处室(单位)要根据任务要求,结合实际,统筹把握,抓好责任落实。

四、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第一责任人。

凡是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届时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2007年省林业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2007年省林业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总负责:夏春胜2007年3月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承办处室和责任人分管领导一、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步伐,确保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完成造林150万亩,其中成片造林90万亩,四旁植树1亿株,新建和完善农田林网600万亩;力争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1个百分点。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取消两处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取消两处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
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7.02.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森林资源
正文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取消两处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的通

各设区市林业局:
2015年,我厅委托南京林业大学对我省10处国家级和13处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开展了专项调查。

根据专家组意见和2016年省厅开展的省级良种基地工作考核情况,因瑞昌市森林苗圃木兰科、槭树科省级良种基地和景德镇市苗圃闽楠、豹皮樟省级良种基地管理不到位、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无法达到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要求,现根据《江西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6]3号)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取消。

同时将“江西省林业科技示范林场省级采种基地”更名为“江西省林业科技实验中心省级珍贵阔叶树种采种基地”。

请各国家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根据南京林业大学开展的江西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专项调查反馈意见,尽快完成整改工作,重点加快建立子代测定林和良种试验林,完善技术档案,加大良种审定力度,提升良种基地质量和效益。

整改工作情况请于2017年2月底书面报省种苗局。

有关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国家、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开展整改工作。

省厅今后将继续加
大国家和省级良种基地考核力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省级重点林木良种(采种)基地资格,或建议国家林业局取消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江西省林业厅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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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2.12.24
•【字号】苏林规[2012]5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
法》的通知
(苏林规〔2012〕5号)
各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农委),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12年12月24日
江苏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林木种苗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推动我省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
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筛选和评定后确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与确定、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和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确定、取消。

(三)审核批复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

(四)指导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生产,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

(五)组织对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六)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建立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科技协作组,搭建良种选育科研攻关平台。

第六条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申报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核本辖区内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年度建设和生产计划。

(四)指导及监督本辖区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生产和管理。

(五)协调落实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地方配套经费。

(六)对辖区内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推广的林木良种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根据本地林业生产和社会需求提出主要建设树种的调整建议。

第三章申请程序、条件与确定
第七条省级林木良种基地按照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八条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地必须有经国家、省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并与基地生产方向一致。

(二)基地自然条件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区域布局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选育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

(三)对选育树种开展了系统研究,收集保存了丰富的育种资源,且保存完好。

(四)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生产用地规模不少于20公顷。

基地土地性质原则上须国有,如租赁土地则租赁期不低于20年。

(五)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一定技术力量,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六)建设与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七)重视生产与科研相结合,与科研、教学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有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作为科技支撑单位,有专家作长期稳定指导。

(八)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申报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单位根据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生产的开展情
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并附基地照片等图片材料,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四章基地任务
第十条省级林木良种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基地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报经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利用工作。

(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六)加强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良种基地的协作,与科技支撑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科技支撑的内容、责任和任务,实现资源共享。

(七)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木种苗管理站上报基地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省林业局对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合理布局、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十二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按照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考核表(附后)中的考核指标,对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当年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考核和评价。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良种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制度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

(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总分100分。

考核7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71-79分为合格、81-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十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省级良种基地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深入基地进行检查,对基地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生产的林木苗木、种子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周边地区林业发展需要的。

(三)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的。

(四)基地管理混乱,挪用资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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