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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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分为以下步骤:1.立案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以下内容:受理举报或发现的申请并记录相关信息;对提交的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举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印证。

2.调查取证行政部门应在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违法行为事实。

调查取证程序如下:根据举报内容和初步审核结果,确定调查方案;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对相关涉案人员、机构等进行调查;收集和保护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等;进行现场检查或突击检查,以获取更多证据。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听证的对象是涉案的个人或企业,听证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涉案个人或企业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并且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听证时间和地点应提前通知涉案个人或企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听证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根据;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和幅度;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

5.告知程序行政部门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涉案个人或企业,并告知相关救济途径。

6.执行和监督行政部门应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决定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

四、违法行为和处罚为了对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规范,本规定对常见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一:发布违法广告处罚:警告、罚款、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二:虚假宣传处罚:警告、罚款、暂停营业违法行为三:侵犯知识产权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收入、停止侵权行为违法行为四:价格欺诈处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停业整顿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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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立案和调查第一款立案依据第二款调查方式第三款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处罚听证第一款召开听证会的程序第二款参与听证的程序第三款监督听证的程序第四款听证结论的处理第三节处罚决定第一款制定处罚决定的程序第二款决定的要素和内容第三款决定的送达和公示第三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一节履行处罚决定第一款执行方式和程序第二款履行期限和效力第三款履行的来源和方式第二节处罚的监督和复议第一款监督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款复议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三节处罚的强制执行第一款强制执行程序和方式第二款强制执行的结果和后果第四章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追究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救济第五章附则第一节许可证书的处理第二节附则内容的规定附件:1. 行政处罚立案表格2.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 行政处罚决定书4. 行政处罚执行通知书5.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2. 立案:行政机关接到违法行为消息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3. 处罚听证:指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 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依法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5. 处罚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对处罚决定进行的实施和监督。

6. 处罚的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7. 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指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执行的情况。

8. 法律责任的种类:指对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包括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等。

9. 法律责任的追究:指对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审理和惩罚等。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就如同规范市场行为的“紧箍咒”,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启动条件和方式。

当市场中出现涉嫌违法的行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会盲目出手,而是依据可靠的线索、举报或者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来发现问题。

比如,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可能成为启动行政处罚的导火索。

而且,规定还对不同来源的线索如何处理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每一个可能的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审查。

在调查取证的环节,规定更是严格且细致。

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收集证据,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

而且,收集证据的过程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这些证据将不被采纳。

这就好比在搭建一座法律的大厦,每一块“证据之砖”都必须是坚实可靠的,否则整座大厦就可能摇摇欲坠。

关于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标准。

不是所有收集到的证据都能直接作为处罚的依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只有那些经得起考验的证据,才能成为最终定案的基石。

在案件审核方面,规定强调了多道把关的重要性。

案件不能仅仅由办理案件的人员说了算,还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的审查。

他们会从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审视,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也是规定中的关键一环。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这就像是给当事人一个发声的机会,让他们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和辩护。

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有力的申辩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需要重新进行审查。

听证程序则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保障。

当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大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与执法部门面对面地交流,阐述自己的观点,这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处罚程序的公正性。

2024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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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目的和背景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推进法治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其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市场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市场行为日益复杂,需要更加完善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来适应这一变化。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重要性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程序、时限等要求,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在处罚过程中的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减少因处罚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CHAPTER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不仅是惩罚手段,还应具有教育功能,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立案发现违法行为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立案调查。

告知与听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决定的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执行处罚决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审查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结案与归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结案并归档。

2024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024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程序•送达与执行•法律责任与监督•附则目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其配套措施的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其配套措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适用范围和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基本原则和要求0102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030405行政处罚的种类01020304有明确的违法事实有法定的处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考虑相关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评估其社会危害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罚幅度。

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以及过错程度的大小。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空背景考虑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背景因素,对处罚幅度进行适当调整。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效果鼓励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改正态度好、效果明显的,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立案条件调查取证调查期限030201立案与调查取证与审查取证方式证据审查审查期限执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引言概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是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范。

它主要包括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程序、听证程序以及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等内容。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的具体内容。

正文:一、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适用于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其适用对象包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被处罚行为的当事人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等。

这一部分具体包括了适用范围、行政机关的定义、当事人的义务以及行政复议程序等。

二、基本原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原则。

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实质原则、公开原则和及时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程序。

包括了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草、审查、送达和公告等环节。

这一部分主要强调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听证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

包括听证的程序要求、组织和召开等环节。

这一部分主要保障了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使其能够在听证程序中表达观点、辩护权益。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明确了行政处罚执行的程序。

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履行和监督等环节。

这一部分主要着重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的效力。

总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程序、听证程序以及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等方面明确了具体内容。

通过这些规定,能够更好地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实效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应运而生。

这一规定对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合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通常是基于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移送等途径获取的线索。

在立案前,执法人员需要进行初步的核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立案。

这一环节要求严谨、细致,不能随意立案,也不能放过任何可能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要依法收集各种证据。

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收集证据的过程必须合法合规,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比如,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及时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

在证据审查方面,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于存在疑点或者相互矛盾的证据,应当进一步核实。

只有经过审查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接下来是行政处罚的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对其意见进行复核。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重要一环。

对于一些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的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的情况,执法部门再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1. 引言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政策。

2. 规定概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是一项针对关键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临时规定。

该规定总共由9个章节组成,包括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类型等内容。

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行政处罚程序,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 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解读3.1 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适用于在市场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3.2 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规定,涉及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虚假宣传、信息欺诈、价格欺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的类型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撤销许可证等。

具体的行政处罚类型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4. 规定的意义和影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发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增强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该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该规定的实施将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正性,加强了市场监管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5. 总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发布,对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和违法行为的认定,该规定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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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教育指导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移送管辖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或退回。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行政检查的程序要求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对于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当事人同意的行政检查,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取得书面同意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

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

对于需要责令当事人改正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影响等情况;四)违法行为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案件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和勘验。

第十八条(证据收集)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电子数据、物品等证据材料;二)要求当事人、证人出示证明文件或者提供有关情况的说明;三)勘验现场、检查物品、设备、场所等;四)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五)询问有关人员;六)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损毁、篡改、伪造证据,不得强迫证人作假证或者作伪证。

第十九条(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在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下进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达听证地点,如逾期未到达,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听证中,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记录在案,并告知当事人对听证结果有申诉权利。

第四节处罚决定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形式)区市场监管局对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形式: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违法生产的产品、有害物品、假冒伪劣产品等;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销售、下架、召回、改正等;五)责令改正;六)限制人身自由;七)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照;八)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诉权利和申诉途径。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名称和内容;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五)行政处罚的金额或者处罚结果;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地点;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机关名称和文号;八)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诉权利和申诉途径;九)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和现场笔录等。

这些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立案前取得的证据也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涉嫌假冒产品,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辨认、鉴别,并由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书证原件、物证原物作为证据。

如果收集原件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收集原物有困难,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如果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

有声音的视听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

如果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可以采用拍照摄像、拷贝复制以及将有关内容打印后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等方式予以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如果电子数据被删除、篡改或者因内容复杂等情形,行政执法人员自行收集有困难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书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并由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可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延长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特殊情况,若经过延期仍未能做出处理决定,应当报市级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以及延期期限。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

若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改正义务,区市场监管局可予以处罚。

但当事人履行改正义务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针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若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但若减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幅度符合前述规定的,不得当场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遵守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统一制作、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相关材料报所在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或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的数额。

加处罚款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加处罚款的理由和依据、具体数额、缴款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规定了结案与监督的程序。

第六十条规定,在决定予以销案、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完毕、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后执行完毕或终结执行程序、或其他依法应当结案的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文书,并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第六十一条规定,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委托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国家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由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销毁物品应按国家规定处理,如果没有规定,应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销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进行现场拍摄、拍照,存档备查。

第六十二条规定,案件办理及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为正副卷。

第六十三条规定,市级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区市场监管局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其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另行组织人员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决定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规定了期间与送达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规定,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

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区市场监管局的办案期限不得顺延。

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

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逾期。

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除本规定已有明确规定外,市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定有关立案期限、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当场处罚决定备案等相关程序规定。

该条规定的施行日期为何,本文未提及,因此无法进行改写。

已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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