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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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穗科创规字〔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6号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水平,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学发展,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8年9月5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构建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投、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孵化器实行登记、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

众创空间实行登记和绩效评价管理。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常年受理,孵化器的认定每年定期受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每年定期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6•【字号】京技管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技管发〔2024〕1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1月6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创新、技能革新研发、名师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京人社能发〔2023〕3号),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在亦庄新城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依托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技能人才领办的,旨在发挥技能领军人才组织技术攻关和引领创新作用,推进名师带徒制度,加快培养一批精通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精湛技艺的优秀骨干技能人才的培育载体。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内的新职业(工种),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三条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社会事业局”)负责工作室整体工作的宏观指导、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统筹工作室建设规划和指导协调,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室政策;组织开展工作室评选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经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在经开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登记,并进行统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行业组织;(二)除有符合条件的领办人以外,还拥有相关职业、岗位技能人才梯队;(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四)能为工作室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有明确的工作室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五)除领办人外,应为工作室配备一支由3名以上正式员工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可以是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创新创业孵化器及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器及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创业孵化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搭建创业平台,近日,平泉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创新创业孵化器及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7月24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开发区和专业园区内建设的,由独立机构运营、面向初期创业者出租或免费,提供办公及服务的场所。

重点推进平泉会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的通用航空产业孵化器、承德同汇生物降解有限公司建设的清华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器、华北物流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平泉县创新创业促进中心建设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重点以高新技术领域创业者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或创业者提供研发、实验、政策咨询、证照办理、金融服务、培训指导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的服务。

孵化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孵化场所应为管理机构自有或保证租期5年以上,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办公场地不低于孵化区面积的20%。

入孵企业或创业者入驻孵化器条件:(一)创业者应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原则上研发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上,但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创业个人拥有一定实力也可进入。

通用航空产业除外),团队中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营销和管理经营的骨干应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

(二)创业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创建企业的法人代表一般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并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须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

以企业形式入驻的,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通用航空产业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创业者从事开发研究的项目必须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代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项目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晰。

(四)创办的企业要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入驻孵化器后保证能够正常运营。

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促进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认定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三)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四)具备一定的创业服务能力和专业服务团队;(五)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众创空间认定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通过初审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认定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颁发众创空间认定证书。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六条认定的众创空间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运营情况报告,并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科技局应为众创空间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培训交流等服务。

第八条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创业培训、项目路演、资本对接等活动,促进创业项目的成长和发展。

第四章支持与激励第九条市科技局对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以下支持:(一)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市级相关创新创业项目;(三)提供人才引进、技术转移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对本办法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市科技局应及时收集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加速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加速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加速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哈高开委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加速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高开委发〔2011〕58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委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加速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加速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育优质科技企业,鼓励、支持科技项目加速发展,加快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建设,结合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加速器的概念企业加速器是一种以快速成长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个性化需求的新型服务载体,具有较强的集群吸引力,是介于企业孵化器和买地建厂之间的一种中间层次,也是“孵化经济”中的高级状态。

加速器旨在从高成长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定位清晰、方向明确的企业加速服务,是园区发展模式、管理模式的一种创新。

第三条企业入驻加速器的条件(一)入驻加速器的企业,主要是指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其它高科技、高产值、高附加值的产业范畴,且符合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

企业主体应为在哈高新区内注册、缴税的企业。

(二)入驻的企业需有较高的团队运营能力,拥有管理团队、研发团队、生产团队、财务及市场运营团队等完善的机构设置。

(三)入驻企业需符合对地方贡献标准:全口径纳税额不低于年100元/平方米。

享受免税企业的纳税总量(按应纳税额口径计算)应计入高新区。

(四)优先引进具有科技含量、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发明专利、有较强自主研发实力、回国留学人员等高级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吉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专业孵化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想法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围绕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新兴技术领域及吉林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及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认定、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认定。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亦庄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的批复-京政函[2007]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亦庄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的批复-京政函[2007]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亦庄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的批复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1.05施行日期2007.01.05文号京政函[2007]3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亦庄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的批复(京政函〔2007〕3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兴区人民政府、通州区人民政府:《亦庄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以下简称《亦庄新城规划》)已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第26次全体会议和市委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亦庄新城规划》。

《亦庄新城规划》立足于深化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功能定位的指导意见,符合亦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对于推动亦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实现北京城市总体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亦庄新城是北京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和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是辐射带动京津城镇走廊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中心。

亦庄的发展建设,要按照推进首都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与中心城和其它新城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中心城人口和职能的疏解,促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要在《亦庄新城规划》的指导下,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现代制造业的层次和国际竞争力,打造高新技术产业中心;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构建以区域产业集群为依托的高端产业服务基地;有力推动开发区的综合化发展,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适宜创业发展和适宜生活居住的现代化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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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2023年3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围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四区一阵地”定位,加快建设标杆孵化器,积极引导亦庄新城科技孵化行业向专业化、精准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贯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促进创新创业生态优化提升和硬科技企业培育,加速高精尖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布局。参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结合亦庄新城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型团队实现成果转化的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创新孵化载体给予认定与支持,引导专业孵化服务机构、区属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主体在经开区建设创新孵化载体,开展孵化加速工作。

第四条 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工作遵循“标杆引领、专业运营、动态管理,年度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经开区科技创新局是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对创新孵化载体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编制和发布认定指南,受理申报,组织审查、公示;组织创新孵化载体运营评价;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创新孵化载体运营单位职责: (一)负责创新孵化载体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 2

(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

(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四)按照科技创新局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创新孵化载体须由专业孵化服务机构、区属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法人实体等七类主体自建或共建。

(一)专业孵化服务机构:取得中关村标杆型孵化器项目支持或拥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且最近一次评价为A类的运营团队。

(二)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经开区管委会出资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

(三)行业龙头企业 1.央企:以国资委官网央企名录为准,范围包括央企及二级、三级子公司; 2.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海外上市的企业及其子公司;

3.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近一期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为准,包括总部及其子公司;

4.国内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一期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为准,包括总部及其子公司。

(四)高校 1.全球100强大学:以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年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2.双一流高校:以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3.特色产业高校:专业特色突出,符合四大主导产业方向且具有较强研究基础与创新资源的高等院校,相关学科达到教育部学科评估“A”类(含)以上,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3

(五)科研院所 1.全球100强科研机构:以自然出版集团当年发布的自然指数榜单为准,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属单位;

2.省部级及以上机构主管的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属单位。 (六)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机构。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纳入经开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并享受《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奖励支持实施细则(暂行)》支持: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入统,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二)认定范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上的商务楼宇类项目。依托同一空间载体同时认定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或者依托已认定孵化器建设众创空间的,可以将认定范围拓展至产业用地(类)项目中的科研空间。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不小于500平方米,或可以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四)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可以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知识产权、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市场推广、概念验证等服务,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六)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经认定后,纳入经开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并享受《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奖励支持实施细则(暂行)》支持: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入统,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二)认定范围原则上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上的商务楼宇类项目。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以 4

将认定范围拓展至产业用地(类)项目中的科研空间。取得城市更新批复的产业用地(类)项目,须通过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地(类)项目认定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筑面积的10%;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

(四)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经验,运营团队不少于5人。

(五)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试基地等,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4.概念验证服务。联合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依托概念甄别、价值发现等方式,为拥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型技术提供种子资金、商业顾问、创业辅导、技术平台等资源,助推科研成果实现商业化的服务。

(六)运营单位须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七)孵化器企业入孵标准: 1.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方向,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产业方向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生物技术和大健康、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等;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申报流程 5

第十条 自主申报。科技创新局每年定期受理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情况核查。组织开展资料复核、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示与确认。认定结果通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认定为区级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区级创新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对认定满一年的创新孵化载体定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8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连续两年评价为“不合格”的创新孵化载体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创新孵化载体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取消资格。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存在非法经营情况。 (二)存在违规出租、未按要求清退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等违规现象。 (三)发生重大以上环保、安全事故。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孵化载体应按照专业领域开展工作,每年年初向科技创新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创新孵化载体认定资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创新孵化载体资格,将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经开区信用平台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区级认定及市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相关认定奖励,并全额返还之前所享受的支持奖励。

第十八条 经认定后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应当统一命名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九条 创新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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