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中专校企合作管理制度(3篇)

中专校企合作管理制度1. 目的:保证中专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顺利进行,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
2. 合作形式:中专学校和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实习实训等方式展开合作。
3. 合作流程:a. 需求沟通:中专学校了解企业需求并与企业沟通合作意向。
b. 合作协议签署:双方根据合作内容、期限、权责等方面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协议。
c. 项目实施:根据合作协议的要求,中专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落实实施。
d. 监督管理:中专学校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合作过程的顺利进行。
e. 成果评估:合作结束后,中专学校和企业对合作成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合作进行总结和优化。
4. 合作内容:a. 实习实训:中专学校提供学生实习实训机会,企业提供实习岗位和实践指导。
b. 课程开发:中专学校和企业合作共同开发适应行业需求的课程,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c. 人才培养计划:中专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专业人才。
d. 建设实训基地:企业为中专学校提供实训基地,学生在实践中提升技能。
5. 合作权责:a. 中专学校责任:负责与企业沟通、协调合作事宜,安排学生教育实习实训等。
b. 企业责任:提供实习实训岗位、指导学生实践操作,参与课程开发等。
c. 监督管理责任:中专学校和企业共同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合作进展,解决合作问题。
6. 合作效益:a. 学生获得实践机会,提高就业竞争力。
b. 企业获得人才补充,对接教育培养。
c. 中专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企业深度合作。
以上即为中专学校企业合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促进中专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实现互利互惠的目标。
中专校企合作管理制度(2)是指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并进行管理的制度。
这个制度可以规范双方合作的流程、责任和权益,促进校企双方的合作发展和互惠互利。
中专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1. 合作范围和目标:明确合作的具体内容和目标,例如实习培训、教育资源共享、人才培养等。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湘教通〔2022〕14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148 号各市州教育(体)局、高等职业学校,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保障、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持续深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高地、提升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我省职业学校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在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另一方面,有部分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校企合作管理不规范,主体责任不明确,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办学风险隐患较大,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校企合作的正常秩序,阻碍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入推进。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研究和把握好校企合作工作规律,加强规范管理与监督指导,形成规范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确保我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完善管理机制(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职业学校是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应将校企合作列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管理。
学校应设立或明确专门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建立“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和分级组织实施。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已经成为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和促进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校企合作,学校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二、合作意义校企合作是促进学生实践能力提升、就业质量提高的有效途径。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提供学生实践机会,增强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
同时,合作也能够使企业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培养需求,实现产教融合。
可见,校企合作具有双赢的意义。
三、合作领域校企合作的领域应覆盖多个专业范围,包括实习、实训、实验室建设、教学资源共享、企业导师指导等。
通过多领域的合作,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开拓他们的视野。
四、合作机制在校企合作中,学校应建立合适的合作机制。
一方面,学校需要与企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合作方式。
另一方面,学校还需要建立校企合作管理团队,负责协调、推动和评估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师资培养为了提高校企合作的质量,学校应加强师资培养工作。
通过培训,使教师们了解企业需求和行业动态,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只有具备了与企业合作的能力和素质,教师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推动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
六、学生管理在校企合作中,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确保其按照合作项目的要求参与其中。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管理机制,明确学生的义务和权益,并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合作项目。
七、项目评估为了提高校企合作的效果,学校还应定期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
通过对项目进展、学生参与情况以及企业反馈的评估,学校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合作方案,提高校企合作的质量和实效。
八、合作成果学校应加强对校企合作成果的收集和合理利用。
通过总结和分享合作成功经验,学校可以为其他学校提供借鉴和参考。
九、风险管理在校企合作中,风险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合作风险,确保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
十、合作文化建设校企合作不仅仅是一种合作关系,更是一种文化的交融。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促进与规范校企合作,优化校企合作水平、合作形式、合作环境,深化校企合作深度,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建设、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企合作的界定与基本原则(一)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二)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二、校企合作内容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支持;(二)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联合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等;(三)在学生就业创业、学生创新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四)开展学生社会实践等合作;(五)合作制定职工培训方案,相互为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联合开展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六)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科研机构,建设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七)合作建立教师实践基地,开展教师培养与培训;(八)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三、校企合作的管理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协调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的相关事务,推动学校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实施合规性审查,保卫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场所实施安全监督与检查,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设备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的资产进行账务监管。
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探索创新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增强学生专业技能水平,实现生产育人的目标,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是中职学校重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中职学校标志性内涵的体现。
在校企合作中,学校是主动方,专业及专业教师是主体。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技能型人才。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文化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人才就业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
校企合作项目必需符合人才培养和生产育人的要求,全过程贯彻人才培养的教学功能。
学校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合作内容与运行管理第四条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一)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二)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三)共同实施生产性合作项目;(四)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五)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六)学生顶岗实习;(七)订单培养;(八)职业培训工作等。
第五条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校企合作工作流程:(一)合作项目调研。
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成功运行,在本部门(科室)校企合作需求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
(二)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向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提交合作方案。
合作方案必需体现人才培养的教学性要求。
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组成专家组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二)

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方法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讨论稿)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年)》精神,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打造职业教育航母,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开展效劳的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立”实施工作的通知》,组建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严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名称: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第二条理事会的性质。
以推进市职业教育快速开展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依托,以校企双赢为根本目的,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定单培养、顶岗实习为主要形式,由职业学院、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原那么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市政府、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监视下开展工作,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工程为依托,以有限资本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组建的跨行业、多元化的教育理事会。
第三条理事会的宗旨。
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开展,增强办学活力。
形成以职业学院为主体、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严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开展和经济建立效劳。
第四条理事会的准那么。
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理事会的制度。
实行会员理事制。
第二章目标第六条理事会的目标。
通过组建理事会,加强企业、行业协会、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
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开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高校要在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主动分析未来人才的需求结构,并结合本校专业特色,主动申请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科研团队为主的技术和管理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接收本校毕业生为主人才转移合作。
可以与地区或企业共商专业结构、专业内容,要搭建有效的实习实训平台,在生产一线、工作一线培养学生,确保人才与企业有效对接。
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第三条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
第五条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
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第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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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机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合作
第四条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审批
(一)立项
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分管的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七条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
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