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提高我校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档次,鼓励多出创新性科研精品,推动学科建设和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扩大我校学术影响力,巩固和提升我校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我校教研人员完成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条成果要求各类优秀科研成果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国际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准。
如有关单位有明确规定,一律不予署名作者单位的,则须开具有关证明。
第三条奖励标准一、论文类成果注:(1)国际期刊和A、B、C类期刊分类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学术期刊目录》(见附件)认定。
(2)对发表在SCI、SSCI、A&HCI国际顶级及一区(类)期刊的论文,不论是否第一作者,给予全额奖励,如系我校教师多人合作,由相关作者协商分配.(3)对发表在SCI、SSCI、A&HCI第二、三区(类)的论文,按第一作者给予奖励。
(4)国内学术期刊论文应在5000字以上,短论及会议综述除外。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日报》和《文汇报》等报纸理论版发表论文或专稿均须在2000字以上。
(5)同篇论文多次被收录或引用的,按其中最高奖励级别进行奖励。
(6)学校以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方式对论文类成果给予奖励.二、项目类成果注:(1)上述项目均指以我校为立项单位的项目。
(2)国家级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单列学科规划项目。
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子课题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目但不予配套.(3)省部级项目为:教育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中央及国家其他部委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公开招标研究项目,上海市自然科学类、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上海市委、市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子课题认定为省部级一般项目但不予配套.(4)除上述项目外,非公开招标的其他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省部级项目按国家有关部委相关文件认定,但不再予以奖励配套。
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学术繁荣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1.分类分级认定。
注重人才评价激励的国际国内竞争因素,考虑不同用人机制的实际情况,按照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成果制定认定标准和奖励标准。
2.突出成果质量。
科研成果认定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影响力作为主要依据;社会服务成果认定以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效益作为主要依据。
3.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计奖范围。
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认定范围及奖励对象1.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学术专著、专利和研究报告等科研活动产生的成果。
2. 社会服务成果是指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
3.奖励对象为我校所有师生员工。
成果要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成果按60%奖励(科研项目除外);有合同任务师生员工的成果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4.我校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同单位人员以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形成的成果,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二章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第一节期刊分类与分级第四条外文期刊分类与分级1.基本依据。
采用Thomson-ISI发布的国际公认的《期刊引证分析报告(JCR)》(含自然科学版SCI和社会科学版SSCI),按照其学科分类体系,主要根据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大小(非唯一考量因素)进行分级认定。
2.期刊分级。
外文期刊目录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
科研工作量化计分办法

科研工作量化计分办法(试行)为营造良好科研氛围,使科研工作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分对象
各二级学院(含民族教育学院一、二分院)和基础教学部教学行政岗、专职教师和实验实训人员。
二、计分周期
以自然年为单位,每年1月份结算上一年度科研工作量。
三、计分类别
按照其水平和重要性,科研成果量化得分分为A、B两类,A类代表较高水平得分,B类代表一般水平得分。
四、计分标准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性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表一:论文计分标准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视同相应层次的论文。
具体对应为:获国家级一等奖的计A60分,获国家级二等奖的计A50分,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的计A40分;获省级二、三等奖的,计B10分。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译著、编著、教材)等;
表二:著作计分标准
3、科研项目申请、立项和结题
表三:项目申请、立项、结题计分标准
4、科研成果获奖
表四:科研获奖计分标准
5、获得专利成果
表五:专利计分标准
6、举办学术讲座(报告)。
凡列入赣江讲坛的学术讲座(报告)每场计B10分。
四、分值分配
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分值分配按下表:
表六:多人合作完成科研成果分值分配比例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定期予以动态调整。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海师办〔2013〕6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高层次的科研奖励,提高我校的科研层次和水平,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为海南师范大学的我校教职工(含兼职教授、研究员,下同)。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条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获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国内权威刊物转载、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含规划类报告)。
第七条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
第八条艺术作品类成果。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有授奖单位颁布的奖励通知和证书;(二)SCI、EI、SSCI、A&HCI、CPCI-S、CPCI-SSH等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三)中文期刊论文必须有中国知网检索页;(四)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的依据;(五)授权职务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六)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必须有政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
第十条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文收录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最新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目录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为认定依据。
上海社会科学院重要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上海社会科学院沪社科院[2008]290号上海社会科学院重要学术论文奖励办法(2008年9月27日上海社会科学院第十二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指导思想为了适应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鼓励科研人员潜心向学,多出精品成果,不断提高全院科研水平,把我院建成适应21世纪社会需要的,学习、研究、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地,建成国内一流、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建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三个文明”建设的思想库和智囊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申报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条入选依据本办法入选的奖励期刊按照以下标准综合确定:(一)“核心刊物目录一”(附件一)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为主要依据,并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版)。
(二)“核心刊物目录二”(附件二)以南京大学最新年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依据。
(三)“核心刊物目录三”(附件三,电子版)以“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美国]和“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ART AND HUMANITY CITATION INDEX,美国]为依据。
第四条奖励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论文可获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一)在本办法认定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词,(报纸必须为理论版、学术版,字数不少于2000字/词);学术动态、综述、书评、文章评论、史料介绍、编译及其它非论证性文章除外。
(二)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学术论文。
(三)获得中央及上海市领导肯定和批示的论文(无论公开或者未公开发表)。
按照本条奖励的论文不包括在各报刊增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

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管理,提高科研业绩评价科学化水平,为学校人才引进、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等提供参考依据,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是指经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组织申报、登记备案或认可,标注“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的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奖项等。
科研项目和奖项须根据既定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严格评审、规范管理。
第二章科研项目第三条国家级项目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各类国家级项目以及教育部下达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第四条部省级项目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国家部委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公认的部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
第五条厅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省各厅局、省社科联或各市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厅市级科研项目。
第六条我校教师和出版社联合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到账经费一般不少于批准经费的30%,可认定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由各级研究基地、智库主管部门下达给研究基地、智库的科研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同级项目予以认定。
由教育部、省规划办、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上级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自筹经费项目,视作同一级别的科研项目,其他自筹经费项目,一般不予认定。
第七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认定为省部级一般项目。
(一)首席专家及其子课题负责人均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的,认定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投标评审书中明确标注子课题负责人信息;2.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为子课题负责人划拨不低于6万元的课题研究经费,子课题负责人在学校计划财务处有独立的子课题项目经费编号用于课题研究过程中的经费支出。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促进科学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类别认定范围:科研获奖类成果、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学术著作类科研成果、研究报告类科研成果及创作类成果。
第二章 获奖类科研成果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可划分为六类:(一)国家级奖: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省部级奖:1、自然科学类: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海南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含: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2、人文社会科学类: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市厅级奖:海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海口市科学技术奖。
(五)校级奖:海南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六)其他奖:除上述奖励以外的科研成果奖,其奖励级别视具体情况认定。
第四条 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的标注时间为认定依据。
第三章 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第五条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依据论文发表的刊物认定类别,全部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按学术影响力共分为四类:Ⅰ类为SCI/EI 收录期刊;Ⅱ类为中文双核心期刊;Ⅲ类为一般核心期刊;Ⅳ类为非核心期刊。
(一)Ⅰ类:SCI/EI 收录期刊1、A 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美国《Science 》)、《自然》(英国《Nature 》);2、B 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引文索引》(SCI )收录期刊一区、二区top ;3、C 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引文索引》(SCI )收录期刊二区(不含top 类别)、三区及四区,《工程索引》(EI )收录期刊。
(二)Ⅱ类:中文双核心期刊同时收录入《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核心库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的期刊被认定为中文双核心期刊(不包含上述Ⅰ类中SCI/EI 收录学术期刊)。
西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教学成果认定与奖励 (2)第三章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 (3)第一节期刊分类与分级 (3)第二节课题分类与分级 (5)第三节科研获奖、专著分类与分级 (7)第四节科研成果奖励 (7)第四章社会服务成果认定与奖励 (9)第五章其他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学术繁荣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1.分类分级认定。
注重人才评价激励的国际国内竞争因素,考虑不同用人机制的实际情况,按照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成果制定认定标准体系和奖励标准。
2.突出成果质量。
教学成果认定以教学奖励与项目的级别以及影响程度作为主要依据。
科研成果认定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影响力作为主要依据。
社会服务成果认定以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效益作为主要依据。
3.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计奖范围。
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认定范围及奖励对象1.教学成果包括各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优秀教师”、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教材、教改项目和其他教学成果。
2.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学术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科研活动产生的成果。
3.社会服务成果是指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应用对策性研究类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
4.奖励对象为我校所有教师(包括在职和离退休)。
成果要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要求以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
年薪制教师的成果奖励应扣除聘期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部分。
5.我校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同单位人员以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形成的成果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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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激励广大文科教师和管理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文科教师的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增强文科教师围绕国家目标开展科学研究的意识,提升文科学术研究的国际化水平,扩大文科的学术影响力,规范文科科研奖励政策,特颁布《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对象
1、在学校指定的期刊上以南京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的我校文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申请奖励的我校文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是第一作者。
2、我校文科教师和管理人员为第一署名的学术专著(不包含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电子音像出版物、会议论文和论文集)。
学术专著内容要有40%以上内容在CSSCI期刊发表。
3、呈报给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部级单位的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被采纳或获得重要批示的应用性研究成果。
二、奖励类别和奖励标准
1、论文奖励
A类:每篇奖励3000元
①在《中国社会科学》(含外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②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用外文发表且所发刊物属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A&HCI(艺术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论文(在SCI发表的论文由科技处按规定奖励)以及由专家认定在非英语系列一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B类:每篇奖励1000元
在学校指定的一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在3000字以上。
C类:每篇奖励200元
①在CSSCI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在3000字以上;
②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上发表的理论文
章,字数一般在2000字以上;
③《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高校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内容超过3000字的学术论文(不含论点摘编),视同CSSCI 发表的论文进行奖励。
以上论文不重复奖励,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择其最高奖金额度进行奖励。
2、著作奖励
符合条件的学术专著,经学校社会科学处认定后,每部(套)专著奖励3000元。
3、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
A类: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的内容,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的研究成果,奖励3000元;
B类: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单位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单位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研究成果,奖励1000元。
4、获奖成果奖励
A类:对获得国家级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论著,按颁奖单位实际所发奖金额1:2进行配套奖励;
B类:对获得省部级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论著按颁奖单位实际所发奖金额1:1配套奖励。
三、奖励办法
1、论文奖励、专著奖励、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获奖成果奖励由南京大学科研奖励预算基金以人民币支付(扣除个人所得税)。
2、奖励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南京大学,但论著第一作者已调离南京大学或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不予奖励。
3、每年2月底前(与社科年报统计同步),各院系将教学科研人员发表的合乎奖励条例的论文材料(包括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的复印件)、著作、获奖成果证书、研究报告或咨询建议等被采纳的相关材料汇总后报社会科学处。
4、社会科学处根据材料审核、汇总、测算,将当年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具文呈报学校领导审批。
社会科学处将审批后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公布。
如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社会科学处提
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5、异议期结束后,由社会科学处开具现金奖励清单,以院系为单位发放或由财务处按奖励清单开具的奖金额,直接打入获奖教师工资卡。
6、如发现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颁发的奖金,并予全校通报。
7、本办法从2007年开始执行,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