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影像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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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影像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声音、影像资料详实记录了公司生产、建设者的精神风貌、阶段的发展历程、各项组织活动内容,是档案资料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公司影像资料管理,有效地利用该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以及加强器材的使用和保管,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声音、影像资料,是指各种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及磁带、光盘等视听载体。
三、从事声音、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四、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声音、影像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档案室负责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章声音、影像资料的收集范围
五、本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协调会议、表彰会议等)的声音、影像资料。
六、上级领导、专家、省市领导来公司检查、视察、指导工作的声音、影像资料。
七、公司主办或者承办各种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的声音、影像资料。
八、记录公司建设发展和宣传的新闻报道、专题片等声音、影像资料。
九、公司发生的各种重大事件、事故的声音、影像资料。
十、公司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奖状、锦旗、奖杯等)的声音、影像资料。十一、公司组织或参加的其它重要活动的声音、影像资料。十二、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音、影像资料。
第三章声音、影像资料的整理
十三、严格按照《声音、影像资料整理归档规范》要求开展声音、影像资料整理工作。
第四章影像器材的管理
十四、专人从事资料摄制工作,配置的相机、摄像机等器材由专人保管,器材原则上不准外借。
十五、特殊情况下必须外借器材时,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必须书面写出借用器材明细及归还日期;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借用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五章声音、影像资料的利用和保护
十六、收集、整理的声音、影像资料,为公司决策提供信息,为
宣传提供服务,也可分类向社会提供,但不得直接用于公众的文化娱乐活动。
十七、在利用声音、影像资料时,应保护声音、影像资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借阅影像资料时,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借阅,
借阅时做好登记工作,使用后及时归还。
十九、如发现资料损坏、丢失等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并及时进行修补。
二十、禁止对声音、影像资料进行非法复制、发行、放映或利用音像资料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二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