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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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票无条件付款
• 种类:


普通支票

• 现金支票

• 转账支票 线
支票的动作
• 一、出出票票:1、资格(1)银行资格

(2)使用人资格A本名B资金C名章

2、 不得(1)空头支票

(2)无效支票
• 3、九不准
• 4、填写11要求
• 5、专人签发
不准更改收 款人姓名
签发用途弄 假的支票
1、不准更改签 发日期;2、不 准签发远期支票
先承兑,再付款
这是必须的!!!!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 2、票据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
承兑人(付款人)消失的
死亡、逃匿、 破产、终止
• 3、票据权利的行使:
请求付款不容易,两个提示分情况 提示承兑商汇票,----三种汇票2情况 提示付款全都要,----四种票据4情况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现金支票的背面
转账支票的背面
支票的关系----见票即付
• 一、由“见票即付引发的学案”
• 1、没有到期日 • 2、出票日就是到期日 • 3、不得另外记载付款日期 • 4、付款人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 二、提示付款
• 1、本地10天,异地另行规定
• 2、超期----付款人

-----出票人
•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各月份实际天数多少 ,统一按次月对日为整月计算。当签发承兑票据的日期为某月 月末时,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3月2日签 发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为 9月2日;1月31日 签发承兑的期限为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的商业汇票, 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 (闰年为2月29日)、3月31日、4月 30日和7月31日。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按票 面金额、票据期限 (月数)和月利率计算。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10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10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 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 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 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 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规定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 票 (4)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 (5)不能透支 (6)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 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 支票和普通支票。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 支票和普通支票。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 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 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 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 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 票据失效的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 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 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 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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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
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注意】比支票多一个“收款人名称”。

【会计实操经验】票据结算的结算方式大汇总

【会计实操经验】票据结算的结算方式大汇总

【会计实操经验】票据结算的结算方式大汇总一、支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签发支票欠缺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

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相关单据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在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明《银行汇票申请书》。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三、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4种票据结算方式

4种票据结算方式

4种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是商业买卖中的一种常见结算方式。

它是指商业活动中以票据为交易工具进行货款结算的一种方式。

票据结算的主要流程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同时发放一张票据,买方在票据到期日按照票据标明的金额向卖方付款。

票据结算方式的优点是保证交易安全,减少现金流动以及更好地保护商家的权益。

现在在市场中常见的票据结算方式有四种,分别是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

本文将依次介绍这四种票据结算方式。

一、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又称为票据付款,是一种汇票结算方式。

承兑汇票是由买方向卖方开出,在“付款人”这一栏填写自己的名字,然后提交给卖方,然后卖方承认并签字,完成交易的结算。

承兑汇票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普通承兑汇票、绿色承兑汇票和保证承兑汇票。

普通承兑汇票是最简单的承兑汇票类型,不需要任何担保条件,只需要出票人同意承兑汇票即可。

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作为中介的一种票据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付款人在银行记账,然后银行向受付人发出接受付款的凭证;二是受付人出具借记汇票,向银行提出付款申请,银行再按照汇票向付款人收取相应款项。

银行汇票的优点是可以大大增加交易的安全性,减少交易风险。

三、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公司内部为了贸易结算发行的票据,也是一种证券工具。

发行商业汇票的企业会依据自己的贸易情况进行具体的融资安排。

在商业汇票的发行中,企业需要入股托管银行的账户中储蓄一定的资金作为担保的保障。

商业汇票有几种类型,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包括质押汇票和保证汇票等。

四、支票支票是被银行人员签发的一种票据结算工具,可以作为货款结算的其中一种方式。

支票可以在到期日前用现金代付,但是坏账的情况下,商家可以凭借支票向银行申请赔偿。

支票结算的优点是付款方可以提前知道交易金额,可以避免现金流转的问题,交易也更加安全。

同时,支票结算工具适用于小额的交易,便于双方交易。

总之,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是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4种票据结算方式

4种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四种结算方式说明:①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别:银行汇票是一笔交易一办。

如:要支付给华联公司29.75万元,则银行汇票上只打上正好的29。

75万元,属于一次一清;银行本票是一次办出一笔钱留着慢慢用。

②关于背书转让:以上四种票据,普通形式都可以背书转让,但如果是可以提现金的票据则不得背书转让。

③由于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是到银行“见票即付”,是一种存取自由的票据,相当于手里拿着钱一样方便快捷,故以上三种票据的核算账户是“银行存款”。

但是拿到商业汇票只能表示有收钱的权利,并不代表已经收到了钱,故不能用“银行存款"账户,其结算方式按付款方和收款方的角度分为“应付票据”和“应收票据”④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银行由于向其存款人提供承兑的服务,故要收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是: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⑤承兑银行向持票人垫付不足款项后,对付款人做“越期贷款”处理:按票面金额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题目: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到期没有收到款项,付款单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A。

分析:银行对付款单位做“越期贷款”处理,对于付款单位而言,相当于多了一笔贷款,故用“短期借款”账户。

且这笔“贷款”的来源是持票人把票据给了银行要求付款这一行为带来的,故付款人单位的“应付票据”减少。

这笔业务实际上是结算方式的转换.B。

解答:借:应付票据贷:短期借款⑥“应付票据”(付款方账户)账户作用:记录企业写在商业汇票上日后必须偿还无法抵赖的负债变化及结存情况。

练习题:企业购入原材料40000元,材料入库,签发商业汇票一份,期限三个月借:原材料40000贷:应付票据:40000汇票到期,通知银行全额付款借:应付票据40000贷:银行存款40000⑦“应收票据”(收款方账户)账户作用:记录企业收到商业汇票的变化及结存情况账户性质:资产类练习题:企业出售产品,价值5600元,发出产品收到商业汇票一份,期限四个月借:应收票据5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5600 贷:库存商品**汇票到期付款人将钱存入银行,本企业收到款项借:银行存款5600贷:应收票据5600 (企业把票子交给了银行)⑧“票据贴现”后“实得额”的计算:6个月后利息=票面*票面利率头尾出票日贴现日扣到期日①到期值=本+息票面=本金④实得额=到期值—贴现息③贴现息=到期值*日利率*②贴现天数★贴现天数的算法:到期日—按对应日计算如:5月2日的到期日为对应六个月后的11月2日,不管期间每个月真正有几天算尾不算头如:9月25日-11月2日间一共有几天算法如下9月份: 26、27、28、29、30 共5天10月份:31天5+31+2=3811月份:1、2 共2天★日利率=贴现利率/360 因为日利率给的是年利率练习题:公司将持有一份6个月期限票面利率6 %面值50000元的商业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出票日为5月2日,到期日为11月2日,贴现日为9月25日,贴现利率为7 %,求贴现实得额。

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
分类:普通/现金/转账
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三种结算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四、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一)特征: 1、债权凭证 2、设权凭证 3、文义证券 4、无因证券 5、要式证券
四、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二)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含义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 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 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 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一、汇票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分类:
1、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二、本票
指的是银行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 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 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便捷 异地 信誉 抵销债务 贴现
五、票据行为 1、出票 出票+交付 2、背书:转让背书 / 非转让背书 注:非转让背书 ≠ 背书
五、票据行为 3、承兑 支付+签章 商业汇票 4、保证 记载+签章 当事人 无效行为
非基本当事人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4节支付结算方式

第4节支付结算方式
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挃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并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所称票据, 指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本票)和 支票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收款人名称; 5 付款人名称; 6 出票日期; 7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可以有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有收款人签发交由付 款人承兑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同一票据交换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二)支票的种类 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 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只能转帐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 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 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 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 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 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 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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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业 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 人。 出票人为签发支票的单位和个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一)支票的概念
2.支票的特点 (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同城或 规定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 票 (4)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 (5)不能透支 (6)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格式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三)支票的出票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重复) 3.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 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 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 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 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 利。


1.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 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 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 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 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 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三)票据当事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 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 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 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 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 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 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 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 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 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 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 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 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 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 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 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 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 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1.汇兑功能(最初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三)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 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 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 人。
(三)票据当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 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 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 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三)票据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 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 系而享有一定权利。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二、支票 三、商业汇票 四、银行汇票 五、银行本票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 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 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 支票和普通支票。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 支票和普通支票。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 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 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2.具体票据上的签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或本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名章(预留银行签章) 个人——签名或盖章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 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 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 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 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 票据失效的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 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 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 力的事项。
2.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 (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 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 义务和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 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 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 保证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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