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及项目准入,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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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及项目准入审批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养护中心医疗新技术及项目临床应用的管理,促进养护中心医疗技术水平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养护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养护中心各临床中心、医技等部门新技术及项目的管理

二、新技术及项目是指在养护中心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以及其他应用于医疗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审批范围包括下列方面:

(一)在国际、国内首创的技术项目;

(二)国际、国内已成功开展而本院首次应用的技术项目;(三)侵入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四)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五)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六)组织、器官移植技术项目;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及项目。

三、准入原则:医疗新技术及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实用、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新技术及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医务处。

五、申请开展新技术及项目的科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资质。

(四)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六、新技术及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度末进行一次,需报新技术及项目的部门在每年十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交医务处。

七、新技术及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医务处初步审核该项目的科学性、合法性,必要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有关规定。

(二)组织召开养护中心内“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新技术及项目的科学性、安全性、先进性、实用性及合法性进行进一步审核,并审核该项目是否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写出审核报告。

新技术的书面评审意见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评估:

1)技术所处的寿命周期、对现行同类技术的替代及发展前景等基本情况;

2)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适用性;

3)中心的学科建设、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

4)该项技术临床推广的实用性。

(三)院长办公会对该新技术及项目的科学性、安全性、先进性、实用性、合法性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进一步审核,确保项目投资少、见效快、安全、合法。

(四)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新技术及项目纳入下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全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引入该新技术及项目。

(五)年中临时引入新技术及项目的计划,仍需按本程序执行;

(六)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需上报的新技术及项目,应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获取批文。

(七)实施新技术及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项目、新技术的收费标准报综合管理科,由综合管理科上报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获取收费价格的批文。

2)开展新技术及项目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准备到位、充分,并经后勤服务科、药剂科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

八、医务处根据以上审批程序获得的各项意见,签署开展实施新技术及项目的同意书,并经业务院长签字生效(对较大型、侵入性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及项目,需院长签字生效)。相关科室在接到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九、开展新技术及项目的初期,必须在医务处的监控之下进行(特别是较大型、侵入性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及项目),相关科室要选择好合适病例,每例病例报经医政科审核批准;待技术成熟,并已成为科室常规诊疗项目后,由科主任审核批准。

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临床应(试)用并上报医务处及院领导:

(一)医疗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停止开展的项目;

(二)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十一、实施新技术及项目,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中心内应做好“传帮带”工作,培养新人。半年后,中心应当对开展新技术及项目的两个效益进行小结,并将小结报告递交医务处;一年后,中心应对该项目写出经验总结报告,上报科教科进行推广;达到院内科技新项目的,应进行成果鉴定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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