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用热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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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供暖用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__ 月___ 日供热方(甲方)

用热方(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 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用热地点及用热参数(本合同中热指蒸汽)

一、 用热地点:

吨/ 小时,若乙方实际最大用汽量超过申报用汽量时,乙方应按实际

最大用汽量向甲方申请扩容。

三、 供汽压力: 乙方入口计量点蒸汽压力不低于 兆帕(表压)

第二条 供热日期及质量

一、 供汽开始时间:本合同生效且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款项后,自 年

月 日开始向乙方供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要保证合同约定的供热参数。

第三条汽价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管网建设费及仪表费

(一)

本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一次性向 甲方支付热网建设费

万元,成套计 量仪表费 万元,合计人民币(大写) 。

(二)

成套计量仪表使用年限为 8 年,到达使用期限前 3 个月内,乙方应按 甲方要求

向甲方重新 支付成套计量仪表费。

二、 供汽价格:双方约定参照北仑区物价局仑价 [2010]25 号文《关于调整集中供热销售价格管 理形式 的通知》制定汽价方案,实行汽价煤价按月联动机制。

三、用汽量及用汽费用结算 (一)用汽结算周期一般为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如有变动另行约定。 (二)用汽量结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 协商一 申报用汽量:

算:以计量仪表的累积数作为原始依据,再计入计量底度和损耗分摊。

用汽量的10%计算;乙方用汽量扩容后,底度按新申报用汽量的10%计算。

(四)损耗分摊:管网热损失按用热量与底度之和的8.8 %计算,由乙方承担。

(五)如计量仪表发生故障造成记录不准的,按前3 天同一时段的平均汽量计算。

(六)乙方用汽超

申报用汽量的,超申报量用热期间用汽量按乙方实际最大用汽量的3? 5 倍计

(七)乙方当月用汽费用应在次月5 日前全额交清(遇法

定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通

过银行托收方式办理的,在次月1 日前未能托收成功的,乙方应当在次月5 日前通过其他方式向甲方交清汽费。甲、乙双方另行签订银行托收协议。

(八)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乙方支付欠费时,应首

先交清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以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

一、管网产权及维护管理责任

(一)供用热设施产权以乙方建筑红线旁的第一个隔离阀为分界点。

(二)主干线至乙方建筑红线旁第一个隔离阀(含阀门)的管线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建筑红线旁第一个隔离阀后的管线产权属乙方所有。

(三)甲方供热管线经过乙方厂区的,产权划分见附加条款。

(四)甲乙双方各自负责产权范围内管线的维修及管理。

二、计量仪表产权及维护管理责任

(一)成套计量仪表由乙方出资,甲方统一选型、安装、调试,产权属乙方所有。

(二)乙方计量仪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对用于贸易结算的蒸汽

流量计量装置需进行强制检定)对计量仪表定期检定。为保证一次仪表(旋涡流量计)按期检定并且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蒸汽,由甲方统一配备、轮换已检定合格的一次仪表

三)二次仪表一年内由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汇同甲方计量专工定时集中现场校验(四)仪表检定后的使用期内,如有一方对用热计量仪表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同对方协商检查,或向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五)仪表日常维护管理及故障处理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应监护计量仪表不被损坏,并提供仪表所需的电源。

(七)乙方应配置靠近产权分界点的独立的计量仪表房,面积不小于6 平方米(具体尺寸见合同附件二),位置由双方确定。

(八)其余按甲方下发的《关于供热计量仪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执行。(见合同附件一)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用热参数范围内用热。二、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供热的数量和质量。

三、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突发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供热时,甲方应立即将事故通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检修,及时恢复供热。

四、为了保障供热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热秩序。甲方按规定通知乙方的停止供热期间,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计划检修必须提前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五、乙方擅自超申报用汽量用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 日内办理扩容相关手续。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扩容手续,甲方有权停止供热,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的专职用热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的供热管网及用热情况进行检查,乙方须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对于甲方提出的乙方产权范围内管网存在的泄漏、保温破损等缺陷或用热安全隐患,乙方应当及时进行修复,若乙方拒不修复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安全、经济用热的咨询。

八、每月甲方将汽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九、甲方须做好计量仪表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有义务保证计量仪表的正常工作。十、乙方未在次月20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提前)交清拖欠汽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次月19 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催款和停汽通知函,并在停汽前2 小时电话告知乙方

一、乙方新建、改扩建用热设施,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回复意见。乙方在完成用热设施建设后,应当报请甲方验收,甲方应在5 个工作日内验收,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如须乙方整改的,乙方未能按期整改而影响供热时间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延期供热或者停止供热。

十二、甲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证号、联系人、调度电话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十三、乙方提出申请或长时间停用热并满足本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约定条款或乙方企业破产等,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销户处理。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申请用热需向甲方提供书面用热申请、厂区建筑规划图或平面图、用热设备清单等相关资料。用热前须报请甲方验收,并提供厂内供热管网设计和竣工资料等。

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置仪表房及相关设施。

三、乙方必须按计划用热,设用热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调度电话。

四、甲方管网经过乙方区域时,乙方应提供便利。

五、乙方的设施出现故障和其他原因不能正常用热时,应立即将事故通报甲方,建议甲方采取何种紧急处理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立即组织抢修、检修,及时恢复用热。

六、乙方需变更用热情况(报停、更名、销户等)时,应事先到甲方办理申请手续,经甲方许可方可变更用热。乙方停用热十日以上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停申请,报停期间不计10 %的底度,月报停次数不超过1 次,连续停用热一年以上视为自动销户处理。

七、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联系人、调度电话等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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