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报警器及指示灯规则
BNWAS系统

BNWAS系统澳大利亚海运局、德国航运研究所、挪威海事安全部门、日本海上保安厅等国外航运安全权威机构对近年来大量海上事故进行的统计、分析显示,虽然事故种类、时间及海域等因素各不相同,但原因极其相似:约80%以上的船舶海损、机损、污染事故是由人为失误所造成,导致事故根源既有船公司/船长对船舶管理的疏忽,专业操作人员资质与培训;也有人体本身固有的疲劳、生理因素对船舶驾驶员的能力所限;尤其发生船舶搁浅、偏航、船舶碰撞等事故大多是值班驾驶员的失职、失误和疏忽造成。
为此,从2001年后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行安全分委会提出关注此议题,经过国际上有关机构多年研究和论证,最终于2008年经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行安全分委会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航行值班报警报警系统配备草案,并经2009年6月5日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下属海事安全委员会第86次海安会批准的MSC.282(86)决议明确(该决议附件包括了对II-1、V和VI章以及附录对证书的修订内容,要求强制性安装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即SOLAS公约第V/19条修订草案—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报警系统“BNWAS”),自2011年1月1日生效,从而正式开启实施“船载桥楼(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在全球海上航行船舶上配备的序幕。
从公约适用范围来看,适用船舶如下 (CCS据此执行船舶及设备检验):1、2011年7月1日以后新造的150吨及以上的货船和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都必须配备BNWAS。
2、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2012年7月1日后第一个检验日。
3、2011年7月1日前建造的总吨3000及以上的货船,2012年7月1日后第一个检验日。
4、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3000总吨货船,2013年7月1日后第一个检验日。
5、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总吨150~500的货船,2014年7月1日后第一个检验日。
作为对船舶安全运行实时监控的重要系统,国际公约规定,要求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的任何时候,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均应保持运行。
报警器标准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前言报警器作为一种重要的安全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消防、安防、环保等。
为确保报警器的正常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报警器,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器、入侵报警器、气体报警器等。
三、操作规程1. 报警器安装(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报警器类型和安装位置。
(2)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正确连接报警器与电源、信号线等。
(3)确保报警器安装牢固,无松动现象。
2. 报警器调试(1)接通电源,检查报警器是否正常工作。
(2)根据报警器类型,进行相应功能的调试,如灵敏度调整、报警阈值设定等。
(3)检查报警器与其他设备的联动功能,确保报警器在触发报警信号时能及时通知相关设备。
3. 报警器日常维护(1)定期检查报警器外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2)定期检查报警器与电源、信号线的连接,确保连接牢固。
(3)定期检查报警器内部元器件,如电池、传感器等,确保其工作正常。
4. 报警器故障处理(1)发现报警器故障时,首先判断故障原因,如电源故障、信号线故障等。
(2)根据故障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如更换电池、修复信号线等。
(3)若无法自行处理,应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5. 报警器校准(1)根据报警器类型和使用环境,定期进行校准。
(2)使用标准气体或设备进行校准,确保报警器灵敏度符合要求。
(3)校准完成后,记录校准结果,便于后续参考。
四、注意事项1. 操作报警器时,必须佩戴合适的安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安全帽等。
2. 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3. 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拆卸、维修报警器。
4. 报警器校准、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五、附则1. 本规程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3.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确保报警器安全、稳定运行。
GB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输液报警器

光电输液报警2009年11月17日说明:2009年9月黄萌凌提出研制一种医院使用的输液报警器,本人经过试验采用光电开关原理的报警器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是未能进入实践应用。
现简单介绍如下:1.基本要求和检测方案(本人自行假设的)任务和基本要求被测对象大号输液瓶小号输液瓶输液管输液方式单瓶和单管的输完报警双瓶和双管接力报警以及最后输完报警输完判定方法剩余液位滴速环境条件温度防光线干扰防拉动干扰输液液体颜色输液速度输液时间0.5~5小时简单、安全可靠、低成本a)滴速检测方案正常输液速度范围:>3滴/min (可更改设定);输完的判定值:<2滴/min(可更改设定);液滴指示:每个液滴通过时,LED指示灯闪动一下;b)透射式和液面反射测量剩余液位方案剩余液位低于正常高度(例如1/10)时报警。
输完报警方法:LED指示灯以闪动、输出报警电平、蜂鸣器、语音复位:上电复位和手动复位;信息传输:1)带电池独立工作;2)多个报警器统一(隔离)供电,(争取)共用一条信号线;3)无线联网(升级方案)。
电路:供电:DC5V,电池或者外接DC 低功耗连续工作批量成本:低于80元/个安全:使用隔离变压器或者电池2检测方法说明2.1液滴测量方案(未进行试验)液滴通过时改变光敏管接收的光强,产生变化输出,经过隔直流电容、放大器和施密特触发器在单稳态输出端产生一个固定宽度的脉冲,使放电三极管短促时间内导通,将稳流源(或大电阻)在定时电容中充入的电荷放电,使电容电压下降到最低电压。
此后定时电容重新开始充电, 电容电压等速上升。
在正常输液速度下,由于放电三极管在每个液滴通过时短促导通使定时电容电充分放,则电压不能上升到某个门限电压。
当输液结束时,液滴速度大大放慢(最终停止),例如慢到正常的最低设定速度的1/3, 则定时电容电压可上升到某个门限电压U,使自保施密特翻转并且报警。
当采用(廉价)单片机进行处理时,上述电路则由软件完成。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JBQBLD128E(Q)安装使用说明书

百度文库编号: LD-FJ/Y-196-02 SSJB-QB/LD128E(Q)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安装使用说明书共 30 页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版号信息更改人日期设计更改贾向晖2009-10-8前言JB-QB/LD128E(Q)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是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充分调研消防市场需求,总结多年消防工程经验,融会国标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和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要求和精神,设计的新一代报警联动一体化智能控制器。
本控制器模块化设计,具有功能强、可靠性高、配置灵活的特点。
系统采用汉字液晶显示,打印机打印内容可选,分别打印系统所有报警、故障及各类操作的汉字信息。
具有全面的现场编程能力,每回路可混接256个探测器、联动模块或区显,最大容量1024点,其中探测器、联动模块和区显的比例可自由调配。
本控制器自带8路多线制联动控制输出盘(7组可编程继电器有源节点及1路专用声光报警输出节点),并可配接我公司生产的其它联动控制盘,从而构成一个集总线、多线于一身的报警联动一体化控制器,是消防工程的最佳选择。
本手册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查用。
JB-QB/LD128E(Q)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安装使用说明书目录前言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技术特性 (1)技术参数 (1)主要性能 (1)标准 (2)第三章结构特性 (2)外形及结构尺寸 (2)安装尺寸 (2)内部配置 (3)面板说明 (3)对外接线端子说明 (5)第四章安装与调试 (5)开箱及检查 (5)控制器的安装 (5)布线要求 (5)控制器检查 (6)接线 (6)调试 (6)第五章系统设置 (6)系统设置主菜单 (6)系统设置选择菜单 (7)手动设置主菜单 (8)手动设置各设备菜单 (9)清空联动控制盘设置 (11)设置部位 (11)自动设置主菜单 (11)自动写号菜单 (13)造词菜单 (14)逻辑设置 (15)快速设置 (18)数据备份 (19)备份移回 (19)气体灭火延时设置 (19)改烟阈值 (20)退回系统设置主菜单 (21)退回系统运行状态 (21)驱动板指示灯说明 (21)第六章使用与操作 (21)系统正常巡检 (21)设备屏蔽与解除屏蔽 (22)自动启动联动设备 (22)手动启动联动设备 (22)强制启动联动设备 (22)停止联动设备 (22)模拟火警 (22)监测曲线及采集值 (22)设备输出禁止 (23)系统自检 (23)系统复位 (23)监管功能 (23)系统操作一 (24)系统操作二 (25)第七章联动控制盘 (27)自检功能 (27)自动启动功能 (27)手动启动功能 (27)输出线路检测功能 (27)手动停止 (27)回答信号反馈 (28)第八章故障分析与排除 (28)第九章运输与贮存 (28)包装运输 (28)贮存 (28)第十章注意事项 (28)第十一章售后服务 (29)第一章概述JB-QB/LD128E(Q)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以下简称LD128E(Q))是智能化的二总线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采用中文液晶显示,满足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和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009报警器及指示灯规则

2009报警器及指示灯规则2009年警报器和指示器规则1 目的和范围1.1 本规则旨在提供一般的设计指导并促进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SOLAS公约);相关的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潜水系统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2000年高速船规则》(2000HSC)、《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2009年近海移动钻井平台规则》(MODU)以及《核能商船规则》);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托里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托里莫利诺斯议定书》(1993年托里莫利诺斯(SFV)议定书);《安全配员原则》;《惰性气体系统(IGS)指南》;《蒸气释放控制系统(VEC)标准》;《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性能标准》;以及《经修订的综合航行系统(INS)的性能标准》所要求的警报器和指示器在型号、位置和优先顺序上的一致性。
1.2 本规则由于把有关船上警报器和指示器的优先顺序、聚合、编组、位置和型号,包括颜色、标志等等在内的有关条款综合在一个文件内,因而有利于设计者和操作者。
如适用的IMO文件没有对特定警报器的型号和位置做出规定,只要实际可行,此资料已列入本规则中以促进一致的应用。
1.3 为了达到类似的一致性,本规则还可作为1.1所述文件以外的IMO 文件中包括的警报器和指示器的导则。
1.4 警报器的管理和显示方式还应该符合本组织通过的相应的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船上警报器和指示器。
3 定义3.1 警报。
警报系通告需要注意的异常情况和状态。
警报按优先顺序分为四种:紧急报警、报警、警告和当心。
GB50493_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总则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有毒气体toxic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释放源sourceof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检(探)测器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响应时间response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安装高度vertical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完整版)GB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总则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1爆炸上限upperexplosionlimit(U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14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dangeroustolifeorhealthconcentration(IDLH)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一般规定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AFN-FS09 火灾声光警报器(普通型)1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上步大厦21层产品使用说明书电话:755-83660222传真:755-83660322支持投诉:755-83660326网址:www.forsafe.cn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上步大厦21层电话:755-83660222传真:755-83660322支持投诉:755-83660326网址:www.forsafe.cn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产品概述 AFN-FS09火灾声光警报器(普通型)是一种新型产品,内置微功耗微处理器,以下简称(FS09警报器)。
优良的设计、先进的工艺,保证了长期稳定可靠地运行。
适用于高层楼宇、工厂、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进行声光警报,也可用作灭火气体喷射时的声光示警。
二、技术指标AFN-FS09火灾声光警报器(普通型)使用说明书 2. 工作原理 FS09警报器通电后,FS09警报器既发出声警报信号和光警报信号,人们以此进行疏散,躲避危害。
1. FS09警报器外形示意图:三、结构特征与工作原理工作电压: DC18~30V 工作电流:≤60mA声 压 级:75-100dB 变频周期:3-4S闪光频率:35-45次/分钟 重 量:150g外形尺寸:长:86mm 宽:86mm 厚:50mm 安装孔距:60mm 环境温度:-10℃~+50℃环境湿度:10% --95%(不结露) 壳体材料和颜色:ABS ,红执行标准:GA385-2002 一、产品概述 AFN-FS09火灾声光警报器(普通型)是一种新型产品,内置微功耗微处理器,以下简称(FS09警报器)。
优良的设计、先进的工艺,保证了长期稳定可靠地运行。
适用于高层楼宇、工厂、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进行声光警报,也可用作灭火气体喷射时的声光示警。
二、技术指标AFN-FS09火灾声光警报器(普通型)使用说明书 2. 工作原理 FS09警报器通电后,FS09警报器既发出声警报信号和光警报信号,人们以此进行疏散,躲避危害。
YY0709报警器使用手册
YY0709报警器使用手册第一章报警器概述1.1 简介FX-XX 系列报警器是一款满足YY0709-2009 标准要求的医疗设备专用报警器。
YY0709-2009 标准中规定了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的报警系统和报警信号的要求。
只要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有报警,那么报警信号就得满足这个标准的要求。
该标准对声音的频率、谐波成分、上升沿、下降沿、持续时间、报警间隔、报警级别都有明确的要求;同时对指示灯颜色、闪烁频率也有明确要求。
FX-XX 系列报警器能提供高中低三个优先级的报警信号,报警器工作异常信号。
1.2 命名规则F□- □□产品接口编码T:TTL接口S:串口产品供电电压编码3:3.3V供电5:5V供电w:宽电压供电产品系列编码1. 基本功能型报警2.报警音量两档可调型报警器3.报警音量三档可调型报警器6.报警音量三档可调带实时时钟和事件记录功能型报警器报警器代表符号1.3 选型表1.4 产品特点●各系列报警器供电电压可选择3.3V、5V 或7~20V 宽电压供电。
●各系列报警器能对报警声音进行检测,如果发现报警器工作异常,报警器输出工作异常报警信号。
●工作温度范围可达-20℃~+70℃。
● F2-XX 系列报警器接口简单,通过TTL 电平直接控制报警器产生报警信号。
● F3-XX 和F6-XX 系列报警器通过串行接口通信,对控制报警器进行设置及控制,兼容多种微控制器,只需有串口即可,如8051、AVR、ARM7、Cortex-M0/M3、ARM9 等,设置参数及事件记录具有掉电保存功能。
● F6-XX 系列报警器可提供实时时钟,最多可记录10000 个报警事件,为医疗产品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外形尺寸小巧,方便安装1.5 应用输液泵报警器、注射泵报警器、麻醉泵报警器、营养泵报警器、呼吸机报警器、麻醉机报警器,以及其它各类医疗设备上都可以使用。
1.6 使用环境和工作条件1.7 环境保护模块报废后,请联系厂家进行回收处理,不当的处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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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警报器和指示器规则1 目的和范围1.1 本规则旨在提供一般的设计指导并促进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SOLAS公约);相关的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潜水系统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2000年高速船规则》(2000HSC)、《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2009年近海移动钻井平台规则》(MODU)以及《核能商船规则》);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托里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托里莫利诺斯议定书》(1993年托里莫利诺斯(SFV)议定书);《安全配员原则》;《惰性气体系统(IGS)指南》;《蒸气释放控制系统(VEC)标准》;《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性能标准》;以及《经修订的综合航行系统(INS)的性能标准》所要求的警报器和指示器在型号、位置和优先顺序上的一致性。
1.2 本规则由于把有关船上警报器和指示器的优先顺序、聚合、编组、位置和型号,包括颜色、标志等等在内的有关条款综合在一个文件内,因而有利于设计者和操作者。
如适用的IMO文件没有对特定警报器的型号和位置做出规定,只要实际可行,此资料已列入本规则中以促进一致的应用。
1.3 为了达到类似的一致性,本规则还可作为1.1所述文件以外的IMO 文件中包括的警报器和指示器的导则。
1.4 警报器的管理和显示方式还应该符合本组织通过的相应的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船上警报器和指示器。
3 定义3.1 警报。
警报系通告需要注意的异常情况和状态。
警报按优先顺序分为四种:紧急报警、报警、警告和当心。
.1 紧急报警。
是指示存在对人的生命或对船舶及其机器的紧迫危险并应立即采取措施的报警。
.2 报警。
报警是高度优先的警报。
该状况需要立即引起注意并采取行动,以保持船舶的安全航行和操作。
.3 警告。
不需要立即引起注意或采取行动的状况。
提出警告是出于预防的目的,使人意识到已经变化的状况没有紧迫的危害性,但若不采取行动则会带来危害。
.4 当心。
优先度最低的警报。
意识到对某种状况并非有理由报警或提出警告,但出于对情况或已知信息的通常考虑仍然要求予以注意。
3.2 下列警报应列为紧急报警:.1 通用紧急报警。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向船上所有人员发出召集乘客和船员到集合站集合的报警。
.2 失火报警。
发生火灾时召集船员的报警。
.3 进水探测主报警。
当水位达到散货船或单舱货船的货舱或其它处所的主报警水位时所发出的报警。
.4 警告对人员有紧迫危害的警报,包括:.1 灭火剂排放前的报警。
警告即将向一处所施放灭火剂的报警。
.2 动力驱动滑动水密门关闭报警。
SOLAS公约第II-1/15.7.1.6条所要求的报警,警告动力驱动滑动水密门关闭。
.5 对特种船舶(如高速船),除上述定义的紧急报警外,附加报警器也可列为紧急报警。
3.3 下列警报应列为报警:.1 机器报警。
指示机器和电气设备故障或其他异常状况的报警。
.2 操舵装置报警。
指示操舵装置系统故障或其他异常状况的报警,例如过载报警、断相报警、无电压报警和液压油柜低液位报警。
.3 控制系统故障报警。
指示自动控制系统或遥控系统故障的报警,例如驾驶室推进控制故障报警。
.4 舱底报警。
指示舱底水位异常高的报警。
.5 进水探测预报警。
当水位达到散货船或单舱货船的货舱或其它处所的低位时所发出的报警。
.6 轮机员报警。
视情况从发动机控制室或在操纵平台发出的提醒轮机员居住舱室的人员机舱需要帮助的报警。
.7 人员报警。
用来证实在机器处所单独值班的轮机员安全的报警。
.8 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MSC.128(75)决议所要求的第2级和第3级远距离听觉报警。
.9 探火报警。
提醒船上安全中心、连续有人值班的集中控制站、驾驶室或主火灾控制站或其他处所的船员发现了火情的报警。
.10 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启动报警。
通过指示已启动的部分,提醒船员该系统已排放。
.11 指示警报管理或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或其失电的报警。
.12 货物报警。
指示货物或货物的保障或安全系统异常情况的报警。
.13 气体探测报警。
指示发现气体的报警。
.14 动力驱动的水密门故障报警。
指示液压箱中液位低,气压低或液压蓄能器中储存的能量缺失,以及动力驱动的滑动水密门的电力供应中断的报警。
.15 《经修订的综合航行系统(INS)性能标准》(MSC.252(83)决议附录5)所规定的与航行有关的报警。
.16 对特种船舶(如高速船),除上述定义的报警外,附加警报器也可列为报警。
3.4 指示器。
提供系统或设备状况信息的视觉指示。
3.5 信号。
提供系统或设备状况信息的听觉指示。
3.6 要求的警报器或指示器。
1.1中所述的IMO文件要求的警报器或指示器。
任何其他警报器和指示器在本规则中均称为非要求的警报器或指示器。
3.7 呼叫。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或一组人发出的关于进行联络、提供援助和/或采取行动的请求,即发出信号和表明这种请求的全过程。
3.8 消音。
手动停止听觉信号。
3.9 收悉。
对接收到的警报或呼叫手动响应。
3.10 聚合。
将单独的警报组合成一个警报(一个警报代表多个单独的警报),例如,驾驶室推进系统即将减速或停车报警。
3.11 编组是一个通用术语,系指警报操纵台上各个警报器的布置或指示操纵台上各个指示器的布置,例如,操舵装置警报器在驾驶室航行和操纵工作站,或门指示器在驾驶室安全工作站的水密门位置指示台上。
3.12 优先顺序/优先性。
根据严重程度、功能、顺序等的警报排序。
4 通则4.1 警报器和指示器的显示应清晰、突出、不模糊和一致。
4.2 所有要求的警报均应通过听、视两种方式指示,但3.2中的紧急报警应主要用信号指示。
在高环境噪音级的机器处所内,应根据6.1用指示器对信号作出补充。
在起居处所内,信号和通告也可由指示器来补充。
4.3 如果听觉警报被通告打断,视觉警报不应受到影响。
4.4 新的警报状况应与已有的和收悉的警报有明显区别,例如已有的和收悉的报警和警告用光照指示,而新的(未收悉的)报警和警告用频闪灯和听觉信号指示。
当消音或收悉时,应停止听觉信号。
在控制位置或其他要求的适当位置,警报系统应对无警报(正常状况)、警报、消音和收悉警报状况作出明确区别。
4.5 警报应持续到被收悉为止,各个警报器的视觉指示应持续到故障被排除为止。
如果已收悉一个警报但尚未排除第一个故障前又出现第二个故障,应重复听觉信号和视觉指示。
4.6 只有在异常状况排除以后,警报和已收悉警报才能复位。
4.7 在驾驶室的报警、警告和注意的显示和处置应符合MSC.252(83)决议模块C的要求(如果适用于带有综合航行系统(INS)的船舶),并符合驾驶室警报管理系统(如设有)的的要求。
4.8 要求的警报系统应连续供电,并应有在正常供电中断时转到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
紧急报警和报警应由SOLAS公约第II-1/42条或II-1/43条规定的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除非这些规定允许作出其他安排,但下列情况除外:.1 动力驱动的滑动水密门关闭报警电源可以是关闭门所用的电源;.2 灭火剂排放前报警电源可以是灭火剂本身;和.3 持续充电的专用蓄电电池,如其布置、位置和持续时间与应急电源相同,可被用来代替应急电源。
4.9 要求的舵角指示器和动力驱动的滑动水密门位置指示器应从主电源供电并有在正常供电中断时转到应急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
4.10 在要求的警报和报警系统的供电中断时,应发出视听报警或警告。
4.11 要求的警报和报警系统应尽实际可能根据故障安全原理进行设计,例如探测电路故障应引起视听报警;参见FSS规则第9章的2.5.1.5。
4.12 应作出对要求的警报器和和指示器进行功能测试的规定。
主管机关应通过培训和演习确保船员熟悉所有的警报。
4.13 要求的警报、报警和指示器系统应在功能上独立于控制系统和设备,或应达到相同的冗余度。
应符合IMO文件中适用于船舶的有关特定警报器的补充要求。
4.14 计算机控制的警报和报警系统的软件和数据在遇到断电或供电波动时,不应永久性消失或改变。
应作出防止无意或擅自改变软件和数据的规定。
4.15 火灾和通用应急报警以及公共广播系统及其电源的电缆如通过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区域,对于客船来说如通过主竖防火区而非其所服务的处所,应为耐火型电缆。
自行监测、故障安全型或配有尽实际可能彼此远离的双套电缆的系统,只要能保持其功能,可予以免除。
应急报警器和指示器的设备和电缆(例如,水密门的位置指示器)的布置应将因局部火灾、碰撞、进水或类似损坏引起的全部失去效用的风险降至最低。
4.16 在主管机关认为可行的范围内,通用应急报警器、失火报警器和灭火剂排放前报警器的布置应使听觉信号在任何一个电路或部件失灵的情况下仍可听到。
4.17 应采取措施防止正常工作状况下产生误警,例如,因正常瞬变而采取延时措施。
4.18 应将未要求在驾驶室显示的警报器和指示器的数量减至最少。
4.19 系统应设计成在核准的控制位置处能收悉警报并使其消音。
所有在驾驶室显示的警报应能根据MSC.252(83)决议模块C的要求(如适用于带有综合航行系统(INS)的船舶)和驾驶室警报管理系统(如设有)的要求来收悉和消音。
4.20 为了便利维护保养和减少火灾的危险或对人员的伤害,应考虑对安装在易燃液体或高温或高压液体舱柜或管系上的传感器进行隔离(例如,阀门、旋塞和温度传感器壳)。
5 警报和呼叫的听觉显示5.1 要求的警报应能在需要发出警报的处所的所有部位清晰听到并可识别。
如果无法满意地确定各种听觉信号和呼叫之间的明确区别,如在环境噪音级高的机器处所,允许安装共用听觉信号和呼叫装置,并以视觉指示器作补充,指明听觉信号或呼叫的含意。
5.2 灭火剂排放前报警应具有易于和相关处所内的任何其他视觉信号或呼叫区分开来的特征。
火灾的听觉信号和探火报警应具有易于和处所内的任何其他视觉信号或呼叫区分开来的特征。
5.3 听觉信号和呼叫应具有第7节规定的特征。
5.4 在大的处所中,应安装多个听觉信号或呼叫装置,以避免使靠近声源的人震惊并确保整个处所的声级尽可能地一致。
5.5 可提供在规定范围内调整听觉信号的频率的设施,以使其在环境条件下获得最佳的性能。
在设定完毕后,调节装置应予以密封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5.6 不应提供用以调节要求的听觉信号的声压级的装置。
若使用带有内置音量控制器的扬声器,音量控制器应能通过警报信号的释放而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