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
简要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简要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第一,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深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形成完善的、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第二,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在行政执法领域必须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要实现公正司法还必须做到: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同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重点。
第四,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这方面主要应当强化两大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Mf1405020 琚玲玲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
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1.1宪法监督的定义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
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
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试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则是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的手段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
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
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
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引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法治中国建设为核心目标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法治体系。
本文将深入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法治的概念、法治的根本要求、法治的基本原则、法治的主要内容和法治的实践经验。
法治的概念法治是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和国家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模式。
它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确保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秩序。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以法律为尺度,以法律为纲,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法治的根本要求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法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基本方式和基本方法。
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公平、保障人权、保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惩治腐败等。
这些原则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得以体现,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治的主要内容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宪法为核心,衍生出一系列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建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2.健全法律执行机制:建立了全面覆盖的法院体系和检察机关体系,确保法律得以有效执行和维护。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氛围。
4.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了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法律监督,确保政府的依法行政。
5.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应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法治的实践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治国理政思想的统一。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确保人民享有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的权利。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
浅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浅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形成的法治模式。
其核心原则是党的领导,法治是以党的领导为统一战线的方向,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党的领导地位,将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穿于法治建设全过程。
第二,坚持以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重以法律为基础,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第三,坚持法治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是核心。
第四,坚持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基础。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所形成的一种法治模式,其核心是党的领导,以法治国、法治中国为主要特点,旨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加完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稳定和人民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的法治监督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的
法治监督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历史上晚期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
它是针对中国国
情的社会主义发展的一种综合理论体系,旨在为新中国建立一个国家制度并指引国家法律
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有三个基本层次:立法、司法、行政。
这三个基本层次配合形成了一套“三防一修”的法治监督体系,即:反腐倡廉、权力
监督、环境评价、社会监督。
首先,中国通过反腐倡廉政策来监督其官员的行为,并加强国家机关的纪律管理,以确保
官员的公正性。
这使得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更有效率、更加透明,从而确保政府官员贯彻执行政策,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中国采取权力监督措施来限制党和政府官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一切不正当行为。
权力监督利用中央和地方已经建立的审查机构,如司法部门、政府审计机构等,监督政府官员的工作行为,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利用环境评价措施来确保政府的政策和规定的有效实施。
环境评价措施包括通过听证会、群众论坛等公众审查机制来分析政府的政治决策、规
章制度及其实施的影响等。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利用社会监督来对政府的行政活动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使政府和社会协商,涉及民间社会团体,如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以帮助实
施政府的政策。
总而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靠“三防一修”的法治监督体系,利用反腐倡廉政策、权力监督措施、环境评价和社会监督等措施,促进政府各部门的正常运作,有效地实
施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从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管理发展。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期 总5 5 4
冰 政 法研 究 冰
试 论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特 色 与 完 善
李 刚
( 中共十堰 市委 党校 湖北 十 堰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4 20 ) 400
文章 编 号 :0 8— 2 X(0 1 0 0 2 0 1 0 9 5 2 1 )9— 0 9— 3
【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 中国化 的伟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在 法 是
治实 践 中取得 的伟 大 成就 ,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度 的重要 内容 。正 确 认识 和 准 确 把 握现 今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是 对 于坚 持和 完善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 法制度 具 有“ 前提 性 ” 意义 。现 今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的特 色 , 要 集 中在 司法体 制 架 构 、 主 司 法机关 产 生 、 司法运 行机 制 、 司法功 能 配置 、 司法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方 向 、 司法 队伍 建 设 、 司法 与政 党 的关 系八 个 方 面 , 改 革 完善 其 必须 坚持 社会 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 , 必须 坚持 从 中国 的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 必须 坚持 遵 循 司法规 律 , 须 坚持依 法 有序 进行 。 必
【 关键词】 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
改革完善
都 并 受 司法 制度 是任 何 一个 现代 国家 不 可 或 缺 的一 项 基 本 制度 ; 中 关 同行 政 机关 一样 , 由同级 国家权 力 机 关产 生 , 对 它 负 责 , 国特 色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是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度 的重 要 内容 。 它 监督 。国家 权力 机 关 与它 产 生 的审 判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的 胡 锦 涛 同志在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 O周 年 大会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关 系 , 生 与被 产 生 、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是产 监 司法 不 享有 违 宪 审 三 、 有 出 :经 过 9 的奋 斗 、 造 、 累 , 和 人 民 必 须倍 加 珍 惜 、 期 查 的权 力 。这 与 西方 采 用 “ 权 分 立 ” 司法 制 衡 议 会 与 行 政 , “ O年 创 积 党 长 坚持 、 不断 发展 的 成就 是 : 开辟 了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道 路 , 成 了 着 显著 的不 同。 形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义 理 论 体 系 , 立 了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确 ” 13 在 司法运 行 机制 方 面 , 国 司法 机 关在 外 部 运 行 上 , . 我 实 “ 面对 风云 变幻 的 国际 形 势 , 对 艰 巨 繁 重 的 国 内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行 分 工 负 责 , 相 配合 , 相 制 约 ; 内 部运 行 上 , 行 民主 集 中 面 互 互 在 实 任务 , 我们 党 要 团结带 领人 民继续 前 进 , 创 工作 新 局 面 , 得 事 制 , 立 审判 ( 察 ) 员 会 , 院长 ( 开 赢 设 检 委 在 检察 长 ) 持 下 , 论 决 定 主 讨 业 新 胜利 , 本 的就 是 要 高举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义 伟 大 旗 帜 , 最根 坚 重 大案 件 和其 他 重 大 重 大 问题 ; 系 统 运 行 上 , 下 级 法 院问 采 在 上 持 和 拓展 中 国特色 社 会主 义道 路 , 持 和丰 富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取 业 务监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下 级检 察 院 问采 取领 导 与 被领 导 坚 上 理 论 体系 , 和 完善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 度 。 正确 认 识 和 准 确 的关 系 , 立 必要 的 监 督 指 导 制 度 和 案 件 请 示 制 度 ; 运 行 效 果 坚持 ” 建 在 把 握 现今 中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的特 色 , 于 坚 持和 完 善 中 评 价上 , 对 注重 法律 效 果与 社会 效 果 的 有机 统 一 。这 些 注 重 司法 配 合 与制 衡 以及 发 挥集 体 智慧 、 重 司法 的特 色 , 慎 鲜见 于 西方 司法 。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具有 “ 提性 ” 义 。 前 意 1 现 今 中国 特色 社会 主义 司 法制 度 的主 要特 色 14 在 司法 功 能配 置方 面 , 国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 我 最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 中 国共 产 党 领 导广 大 人 民 群 察 院拥 有 就 一般 法 律 适 用 问题 制定 司 法解 释 的权 力 , 是 我 国地 是 这 “ 虚 的 法 众, 以马克 思 主义 法律 思想 为 指导 , 立足 中国 国 情 , 认 真 总 结 中 广 人 多 的国情 、有 本 有 文 , 本 实文 ” 司法 传统 、 制 建 设初 启 在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建设 成 功经 验 , 学 借 鉴 人 类法 治 文 明 的现 实 的需要 , 科 与世 界 各 国 比较 较 为 罕 见 ; 注 重 发 挥 案 例 的指 在 优秀 成果 的基 础 上建 立 和发 展 起 来 的 司法 制 度 。中 国特 色 社 会 导 功 能上 , 英 美法 系 判 例 法 的 司法 功 能 也 有 实 质 区 别 , 例 虽 与 判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创 立 和发 展经 历 了艰 难 曲折 的 探索 历 程 , 后 经 有 一定 的指 导或 约 束 作 用 , 不 是 法 律 渊 源 ; 其 是 我 国 司法 始 先 但 尤 历 了新 民主 主义革 命 年代 、 国初 期 、 运 动 至“ 革 ” 间 、 终 注 重将 各 项具 体 司法 活动 与 法 律宣 传教 育 结合 起 来 , 在基 于 建 反右 文 期 改 这 革开 放后 至党 的十五 大 期 间 、 五 大 至今 五个 重 要 发 展 阶 段 , 十 凝 纯 粹 的 司法 中立 、 动 、 被 消极 等所 谓 司 法 特性 顾 虑 下 的 西方 司法 , 结 了几代 中国共产 党人 的不 懈 追 求 与集 体 智 慧 。现 今 中 国特 色 是 很难 做 到 或实 现 的 。 15 在 司法 运作 方 式方 面 , 国刑 事诉 讼 注重 “ . 我 宽严 相 济 ” ,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主要 集 中 在 司 法体 制架 构 、 法 机 关 司 坚 持 惩罚 与 教育 相 结合 。 目前 虽 尚无 “ 兰 达规 则 ” 规定 , 在 米 的 但 产生 、 司法 运 行 机制 、 司法 功 能 配 置 、 司法 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 方 诉 讼 中重 证 据 、 重调 查研 究 、 轻 信 口供 ; 不 民事 诉 讼 注 重 “ 判 结 调 向、 司法 队伍 建设 、 法与 政党 的关 系八个 方 面 ; 司 t1 在 司法 体制 架构 方 面 , 国采用 “ 司法 ” . 我 大 的概 念 , 司法 合 ”将 调 解 置于诉 讼 的 各个 阶段 和 全过 程 , 许 当事 人 在 诉讼 中 , 允 行 公 , 法 机关 由审 判机 关 与检 察 机 关 构 成 , 法权 包 括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 和解 撤诉 和 调解 结 案 ; 政 诉讼 注 重 “ 私兼 顾 ” 既 保 护公 民 、 司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 又维护行政机关能够依 法 院 、 院 两家 法 律 地 位 并列 并 重 , 检 察 院 对 法 院 的 诉 讼 活 检察 但 动依 法 负有监 督之 责 ; 判 机 关 与 检 察 机 关 各 自分 设 并 自成 体 法 行 使行 政 职权 。原 则 上 只 对 当 事 人 认 为 是侵 犯 了 自己 的合 法 审 大 行 系, 且检 察机 关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也 分别 单 设 , 行 “ 检 分 设 ” 权 益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 力 推 动 人 民调 解 、 政 实 审 、
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研究

科教论坛 ScienceandEducationForum348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研究文/康宁摘要:法治监督体系有着严谨、完整、动态的特点,以宪法监督为核心,由执政党统摄。
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去研究法律监督体系的理论逻辑及实践方法,不仅将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的建设,也能够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通过法治监督来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提升。
本文从我国法治监督现状着手,提出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为其提出实现路径。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监督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首次提出,在建设的同时也要强化法治监督体系的建设,整合监督力量,从而实现对法治监督的加强,从而提高整体效率。
法治监督体系所具备的严密性,在整个法治体系建设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环节之一,在促进和保障法治体系建设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1 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存在的问题1.1 建设过程中缺乏法治监督主体自觉意识法治监督具体实施者即为主体,通过行使监督权来对监督主体产生影响。
法院监督主体主要有党员、国务院议员及人民群众等。
这些主体地位有着差异,因而主体意识也有不同。
从党员及公务员来看,责任意识及自觉意识即是监督意识,但往往对下属缺乏监督意识,造成上级监督往往滞后。
为避免被认为插手下级过多事务,上级对于下级的监督并不积极,甚至不对下级实施监督。
处于同一级别的监督,往往因为“家丑不外扬”的传统思想使得监督没有落到实处。
而下属监督上司,会因为存在畏惧心理,监督难以实现。
而民众实施的监督,监督意识主要表现为监督权意识。
当下,借助互联网等现代通信工具,多渠道地实现了民众监督举报途径,但整体看,这些监督方式利用率并不高。
由其是一些偏远地区,人们没有意识到自身具备的监督权,认为无权实施监督。
1.2 法治监督制度规范供给不足我国基本监督制度起步较早,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行政、司法及审计等监督方式,监督能够有效则需要看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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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总第221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9(Cumulatively,NO.221)一、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特征法律监督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管制。
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的法律监督主体。
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
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运用特定手段,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
在我国,法律监督可以界定为:特指人民检察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性。
也称授权的最高性。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授予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监督权是同行政权,审判权一样,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全部法律监督活动,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有效,正确统一地实施。
2.权威性。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授权,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法律监督权的实现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被监督者所作了的评价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是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国家其他权力,如审判权、行政权等滥用的有效保障。
3.强制性。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说服性的,也不是建议性的监督,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必然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
如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立案侦查、公诉对普通公民犯罪行为的追诉,对诉讼活动的违法予以纠正,以及对确有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等,有关机构和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4.专门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标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职,专责。
检察机关是在国家体制中不执行行政职能,也不直接实施刑事,而是实行专门的法律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5.独立性。
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法治原则的高度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原则,这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势法律依据。
法律监督权的独立性表现在:一是法律监督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法律监督权。
二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
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独立性是法律监督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无独立性的法律监督只能说是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监督。
二、加强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与配合、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与法律实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律监督是特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才能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
但监督法律实施办法是广泛的。
现在我国的监督体系有:法律监督、党的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当事人监督和内部制约监督等等。
各种监督体系之间既相互配合,既通力协作,又各司其职。
法律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具有主要的,根本的监督作用。
1.各种监督体系相互依赖。
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各监督体系之间,彼此自为条件,相辅相成。
每一监督体系都是与其他监督体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否则,就是残缺不全的。
另一方面,各监督体系的监督行为,往往互为因果,相互作用,为各监督体系之间相互依赖和密切协作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2.各种监督体系相互渗透。
在监督实践中,各种监督体系,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结合,彼此渗透,形成交叉错综的关系。
正是这种渗透关系的存在,才使各监督体系之间保持着内在的和谐与统一。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钟卫华(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从化510900)[摘要]我国宪法确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权。
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专门性、强制性、权威性、独立性等特点,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符合我国国情,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统一、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
[关键词]法律监督;法律制度;专门性863.各种监督体系相互补充。
每一监督体系的职能都是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
任何一个监督体系都不可能单独承担起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全部监督任务。
正因为如此,各个监督体系之间必须使监督职能都能相互补充,以发挥其监督方面的有效作用。
4.各种监督体系相互协调。
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使得他们必须具有相互协调的工作关系。
这种相互协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是互通情况,交换信息。
在监督实践中表明,一个监督实践中,要达到有效的监督目的,需要有其他监督系统的密切配合。
所以,各监督体系之间必须在工作中经常互通情况,交换信息资料,以便及时配合,达到最有效监督效果。
二是加强联系,共同研究。
在实施监督中,各监督系统往往会遇到一些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管辖不明的疑难问题和案件,这就是尤其需要各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加强联系,建立相应的机制,以便相互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共同研究所遇到的问题,统一各监督部门的认识和行动,协调工作。
三是综合监督,协同办案。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在,监督对象的行为是错综复杂的,依靠一两个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为是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的。
因此,各监督部门必须运用各目的监督手段实行综合监督,才能形成各种监督综合效应,因此,各有关监督部门可以在各司其职的前提下,联合办公,运用各自的监督手段进行协同办案。
三、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妥善处理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但《刑诉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
1.监督和制约的联系:监督也是一种制约,制衡、约束、刑事诉讼中监督与制约都能起到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失误的作用,以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
2.监督和制约的区别:一是制约与监督的表现形式不同,制约主要表现为一个程序结束向另一个程序转换时两个诉讼程序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它的方向主要是诉讼的结果。
而诉讼监督则不同,它存在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不仅包括对诉讼结果的监督,而且也包括对诉讼过程的监督。
二是制约与监督的行为走向不同,制约是双向的,但监督是单向的,不具有双向性的特征。
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以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监督指令形式进行,被监督部门应当执行。
对诉讼活动的制约是诉讼主体间复议、复核、退回程序等方式进行。
三是制约与监督的运作结果不同,互相制约关系随着诉讼程序的推移而自行得以解决。
以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监督,是以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而得以解决。
四、完善有特色的法律监制度近年来,在研究我国司法改革、检察改革及相关问题时,不少人喜欢直接引用“三权分立”的理论和制度模式来论述我国司法制度的特性,功能划分及重新建构的设想。
但这些理论往往忽视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严重偏离了客观实际,只是一些泛泛之说。
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与“三权分立”截然不同的政治体制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基石,是研究我国现行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前提和逻辑起点,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坐标原点。
法律监督理论是列宁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统一;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权、审判权分立,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的检察制度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的法律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个独立权能。
社会主义国家在组建政权的过程中,创建了最高权力下的行政,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三分制的现实模式,即在最高权力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将行政权,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分别赋予行政,审判和法律监督机关行使。
一方面,行政、审判、法律监督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同属被授权机关的行政、审判、法律监督机关相互独立,地位平等,在宪法框架内概括各自的职权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以此实现相互间的制约关系。
近代西方国家政体和分权模式是以“三权分立”学说作为理论根据,但在具体制度的构建和演变过程中,各国政体的具体表现模式和分权模式并不完全一致。
事实上,早在辛亥革命暑期,孙中山就认为西方的“本权分立”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结合中国固有的监察,考试制度将其改造为“五权宪法”。
现宪法对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合理的,符合分权制衡的原则,其权力当然为法律监督权。
这种法律监督权的特征,就是一种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项国家权力。
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是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法治精神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公益的客观要求,因而成为现代政权组织构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家权力总体上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它可以分为若干子系统,任何一个系统的管理,必须形成一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制约的关系,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的重要措施。
而“三权分立”模式在“三权”中无独立的监督权,以权力监督制度衡的理论来讲,我国独立的法律监督权比“三权分立”要先进和完善。
我国的检察权脱胎于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