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13]6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册登记:(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
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即: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兔年存栏1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家庭农场类型。
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五条家庭农场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六条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等自然资源,依靠家庭劳动力和家庭成员共同劳动,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在我国农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也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家庭农场的规模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一般来说,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应当在30亩以下,林地面积在50亩以下,牧草地面积在100亩以下,水面面积在10亩以下。
同时,家庭农场的规模还应当与家庭劳动力和家庭成员数量相适应,不能过大而无法有效管理,也不能过小而无法形成规模效益。
其次,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方式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家庭农场应当以自然资源和家庭成员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要素,依托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来进行生产经营。
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应当以种植、养殖、捕捞等农业生产方式为主,不得采用大规模机械化生产方式。
再次,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家庭农场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外包给他人或单位。
同时,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当地的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最后,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应当能够为家庭创造一定的经济收益,提高家庭的经济收入水平。
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还应当能够为当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做出一定的贡献。
总之,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既要考虑到家庭农场的规模和生产经营方式,也要考虑到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
只有符合一定的标准,家庭农场才能够得到认定,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认定家庭农场,推动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一般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
因为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注册登记条件(一)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三)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四)专业农场成员出资清单;(五)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成立专业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农经部门复审。
经复审通过的,报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农经部门认定其专业农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注册验资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
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注册时,还可享受目前实施的一应优惠政策,如“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零首付注册登记”等。
挑选注册类型一定要注意,如果注册个体工商户,则对注册资本没有门槛要求,不需要验资,但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就是说,一旦发生经营危机,家庭财产有可能抵偿债务。
而有限责任公司则要验资,以注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家庭财产不受牵连。
贷款及贷款方式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将从事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7月,中国农业银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单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提升到1000万元。
家庭农场的制度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的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管理,保障农场的稳定运作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
第三条家庭农场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生产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农场的管理制度包括农业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框架,明确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监督。
第二章农业生产管理第七条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管理应当按照种植、养殖等不同项目制定生产计划。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当根据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农作物种植;根据家庭条件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宜的畜禽养殖项目。
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农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家庭农场应当做好对农作物、畜禽的疾病防治工作,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应当合理安排农事活动,做好土壤肥力的管理,防治土壤退化。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核算,掌握生产经营状况。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当合理制定年度预算,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盲目投资。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险制度,防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对农场经济的影响。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做好人员的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应当设置激励机制,激励从业人员为农场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农民种植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农民种植家庭农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种植管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规模以自然村为单位,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等级划分,合理确定耕地面积,制定种植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家庭农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稳定。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种植计划,合理安排种植时间、农作物种类、施肥、灌溉等工作,确保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台账制度,记录农作物的生长情况、施肥情况、病虫害防治情况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种植技术水平,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农业科技知识,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第七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与周边农户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第八条家庭农场要做好农产品的包装、销售、运输等工作,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二章种植管理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根据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类型,合理选择适合的农作物种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种植。
第十条家庭农场应当按照农作物的生长特点和需求,合理选择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措施,确保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应当定期清理农田,及时除草、翻地,保持土壤的肥力和透气性,促进农作物的生长。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农药、化肥的使用,严格控制使用量和使用方法,杜绝药害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虫害的扩散。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要做好农产品的采摘、包装、保鲜等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加强劳动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家庭农场是指由家庭经营的小型农业生产单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规模。
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是认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般来说,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定的标准,通常在30亩以内。
同时,家庭农场的土地使用要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政策,合法合规。
二、生产经营方式。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是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家庭农场应当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生产力,依托家庭成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应当以农业生产为主,兼顾养殖、种植、加工等多种经营方式。
三、经营收入。
家庭农场的经营收入是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家庭农场的年经营收入一般不得超过一定的标准,通常在30万元以内。
同时,家庭农场的经营收入应当以农产品销售为主要来源,合法合规。
四、生产设施。
家庭农场的生产设施也是认定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家庭农场应当拥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如农田、温室大棚、养殖场等。
同时,生产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保证生产经营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五、环境保护。
家庭农场的环境保护工作也是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家庭农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田、水源、空气等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六、合法合规。
家庭农场的认定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合法合规,依法纳税,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总之,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农业政策和发展要求。
家庭农场应当在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家庭农场管理规定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第二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三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第五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第六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第七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第八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第九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和总结评比.第十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第十一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第十二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采取修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境.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第十八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家庭农场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收益情况.第二十条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要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等账簿,完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第二十二条家庭农场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努力开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第二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统一使用县级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账、表、据、簿,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第二十四条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第二十五条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作虚假记载.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第二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七条家庭农场应根据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制度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利用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其他农户增收.第三十一条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二条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完备基本信息,可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第三十三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第三十五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第三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第三十七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内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国家和省出台有关家庭农场发展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委经发〔2016〕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带动全省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省农委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制定创建标准,组织评审认定,做好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和相应扶持服务工作。
第二章创建标准和程序第四条参加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已经县级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规模。
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经营规模符合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二)有场所。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
(三)有设施。
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完善,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四)有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生产记录齐全、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食品生产,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有技能。
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参加过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或职业农民培训。
(六)有效益。
经济效益位居本地区同类家庭农场前列,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并积极带动农民增收。
第五条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二)县(市、区)家庭农场认定材料(三)土地流转合同(四)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五)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六)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证明材料(七)参加农业技能培训或职业农民培训证明材料(八)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及机械设备证明材料(九)其他证明材料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逐级上报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申报及认定程序(一)申报。
申报的家庭农场直接向所在地的乡镇农经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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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化大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农场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认定的家庭农场进行备案,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的土地应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具有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五条申请认定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植业家庭农场。
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应在2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设施农业的,经营面积应在10亩以上。
(二)养殖业家庭农场。
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应有固定的场舍,并具备一定规模。
从事生猪养殖的,存栏在300头以上;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存栏分别在50头以上;从事养羊的,存栏在200只以上;从事禽类养殖的,存栏在3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养殖水面在50亩以上;从事柞(桑)蚕养殖的,经营规模在5把剪子以上;从事养蜂的,经营规模在200群以上。
(三)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综合生产经营的,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
第六条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第七条申报认定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面承包合同);
(五)畜禽养殖者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水产养殖者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认定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者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复核。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予以备案,并颁发“家庭农场”资格证。
第九条家庭农场停办,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名录,收回家庭农场资格证书。
第十条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认定后的家庭农场,也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认定后的家庭农场,应当每年二月底前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报告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取消认定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因生产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收益情况及统计报表的;
(四)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协议的。
第十三条市(地)、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成员进行培训。
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采取县(市、区)申报,市(地)审核,省级认定的方式,每年认定一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带动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发展。
第十四条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