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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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9•【文号】农办财〔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财政厅(局):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是引领小农户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

近些年来,中央财政持续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在一些省份开展了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形成了农业生产托管等直接服务农户和农业生产的多种有效形式,对于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总结推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现制定以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机械化烘干等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工作推进中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小农户。

要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

要始终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农户发展的原则,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二是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

要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

要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发展、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在农村地区建立的农业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为基础,注重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种植和养殖模式,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的农业经营单位。

第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村经济增长,为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二)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种植基础设施和养殖场所;(三)按照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种植或养殖经济作物;(四)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具有良好的记录;(六)具备示范引领乡村发展的潜力和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采取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表》、经营场所租赁或使用合同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第八条完成审核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加强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质监测结果、产品质量抽检报告等。

第十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和账册,清晰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产品流向和销售情况,并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检查。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吉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区范围内的家庭农场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

每年5月份评定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并对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四条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参加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必须是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一)经本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二年以上,且生产基地在本区。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经营生产基本实行标准化作业,有生产记录,注重品牌培育,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合理设置会计账簿,有比较完整真实的财务收支记录,财务管理科学规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合同信息录入吉安市青原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且自申报之日起后续流转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第三章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六条认定标准: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符合“四有五化三效益”要求,即建设时“有规模、有标牌、有场所、有配套”,经营中实施“生产订单化、管理科学化、营销网络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同步提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现将《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2日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通过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等要求,经省农业农村厅择优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一码通”赋码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专业生产2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明确。

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二)规模适度。

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

1.种植业。

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棉花、油料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50亩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30亩以上。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农业部下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下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 业 部 下 发 关 于 促 进 家 庭 农 场 发 展 的指 导意 见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场 经 营 者 通 过 实 物 计 租 货 币 结 术 推 广 项 目。 引 导 和 鼓 励 各 类 农
中全会 、 中央农 村 工作会 议 精神 算 、 租 金 动 态调 整 、 土 地 经 营 权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组 织 开 展 面 向 家 和 中央 I 号文 件要 求 , 加 快 构建 人 股保 底分 红等 利益 分 配方式 , 庭农 场 的代耕代 种代 收 、 病 虫害 新 型农 业 经 营 体 系 , 2月 2 4 E l , 稳定 土地 流转 关 系 , 形 成 适 度 的 统 防统 治 、 肥料统配统施 作 等 十 主 体 。 有计 划地 开展 培训 。 要 完 善 相 关 个方 面提 出了指导 性 的意见 。 落 实 对 家 庭 农 场 的相 关 扶 政 策措施 , 鼓励 中高等学 校特 别 意见 提 出 , 探 索建 立 家庭 农 持 政策 。 各 级农业 部 门要将 家庭 是农业 职业 院校 毕业 生 、 新 型 农
部 门要 建立 家庭 农场 档案 , 县以 农场 稳定 经 营规模 、 改 善生 产条 农 场 经 营 者 纳 入 新 型 职 业 农 民 、
上 农 业 部 门 可 从 当地 实 际 出发 , 件、 提高技术水平 、 改进 经 营管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 “ 阳光工程 ” 等
农 场 的 基 本 特 征 、工 作 指 导 要 高标 准农 田建设 等 项 目资金 , 建 策 。 各 地要 加大 对家庭 农 场经 营 求、 管理服务制度 、 相关 扶 持 政 设 连 片成方 、旱 涝保 收 的农 田 , 者 的 培 训 力 度 ,确 立 培 训 目标 、 策 、 社 会 化 服 务 、人 才 支 撑 政 引 导 流 向 家 庭 农 场 等 新 型 经 营 丰 富培 训 内容 、增 强 培训 实效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县提升试点的通知-鲁农经字〔2021〕1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县提升试点的通知-鲁农经字〔2021〕1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县提升试点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县提升试点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经研究,现就开展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县提升试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全面夯实家庭农场整县提升发展基础,落实家庭农场名录制管理要求,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完成率在达到90%以上,名录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应用全面开展且成效好、数据质量高。

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机制健全,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全面建立。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运作管理规范、总体效益明显、财务制度初步完善,数量质量稳步提升,自身发展和带动周边小农户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家庭农场示范创建、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每年增幅10%以上。

探索通过引导建立县级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提升家庭农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水平。

依托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推动我省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打造齐鲁样板。

二、试点内容(一)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支持体系。

在现有支持政策基础上,出台配套完善措施,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

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才培育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以适应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需求。

探索家庭农场设施用地保障机制,确保家庭农场发展所需的仓储、冷链物流、晒场、农机库棚、农产品加工等设施用地能够基本满足。

(二)进一步加强家庭农场名录制管理。

农业部下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下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下发关于促进家庭
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 构建新 型农业 经营体 系 ,
农 业 部 2月 2 4 日下 发 了 关 于促 进 家
据悉 , 2 0 1 4年 , 国 家 将 进 一 步 加 大 强农 惠农 政 策 力 度 .在 稳 定 完善 强 化 现有 政 策 基 础 上 ,进 一 步健 全 三农
要 求 。各 地 要 积 极 开 展 示 范 家 庭 农 场
力 度 偏 弱 .国 内生 产 总 值增 速稳 中 略
降 ,预 计 一 季 度 G D P将 增 长 7 . 5 %左 右, 居 民消费价格将温和上涨 2 . 4 %左 右 .工业 生产者 价格 将下 跌 1 . 5 % 左
右。
范 带 动 能 力 较 强 ,具有 商 品农 产 品生
步加 大政 策 和 资 金 支 持 力 度 。解 决
好 三农 问题 , 推 进农 业 现 代 化 。
园圃
报告预计国内一季度G D P 增长7 . 5 %左右
国家信息 中心 1 0 日在 中 国证 券
报 独 家 发 布 报告 。报 告 指 出 , 从“ 三 驾 马 车 ”运 行 情 况 看 .在 制 造 业 投 资 放 8 . 1 %左 右 , 进 口将 增 长 8 . 5 %左 右 。 综 合 分 析 ,由 于 前期 财政 货 币 政 策 支 持
相应 市场 主体 资 格 。
2-
行、 监纵 横
L | V E s 丁 o c K A N D P 0 U L T R Y| N D U S T RY N O 2 9 9
目圈
据 悉 ,这 次修 订 ,加 大 了惩 罚 力 度, 赢 得 了相 关 部 门 的一 致 认 可 。 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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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经[2016]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6]6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加强工作指导
地方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

尚未出台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的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和贵州等省份,要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工作指导。

各省(区、市)要指导县级以
上农业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在2016年年底前做到涉农县(区、市)全面覆盖。

二、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名录,是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依据,是提升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增强扶持政策针对性的基础。

按照2016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关于“抓紧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信息系统”的要求,我部将在今年建立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逐步实现数据直接采集、动态更新。

为筹建好系统,现对2015年年底前已在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信息进行采集。

(一)采集对象:2015年底各地通过农经统计上报的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2015年各省份预报数附后,如有变更请以最新数据为准)。

(二)采集内容:家庭农场名录信息主要包括家庭农场所在地、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经营土地和品种信息等。

(三)采集方式:使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系统的省(区、市),可直接组织县(区、市)在系统的“村数据导入”菜单下“家庭农场名录导入”位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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