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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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

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

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

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备。
申请材料
申请肥料生产许可证需要 提交多种材料,如企业营 业执照副本、生产设备的 技术资料、现场照片和工 艺流程图、计量设备检定 合格证明和检验设施齐全 的证明、生产质量管理控 制制度文本、独立第三方 质量检测报告和生产投资 证明,包括注册资金和固 定资产等证明。
● 03
第3章 肥料生产许可证的管 理
注销流程
企业停止生产 主动申请注销许可证 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等待审批结果
续期流程
许可证到期前90天内 向质检部门申请续期 提交续期申请材料 缴纳续期费用 等待审批结果
● 04
第4章 肥料生产许可证带来 的影响
正面影响
保障农产品质 量与安全
肥料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将有效保障 农产品的质量和安 全,保障消费者的
肥料生产许可证的目 的
01 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肥料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核心目的
02 管理肥料行业
促进肥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03 防止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的发生
保障消费者权益
肥料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依据
《农用化肥生 产许可证办法》
农肥字〔2006〕 38号
《化肥生产许 可证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质检 总局2006年6月15
象。
人员和控制措 施
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严格的品质控制措
施。
申请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生产设备的技术资 料、现场照片和工 艺流程图,计量设 备检定合格证明和 检验设施齐全的证 明,生产质量管理 控制制度文本,独 立第三方质量检测 报告,生产投资证
生产设备
符合相关标准和法 规要求,具有符合 行业标准的生产设
肥料生产许可证分 为哪几种,有效期
是多长时间
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的 主要内容

微生物肥料行业相关政策

微生物肥料行业相关政策

微生物肥料行业相关政策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微生物肥料作为一种绿色、环
保的有机肥料,已经成为了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与微生
物肥料行业相关的政策:
1.《农业部关于支持小农户生产经营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
明确提出要支持小农户使用绿色有机肥料,鼓励农民采用微生物肥料、有机复合微生物菌剂等生产方法。

2.《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有机肥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有机肥料的科研攻关和市场推广,推动微生物
肥料的深入应用。

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
导意见强调要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将微生物肥料的生产、销售和应
用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范围。

4.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鼓
励推广绿色有机肥料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提出要大力推广绿色
有机肥料,提高微生物肥料的使用率和效益,促进有机肥料产业的健
康发展。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该
意见强调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质量。

微生物肥料的生产、销售和应用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土十条

土十条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被称为"土十条",从十个方面提出了达到上述目标的"硬任务":--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并建立每10年开展一次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等行业。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划为三个类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明确管理要求,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严控工矿污染,控制农业污染,减少生活污染。

--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监督目标任务落实,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

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

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NY/XZSP TG 302.57-2015)1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审批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办事条件4.1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16•【文号】•【施行日期】199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废止<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7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1993年12月16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厅(局):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制止近几年来市场上经常发生的经销假冒伪劣肥料、农药、种子等行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肥料、农药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把好核准登记关。

凡从事商品性肥料(含叶面肥、拌种肥、土壤调理剂,微生物肥料,有机、生物肥料等,下同)、农药(含杀虫、杀菌、除草、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卫生杀虫剂等,下同)经营或直供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项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申请从事种子经营的,须按《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再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企业年检,对现有经营肥料、农药、种子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

对已获准经营肥料、农药、种子的单位,各市(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逐级核报,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进行重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肥料登记制度30年

肥料登记制度30年

孙立新 中华合作时报社编委、中国农资传媒执行总编辑
➢ 对于企业尤其是掺混肥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 ➢ 在掺混肥从最初的草莽起步到如今成熟发展的20多年的历程中,中华合作时报
社•中国农资传媒发挥了行业的见证者、参与者、推动者的作用。 ➢ 从2005年起,中华合作时报社陆续联合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 其他仍然纳入肥料登记许可的产品,如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等, 主要在于这些产品中存在一些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比如部分产品作用机制不 完全清晰,部分产品对土壤、农作物、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甚至人体 健康具有潜在的影响,部分产品对社会安全有潜在风险等。
田有国 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肥料质量监测处处长
➢ 在此也呼吁企业及企业家加强自律,建设自己的诚信品牌,适应诚信社会的要 求,努力提升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市场推广能力和为农服务水平,提高自身的 竞争力,以真正实现政策出台的初衷,共同推进肥料产业的健康发展。
商照聪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常务副主任
➢ 中国肥料行业经过几十年积累,产业发展的成熟度已有效提高,企业生产技术 水平迅速提升,产品质量更加稳定、标准体系日渐完善,包装标识更加规范, 市场监管能力逐步提升,市场造假相对减少,再加上有《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和《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两项强标的兜底保障,肥料登记制度改 革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已得到满足。
孟杰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掺混肥料分会秘书长
➢ 协会针对该问题积极开展行业调研,并向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等有 关部门和机构就基层配肥服务许可等问题提供反馈意见,指出此前政策文件中 明确的“年配肥服务能力在2万吨以下或每小时2.8吨以下的基层小型智能化配 肥服务网点,不纳入肥料登记和生产许可范畴”,应予以延续。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2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2012年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在各单位自查、省级组织评查的基础上,各省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17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审,评选出44卷案卷为2012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

从评查情况看,各级农业部门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特别是一些过去未获评过优秀案卷的省份经过不懈努力有了长足进步。

但同时,仍有个别省份差距依然较大,亟待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需要改正的问题今年上报参评案卷虽然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每卷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部分案卷甚至还存在严重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对饲料的查封扣押决定本应由饲料管理部门作出,但查封扣押决定书却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抽样取证凭证加盖执法机构印章与现行规定不符。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

没有正确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主体,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或将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混同其他组织。

未准确区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等称谓之间的异同,错误适用相关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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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
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
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
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二)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
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
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
22个省(区)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肥料生产企业
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抽查任务承担单位随机抽取确定。其中,
每省(区)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4家,每家
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每省(区)抽查当地有代表性
的农资市场2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复合肥
料)或掺混肥料样品、2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
2

(三)任务分工。此次抽查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
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农业部
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
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
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
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
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等8家质检机构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
二、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
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
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
确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样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
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
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
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
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
经被抽检单位确认。同时,要查验其自检记录,在抽样单上
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
(二)市场抽样。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
取,要有肥料登记证,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
3

要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
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查任务承担
单位应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产品
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
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
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
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
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
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
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
填好的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
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
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
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
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
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
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4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钙、镁、铜、铁、
锰、锌、硼、钼、硫、氯、钠、pH值、水不溶物、水分、
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 内容和
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
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
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
查结果。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
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
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
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
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
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我部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
五、时间安排
5

5月20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6月25日前完成样
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并
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为实施随机抽查创造有利条件,积
极配合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做好工作。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
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
应及时查处。对涉及跨省的产品,要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
地省级农业部门协查,同时报告农业部种植业司。涉及案件
协查的,还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
关栏目进行报告。
(二)抽查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
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抽查任务保质保
量完成。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
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
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备案。各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报送样
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开展、
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标签标识和追溯体系建立等情况。
(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
参加,抽样人员应随机抽取确定。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
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
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
6

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
不得有接受送礼和宴请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
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
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
开展本省(区、市)肥料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确保农民用肥质量。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
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
检验测试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联系人:郑磊,电话:
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

附件:肥料监督抽查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3月 日
7

附件
肥料监督抽查安排

序号 承担抽查任务单位 抽查省(区) 抽查肥料生产企业(个) 抽查农资
市场(个)

1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 山西、陕西、甘肃 12 6

2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福建、广东、广西 12 6
3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江苏、浙江、江西 12 6
4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四川、贵州、云南 12 6
5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河北、内蒙古、湖北 12 6
6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湖南 4 2
7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安徽、山东、河南 12 6
8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辽宁、吉林、黑龙江 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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