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部属有关单位12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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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农办市[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农办市〔2012〕2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相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我部决定于10月下旬在江苏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应用模式,认真分析农业农村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准确把握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推进举措,推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

二、会议内容会议将采取典型交流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期一天半。

(一)典型交流。

会议将安排6个省级农业部门交流工作经验,侧重选择在农业农村信息化总体推进、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物联网应用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单位。

(二)现场考察。

会议将组织参观首批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无锡市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三)认定示范基地。

会议将认定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示范基地,以鼓励近年来积极投身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并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的有关地区和机构。

(四)专题研讨。

会议将分别以农业物联网应用、农业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追溯和“三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主题举办专题研讨,组织有关部委、专家、企业和部分农业部门介绍发展形势、推进策略和工作经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和培训班的通知-农办办[2014]4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和培训班的通知-农办办[2014]4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和培训班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和培训班的通知(农办办[2014]43号)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199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来,我部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没有发生到中央明令禁止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举办论坛和培训班的现象。

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部机关和部属各单位会议数量、会议经费均大幅下降,会议管理进一步规范。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次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2014〕50号),严禁党政机关到21个风景名胜区开会。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单位”)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举办论坛或培训班。

禁止召开会议、举办论坛或培训班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二、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在京单位召开无现场参观、考察、调研的会议,原则上在京内召开。

确需在京外召开的,应在编报年度计划时详细说明理由;因故确需将在京内召开的会议调整为京外召开的,须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部常务会议审议。

确需召开暂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除应急、救灾、外事活动外,不得到京外召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农办财[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6]69号部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贯彻《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对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作出了全面部署,是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学习贯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体系的重要性,做好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凝聚共识,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

二、明确职责责任各单位要明确所办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督促所办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各单位要按《意见》的要求,在与所办企业负责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处理标准等具体要求。

三、建立健全制度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所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10]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农业部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部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土地和房产作为特殊资产,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A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农业部财务司是负责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部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五)负责部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六)督促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七)组织实施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B(八)组织、指导部系统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九)负责部系统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十)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10•【文号】农人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局、委),黑龙江、海南、广东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针对4月28日在胶济铁路发生的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事故,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结合农业行业实际,现就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农业农村经济工作全局,责任十分重大。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从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密的部署,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深入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按照《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明字 [2008]2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函》(农办人[2008]3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农垦等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人[2008]32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2•【文号】农办人[2011]03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人【2011】032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现制定《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属各单位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工人及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代管或委托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管理。

第四条干部退(离)休后,其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单位)保管。

第五条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同级文书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六条干部出国(境)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第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三章收集归档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履行移交手续。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_1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_1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3月1日财综〔2001〕10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调整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调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质技监局计函〔2000〕93号)提出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的规定,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为此,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艺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及相关安全附件生产(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收费从原劳动部门划出,调整纳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

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标准和范围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87号),以及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运索道运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客运索道运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鉴定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收取审查检验费;对使用中的客运索道、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收取定期检验费。

国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国机关事务系统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活动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国机关事务系统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活动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国机关事务系统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05•【文号】国管办综〔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国机关事务系统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活动的通知国管办综〔2024〕142号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体现对先进模范的关心关爱,进一步宣传和弘扬机关事务系统先进模范的精神风范,提高广大机关事务工作者的荣誉感、使命感,推动全系统见贤思齐、崇尚先进、争做先锋,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决定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开展2024年全国机关事务系统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休假疗养是党和国家关心关爱先进模范的制度性安排,是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活动。

本次休假疗养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利用河北省秦皇岛市的疗养资源、红色教育资源、生态文化资源等,坚持休假疗养与学习教育相结合,组织文体康养活动,参观李大钊纪念馆、山海关、河北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进行休假疗养和党性锻炼,接受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历史文化教育。

通过休假疗养,引导先进模范和广大机关事务工作者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为人民的初心宗旨,深刻体会党和国家的关心关爱,不断增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进一步立足本职、团结奋斗,为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参加人员一是“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

二是部分全国机关事务系统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代表(2019年至今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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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部属有关单位12处锅炉改造项目立项(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计[2017]6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部属有关单位12处锅炉改造项目立项(设
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通知
(农办计〔2017〕62号)
机关服务局、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展览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为配合做好在京单位清煤降氮工作,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我部有关直属单位12处锅炉改造项目,其中机关服务局5处,包括西四砖塔胡同56号院、头发胡同23号院、金宝街67号、密云绿化基地、复兴路61号;中国农业科学院5处,包括圆明园西路2号院、双榆树东里29号、香山北沟1号、杨镇沙岭试验基地、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南口镇;全国农业展览馆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各1处。

现将项目设计方案(立项)和投资概算批复文件(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清煤降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文件,制定详细周密的建设进度计划,推动完成各项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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