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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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作的直属机构。

⼀、职能调整(⼀)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政⽤房的基建投资、公务⽤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的职能,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将有关部门分散建设中央国家机关部级⼲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的⼯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和管理。

(三)按住房制度改⾰的精神,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经费。

(四)增加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五)将局机关房屋基建修缮⼯程的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作,交给直属企事业单位。

(六)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的组织实施⼯作,建⽴⾃主经营、⾃负盈亏、⾃我约束、⾃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标。

⼆、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作的⽅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住房补贴经费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会计事务⼯作;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政⽤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部级⼲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地使⽤权的管理⼯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地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

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

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区别是:管理费用中的福利费是可以列此项区别在于企业是否愿意支付;在薪酬范畴里面的所有权理论在员工,但是最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同的所属科目不同;是对福利费的不同的理解,但最终的受益者相同。

▲一、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一)管理费用中的福利费是可以列此项区别在于企业是否愿意支付,但未必给员工发放,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必须支付给员工的福利。

(二)在薪酬范畴里面的所有权理论在员工,但是最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同的所属科目不同。

管理费用里面的福利费则不同,由公司统一支配,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公司。

(三)是对福利费的不同的理解,但最终的受益者相同。

▲二、福利费来自哪里?福利费来自职工的薪金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这部分福利费准予税前扣除。

事业单位职工福利支出来自福利基金,而福利基金则从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中提取。

2012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这部分钱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有部分福利费用于工作人员、职工的福利。

1998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福利费被定格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中的2.5%。

职工享受到的工会所发放福利,则来自工会经费,这一费用包括:工会会员每年上缴的会员费和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经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2.03.31•【文号】人薪发[92]5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人薪发(92)5号)为缓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偏低的状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3月起,适当提高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

根据人薪发〔1992〕4号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范围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部门和单位,目前奖励工资(奖金)标准低于全年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可以提高到三个月基本工资;全年奖励工资(奖金)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这次不再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

二、奖励工资(奖金)的具体标准为有利于今后的工资制度改革,这次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要改变过去平均发放的办法,将奖金与本人的责任大小和实际工作挂起钩来,按担任职务适当拉开差距。

新增发奖励工资(奖金)的月标准为:部长55元、副部长47元、司长40元、副司长35元、处长30元、副处长26元、科长22元、副科长19元、科办员和工人16元。

三、奖励工资(奖金)的经费来源这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增加的经费,仍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由财政开支的,首先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节余中开支;经费结余不足需要增加开支的,可从年度预算中调剂,调剂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帮助解决。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席,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社会福利 职工福利

社会福利  职工福利

社会福利职工福利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能够给人们生活提供某种方便或带来某种实惠的措施、政策或制度。

社会福利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由国家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人民为对象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如,教育、科学、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性设施。

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一般为群众提供免费的或低费的服务。

在免费提供服务时,这些设施的维持和发展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

在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时,则由消费者负担一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国家负担。

第二,以某些人员为对象的特别的、专门性的社会福利事业。

主要包括民政部门为残废者、孤儿、生活无依靠的老人等具有特殊需要而又无力自理的人举办的福利院、教养院、敬老院等。

以及由于突然性的传染病或其他灾害由政府拨付的救助款项也属于这一事业。

第三,主要由国家为照顾一定地区或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对部分必要生活资料的需要所采取的福利性补贴措施。

如对寒冷地区冬季取暖补贴,对住公房的居民给予房租补贴等等。

这些福利性补贴措施随着生产的发展、条件的改变,会有所增加、减少或取消。

职工福利职工福利是指由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方便和改善职工生活,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保证职工正常生活,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

职工福利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社会福利的一般特点,但又区别于社会福利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在职职工;它的任务主要是为了满足职工的共同需要或特殊需要;它同直接生产过程有密切联系,但主要在职工的生活领域里发生作用;它主要是通过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发生的困难,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来保证职工正常和有效地进行劳动。

职工福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①前提条件不同。

社会保险的享受是以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条件,职工福利的享受是以劳动为前提条件;②享受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职工福利的目的是在劳动者获得日常劳动报酬的基础上,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进而满足职工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中的发展和享受需要;③管理方法上不同。

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96)

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96)

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9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1.06•【文号】财文字[1996]2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一月六日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等│火│轮│飞│其他│住宿费限额标准(元)级项目││││交通├──┬──────标│车│船│机│工具│一般│深圳、珠海、职务准│││││地区│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软│一│一│按││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席│等│等│实│100 │140人员│车│舱│舱│报││││位│位│销││─────────────────┼─┼─┼─┼──┼──┼──────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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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人发[1998]106号
颁布日期:1998-12-23执行日期:1999-01-0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当解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偏低问题,经研究,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标准进行调整,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全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

以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调整。

根据上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劳人险[1986]12号)同时废止。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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