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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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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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日期:2008-06-24]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7.25•【文号】[94]财外字第412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外事活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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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日期:2008—06-24]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国家抚恤金发放标准2017年

国家抚恤金发放标准2017年

国家抚恤金发放标准2017年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抚恤金发放标准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0.30•【文号】财外字[1995]365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65号)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钩鱼杆除外)购置费;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外字[1995]365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5.10.30【实施日期】1994.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65号)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钩鱼杆除外)购置费;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
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财行[2002]4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4.03
【实施日期】2002.04.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
(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行[2002]44号2002年4月3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财行[2001]41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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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是多少?

我国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是多少?

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是多少?导读:自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在我国,抚恤金的发放,主要针对的是国家企事业单位等职工,在其死亡之后,会对家属进行一定的死亡抚恤金赔偿。

那么,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标准与计发办法是什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随一起来看看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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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5]100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08.24
【实施日期】199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人薪发[1995]100号)
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1994年7月1日起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的确定
(一)行政人员。

按本人的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国外行政职务对应关系见附表一),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二)。

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级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凡按低于国内所任行政职务外派的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级别按本人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其工资档次可直接进入本工资级别的最高档。

(二)专业技术人员。

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见附表三)。

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相同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工勤人员。

有技术等级的工人按本人技术等级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技术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四),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执行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五)。

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一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无技术等级的工人按工作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相应的工资档次(分别见附表四、附表五)。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达到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年限期满的下个月起兑现工资。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年限,从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当月起计算。

具体的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一)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工资级别为三至四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4年,进行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3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五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每满3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六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3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八至十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工勤人员。

工资级别为一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满3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二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或在本岗位工作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其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各派出单位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中未另行规定的工资问题,参照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94]财外字第35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人薪发[1994]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司长按国务院部委副司长确定工资级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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