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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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探亲假等假期以及相关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关于年休假、探亲假等假期以及相关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1年4月8日附录:职工探亲路费补贴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往返的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但须凭有效票据报销。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城市间交通费管理(一)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等。

当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一般应乘坐规定等级内费用相对较低的交通工具。

(二)任务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司局以上领导批准后,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三)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动车组参照乘坐软席火车规定执行。

其中,司局级以上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一等座;处级以下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二等座。

(四)乘坐汽车出差,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尽量选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能耗和经费开支。

二、住宿费管理(一)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1.出差地无定点饭店的;2.出差地定点饭店无空房的;3.由接待单位安排在本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并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的;4.其他特殊情况。

(二)饭店住宿收费标准低于每间房每天150元时,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可一人住一房间。

三、市内因公外出费用管理(一)在北京市区工作的人员因公到远郊区县、远郊区县的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区或其他远郊区县,比照出差报销两地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或报销伙食补助费、发放公杂费。

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制度,并由有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公杂费;未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制度的,或未使用免费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北京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规定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规定

财政部关于职⼯探亲路费规定第⼀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职⼯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乘⽕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四⼗⼋⼩时以上的,可反硬席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仓位(或⽐统仓⾼⼀级仓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交通⼯具的,凭据按实⽀报销,其他民⽤交通⼯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应由职⼯⾃理,不予报销。

五、职⼯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部分由职⼯⾃理。

第三条:职⼯探亲返往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次,可凭据报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理。

职⼯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交通⼯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交通⼯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其往宿费凭据报销。

职⼯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道路受阻,洪⽔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标准⼯资百分之三⼗以内的,由职⼯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探亲期间的伙⾷费、⾏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均由职⼯⾃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省辖市范围内统⼀执⾏,并报财政部备案,⾃治区的职⼯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起执⾏。

过去有关职⼯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规定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规定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反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仓位(或比统仓高一级仓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返往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其往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省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探亲路费报销管理规定(3篇)

探亲路费报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探亲路费报销工作,合理控制经费支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条探亲路费报销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报销条件第四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探亲路费报销:1. 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分开居住,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2. 职工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批准,需要到外地探亲;3. 职工因家庭特殊原因,经单位批准,需要到外地探亲。

第五条职工申请探亲路费报销,应提供以下材料:1. 探亲假申请表;2. 车票、船票、机票等交通票据;3. 住宿费发票;4. 与探亲相关的其他费用票据;5. 单位出具的探亲证明。

第三章报销标准第六条探亲路费报销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车票: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报销,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探亲路费标准;2. 船票、机票: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报销,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探亲路费标准;3. 住宿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探亲住宿费标准报销,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XXX元;4. 其他费用:包括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探亲补助标准报销。

第四章报销程序第七条职工申请探亲路费报销,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职工填写《探亲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人力资源部;2. 人力资源部审核职工提供的报销材料,确认符合报销条件;3. 职工将报销材料提交财务部;4. 财务部审核报销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5. 职工领取报销款项。

第五章报销管理第八条职工应如实填写报销单据,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职工应妥善保管报销票据,不得遗失或损坏。

第十条财务部应定期对探亲路费报销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报销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职工,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公务员探亲假规定是什么

2022公务员探亲假规定是什么

2022公务员探亲假规定是什么公务员探亲假规定是: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次,30天;未婚员⼯探望⽗母,每年给假⼀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次,45天;已婚员⼯探望⽗母,每4年给假⼀次,20天;凡实⾏休假制度的职⼯,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其探亲假的天数。

⼀、公务员规定是什么?公务员探亲假规定是:(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次,30天。

(2)未婚员⼯探望⽗母,每年给假⼀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次,45天。

(3)已婚员⼯探望⽗母,每4年给假⼀次,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与配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在内。

(4)凡实⾏休假制度的职⼯(例如学校的教职⼯),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其探亲假的天数。

⼆、其他相关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的标准发给⼯资。

第6条规定,职⼯探望配偶和未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本⼈⽉标准⼯资30%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是否有探亲假,国家⽆规定。

因此,这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的标准⼯资发给⼯资。

第6条规定,职⼯探望配偶和未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本⼈⽉标准⼯资30%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是否有探亲假,国家⽆规定。

因此,这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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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探亲路费
报销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85]国管财字第001号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5.01.05
【实施日期】1985.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85)国管财字第001号 1985年1月5日)

根据财政部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中央
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探亲路费管理,简化报销手续,方便享受探亲待遇的工
作人员,有利工作,拟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探亲路费实行包干管理。经征得财政
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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