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做好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做好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苏商建函〔2018〕547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做好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苏商建函〔2018〕547号各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部署。
近日,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做好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8〕502号),现转发给你们, 并就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产销对接工作。
做好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是商务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该项工作作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推动。
二、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全面抓好平台建设、机制构建、骨干网络建设、电商新业态培育、信息监测分析、贫困地区帮扶、环境优化等工作落实。
要与农业、供销、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共同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
要找准工作抓手,积极组织农产品流通企业参加全国农商互联对接大会、长三角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洽谈会等产销对接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情况组织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
要注重整合产销对接资源,积极帮扶贫困地区发展优势农产品产业。
三、按时总结上报工作情况。
及时总结产销对接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积极复制推广,并从今年11月中旬上报本年度情况起,每年分别上报上半年和全年产销对接工作进展情况、成效、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附件:商务部关于做好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商务厅2018年8月31日。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商建发[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积极推进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以下简称“农超对接”),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2009年在你省(市)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内容《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下发后,各地积极探索。
从各地实践看,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到超市的直接流通方式,是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的有效手段,是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的根本途径,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质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制、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通知所称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是指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市)的区域内,当年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
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等八部门关

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商务农业多种经营【发文字号】冀农市发[2016]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邮政管理局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16.01.06【实施日期】2016.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邮政管理局、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共青团河北省委、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冀农市发〔2016〕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发改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邮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团委、妇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以及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工作部署,发挥农业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把农业电子商务打造成为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河北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共青团河北省委、省妇联制定了《河北省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邮政管理局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共青团河北省委河北省妇女联合会2016年1月6日河北省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以及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2019全国农商互联暨精准扶贫产销对接大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2019全国农商互联暨精准扶贫产销对接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内商建字〔2019〕619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2019全国农商互联暨精准扶贫产销对接大会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农商互联工作,促进农畜产品流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深入、精准对接,巩固上联生产、下联浪费,利益紧密联结、产销密切衔接、长期稳定的新型农商关系,构建符合新时代流通需求的农畜产品供应链体系,提升农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
根据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关于请组织2019年全国农商互联暨精准扶贫产销对接大会的函》(商流促函〔2019〕60号)要求,我厅将组织31个国家级贫困旗县参加消费扶贫展;组织20家农畜产品流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综合技术服务展、特色农产品展和全国综合展;组织大型采购商参会。
请各盟市商务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参展、参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展会时间、地点展会时间:10月17日至19日。
展会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国际会展中心二、组织参展、参会报名(一)各盟市组织国家级贫困旗县1家企业和非国家级贫困旗县企业1-2家参加本次展会;(二)各盟市参展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请务必于9月20日前反馈我厅,我厅确认后,参展企业自行上网报名;(三)参展企业和采购商须在9月30日前在线报名,全国农商互联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填报报名信息详见附件2,报名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四)各盟市参展企业、采购商、参会人员汇总情况,请于9月30日前反馈我厅。
三、参展费用(一)为突出扶贫作用,大会组委会为国家级贫困旗县参展企业提供免费标准展位,并提供特装搭建服务;消费扶贫展区特装由自治区商务厅统一搭建,并承担费用;(二)非国家级贫困旗县企业参展,标准展位费由自治区商务厅承担;(三)参展企业交通、食宿费自理;大型采购商的交通费自理,食宿费经大会组委会审核同意后免费提供3天2晚。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商办财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把各地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更好支持应对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贸领域予以倾斜,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在深耕细作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引导加大信贷保险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
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中小外贸企业,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倾斜。
二是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推进边合区、跨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
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创新企业服务方式。
三是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优化国内产业布局。
二、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大支持促进国内消费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2020全国农商互联暨精准扶贫产销对接大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2020全国农商互联暨精准扶贫产销对接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内商建字〔2020〕381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2020全国农商互联暨精准扶贫产销对接大会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农商互联完善农畜产品供应链工作,促进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深入、精准的对接,拓宽我区名特优产品的销售渠道,聚焦贫困地区培育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建立完善农产品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推动农产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助力消费升级和民生保障。
根据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关于请组织2020年全国农商互联暨精准扶贫产销对接大会的函》(商流促函〔2020〕33号)要求,我厅将组织供应商和采购商参展、参会。
请各盟市商务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展会时间、地点展会时间:10月23日至25日展会地点:江苏南京白马农业国际博览中心二、参展、参会报名(一)各盟市组织本盟市已脱贫国家级贫困旗县且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企业1家和农商互联供应链试点企业、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备企业、供应链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相关企业以及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3-4家,参加本次展会。
(二)各盟市参展企业汇总表(详见附件1)请于8月25日前反馈我厅,我厅确认后,参展企业自行上网报名。
(三)采购商和已确认的参展企业均需在9月15日前通过“全国农商互联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或“全国农商互联暨产销对接大会”微信公众号报名填报信息(详见附件2),同时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组织。
(四)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采购商、参展企业等参会人员汇总表,请于9月30日前反馈我厅。
政策农商互联,联什么?怎么连?

政策农商互联,联什么?怎么连?农村改革迎重大制度创新: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开展“农商互联”工作,推动电商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合作,培育优秀农产品供应商及电商队伍,以线下产品和物流资源为基础的一体化农产品供应链,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
二、重点任务(1)联产品鼓励电商企业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等形式,不断提高农产品线上销售比例,促进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补齐电商供应链前端短板,打造品牌农产品供应商队伍,开辟农产品销售新渠道。
(2)联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产地集配中心、田头市场、冷库、冷藏车辆和加工配送中心的储藏、物流和冷链等基础设施,提高存量设施设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降低物流配送成本。
(3)联数据探索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大数据”体系,加快数据整合共享和有序开放。
实现精准种植,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
(4)联市场鼓励农产品电商企业与经营生鲜农产品的连锁超市、零售菜店等传统线下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发挥线上线下企业各自优势,开展生鲜冷链“宅配”、B2B食材配送、跨境电商等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实现“触网”转型。
三、参与要求参与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推荐的产品应具有注册商标,列入“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等范围。
农产品电商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应具有农产品电商运营经验,并承诺按照商务部和农业部要求,定期报送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销售数据和资料。
四、组织实施(1)建设平台商务部建立“农商互联”地理信息平台,形成优质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地理信息库,建立平台数据共享机制,并适时向社会开放“农商互联”和农产品促销等信息平台,供行业内企业查询使用。
(2)推荐企业各省级商务、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推荐本地优秀企业在“农商互联”地理信息平台上填报信息,并对报送企业进行审核把关。
(3)组织对接各省级商务、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商互联”参与企业的相关需求,积极组织各类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对接洽谈、推介说明、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推进“农商互联”工作全面开展。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5.10•【文号】财办建〔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保障市场供应,助力乡村振兴,促进消费升级,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财政部、商务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畅通国内大循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遵循“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工作思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实施主体开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着力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强化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机制,加快建设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重点抓住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干线冷链物流,补齐农产品流通设施短板,打通农产品流通“大动脉”;完善产区“最初一公里”初加工设施设备,提升农贸市场、菜市场“最后一公里”惠民功能,畅通农产品流通“微循环”。
(二)工作目标。
通过2年时间,加快形成农商联系更为紧密、产销衔接更为畅通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具体绩效指标如下:1.推进农产品市场尤其是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提升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地市级覆盖率。
2.加快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提高本地区农产品冷链流通率。
3.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络,提升农产品零售网点覆盖率。
4.加强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增强农产品产地预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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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商务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9
【实施日期】201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
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
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
见》(国发〔2015〕4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资源全面对接和深度
融合,促进农产品流通方式变革,商务部、农业部决定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着力加强农产品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资源聚集、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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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互补、创新驱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产品电商在营销推广、信息集成、资源管理等
方面的优势,开展“农商互联”工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及
农产品冷链物流资源向优势电商企业集聚,全面提升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标准化、集
约化水平,建立安全环保、高效便捷、规范有序、数据共享的农产品流通新渠道。
(二)工作目标。
开展“农商互联”工作,推动电商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合
作,培育优秀农产品供应商及电商队伍,打造以电商企业为纽带,以消费需求为导向,
以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线下产品和物流资源为基础的一体化农产
品供应链,探索“互联网+农产品流通”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
通成本,进一步发挥流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提高农产品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