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学期期末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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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2012春学期期末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07

第一条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学生证及其它考试证件进入考场。

第二条无故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要求提前交卷的考生经监考老师检查试卷、草稿纸齐全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条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考试证件放在桌面的左上角。考试中可随身携带必需的文具及计算工具,但不得携带文曲星、商务通、BP机、手机等信息存储或通信工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及纸张。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若学生误将禁带物品带入考场,必须在考试前按监考老师要求集中存放于指定地点。已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须关闭。

第四条考试过程中学生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草稿纸,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放在与相邻考生之间或易被他人看到的位置。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卷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五条考试过程中除试卷模糊不清需要询问外,考生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试卷进行任何解释。

第六条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七条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考生必须按时交卷并立即离开考场,或根据监考老师要求将试卷文字面朝内对折后放在桌面上,然后离开考场。不得拖延交卷时间或继续答卷,不得相互讲话。交卷后不得在考场滞留,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试卷内容,更不得暗示或提示其他考生。

二、考试违纪

第八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与他人谈话;

6.将寻呼机、手持电话等无线通讯工具或文曲星等带入考场,不按要求关机或放置在指定位置者;

7.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学生仍执意答卷;

8.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者。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参与团伙作弊;

5.在考场使用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等禁带工具者。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已有;

3.组织团伙作弊。

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当指出并做好记录,同时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考试结束后,立即将学生用于作弊的纸条等、学生本人检查、监考记录报告送站点学校教务处。站点学校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将全部材料报远程教育学院,由远程教育学院发考情通报,同时给予学生相应校纪处分。

四、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违纪”字样,列入其业务档案。考试作弊、违纪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生违纪、作弊情况在全院通报。

第十三条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凡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本规定远程教育学院授权教案部、站点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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