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外单位进入东莞供电局电力生产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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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供电企业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营 业执 照 、承 装 电力 设施 许可证 、建 筑企业 资质 证
书 、安全 生产 许可证 、组 织机 构代码 证书等 ,缺 少
相 关资质 证 书或证 书过期 的单位 均不 能进入 该部 门 工作 。该 部 门与承 包 商签 订安 全协 议 的有 效期 为 1 年 ,且 每年 只签 1 次 ,这就 可能 出现承 包商在 签订 安全协 议 时提交 的安全 资质 是合法 并有 效 的 ,但在
的方式 已难 以符合 现代社 会 的要求 ,因此很多 供 电
局 将部分 工作分 给 外单位 承包 。
以东莞供 电局 变 电部 门为例 ,该变 电部 门共管 辖 变 电站 7 9座 ,变 电站 的各 项 工 作 ,大 到变 电站 建 站 、 电力设 备 更换 、保 护 装 置 定检 ,小 到 消 防 、 除草 、空调 维修 等工作 ,大 多外包 给 了承包 商 。承 包商 办理 的工作 票总数 大于 其他部 门工作票 数 的总 和 ,外 单位 在该局 变 电部 门的工作 量超 过变 电部 门 工作 总量 的 5 0% ( 见表 1 ) 。 因此对 承包 商 的安 全管
工器具管理、“ 安健环 ”管理、安全活动等都是 日
常 工 作 或需 要 长期 开展 的工 作 ,工作 量 大 。 因此 , 如 何合 理安 排人员 开展现 场督 查工作 是该 部 门需要 克服 的 困难 。 为此 ,该部 门安 监部将 对承包 商 的安 全督查 权 下 放 到各 单位 ,实行 “ 全 民督 察 ” , 由安 全 分 部 负 责该 部 门的主要 督查 工作 。该部 门管理 人员 可在 现 场 随 时对 外 单位进行 安全 督查 ;工程 项 目负 责人 可 对 负责 项 目的外单 位进行 安全 督查 ;变 电站 运行 人 员可结 合本 站实 际情 况 ,对 在 本集控 中心管辖 的各 变 电站施工 的外 单位进 行安 全督 查 ;继保 、检 修班 组人 员可结 合验收 、见 证等工 作 ,对 协 同工作 的外

东莞_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东莞_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东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 企业各部门、车间、班组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安全生产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应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场所安全。

4. 危险作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危险作业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安全。

5. 应急救援管理: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安全生产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具体内容如下: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企业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岗位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3.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1. 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标准。

三、作业场所安全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场所安全。

配电房外来单位管理制度

配电房外来单位管理制度

为确保配电房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配电房外来单位进入要求1. 所有外来单位进入配电房,必须提前向配电房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2. 外来单位进入配电房时,需由配电房管理人员陪同,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3. 外来单位人员进入配电房,需佩戴安全帽、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4. 外来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操作配电房内设备,如需操作,必须征得配电房管理人员的同意。

二、配电房外来单位行为规范1. 外来单位人员进入配电房,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随意触摸配电房内设备,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2)不得在配电房内吸烟、使用明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在配电房内堆放杂物,保持配电房内整洁。

(4)不得在配电房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 外来单位人员在配电房内进行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运行状态。

(2)操作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配电房管理人员报告。

(3)操作完成后,应将设备恢复至正常状态,清理现场。

三、配电房外来单位管理措施1. 配电房管理人员应对外来单位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2. 配电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外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3. 如发现外来单位人员违反本制度,配电房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外来单位,配电房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四、配电房外来单位管理责任1. 配电房管理人员负责对外来单位进入配电房进行管理,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2. 外来单位应积极配合配电房管理,确保配电房安全稳定运行。

3. 配电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配电房外来单位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配电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外来单位用电管理制度

外来单位用电管理制度

外来单位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 范围本制度规范了外来单位到本公司临时用电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规定。

2. 职责
2.1 安全科是临时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

2.2设备动力科负责审核、批准外来单位申办临时用电相关手续。

2.3 各部门协助安全科负责各自责任区外来单位临时用电现场
安全管理。

3. 规定
3.1 安全科应指定专人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安全员”),各部门安全员协助安全科安全员保证用电安全。

3.2 临时用电为架设临时线路不超过三天的用电。

3.2.1 需临时用电,外来单位项目责任人应申报设备动力科负责人,并由设备动力科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安全科及所取电源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到现场确定用电方案,并由外来单位负责人填报《临时用电申报表》。

3.2.2《临时用电申报表》一式三份由设备动力科负责人审批后执行,电源部门、外来单位、设备动力科各执一份。

3.2.3 电源单位、设备动力科应督促外来单位按批准的临时用电方案、由外来单位持证电工架线,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3.3临时用电使用期限为3天,延期使用需续办申请,最长累积
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3.4临时用电,均需按规定办理报批,未经批准私自取电、偷电的外来单位将按情节严重性给予处罚。

3.5外来单位临时用电不得严重影响生产,否则不予考虑给予用电。

4.文件与记录
4.1 《临时用电申报
表》
4.2 《临时用电记
录》。

配电房安全管理规范

配电房安全管理规范

配电室安全出入及操作规程1、无电工操作证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如需进入,则必须经主管同意,在持有电工操作证的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入配电房.2、进入配电房的工作人员,必须在进出人员登记表登记,写明进入时间和离开时间,注明工作内容.3、外来人员进入配电房时,应出示有效的准入文件,并按要求进行登记.4、外来人员进入配电房时,需由持电工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或有关领导陪同,陪同人员应履行安全事项的告知义务,并监护其保持与设备的安全距离.5、所有外来人员进入配电房后,要遵守本配电房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申请进入的原因,只准在指定范围区域内活动;严禁擅自触摸、操作配电设备;对拒不服从管理,有危及设备运行安全,干扰正常运行管理工作举止的外来人员,陪同人员有权进行劝告、警告,甚至请出配电房.6、进出配电房必须随手把门关严,以防小动物进入,引起一些故障或者破坏.7、值班电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电工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8、值班电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9、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直行工作.若有必移制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10、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11、停电拉闸必须按照油开关或负荷开关等.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12、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的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一人担任监护人.13、用绝棒拉合高压刀闸或经传动拉合高压刀和油开关,都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14、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15、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开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有电不得触及设备和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16、施工和检修需要停电时,值班人员应按照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检电、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会同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电,并交待附近带电设备位置和注意事项,然后双方办理许可开工签证,方可开始工作.17、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撒离,工作负责人向值班人交待清楚,并共同检查,然后双方办理工作终结签证后,值班人员方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 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18、高压设备停电工作时,距离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小于0.35米必须停电.距离大于0.35米但小于0.7米设备必须在与带电部门不小于的距离处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否则必须停电.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无可靠措施者也必须停电.19、停电时必须切断各回线可能来电的电源.不能只拉开油开关进行工作,而必须拉开刀闸,使各回线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变压器与电压互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电压互感器的一、二次熔断器都要取下.油开关的操作电源要断开.刀闸的操作把手要锁住.20、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并且合格的险验电器,在检修设备时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证明验电器良好.高压设备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21、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导体接地并互相短路.对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部分都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用多股裸软铜线,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拆除时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都应使用绝缘手套.装拆工作必须由两人进行.不许检修人员自行装拆和变动接地线.接地线应编号并放在固定地点.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时交待清楚.22、在电容器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将电容器逐个放电.放电后接地.23、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24、线路或用户检修要求停电时,值班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然后通知对方负责人开始工作并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后必须接到原负责人通知方可恢复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25、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带电设备只能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否则应停电进行.26、低压回路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取下熔电器.在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27、低压设备带电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工作中要戴工作帽,穿长袖衣服,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工作.相邻的带电部分,应用绝缘板料隔开.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工具.28、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产生高电压.断开电流回路时,必须使用短路线在电流互感器二次的专用端子上短路.严禁用导线缠绕.工作中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29、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值班人员应不经联系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以进行抢救.30、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应该用四氯化碳、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扑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东府办[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镇街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亚非2019年2月20日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和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应对相关突发性事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依法防范和查处盗窃、破坏、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执法工作,并依法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

第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临时工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工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工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篇一:临时作业、实习、参观及其他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临时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一、凡进入我公司短期务工的农民工、临时工和外单位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用人部门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后,方能从事劳务工作。

二、外单位人员作为工作负责人从事涉及我公司设备停电工作的,必须把名单报给我公司安全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使用劳务人员的部门应定期组织他们学习安规及操作规程。

严禁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劳务人员一般不应从事生产技术岗位上的工作,若确需他们顶岗操作,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凡从事电工、起重工、金属焊接(气割)、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一律禁止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五、各部门使用的劳务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的安全与健康。

六、各部门使用的劳务人员按国家有关法规签订劳务合同。

七、务合同书一式二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由用人部门存档。

八、使用劳务人员要经过公司领导同意,严禁私自聘用。

九、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劳务人员的部门或厂点,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公司还将视事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1篇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一. 总则1.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临时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临时工用工的安全管理。

二. 引用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三. 管理职能各用工部门是公司临时工管理的职能部门。

四. 管理内容与要求1. 用工部门对雇用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建立有关档案。

对雇用的临时工,其文化程度尽可能在初中及以上,对从事主厂房以及重要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应要求其文化程度必须是初中及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录用临时工时应签订用工合同,并约定有关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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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进入东莞供电局电力生产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1.总则为规范外单位进入我局电力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有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含各镇、街道供电公司)及进入东莞供电局电力生产场所作业的所有外单位。

3.相关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3.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3.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3.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3.7广东电网公司《施工单位进入运行变电站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定义4.1电力生产场所:在本规定中是指东莞供电局(含各镇、街道供电公司)管辖的电力生产区域。

4.2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包括变电站的高压室及高压场地、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及电抗器室、站用变室、接地变室、电缆室及电缆沟;架空电力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4.3外单位:在本规定中是指所有进入东莞供电局管辖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与东莞供电局不是同一法人的单位(各镇、街道供电公司除外)。

4.4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在本规定中是指代表东莞供电局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局属部门或单位(含各镇、街道供电公司)。

4.5运行单位: 在本规定中是指东莞供电局从事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生产运行维护的部门或单位。

4.6现场监管:工程项目承办部门或运行单位派人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协调配合施工单位有关管理工作。

5.安全职责5.1 工程项目承办部门的安全职责5.1.1负责对外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工作。

5.1.2负责对进入我局作业的全体人员(包括长期雇用临时工)进行审查备案,并加盖部门公章确认。

5.1.3负责开工前对承包工程的外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5.1.4负责对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外单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5.1.5负责与相应的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5.1.6负责所承办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现场监管。

5.2 外单位的安全职责5.2.1负责向工程项目承办部门提交安全资质有关资料并与工程项目承办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5.2.2对所承揽工程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施工的各项安全措施。

5.2.3负责对施工的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规程考核。

5.2.4进入东莞供电局电力生产场所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及运行单位颁布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施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规定,对施工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5.2.5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工作的工程,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并交东莞供电局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审批(施工方案必须有签证页,样式见附录4)。

5.3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5.3.1负责对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5.3.2按照合同赋予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切实落实有关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5.3.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工程项目承办部门。

5.3.4参加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5.3.5负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5.3.6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区域和薄弱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

5.3.7负责检查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是否合格,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签署监理意见。

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5.4运行单位的安全职责5.4.1负责与在本单位管辖电力生产区域内工作的外单位进行工作许可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5.4.2负责审查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中确保我局输变配电设备、电网安全运行和施工作业范围内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5.4.3核对工作票所列外单位人员是否符合备案情况。

5.4.4办理外单位工作票的有关手续,负责做好工作票中要求运行单位布置的安全措施。

5.4.5对工程项目应明确监督人,一般工作可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对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或易发事故的危险区域作业现场应进行现场监管。

5.4.6检查外单位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或现场监管。

5.5 变电站保卫人员的安全职责5.5.1负责进站人员的检查或登记工作,对持有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含各镇、街道供电公司)工作证或持有“外单位进入东莞供电局生产现场出入证”(样式见附录1)的人员经检查证件登记后即可放行,其他外单位工作人员进站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领并签字确认或经运行单位口头(电话)同意并办理进站登记手续后方可放行。

6.管理流程与要求6.1安全资质审查6.1.1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和局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对外单位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6.1.1.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如非法人单位应同时提供法人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6.1.1.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6.1.1.3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1.1.4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6.1.1.5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6.1.1.6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6.1.2安全资质审查不能自行降低标准,审查不符合安全施工资质的外单位,局招标领导小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6.1.3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外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局招标领导小组对拟邀请投标的外单位安全资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进入我局招标库。

6.1.4外单位如需对所承揽的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安全资质,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经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审批。

6.2安全技术交底6.2.1对每项工作任务,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开工前应填写《东莞供电局外委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单》(见附录2),对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以及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经三方相关人员确认并签名(盖章),各执一份。

6.2.2在变电站许可工作前,外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和变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填用《变电站安全技术交底单》进行交底,运行部门代表签名栏由现场值班人员签名,工程施工单位代表签名栏由现场工作负责人签名。

6.2.3在线路许可工作前,外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和线路运行人员填用《线路工作安全技术交底单》进行交底,运行部门代表签名栏由现场运行人员签名,工程施工单位代表签名栏由现场工作负责人签名。

6.2.4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须参与变电站、线路许可工作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6.2.5许可工作后,施工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交底。

6.3施工方案制定与审批6.3.1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工作的工程,外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须内部逐级审核,对施工方案的正确、完备负全面责任。

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交东莞供电局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审批。

6.3.2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中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以及施工方法等全面审查。

6.3.3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对施工方案中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审查把关。

6.3.4运行单位对施工方案中确保我局输变配电设备、电网安全运行和施工作业范围内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审查把关。

6.3.5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承办部门批准,对重大和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应组织该工程外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运行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会审,由分管该工程项目的副总工程师批准。

6.4安全教育培训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资格认证6.4.1外单位应每年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将进入我局作业的全体人员(包括长期雇用临时工)考核成绩加盖公章后报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审查备案。

6.4.2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应对外单位提交的进入我局作业的全体人员(包括长期雇用临时工)考核成绩等进行审核,有权对外单位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规程及现场安全措施掌握情况等进行抽考。

资格审核后加盖部门公章并提交运行单位备案。

6.4.3对于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厂家人员、运输、装卸等人员),雇用单位必须在现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现场留有书面记录备查。

6.4.4外单位申请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认证,应填用《“三种人”资格考核申请表》(见附录3),申请表“本人签名”栏必须由参考人员亲笔签名,申请表经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交局安全监督部,由安全监督部组织考核,考核完成后在申请表上填写考核结果并加盖公章。

6.4.5进入我局作业的外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已取得广东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资格认证的,必须提供本人的亲笔签名;已取得系统其他供电局资格认证的,必须填用《“三种人”资格考核申请表》(提供有关人员的亲笔签名),并将盖有该供电局(或该局安全监督部门)公章的资格认证文件原件提交东莞供电局安全监督部,经局安全监督部审核合格后加盖公章。

6.4.6外单位以东莞供电局安全监督部盖章的《“三种人”资格考核申请表》或上级单位有效资格认证文件作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凭证,有关人员的亲笔签名笔迹作为核对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

6.4.7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应对监理人员按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考核。

6.5安全生产协议的签订6.5.1外单位进入电力生产场所作业前,必须与东莞供电局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中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6.5.2东莞供电局工程项目承办部门组织办理与相应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具体事宜。

6.5.3原则上应对每一宗发包工程项目分别予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对同一外单位承包的经常性维护等项目,可每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6.5.4东莞供电局安全监督部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办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

由各镇、街道供电公司委托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协议由该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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