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撤销市县稽查机构成立片区稽查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标 签】税务行政,裁量权,指导意见【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桂地税发﹝2012﹞110号【发文日期】2012-09-05【实施时间】2012-09-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将《》(国税发﹝2012﹞6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但行政裁量权又是一把双刃剑,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容易被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滥用而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对于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要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其他业务部门要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进行梳理,提出制定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注意事项。
各市地税局每年要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为指导下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提供参照。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规范行政裁量权相关法律知识和制度的培训,当前尤其是要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的要求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
四、督促检查,反馈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税务总局机构及内设处室

税务总局机构及内设处室税务总局机构及内设处室一、领导王军,男,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分管工作主持国家税务总局的全面工作;分管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教育中心、税务干部学院。
基层联系点负责基层联系点全面工作。
吴海英,女,汉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
分管工作负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基层联系点负责对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姚来英,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巡视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王军局长分管人事司(党委组织部)。
基层联系点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税务局。
刘丽坚,女,汉族,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所得税司、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联系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基层联系点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宁波、青岛税务局。
王道树,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税收宣传中心。
基层联系点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深圳市税务局。
赵静,女,汉族,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财产与行为税务部、纳税服务部、财务管理部、集中采购中心。
基层联系点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辽宁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大连市税务局。
郝俊辉,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稽查局、督察内审司,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协助王军局长分管教育中心,税务干部学院。
基层联系点联系中国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财务学习:关于国税函【2000】687号的故事

一、去脉来龙(一)国税函【2000】687号文1、2000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具《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即国税函〔2000〕687号文,其中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规定直接穿透了股权转让行为而对土地转让征税,曾经一直讨论通过设立公司转让土地以避税的方案受到了挑战。
(二)国税函[2000]961号2000年11月28日,国税总局出具《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其中规定:据《报告》反映,1997年初,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你区钦州市投资创办了深圳能源(钦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公司”),两家分别占有钦州公司75%和25%的股份。
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这两家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于2000年5月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国石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后两家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
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钦州公司原有的债务仍由转让方负责清偿。
在上述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转让方并未先将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解散,在清偿完钦州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将所剩余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收归转让方所有,再以转让方的名义转让或销售,而只是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不论是转让方转让股权以前,还是在转让股权以后,钦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原属于钦州公司各项资产,均仍属于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所有。
钦州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并未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
因此,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对于转让方转让钦州公司的股权行为,不论债权债务如何处置,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凌兆成与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凌兆成与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丹峰秦广林吕红【审理法官】葛丹峰秦广林吕红【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凌兆成;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凌兆成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个人】凌兆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代理律师/律所】黄清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清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清【代理律所】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凌兆成【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本院观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行政处罚行政撤销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据此,市税务局稽查局具有对上诉人凌兆成检举的案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的法定职责。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5.14•【字号】桂国税发[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2]107号2002年5月14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桂国税翻[2001]166号),全面加强我区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兼政建设,现结合我区国税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抓好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不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发生。
首先,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自行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除应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征求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还必须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办发[2001]17号)的要求,在送办公室审核前(若需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会签的,应在送经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送办公室审核前)送法制机构会签,法制机构应当就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与其他同位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协调、衔接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如经审核认为存在与国家税法相抵触或与其他同位阶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相协调、衔接等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文件草拟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如文件草拟部门认为法制机构所提修改意见不正确或欠妥当的,应当将意见分歧点书面报请分管局领导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出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出具“表证单书”有关事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出具“表证单书”有关事
项的通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出具“表证单书”修正情况一览表》,以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广大纳税人在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了解和使用相关税收表证单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 1。
从广西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探索完善税务争议的解决机制

作者: 广西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联合课题组[1];杨冬梅(课题组组长)[1];戴雪梅[1];江燕
[1];陈均宝[1];粟开英(执笔人)[1];邓琦[1];尹飞飞[1];符裔[1]
作者机构: [1]不详
出版物刊名: 经济研究参考
页码: 29-32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35期
主题词: 税务稽查工作;税务争议;体制改革;税收征管方式;税务稽查体制;广西;税务稽查模式;
稽查人员;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税收征管方式的改变,税收征管重心由征收管理型向监控
管理服务型转移,税务稽查工作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融入征管大格局”的
新要求。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税务稽查体制仍以设置省、市、县三级稽查局为主,稽查人员的配
备呈“正三角”分布。但地方税源结构却呈“倒三角”分布,稽查人员的配备结构与税源分布不
相匹配,难以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有效监控。为此,一些省份开始打破原有分散的税务稽查体制,试
行“跨行政区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按照逻辑扁平和机构扁平的原则,建立省一级税务稽查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1997﹞107号【发文日期】1997-05-29【实施时间】1997-05-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征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离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人们的纳税观念还很淡薄,偷逃税现象仍很普遍,税收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改善税收征管环境,落实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犯罪活动,切实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快作配合。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之一,发展潜力巨大,但税源不易监控,征管难度很大,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在工作部署上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增加必要的投人,继续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好同公、检、法及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关系,保障严格执法,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注重税法宣传效果。
税法宣传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此,税法宣传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税法走进千家万户,逐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有一般性宣传,又要有针对特定对象、突出特定内容的宣传;既要抓主动、诚实申报纳税的正面宣传,又要抓偷逃税案件的反面典型宣传;经法院判决处理的大案,要做好系列宣传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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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撤销市县稽查机构成立片区稽查
局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稽查局机构,稽查局,稽查局体制改革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4-11-14
【实施时间】2014-1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区地方税务稽查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编[2014]40号)精神,现将我区地方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等92个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具体名单
见附件1)。
二、设立8个片区地方税务稽查局,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正处级行政机构。即:
(一)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负责南宁市、崇左市区域和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户的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二)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柳州稽查局,负责柳州市和来宾市区域地方税务稽
查工作。
(三)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负责桂林市区域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四)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梧州稽查局,负责梧州市和贺州市区域地方税务稽
查工作。
(五)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玉林稽查局,负责玉林市和贵港市区域地方税务稽
查工作。
(六)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负责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区域
和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管户的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七)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百色稽查局,负责百色市区域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八)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河池稽查局,负责河池市区域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片区地方税务稽查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内地方税收稽查工作;受理并查处辖区内
涉税举报案件;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承办上级稽查局交办案件
的稽查工作;负责本局思想政治、人事、财务、财产及事务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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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宣布撤销的92个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自2014年12月31日起不再履
行原区域地方税务稽查职责;本公告宣布设立的8个片区地方税务稽查局,自2015年1月1日
起按第二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履行地方税务稽查职责。
四、本公告宣布撤销的92个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第二条规定的区域范围,由新设立的8个片区地方税务稽查局分别
依法享有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
1.撤销的92个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名单.xls
2.成立的8个片区稽查局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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