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条例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稽查对象与范围1.稽查对象: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稽查范围: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费用和基金。
三、稽查程序1.稽查计划(1)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稽查计划。
(2)稽查计划应明确稽查对象、范围、时间、方式、人员等。
2.稽查通知(1)稽查人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稽查通知书。
(2)稽查通知书应载明稽查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
3.现场稽查(1)稽查人员应按照稽查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达被稽查单位。
(2)稽查人员应向被稽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3)稽查人员应按照稽查通知书的要求,对被稽查单位进行现场稽查。
4.调查取证(1)稽查人员应依法收集、整理与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2)稽查人员应采取合法手段,不得侵犯被稽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5.稽查结论(1)稽查人员应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作出稽查结论。
(2)稽查结论应明确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6.稽查报告(1)稽查人员应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稽查报告。
(2)稽查报告应包括被稽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稽查过程、稽查结论等内容。
7.稽查结果处理(1)稽查人员应将稽查结果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2)上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稽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稽查人员职责1.稽查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税收法律法规。
2.稽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3.稽查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稽查人员应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五、附则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收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强化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操作规范。
一、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是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优化纳税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开展稽查活动时,税务稽查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依法依规开展稽查工作,对各类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厚此薄彼。
2. 法定程序:遵循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坚持合规稽查原则,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保障权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纳税人关系,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4. 适度执法:合理确定稽查力度和频次,避免过度执法给企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稽查计划、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报告和稽查结果处理五个环节。
1. 稽查计划:稽查局务必定期进行稽查计划的制定,根据税收管理的风险和重点领域制定稽查计划,并通过内部讨论和决策流程确认具体实施方案。
2. 稽查准备:稽查人员应搜集税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稽查目标和方案,并编制工作计划和组织稽查人员。
3. 稽查实施:依照工作计划,稽查人员前往稽查现场,按照稽查目标和方案进行稽查活动,开展询问、复核、检查账簿、查封扣押等稽查行为。
4. 稽查报告: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稽查结果,编制详细的稽查报告,明确涉及的问题、违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5. 稽查结果处理:稽查局根据稽查报告,依照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规定,对稽查结果进行认定、处罚或解决,确保稽查结果的合法有效。
三、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税务稽查人员作为稽查工作的执行主体,应秉持忠诚、公正、严谨和保密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和权利:1. 搜集证据:稽查人员有权搜集和调取与稽查对象有关的涉税信息、资料和证据,确保稽查工作的证据充分和客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一、稽查结果统计与报告(一)稽查结果汇总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性稽查。
2、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程序、方法进行工作,不得利用其职务特权进行侵犯被稽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中认真审查被稽查对象的账簿、凭证、报表等各种财务资料,并对能够获取的、可以进行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逐项核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疑点问题要查证明确,并向被稽查对象进行询问,使被稽查对象有充分的表达权和申辩权。
5、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非法经营和侵犯税收利益等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稽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稽查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制定详细的稽查报告。
2、稽查报告应当体现稽查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措施。
3、向被稽查对象出具稽查报告应当在稽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出具稽查报告时,应当同时将稽查结果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5、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稽查结果,应当严格保密。
二、稽查处罚和监管(一)税务处罚和行政复议1、对于被稽查对象在税务法规定的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稽查人员应当依据税收管理法规予以税务处罚。
2、税务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说明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方式、申诉渠道等内容,并在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查对象。
3、对于不服税务处罚决定的被稽查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被稽查对象如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则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再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后,应当组织税务稽查部门和稽查对象协商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3、对于涉及转移财产、损失断言等情况,要进行特别防范,并加强整个稽查过程的监管。
(三)稽查记录与考核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建立稽查人员档案和稽查记录档案,做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管理办法 “黑名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 回避原则
规程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 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跟踪管理等。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章节条款
主要内容
重点
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选案的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计划
避免重复检查等
第十六条
案源信息的来源、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 避免不必要的被动检查
第十八条
举报信息的分类筛选、处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章节条款
主要内容
重点
第十九条
立案
区别于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二、对于一些无法通过税务局征收管理范 围确定的
如:非法印制、伪造、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 实际工作中既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稽查 局查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稽查局 查处,具体如何确定管辖,没有过于固化, 而是以有利于查处和打击违法行为的原则为 基础,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上加以规定; 二是对协查取证加以规定,以规范通过协查方式获取的证
据要求; 三是规范检查流程,增加中止检查、终结检查程序; 四是增加检查环节税收保全的内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章章节节条条款款
主主要要内内容容
重点重点
第第四四章章
检检查查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查查前前准准备备
本条规定了开始检查的程序、
新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条文之比较

.
.
新增
新增 取消
基本相同
合并到 10 条中
15
关负责; 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 税法另有规定 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合并到 10 条中
管辖争 议处理
新增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 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分级分 类稽查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12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 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 . .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 指定管 辖 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 13 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 查局查处。 16 10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 在国税、 地税各自系统内, 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 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 责;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 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 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由 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 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 . . . 17 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四)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六) 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 案件。 合并到 13 中 基本相同 取消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管辖第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选案第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稽查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 和纪律
1、保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然包括国家秘 密和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规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应当属于保 密范畴。通常情况下指公务活动及内部管理中, 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 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仅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 悉或了解的工作事项。所谓“不宜公开”是指, 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或正常生 活秩序,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 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二、税务案件的管辖
稽查执法权的管辖:就是稽查执法权在国地税部 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
管辖问题是税务稽查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所有稽查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的管辖范围内 进行,超越边界即为违法,牵涉到:国家税收收 入和财政收入的预算级次问题;查处法定权限和 程序问题;行政相对人的负担问题;查处效能问 题;
(5)注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将其作为提高 税务稽查工作针对性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 降低税务稽查工作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将选案 流程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 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等四个部分,流程更 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引入“案源信息”概念, 确保稽查对象选择的准确性。 (6)取消了原《规程》中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 查案件的检查、处理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 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实施检查,最终由 审理进行定案并交付执行的流程。
(一)管辖原则
1、在上下级之间、同级税务局之间、同级 国地税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在所属税务 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 2、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管辖:由违法 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例 如发票贩卖和发票制假案件。 3、兜底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辖争议的解决
均有管辖权的地税稽查部门对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2012年1约1日期施 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 施行)
修订背景
总局稽查局处长孙海渟因黄光裕涉税案落马。在 全国范围来看,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想查谁就查 谁、想怎么查就怎么查、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等问题,税务稽查内部监 督体系亟待进一步强化。 2、修订目的:力求解决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难点、 热点问题,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效能、 强化监督内控机制、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目的。
(10)丰富了执行手段,强化了稽查执行力度, 降低了税务稽查执行的执法风险。规定了对税务 处理决定涉及的税款和滞纳金的强制执行主体, 即可由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处突破了《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11)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的 具体问题。其中包括涉税举报材料普遍质量不高, 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税务稽查工作带 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税务稽查资源浪费的问题; 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如何归集、如何加强管理一直 缺乏较为全面规定的问题。 (12)新《规程》体现了重视程序的理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汤 华
一、概述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 1、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 纳税。 2、主要职责:具体而言,即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 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 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 作。
(五)重大案件的督办
与管辖问题无直接联系,也不同于上述上级税务 稽查机构组织查处或直接查处,但此类案件的查 处需按照上级关于督办案件查处的要求进行,结 案须经督办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审核之后进 行。 1、督办事项的承办主体:各级税务稽查机构。 2、督办范围: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 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 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
(六)新《规程》的积极变化
(1)对原《规程》的章节进行了调整,使 其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流程更加清晰。原 《规程》共七章六十条,新《规程》共八 章八十条,包括总则、管辖、选案、检查、 审理、执行、案卷管理和附则。 (2)进一步明确了税务稽查的内涵,使之 更加能够体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有关税务稽查的规定。
5、举报管理
群众举报是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重要来源 之一,同时有可能涉及社会稳定,需要各 级税务稽查机构对此给予必要的重视。 (1)责任部门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实践中,各级稽 查局的选案和举报部门为两块牌子,一套 人马。
(2)检举信息四种处理方式和途径
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 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 存待办——“暂存待办”是一个创新,包括三种情 形: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 改变了旧规程“有报必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 上可以防止稽查资源的重复浪费,提高稽查效率。 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 部门处理; 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 处理权的单位。
法律制度环境的变化,主要是保护税务行政相对 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不断出台和完善: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实施的不断推进(1990年10月1日起施 行);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不断推进(2010年4月1日修订);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 行);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其法定职责: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 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基于目前税收征管现状,税务稽查
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以外,实际上 还承担了税收专项检查,此为国家 税务总局授权职责。
(二)稽查机构内外四个关系问题
1、与所述税务局的关系:被领导与领导 2、同一系统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的关系: 管理、指导、考核、监督、执法办案的指 挥和协调 3、同级国地税稽查机构关系:联系与协作; 信息交流与共享;联合办案(分别处理) 4、稽查局内部设立的选案、检查、审理、 执行部门之间的关系:分工制约
(3)对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上下级稽查 局、同级国地税稽查局之间领导;业务管 理、指导、考核、监督、执法办案的指挥 与协调;联系与协作的关系进一步明确, 有利于发挥税务稽查的合力。
(4)强化税务稽查内部监督控制,预防职 务犯罪,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针对稽 查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程》修订 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以进一步 完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之 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紧紧把握“一岗双 人,集体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并明确 执法工作纪律和违法责任追究,从制度上 对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进行了规定。
三、选案
选案即税务稽查机构具体确定稽查对象的 工作过程。解决的查谁的问题。
工作的承办部门为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选 案部门,对选定案件的查处跟踪也有选案 部门负责。
1、四种选案方法
(1)计算机选案: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 统进行筛选; (2)人工选案: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 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3)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目前较为普遍 的选案方法。 (4)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 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划分标准: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
纳税规模;分地区、分行业、分税 种的税负水平;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频度及轻重程度;税收违法案件复 杂程度;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 系构成;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四)特殊案件的管辖
上级稽查局组织查处和直接查处(组织查 处与直接查处的查处主体、查处后果对税 务机关及纳税人的法律约束等存在区别) 是否由上级组织查处和直接查处,上级稽 查局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 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自由裁量。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 议的稽查机构本着有利于案件 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 商一致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 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三)分级分类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标准 在管辖区域内划分上下级管辖范围。 划分的目的和意义:解决税务稽查案件和 税务稽查资源的匹配问题,着眼提高税务 稽查的效率。 划分的权力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 划分依据: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 成果。
2、案源信息
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 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 税收违法案件;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 专项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 法信息;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其他部门 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社会公共信 息;其他相关信息。
3、选案基本程序
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和所
属税务局领导批准;选择和确 定稽查对象。
4、选案要求
一是按计划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 督[1999]706号):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 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 三级统筹协调。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 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四)税务稽查的发展方向
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 现代信息基数采集稽查信息,强化稽查管 理和执法监督,这也是我国税务稽查目前 的短板和今后致力的方向。
主要包括:业务系统、管理系统、三方数 据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