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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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初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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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初探论文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论文。

经济学家从自己观察世界的独特视角出发,对法律作出深刻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由此诞生。

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套与传统法学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

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

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

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

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

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法学论文《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论文》。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

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

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有关生活与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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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生活与法律毕业论文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制秩序在内的传统中国的人间秩序,是因应中国人的人生态度而来的外在措置,服务于这个族群的人世生活,并随其人生态度的因革而损益。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生活与法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生活与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制约与解释生活场景对法律生命的考量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依赖是和谐生活的当然要求。

无论是家庭生活、工商业活动、社会教育,乃至星际探索,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期的和有组织的世界。

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敏锐地发现:“对历史的研究似乎可以表明,有序生活方式要比杂乱生活方式占优势。

”人的理性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深刻的锤炼,发现法律是良好秩序的孵化器。

现在,法律已经不再藏至官府,威严莫测,而是深人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作为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法治社会中无孔不入。

权利与义务作为双刃剑。

成为法律真切的表达形式。

唯物论认为,存在只是一个过程,万事万物的生命力在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强弱不同。

法律也是如此。

在人类文明走向更高发展阶段的今天,法律已经具备了“类人”的品格,成为人们的精神权威。

法律的统治成为人类社会不可阻挡的潮流。

在中国,依法治国已成为从“居庙堂之高”者到“处江湖之远”者的共识,法律正在恢复它的原色,其作用正在得到更大的发挥,其权威正在得到更大的彰显,其生命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大。

但是,法律的发展之路荆棘密布,人们切不可沾沾自喜,而要“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关注并考察人的生活场景——即法律赖以存在的语境,培育法律深厚的生命力。

一、生活场景中法律的生命人生如戏是许多哲者的感慨,可以说法律也是一场真实的戏剧,它的舞台便是由人的生产与生活、交往与沟通所构成的生活世界。

人的生活世界是人的行动得以展开的外在环境,无论是喜与怒、哀与乐、光荣与梦想、傲慢与偏见,都在其中粉墨登场,个人生活与社会历史都发生在其中。

人的生活世界是生动的、具体的,也是变化的,是法律这幕戏剧上演的具体场景。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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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篇一:《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

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用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

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

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

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

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关于法律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关于法律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关于法律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法律非均衡是指法律的供求失衡,从而造成人们对法律状况的不满意。

其基本的类型是法律供给不足以及法律供给过剩。

法律供给不足根源于法律供给主体的激励不足、法律供给时滞等,法律供给过剩根源于法律供给方式的强制性等,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非均衡的措施是完善法律供给与需求机制。

[关键词]法律非均衡法律供给法律需求强制性供给均衡(equilibrium)分析是经济学中假定市场处于均衡状态时常用的分析方法。

其古典含义有二:第一、对立的供求力量在量上处于均等状态即变量相等;第二、决定供求的任何一种势力都不具有改变现状的动机和能力,即行为最优、或行为确定、行为均衡。

均衡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均衡即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广义的均衡则包含了瓦尔拉斯均衡和非瓦尔拉斯均衡,这里采狭义说,将非瓦尔拉斯均衡称为非均衡(out—of—equilibrium)①。

制度经济学借用非均衡范畴,研究制度的非均衡问题,从而研究制度变迁的规律。

同样,我们可以借用经济学上的非均衡范畴,对法律制度的非均衡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分析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非均衡及其类型制度经济学对制度非均衡的理解是:在现有制度条件下,不同主体获得了与其实力不相对等的净收益和净收益份额,在此状态下,制度供给不适应制度需求,主要表现类型有两种:制度供给不足与制度供给过剩。

我国有学者从经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经济法律非均衡问题,指出:“经济法律非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经济法律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

??经济法律不均衡的类型主要有经济法律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两种情况。

99②笔者认为,探讨法律非均衡首先要理解法律均衡的概念。

法律均衡,是指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法律供给适合法律需求的状态,或者说,是人们对现实法律制度的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或满意状态。

从变量相等角度考察,法律均衡表现为法律供给的种类与数量恰好满足了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在总量上不存在法律稀缺或者法律过剩。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摘要]法律经济学主张将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把“效益”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其相关理论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依据。

文章首先分析法律经济学基本内涵,及其理论发展与创新,并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探讨法律经济学对我国立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等领域有益启示。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法制建设;启示一、法律经济学的内涵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是一门兴起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欧美的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边缘学科,是当代法学与经济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

作为一门学科,基于对法律经济学内涵的不同理解,使得它最初有不同的称谓,如: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s Analysis of Law)、经济法理学(Economic Jurisprudente)等。

值得关注的是,迄今为止,法律经济学仍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义。

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美国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认为,法律经济学是一个被称之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松散学科。

①由于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的社会行为范围是如此之大,以致对法律经济学只能做一个宽泛的定义,以便它能跟经济学一样扩展很广;即使下定义,定义的用处也不是很大。

美国法和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杰出代表人物考特(Robert D.Cooter)和尤伦(Thomas·Ulen)在其著名的《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中,开篇就试图说明什么是法和经济学,但仍然没有给出一个较为明确并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只是通过几个案例对这一学科的主题、分析模式和具体运用做出了一些较为详细的说明。

②而《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也只是从哲学、法学和经济学等相关角度描述和分析了法律经济学的特点,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

美国学者罗利(Charles K. Rowley) 在其著作《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中给出一个流传较为广泛的定义,指出法律经济学:是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

经济学与法律探讨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规范

经济学与法律探讨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规范

经济学与法律探讨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规范在当代社会中,经济学和法律两个学科各自独立,但又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和社会财富创造的学科,而法律则是社会规范和权益保护的工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规范,并分析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部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概述从实践层面来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稳定的保障,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例如,合同法的实施使得市场交易更加有序,降低交易风险,增加市场信任度。

第二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益经济关系中,财产权益的保护是法律的一项重要职责。

法律规定了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个体或企业的财产免受侵犯。

这种保护不仅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经济活动,还为他们提供了在市场交易中的安全感。

第三部分:法律规范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经济活动的重要推动力。

法律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章制度,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保证市场公平,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四部分:法律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定了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法规,包括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虚假广告、价格垄断等。

这些法律措施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福祉,增强他们对市场的信任。

第五部分:法律促进经济发展法律不仅仅是对经济关系的规范,还可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

制定合理的经济法规和政策,有助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例如,制定税务法规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结论部分:在经济活动中,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规范不仅保护了个人和企业的权益,还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法律与经济学相辅相成,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提高,我们可以预见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规范将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并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经济学家看文化、法律、历史的论文-经济学理论论文

经济学家看文化、法律、历史的论文-经济学理论论文

经济学家看文化、法律、历史的论文经济学理论论文——经济学是一门显学,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从事经济学研究的学者为数众多,他们分布在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和银行中,在大的跨国公司中都有自己的首席经济学家。

对于工商界人士来说,经济学就是研究经济问题,因此经济学的名声比较世俗化,而当经济学研究方法应用到其它学科领域中去的时候,又得了“经济学帝国主义”这个恶名,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批评经济学家将几乎所有问题归结为经济问题,尤其面对文化、法律、历史问题,因此下面要澄清的是什么是经济学。

——经济学不仅仅是研究经济问题的科学,而且是一种思维方式,准确地讲,是关于理性选择的科学,是认识人们理性选择行为的一种方法。

这个概念,决定了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可延伸至其它领域。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分析方法有以下三条:——首先,经济学研究总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正好与社会学由组织到个人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对比;其次,经济学总是追求最大化行为(maximization),而最为重要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

——如果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偏好最大化,那么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我们的选择都是这样一种决策依赖于另一种决策,例如考博时一个导师招两个人,四个人考,是否考得上不仅依赖于你自身,而且依赖于他人考得怎样,这就是均衡。

——我们下面要介绍的就是博弈论,在过去二、三十年中,这是经济学理论中发展得最为成功的一部分,博弈已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一个方法。

有人说,如果未来社会科学还有纯理论的话,那就是博弈论。

——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由数学家纳什发现并因此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所谓纳什均衡就是所有人的选择综合在一块,不一定所有选择都能实现最大化原则,而能使所有人都达到最大化的选择就叫做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自我实现,如果大家认为某个结果会实现,那么它就真的会实现,我们所讨论的制度就有赖于此,若不满足这个条件,制度就变成无效的。

法学与经济学比较研究论文

法学与经济学比较研究论文

法学与经济学比较研究论文法学和经济学都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学科,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两个学科既有相互独立的特点,又有相互渗透的共同点。

因此,对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学和经济学的不同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法律体系、法律原理、司法机关和法律适用等。

法学在社会中的作用是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

法学强调的是法律的正义和公平性,即法律应该公正、合理、可信。

经济学是研究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生产、分配和消费等方面的经济关系。

经济学在社会中的作用是调节经济秩序,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福利的增进。

经济学强调的是经济的效率和效益,即如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现最大程度的福利增进。

二、法学和经济学的相互渗透虽然法学和经济学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目标,但在实际运作中,两者之间也有相互渗透的共同点。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经济因素。

例如,税法制定中需要考虑税收的公平性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

因此,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关注市场经济、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领域的知识。

其次,经济行为的调控和规范需要考虑法律因素。

例如,监管机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监管市场、制定法规,以保证市场的公正、透明,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经济学和法学都需要关注市场经济自律以及法律制度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规范。

三、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可以从不同维度进行,从而更深刻地理解和掌握两个学科的发展趋势、特点和作用。

从理论层面来看,法学和经济学都是社会科学的重要领域,其研究任务是揭示社会现实的本质和规律。

然而,两者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却是不同的。

法学强调的是正义和道德的维护,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法,即从普遍原理推导出具体法律规范,强调判例和规范的严格适用。

而经济学则更强调实证和数据分析,其研究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从具体事实和数据推导出经济规律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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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梁祝”之争背后的法律问题长期以来,“梁祝”的传说被我国艺术家用各种形式演绎。

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家喻户晓,流传千年。

到底他们是哪里人?故事起源在什么地方,是河南还是浙江?惹起一场议。

这场争论的一方是刚刚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命名为“中国梁祝文化之乡”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另一方则是曾在2005年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命名为“中国梁祝之乡”的河南省汝南县。

一个是“梁祝文化之乡”,一个是“梁祝之乡”,虽然只有一词之差,这背后却隐含着两个地方各自对梁祝文化源流的认同。

那么,为什么这一南一北两个地方会被冠以如此近似的称号呢?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说,他们之所以给浙江宁波的鄞州区和河南的汝南县命名类似的称号,主要因为这两个地方都跟梁祝传说有关。

但是,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梁祝之乡?我门也无法判断。

因此,关于梁祝文化的源流问题也许会成为一个不解之谜。

与此同时,我们不禁会思考,在这个争论的背后,是不是还有其他的用意?
原本尊重历史,辨明出处,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

但是,争做“名人故里”的这些地方,目的真的是在于膜拜祖先,弘扬正气,传承文明么?其实,这里涉及名人故里之争背后的利益之争问题,也有一种说法叫做“文化搭台经济演戏”。

当然从这个来看,其实这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目前,很多地方的政府,早已经偏离了实事求是发展历史资源的做法,甚至没有实事求是的意思。

他们只是借“名人故里”来生利。

名人故里之争,已经演变成为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资源经济博弈,成为资源之争、品牌之争。

每挖掘一个名人故里,就可以开发一个旅游景点。

名人故里以及相关开发,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

再往深一层,名人故里之争是对品牌的争夺,地方希望通过名人、通过文化,来营销这个城市、这个地方。

所谓的文化之争,已然演变成利益之争。

在“名人故里”之争的这场闹剧里,我们也看到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所有历史上传承下来的这些文化传说、各种文化的形式,包括一些文化的空间,也就是说在某一个时段、某一个空间,我们举行的某种活动,这些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当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好几个说法,让民众不知所措,产生混淆,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了。

不光是这个“梁祝”的问题,还有其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这种情况。

于是,这又给我们提
出个了一个问题,即我们应如何才能明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归属并加以保护。

首先,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命名应当规范,我们要要把它们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虽然我国加入了联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但由于某些原因,我国到现在还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仅国务院有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其次,民间机构自身要加强自律。

这个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其实是一个民间机构,其不具有法定的这种命名权。

所以,这种命名是一种民间的命名方式。

因此,这些民间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命名时,要考虑到这个命名的后果,应该对它有所预计。

再次,政府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适当规制和协调民间机构的命名行为。

命名是个严肃的事情,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职责明确、形成合力。

要给一个地方命名,需要按照相关制度和程序严格进行。

其实,“梁祝”之争争论到最后,不管其目的何在,真正的梁祝故里在哪里,都将会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

那么,作为浙江宁波市的鄞州区也好,河南的汝南县也好,其实都可以对外说自己这个地方和梁祝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都应该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更最重要的是,让每一个华夏子孙都能感受到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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