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管理条例
电影公司放映室管理规定

xx股份放映室管理规定第一条放映室服务范围xx股份有限公司放映室承担股份公司及其各分子公司的影片观摩、审查及举办各项活动的协助工作或其他约定服务。
原则上不对外部单位开放使用。
第二条放映室概况放映厅1厅面积146.16平方米,最多容纳59人;放映厅2厅面积111.72平方米,最多容纳29人;机房面积36平方米。
第三条放映室消防安全规定为了保证安全和放映质量,放映区域内严禁吸烟、严禁喧哗、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易碎等危险品、严禁与影片无关人员进入;不得动用明火,取用水需小心,不得接触到放映素材;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消防知识及火警预案,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放映员岗位职责一、放映员应做到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二、放映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进行放映工作,要认真做到爱机、护片,对放映厅、机房及附属设备进行日常清洁保养与管理维护,确保放映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放映无误;遇紧急情况或设备故障应及时解决、事后汇报,对处理不了的事件或排除不了的故障,应及时上报请示领导。
三、放映员应保证工作环境整洁;根据观影要求准备纸杯茶水,观影结束后,要清除纸杯等杂物,保持茶几、座椅的清洁,并监督观摩人员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四、遇特殊情况需代班或换班,需经放映负责人同意后进行调整,并做好交班手续。
第五条放映工作流程一、放映前,放映员必须提前到岗,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要保证台面清洁,保证影片无划伤及污点,保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映前机房要拉帘关闭照明灯,尽量减少干扰光对放映质量影响。
二、放映过程中要恪尽职守,时刻注意氙灯电压电流参数和机器运转情况,画幅位置要准确,画面要清晰,声音制式,音量电平设置要标准。
数字素材要认真核对技术格式,胶片按标准正确装片、换机,不准露黑、露光、断音、错本倒映;放映过程中不准做与放映无关的事情。
三、待影片全部结束后(字幕结束)方可开启照明灯。
放映完毕要关闭大幕,开亮场灯,做好设备清洁保养工作,氙灯必须吹风冷却5分钟以上才能关机断电。
放映管理制度

放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电影院放映管理,保障放映质量,营造良好的观影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影院的放映管理工作。
三、放映安排1. 放映计划应提前制定,确保电影院每天的放映工作顺利进行。
计划应考虑影片的类型、时长、观众群体等因素,合理安排各场次的影片放映时间。
2. 放映计划应由放映管理人员根据影片的受欢迎程度、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和安排,确保放映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放映计划应在每天放映前至少提前一周张贴在影院的显著位置,供观众参考。
四、放映设备管理1. 放映设备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文件,放映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无异常情况。
2. 放映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3. 放映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维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 放映设备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改动设备设置和使用方式。
五、放映管理1. 放映人员应在放映前对影片进行检测,确保影片的完整性和清晰度,严禁放映带有缺陷的影片。
2. 放映人员应在放映过程中全程留意影片的画面和声音,确保放映质量。
3. 放映人员应在观众进场前进行适当的前期宣传工作,引导观众秩序入场。
4. 放映人员应在放映结束后及时清理放映设备和场地,确保下一场次的放映顺利进行。
5. 放映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放映操作证书和培训经历,确保放映操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六、观众管理1. 观众在观影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吵闹和其他影响观影的行为。
2. 观众应严守影片的观影秩序,不得私自调节音量和其他设备设置。
3. 观众应自觉遵守电影院的观影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进行违法行为。
4. 发现违规行为的观众,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给放映管理人员,确保观影秩序。
七、监督管理1. 电影院应配备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放映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督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放映设备和影片进行检查,确保放映质量和安全。
电影院影片放映管理制度

电影院影片放映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影院的影片放映管理,保证观众的观影体验,提高放映效率,确保影片版权合法合规,并有效管理放映设备。
2. 放映计划- 每日制定影片放映计划,包括放映场次、影片名称、放映时间、放映厅等信息。
- 放映计划需提前三日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并在放映厅门口公示。
- 放映计划如需修改,须在改动前至少提前两日向相关部门申请和通知。
3. 影片版权管理- 影院必须获得合法的影片版权授权,禁止放映未获得版权许可的影片。
- 影片版权证明文件应妥善保存,并可随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备查。
4. 放映设备管理- 电影院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放映设备,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 每日开机前,放映人员应检查放映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影片放映的流畅进行。
- 如有设备故障或异常,应立即联系维修人员处理,并及时通知观众延期或更换影片。
5. 放映员管理- 放映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放映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 放映员应定期培训,确保其工作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 放映员应保持工作状态良好,不得在放映过程中玩手机、看电影或进行其他无关工作。
6. 放映过程管理- 放映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启动放映设备,确保准时开始放映。
- 放映期间,放映员应全程监控放映设备和影片播放质量,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 放映员应在影片结束后及时关闭设备并清理工作现场。
7. 观众服务- 影院应提供舒适的观影环境,包括座位舒适、空调温度适宜等。
- 影院应配备友善和专业的观众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的影片咨询和解答观众疑问。
- 如观众对放映过程或设备有任何意见或投诉,影院应积极处理和回应。
8. 备灾和安全管理- 影院应具备相应的备灾措施,如火灾应急预案、电力故障处理方案等。
- 影院应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放映厅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 如遇紧急情况,影院应根据紧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确保观众和员工的安全。
9. 违规处理- 对违反放映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制度处罚,如口头警告、停职、开除等。
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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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2号)现发布《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21日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影发行放映活动是指发行、放映70毫米、35毫米、16毫米影片和球幕、环幕、水幕等形式的营业性发行、放映活动。
第三条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上岗前,经文化行政主管机关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规定的设备。
四、放映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持有关材料报市文化局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持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的,还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市文化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第六条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室内电影放映的管理制度

室内电影放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室内电影放映活动,保障观众的安全和权益,提高电影放映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室内电影放映场所的营运管理,包括影院、多功能厅、会议室等。
第三条室内电影放映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经营,合规经营。
第二章放映场所第四条室内电影放映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场所环境,包括灯光、音响、座椅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2. 安全出口和紧急逃生通道得到保障,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并保持畅通;3. 有清洁、卫生的管理制度,保持影厅卫生和整洁;4. 场所内应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5. 影院应设置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放映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档案,保留有关资料。
第三章放映人员第六条放映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操作技能,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证书。
第七条放映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操作规程,保障放映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放映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提升技能水平。
第四章放映设备第九条放映场所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放映设备,确保放映质量。
第十条放映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升级,保持良好状态,并保留相关维护记录。
第十一条放映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放映设备,确保放映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放映活动第十二条室内电影放映应当遵循影片审查和放映制度,不得放映未经审查的影片。
第十三条放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时间安排,不得超时放映。
第十四条放映期间应当关闭手机静音,保持影厅内安静的环境。
第十五条放映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和整理影厅,保持整洁卫生。
第六章观众权益第十六条放映场所应当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如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保障座位秩序等。
第十七条放映场所应当尊重观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意见反馈工作。
第七章管理机制第十八条放映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流程,保证管理工作的顺畅进行。
电影院影片放映技术管理制度

电影院影片放映技术管理制度电影院作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影片放映技术的管理显得尤为关键。
为了确保观众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电影观影体验,电影院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影片放映技术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放映设备的维护、电影来源的管理以及播放效果的监控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电影院影片放映技术的管理制度。
一、放映设备的维护1. 定期检查和保养为了保证放映设备的正常运行,电影院应该制定定期检查和保养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应将放映设备的使用频率和使用环境等因素考虑在内。
定期检查和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灰尘的清理、零部件的更换等。
通过定期维护,可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突发故障的发生。
2. 确保设备安全放映设备是昂贵而精密的设备,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电影院应当建立防盗措施和设备保险制度。
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立安全警示标识、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放映间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设备被盗的风险。
此外,电影院还应购买保险,以防止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损坏设备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电影来源的管理1. 合法授权电影院应该通过正规途径获取电影片源,合法授权是确保电影院合规运营的关键。
电影院应与各大电影公司、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所播放的电影都是经过正版授权的。
同时,电影院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通过盗版或其他侵权手段获取电影片源。
2. 片源存储与保管电影院应建立片源存储与保管制度,确保电影片源的安全与完整。
片源存储设备应具备防火、防水、防震等功能,存储空间要足够并定期备份。
此外,电影院还要制定存储加密和权限管理制度,限制非授权人员对片源的访问,防止泄露和盗用。
三、播放效果的监控1. 画面质量的监测电影院应配备专业的监测设备,定期对放映设备进行画面质量的测试和评估。
通过实时监控和录像回放,检查画面的亮度、对比度、色彩等参数是否正常,确保观众观影的视觉体验达到预期标准。
2. 声音质量的控制声音是电影观影体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影院应遵循音响工程设计规范,合理布置音箱位置和声音扩散器。
电影院观影秩序管理规定

电影院观影秩序管理规定1. 观影入场1.1 观众在入场前请查看电影院的观影时间表,确保自己选择的场次和电影的吻合。
1.2 观众应持有效电影票进行入场,如果购买了特殊票种(如学生票、优惠票等),请出示相应的身份证明或证件。
1.3 请准时入场,避免造成耽搁他人观影的情况。
如果观众迟到,可能无法找到适当的座位,或者在场内找座的过程中影响到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
2. 座位选择2.1 观众进入电影放映厅后,请按照指示牌或工作人员指引寻找自己的座位。
遵守座位编号,不要随意更换座位。
2.2 在选择座位时,请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不要占用别人的座位。
2.3 观众应礼让老人、孕妇、儿童等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尽量为其让座。
3. 观影过程中的行为准则3.1 观众应保持安静,不要进行大声喧哗、尖叫或任何妨碍他人观影的行为。
3.2 请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避免电话响起或者短信提示声对观影造成干扰。
3.3 严禁在电影放映期间进行摄影、录音、录像等任何未经授权的行为。
3.4 请勿随意走动,以免影响到其他观众的观影效果。
如果需要离开座位,应等待合适的场景或空档时离开,并尽量不要频繁离开或进入放映厅。
3.5 请勿将脚放在前方座位上,以免干扰他人的观影体验。
4. 禁止行为4.1 严禁吸烟、吃零食或带入任何形式的食品进入电影放映厅。
4.2 严禁饮酒或携带任何形式的酒精饮料进入电影院。
4.3 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电影放映厅。
4.4 严禁观众在放映期间穿着打扮不当,或进行不雅行为,以免打扰其他观众。
4.5 严禁在电影院内进行非法交易、打架斗殴或任何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5. 观影结束5.1 电影结束后,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指引有序离场,不要随意拥堵或推搡。
5.2 请观众将自己所用的饮品杯、包装物等垃圾带出电影放映厅,并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
5.3 观众请自觉保持电影院的清洁与卫生,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本规定是为了保证观众在电影院内能够舒适、愉快地观影,维护良好的观影秩序。
电影放映工作制度

电影放映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影放映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影放映质量,保障观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电影院、影厅、流动放映车等电影放映场所。
第三条电影放映工作应以观众为本,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电影放映的安全、有序、高效。
第四条电影放映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电影放映业务。
第五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电影放映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影放映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影放映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二、电影放映第七条经营者应按照电影发行部门提供的影片排期表,准时放映电影。
第八条经营者应在电影放映前,向观众公告电影名称、放映时间、票价等信息。
第九条经营者应保证电影放映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影放映质量。
如遇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并向观众道歉。
第十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电影放映场次和密钥管理的规定,确保电影放映的安全。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删减、修改电影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电影版权。
三、观众权益保障第十二条经营者应设立观众意见箱,接受观众对电影放映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在电影放映前,向观众告知退票、换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保证电影放映场地的卫生和安全,为观众提供舒适的观影环境。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强制观众购买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观众权益。
四、员工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员工应遵守电影放映工作制度,服从经营管理,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八条员工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解答观众疑问,确保观众满意度。
五、应急预案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制定电影放映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应包括设备故障、火灾、观众纠纷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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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摄制电影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
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第三十条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
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