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封建法律思想渊源及其合流
浅析中国法治思想之古代渊源

大 众 文 艺大174摘要:发掘我国古代的法治思想是不懈努力的过程,本文对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进行了简要分析。
中国古代的先进法治思想不仅是当今的法治思想渊源,例如以法治国思想,法大于权、法大于情思想,法制监察思想,加强法治教育等,而且对当今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治思想;中国古代;思想渊源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中国的传统文化蕴含着极其丰富营养,是需要我们不断发掘的宝矿,传统文化对新时期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我国传统法治思想是我国各个时期阶段的法治思想的必不可少的理论渊源之一。
正是因为我国传统法治思想的作用,使中国的法治思想具有不同于西方的、自己所独有的特色。
当今正是法治建设重要时期,反思中国传统法治思想有着重要意义。
一、重视立法——以法治国思想我国古代非常重视立法早在夏商时期就出现了关于刑的记载,《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思想空前繁荣,百家争鸣,儒、道、墨、法等家影响极其深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家思想,法家的主要思想是强调要以法治国,即重法治国,同时要求兵民同体的耕战政策;在中央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强调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
法家思想对富国强兵的战略思想贡献影响深远。
商鞅曾说过:“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其主旨意思就是,法律是人民的命,是治国的根本,是防止人民犯罪的工具。
管子也提出:“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韩非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其主旨意思也是只有以法治国,才能使国家富强。
法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商鞍对法律的作用进行了阐述——“定纷止争”,“兴功禁暴”,只有法律才能使人民生活稳定,社会安定,富国强兵。
二、法律至上——法大于权思想法大于权的思想在我国古代也已有萌芽,曾有政治家、思想家、理想主义者,在当时的社会中提出:法高于君,法大于权的主张。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首先,封建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起始阶段,主要表现为崇尚礼法和君权至上。
在封建时期,法律主要以礼法为主要手段来规范社会行为。
礼法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等级秩序,强调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应该遵循的尊卑有序的行为准则。
此外,封建时期的法律还体现了君权至上的特征,君主通过制定法律来统治社会,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且法律的遵守与否取决于君主的决定。
其次,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主要特征是法家思想的兴起和法律体系的建立。
在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
法家思想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以实现社会秩序和君主权力为目标,追求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秦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刑法和行政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律制定提供了基础。
最后,唐宋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成熟阶段,也是中国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时期。
在唐宋时期,儒家思想逐渐兴起,法律开始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强调道德修养和仁爱之道,认为法律应该服从于伦理道德,法律的制定应该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
其中,宋代王安石变法在法律制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他提倡“赏罚必明”、“以法饬吏”等观念,加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法律思想呈现出稳定和细致的特点,明清法律体系成熟,法律范围扩大到经济、教育、民事等各个领域。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封建时期的礼法思想和君权至上、秦汉时期的法家思想的兴起和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唐宋明清时期的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和法律体系的形成。
这些特征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文化背景紧密相关,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独特性和发展轨迹。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其源远流长,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影响。
这个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包括了各个朝代的法律演变和法治理念的不断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特点以及其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一、法律制度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在这个时期,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开始制定一些规则和惩罚措施。
这些规则主要是基于习俗和道德准则,而不是明确的法律条文。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形成,法律制度逐渐走向了正式化和体制化。
在商代和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呈现出一定的规范性和层级性。
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条文,设立官员负责司法事务。
这些法律条文主要是以德治为核心,强调道德和仁义的重要性。
同时,也开始出现了刑罚制度,以惩罚违法行为。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起,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
在秦汉时期,中国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典——《秦律》。
这部法典以严厉的刑罚和严谨的司法程序著称,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视德治。
中国传统思想强调道德和仁义的重要性,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在古代,法律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违法行为,更是为了引导人们的行为和思想。
因此,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教化和感化,以期达到“治本”的目的。
另一个特点是注重和谐与平衡。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强调的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平衡,而不是简单的惩罚。
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和合理的刑罚,解决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还体现了对家族和社会关系的重视。
在古代中国,家族和社会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也考虑了这一点。
例如,在刑罚上,中国古代法律更注重的是对家族的惩罚,而不仅仅是个人的责罚。
这种做法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家族和社会关系的尊重和重视。
三、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古代礼法合流

论礼法合流班级:2013级民商法十班姓名:于萍学号:20130441024摘要:中国自古就是人情社会,这和中国的地理环境以及小农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礼与法的结合很好的体现了中国这种具有人情味的特点。
礼与法的具体内容有很大的不同,面对道德与法律的结合,古代重礼轻法的做法对法治社会的形成很不利,但古代的礼法合流依然对中国后世的法治进程起了一定的影响,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
关键词:中国古代礼法合流来源影响对比一、礼和法的历史渊源礼在中国的发展源远流长,商代甲骨卜辞中就有“礼”字,《说文解字》中“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说明礼是远古人们祭祀求福的一种形式,也是中国最早的行为规范体系。
礼这种中国比较古老的规范,在历史的发展中,吸收变化,最终不仅在后世的立法上起到了重大影响,也造就形成了中国“礼仪之邦”的形象。
礼的沿用发展和中国的地理环境,社会心理,经济形态有很大的关系,并且由于它对人的心理的威慑性,所以,礼在后来所展现出的巨大作用与影响也便不足为奇了,而其最终与法的结合,甚至超过法而进行统治的历史事实便是很明显的例子。
“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
礼最初源于祭祀,礼最初是作为一种盛玉的器皿,是祭祀的专用工具,后来随着时间推移,便形成了关于祭祀工具的规范,再慢慢又有关于服饰,饮食,音乐的规范,这一系列组成了祭祀规范并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经过周公的整理形成了系统的关于礼的规范。
虽然最初礼并没有被用来当做一种政治工具,只是被当做一种道德的规范来束缚人,但由于其不仅具有的威慑性,而且能够很好的体现统治者的仁慈来巩固统治,因此慢慢地在后来的朝代中逐渐被上层人士重视,在汉代“休养生息”以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背景下,立法慢慢拜托了秦代完全依法为主,酷刑为主的立法方式,将儒家思想与法律相结合,开启了我国礼法合流的开端。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礼是中国古代人们发展文明的标志,自汉代之后更是在历史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那么在汉代之前,秦等朝代所崇拜的厉法,酷刑的发展又是怎样呢?法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言行与维持社会稳定的,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有多重说法,有法家的皇帝时代说,还有尧舜时代说,以及夏代说和兵刑合一说。
(法律法规课件)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法律法规课件)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封建时代统治者所倡导的法律观念,其核心理念是君权神授、家族至上。
这一思想自唐代开始逐渐形成、成熟,并在隋唐以后的数百年内渐趋固化,直至北宋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并成为封建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与政治、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密不可分。
在文化方面,佛道儒三家思想的交错交融,赋予了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以更加复杂的内涵;在宗教方面,儒释道三教中的儒教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在政治方面,封建王朝统治者的权力渴望和士大夫阶层对道德法律的追求也影响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强调君权神授,即认为君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天道,是神灵本人所赐予的,且君主的权力应该是无限的和至高无上的。
同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还要求君主应该尽忠职守,依法治国,即依照禁止少为施行政策。
这里的法,主要包括王律、令、制等各种规章制度。
封建社会中,君主、家族的权威是不可挑战的,而普通民众或平民百姓则被认为是在基督教的监护下,享受各个地方颁布的法律的保护。
这也意味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法律观念承认法律的优越性,但却与民主法治的思想完全不同。
此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还强调家族至上,即认为家族是封建社会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律实体,应该享有最高的尊重和保护。
在这种思想下,封建家族实质上成为了一种法律制度,其权利与义务、等级与地位,都由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规范。
这种家族至上的思想深刻影响着封建社会中的社会道德、社会风尚,但也使得封建社会的地方权力更加突出,不利于国家权力的集中。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至今仍对我们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封建社会中的君权神授思想现在已经不再被认可,我们应该把握现代法治的原则和价值观,真正实现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家族至上的思想同样已经深入人心,即使我们处于现代社会中,但个人仍然不能与他人分离开来,我们应该顺应现代法律的发展,以家庭为核心,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升全民的道德素养与文明素质,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权平等。
试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试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特点自秦至清,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发展呈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依次经历了秦汉的形成时期、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时期、隋唐的完善时期、宋明的僵化时期、明末清初的衰败时期和清末的衰亡时期。
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
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
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
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
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魏晋南北朝是君主集权制的发展时期,法律制度在此时也得以充分发展。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在此时亦处于发展阶段。
首先,此时律学的大发展,使礼律融合找到了理论根据。
其次在实践中,儒家的道德伦理观念被不断地加入到律典中,纳礼入律,礼律融合在实践中也找到了结合方式。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由于礼律融合的日益密切而得到丰富。
隋唐是中国君主集权最为鼎盛时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此时也日趋完善和成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成熟的标志是其理论的法典化。
无论是隋《开皇律》,还是《唐律》及其《律疏》都充分体现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所强调的“三纲五常”的原则。
礼与律在一部律典中得到充分的协调。
经五代十国过渡至宋代,君主集权制实质上开始走向衰败。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此时亦走向僵化。
朱明理学家朱熹认为:“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
而后听其曲直之辞。
”礼律融合至此演变为惟礼是从。
礼被教条化,成为“万世不易”之“理”。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被推向至尊地位。
自宋之后,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便失去了其前期所具有的那种强大的融合力,内容不断枯萎。
至明末清初,在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社会经济内部孕育出资本主义萌芽之时,终于出现了早期启蒙学者向正统思想发起挑战。
启蒙学者的出现,敲响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丧钟。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君主集权制也逐渐被宪政、共和等制度取代,法律思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摘要: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
到西汉以后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发展。
而后,两晋的《泰始律》促进封建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六唐典》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调整,实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全成熟。
但是在此之后,宋元明清各朝的法律与对于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逐步陷入僵化。
至此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走向衰亡。
关键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影响1 重大发展历程概述(一)在秦汉时期的发展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
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
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
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
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律学,是指出于王权政治的需要,在统治者以自己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框架内,用儒家经文注释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与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统一适用的法律注释学。
律学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代,在晋代得到发展,《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法律成果。
晋代的杜预、张斐、刘颂是魏晋律学乃至我国古代律学的代表。
在法律思想方面、立法、执法、司法审判等法律实践方面与对法律的研究方面,提出了系统的主张,也取得了重要成就,推进了法律的科学化。
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注释学,它继承并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三)在隋唐时期的发展唐初以隋为鉴,统治者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备、经济的高度发展,形成了“贞观之治”的盛世局面。
重视立法,并在立法上采取礼刑结合,相互为用,德礼为本,刑法为用,慎刑恤狱,务求其实等为立法原则,并且在立法上注重维护等级特权,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重大立法制度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重大立法制度一、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制度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一直没有中断过,这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是仅有的。
中国法治凝聚了中国人几千年的智慧,其中蕴涵的法律思想对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仍具有不可估量的借鉴意义。
(一)法制的起源中国早期法制(公元前21世纪 ------- 公元前476年)产生于奴隶制时代,以习惯法作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
夏、商时代是中国早期法制的形成和发祥时期。
夏代法律在形成中,不仅改造和吸收了父权制时代的某些习惯,同时也改造和吸收了原始社会沿用已久的“礼”的传统,凭借礼的精神力量强化法的镇压功能,依靠法的强制力推行礼的规范,实现了中国奴隶制最初的礼法结合。
到了商代进一步提出“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
把商王神话为上帝之子来统治人间,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色彩,借此大肆欺骗压迫劳动群众。
西周是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
除了继续强调天命,也对统治者的道德提出了要求。
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百家争鸣与法律思想的兴盛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春秋战国时期。
这个时期,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对于上层建筑而言,则是“礼崩乐坏”,使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各种思想十分活跃,出现了所谓“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时在被称为九流十家的儒、墨、道、名、法、阴阳、农、纵横、杂和小说家当中,在法律思想上形成了独立体系的,主要是儒、道、墨、法四家,特别是儒、法两家。
1 、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上继承并发展了西周以降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
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对秦、汉及其以后的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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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6318(2004)01-0062-03古代封建法律思想渊源及其合流王佃冰Ξ(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摘 要:中国古代封建法律思想萌芽于春秋末期并在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糅合了各种思想学说,其中以法家思想、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为主要构成元素。
本文试图探索此三种渊源的合流在思想及其实践中的体现,以期达到对中国古代封建法律思想的动态认识。
关键词:法家;道家;儒家;合流中图分类号:D 929 文献标识码:A 人类法律的形式化发展大体经过了三个逻辑发展阶段:先是法律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称为“混沌法”;次则是法律走出宗教,但仍与道德不分,称为“伦理法”;最后是法律进一步(在形式上)与道德分离而独立。
中国古代法律是此过程的第二个逻辑环节“伦理法的”典型形式。
法律的伦理化问题,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的儒家化”或者“引礼入法”。
伦理化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和总体总结。
其过程辅之以中国社会发展形式的专制的文化传统,由此注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渊源的多样性和发展过程中的不断融合。
中国古代封建法律思想渊源丰富多样,其中法家、儒家和道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
其表现为儒表法里,道法互补,儒道互补。
法律伦理化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合流的过程,而在法律专制化过程中,为了服务皇权,法家思想同样吸收了道家思想的部分内容,从而形成法家思想与道家思想的融合的局面。
所谓“伦理”,可以用孟子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来概括。
①简言之,伦理包括以政治、经济地位决定的阶级、阶层关系和以血缘、婚姻决定的亲疏、长幼、尊卑等宗族、家庭关系。
构成中国古代法之价值准则的宗法伦理特征基本上由这三者所决定。
其一,它以血缘家庭为根基,以家族伦理为逻辑起点;其二,它主要由家族伦理与国家伦理构成;其三,它以儒家伦理思想为载体。
儒家先师孔子尊崇“周礼”,认为天下兵荒马乱的原因就在于“礼崩乐坏”,因此他力求维护“礼”的统治,倡导以“仁”为核心的人生观和以“德”为核心的政治观。
儒家的思想学说体系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再加上儒家子弟众多,其思想对其后产生的法家学派的影响,可以说是所有渊源中最为显著的。
“礼”最初是氏族内部的行为规范,而刑是针对外族的针对氏族下层的行为规范,两者同时作为社会上的行为规则而存在,但两者的内容、调整的范围、具体适用的方法差别都很大,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两者最大的差别便表现在是否依靠国家的强制上,礼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所以,礼常被人认为是一种道德;而法则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
这也产生了彼此对立的儒家与法家学说,各自发展了一套完善的理论。
法与礼在适用上的方法、效力明显不同。
处于封建制早期的统治者,统治经验尚比较匮乏,统治艺术还不高超,法比礼用起来更为得心应手,更有利于维护君主专治统治,更能起到急功近利的目的。
统治阶级由以往的主要依靠礼的调整转为依靠法来对社会关系作出调整。
进入封建社会的正常发展之后,统治者便尝试着将礼的有用的理论引入法之中,将两者的长处结合,去除不利于统治的部分,这便开始了引礼入法与儒法合流的过程。
其合流表现在儒家思想法家化和法家思想儒家化。
西周初年《吕氏春秋》云:“太公望封于齐,周公旦封于鲁,二君甚相善也。
相谓曰:‘何以治国?’太公望曰:‘尊贤尚功。
’周公旦曰:‘亲亲尚恩。
’”这是26第26卷第1期Vol.26 No.1 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eze Teachers College 2004年2月Feb. 2004Ξ收稿日期:2003-09-04作者简介:王佃冰(1979-),男,山东东营人,苏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有史料记载的有后世法家特征的政治思想与有后世儒家特征的政治思想的初次切磋。
②周初,虽然尚无法儒二家之名实,但姜太公提出的治国方略明显体现出富国强兵的政治目的,他在这段议论中发表的政见完全是“法家式”的,后世法家的许多人物诸如管仲、李悝、商鞅等人都提出过类似的主张,并且施行了富国强兵的具体政策。
而周公旦则希望人们都可以依据亲缘关系保持和睦的人际关系,依照“亲亲尚恩”原则制定出周礼,并在后来成了儒家始祖孔子最为尊崇的典范。
在孔子去世之后,由于儒家弟子对于孔子言论的理解不同,观点产生了分歧,逐渐形成了多个独立的支派,包括子张之儒、子思之儒、颜氏之儒、孟氏之儒、漆雕氏之儒、仲良氏之儒、孙氏之儒、乐正氏之儒、荀子之儒。
对法家思想影响最为直接的则是荀子之儒。
荀子之儒是战国末期的另一派有影响的儒学,实际上荀子虽然是儒家弟子,但荀子的学术具有儒法双重性。
荀子主张性恶论,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并进一步指出“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是性恶的原因。
荀子看到“利”的驱动作用,说明荀子作为儒家的与众不同,他注意时事政治的新需要,极具现实眼光,因而他认为性善论脱离实际,只是理想化的人性论。
荀子则在主张“王道”的同时,并不反对“霸道”,认为文治和武功必须相辅相成,才能实现统一。
荀子既然赋予“霸道”以一定的正当性,必然支持君主推行富国强兵的“法家式”政策,因此对于早期法家的政绩是抱肯定态度的。
荀子重“礼”,而此“礼”是自周朝始,有差等的君臣之成礼,因而自然只能“法后王”,论学术渊源就是荀子学术基于其根底的局限性在儒学内部受到挤压,而谋求在外部同化法家思想。
荀子的思想体系博大精深,其核心及最能代表其思想特质的内容,不能不提到“隆礼重法”的礼法结构。
因而,儒家思想在随政治事件发展中逐渐法家化。
同时,作为法家的鼻祖李悝、吴起、商鞅都是孔子学生子夏的门徒,子夏之儒必然是法家学术尤其是早期法家思想的重要渊源。
因此法家思想在其生成阶段就打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
直到后来,荀子的学生法家的代表韩非子,完全把人性和兽性混为一谈,认为人和野兽的本性都是以夺“利”为中心的,这种“恶”根本无法改变。
推行礼教道德对人来说简直就是对牛弹琴,根本无法使人们弃恶扬善,唯一有效的方法只能是通过严刑峻法使人们意识到如果放任本性之“恶”,就可能招致更大的“不利”,因此只有屈服于“法”的压力抑止本性,才能勉强实现兽统治兽的秩序。
韩非子认为鼓吹礼教的儒生乃是祸国殃民的“五蠹”之一,唯有“兵”、“法”、“刑”等暴力工具才是切实有效的政治资本。
韩非子将荀子之儒的法家倾向发挥到了极限,大大强化了君主个人的权力,为日后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打下了理论基础。
法家学派作为战国时期一个密切关注现实并积极投身于现实政治事务的群体,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与传统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现实。
法家倡导“一断于法”,但即便是人们印象中依法实施暴政的胡亥,当赵高劝其废兄自立时,胡亥起初尚有所疑虑,理由是:“废兄而立弟,是不义也;不奉父诏而畏死,是不孝也;能薄而材谫,强因人之功,是不能也。
”胡亥有这样的疑虑,说明他平时所受的教育,也包括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容。
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外告,勿听。
”这说明父母在法律中享有特权。
③秦律中家长可以以“不孝”的罪名请求官府处死敢于违背自己意愿的儿子,而实际上秦律中“不孝”罪并不一律处以“弃市”之刑。
《法律答问》:“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
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从此观之,法家思想并不完全排斥儒家思想之伦理道德。
只不过把它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已。
到了汉朝,汉初统计者认为秦的覆亡是“纯任法术”的结果,因而推行“无为而治”的政策。
与此同时,儒生又重新活跃起来,开始积极参与政治,提出自己的主张。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强调“礼”的作用。
主张以儒家的伦常观念作为立法、执法的依据。
尽管秦律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伦常秩序,但是有目的地、自觉地在活动中提倡伦理关系。
汉武帝时,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法家思想完全儒家化。
如汉宣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霸道”是指法家的法治,“王道”是指儒家的德治。
④由于汉朝杂用儒、法,使它的统治能延续400年。
首先反映到司法领域,为此而出现引经决狱,以礼为主干的儒家经义成了最高司法原则,成为司法审判中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依据。
决狱所引之经,不像法律条文那样明确规范,因此解释经义的引经注律应运而生,儒家经义由司法走向立法。
汉以后的魏、晋、北魏、北齐、北周法典,都由当时经学造诣极深的著名儒者所制订。
他们尽量将儒家思想的核心“礼”,掺入法典,通过以礼入法,改变法家所制订的法律内容和精神。
经过几百年的演变,唐朝的《唐律》“一准乎礼”。
最终完成了法律的儒家化、礼教的法典化。
⑤唐以后的宋、明、清的法362004年 王佃冰:古代封建法律思想渊源及其合流 第1期典,均未脱《唐律》的窠臼。
儒法之所以产生合流有其深刻的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儒家的礼与法家的法都强调义务,强调个人对国家的绝对服从,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
这是两者得以合流的根本原因。
第二,儒家和法家的理论都符合当时的政治实践,两者具有互补性。
法家思想与道家思想的结合点是权术。
慎到提出的“势”论是以透视政治权力为核心最典型的道家和法家,他长期在齐国稷下学宫讲学,其学术从道家出发兼容法家思想,并逐渐归于法家。
在道家中,慎到正是稷下黄老学派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他注重现实政治,反对儒家“仁”内“礼”外的传统观点,力图以老子的道学为方法治国安邦。
在法家中,慎到另辟蹊径,以论“势”为主,兼之论“法”。
慎到论“势”,认为权力使君主居于高位,君主只要拥有权力才能够对他人进行控制。
慎到把权力作为政治的核心,以“有权者治人,无权者治于人”揭开“劳心者食人,劳力者食于人”的表象,指出那些只有地位而没有权势的君王,就像周天子一样并无法实现他们的政治抱负,因此君王应当百般努力去张大自己的权势。
不可否认,慎到的此点洞察在当时来说深刻透骨。
慎到论“法”,把“法”视作权势的外张,认为法令必须依靠权势而非礼教的力量才能推行于众,因此应当“尚法”而不应当“尚德”。
慎到之“尚法”,是像工匠取法绳墨一样,严格要求依法办事的,在他看来,不仅人民要“役法”,官吏要“守法”,就连君王也不能任断枉法。
慎到作为道家传人,他反对圣贤引经据典干涉政治,也就是反对儒家的政治理论。
他要求无论黎民、臣吏,甚至君王都应当以“法”为行为准则。
由于道家没有僵化的君臣等级观念,因此慎到的思想大大抬高了“法”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王的绝对权力。
慎到本人虽然极力夸大君王权势的作用,但是在论“法”的时候所提出“任法弗躬,事断无法”的观点却也撼动了君王的权威,在此点上,慎到关于“势”与“法”的论证是存在矛盾的。
慎到之“法”与商鞅之“法”非常相像,他们都极力强调“法”的重要性,推崇“一断于法”的严格法治主义精神,虽然来源不同,但可以说是殊途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