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合集下载

隋唐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法律制度

隋唐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法律制度

隋唐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法律制度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政治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隋朝和唐朝相继建立,政治理念和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些思想和制度对于中国的后世影响深远。

一、隋唐时期的政治思想在隋唐时期,政治思想发生了极大变化,随着时代背景的不断变化,不同的思想流派相继兴起并发展,这些思想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唯实唯功思想隋朝官员魏徵的代表性思想就是“唯实唯功”。

他认为官员应该以实干为核心,而非等级、血统或地位的优劣。

他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贵族主义,主张选拔人才应以实际表现为重。

这一思想也被唐朝皇帝所接受,成为唐朝政治的重要基石之一。

2、道家思想道家思想在隋唐时期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道家认为,政治应该以自然和人性为基础,而不是以官僚制度为核心。

隋代官员杨素就是一个很好的代表,他倡导实行“不言官,不问姓”的理念,主张用人不看籍贯或等级。

3、儒家思想隋唐时期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其强调的是实用主义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在唐代,儒家思想成为了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核心。

唐代政治家魏征提出的“官以德为先”观念,认为官员应该重德而不是重权。

另外,唐代儒学界流行的毕升所主持的“尚贤院”更是唐代官员选拔中十分重要的渠道。

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与政治思想一样历经了多次变化和完善。

在这个时期,中国得到了一批重要的法律和制度。

1、大典《大典》是隋开皇年间编修的巨型百科全书,包括万历制、大典制、幕府制、黄图、地由图、龙龟图、寻骊图等十八部分。

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百科全书,也是古代最为全面的一部法律和制度手册。

2、律令制度隋唐时期的律令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中一次重要的变革,其重要性不亚于汉代的法律制度。

唐代的律令制度主要包括《开皇律》、《唐律疏议》、《唐令》、《儒林义例》等。

3、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也是隋唐时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后,在唐代形成了独特的科举制度。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 篇目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 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 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33
❖2、唐律疏议高超的立法技术
❖ (1)篇目律条严谨简约,详略有序。 ❖ 以户婚律为例,该律共四十六条,前十
三条是惩罚有关违反户籍和财产制度方 面的犯罪行为,中间十二条是惩治有关 违反田宅和赋税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后二十一条是打击有关违反婚姻家庭和 继承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
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十种犯罪直接危害
封建皇权、违反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
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入《名例
律》,并规定“大逆、谋反、谋叛者,父子
兄弟皆斩,家口没官”,不得赦免,决不待
时,以示与其他一般犯罪不同的严罚原则。
为后世统治者继承。
15
❖ 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覆舟。
20
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1、重视以法律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 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2、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 行和遵守。
❖3、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21
❖欣赏教学视频短片《贞观之治》
❖思考与讨论:
❖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诞生的历史背景及对 社会发展的影响分别是什么?
22
温故而知新
隋朝短暂而亡的原因是什么?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 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36
❖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 有 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 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 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 三年,太仓令淳 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此即笞、杖之目,未 有区分。笞 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 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然杀人者 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摘要: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

到西汉以后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发展。

而后,两晋的《泰始律》促进封建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六唐典》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调整,实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全成熟。

但是在此之后,宋元明清各朝的法律与对于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逐步陷入僵化。

至此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走向衰亡。

关键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影响1 重大发展历程概述(一)在秦汉时期的发展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

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

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

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

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律学,是指出于王权政治的需要,在统治者以自己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框架内,用儒家经文注释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与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统一适用的法律注释学。

律学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代,在晋代得到发展,《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法律成果。

晋代的杜预、张斐、刘颂是魏晋律学乃至我国古代律学的代表。

在法律思想方面、立法、执法、司法审判等法律实践方面与对法律的研究方面,提出了系统的主张,也取得了重要成就,推进了法律的科学化。

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注释学,它继承并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三)在隋唐时期的发展唐初以隋为鉴,统治者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备、经济的高度发展,形成了“贞观之治”的盛世局面。

重视立法,并在立法上采取礼刑结合,相互为用,德礼为本,刑法为用,慎刑恤狱,务求其实等为立法原则,并且在立法上注重维护等级特权,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

【合同资料】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精品版

【合同资料】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精品版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教学时数:1学时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掌握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难点: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

本章参考书目:1、李光灿、张国华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1卷)(4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

3、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4、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范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唐太宗李世民(599 ━649),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开明而又颇有作为的皇帝。

李世民在位期间,在魏征、房玄龄等大臣的辅佐下,广开言路,任贤纳谏,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措施,促成了“贞观之治”。

李世民的法律思想、观点,主要记录在《贞观政要》一书中。

其主要思想有:(一)“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安人宁国”的重民思想重民思想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之一,唐王朝是在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建立起来的,李世民对民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力量和重大作用,有亲身的感受,总结隋王朝短命而亡的教训,李世民特别关注君和民、民和国的关系,以保民、养民来为自己的统治打下稳固的社会基础。

李世民指出:“君依于国,国依于民”。

在《贞观政要·君道》篇中他强调:“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

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

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

又说:“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民苦”。

以往人们总是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而李世民作为统治者却从历史的教训中认识到民众的力量,并反复引用荀子的话来告诫臣子:“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主失去民众,就不成为君主,而民众没有君主依然还是民众。

隋唐时期的法制

隋唐时期的法制

隋唐时期的法制本章提要公元581年,外戚杨坚废北周静帝,夺取政权,建立隋朝。

隋朝统一后,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并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隋朝后期,法制败坏,导致了隋朝的灭亡。

公元618年,李渊父子建立了唐朝。

唐朝建立后,统治者调整统治策略,励精图治,使唐朝达到历史上空前的繁荣和富强。

随着经济的繁荣,唐朝的法制也进入了定型化和完备化的阶段。

唐律不仅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而且也影响了邻近的亚洲各国,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重点问题 1.《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3.《唐律疏议??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4.唐律的基本精神。

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唐代的司法制度。

隋代法制概况隋代的立法活动《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的立法活动 1.开皇律。

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了“新律”。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鉴于当时“律尚严密,人多陷罪”的局面,隋文帝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

定名为《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

2.大业律。

隋炀帝即位后,为笼络人心,标榜“宽刑”,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颁行了《大业律》。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1)篇目由12篇增加为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3篇。

(2)在内容上,“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且删除了“十恶”之条。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开皇律》承袭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的法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代表了隋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

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六章隋唐的法律

第六章隋唐的法律

• (二)《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十二篇依次为: 名例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三)《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1)《唐律疏议》的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 列比较合理
《唐律疏议》十二篇和各篇律条的排序,有其内在的 逻辑性。名例律相当于现代的刑法总则,置于最前面; 捕亡和断狱相当于现代的程序法,置于最后;中间的九 篇则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 中的地位来排列的。
《名例》篇规定犯罪已被告发或已配决而更犯罪者,
“各重其事” 。
• (9)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即按其中一个重
罪处刑,而将轻罪吸收于重罪;数罪相等者,以一罪处 罚(未采用“数罪并罚”原则)。
•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采取了综 合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 折衷原则)。
(2)《唐律疏议》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 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在编排体例上,采取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方 式,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对该条的释注疏文。 疏文广引博征,既有儒学之经典,又有司法实践 中的具体案例,便于司法实践中适用。
(3)《唐律疏议》的制定,为科举考试提供 了统一的根据;更重要的是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疏 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同居有罪相为隐是唐律以礼为准的一个突出 的表现 。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都不得适 用这个原则相隐,各依有关律文处断。
• (5)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原则
• 第一,明确了认定自首的条件,“诸犯罪未发自首
者,原其罪。”
• 第二、自首原则上应由犯人自首 ;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从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入手,详细介绍这个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一、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制度发展的过程。

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律,即《隋律》和《隋则》。

隋律是隋朝最早颁布的一部法律典,其规定了战争、刑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后来的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隋律中,对刑罚的内容规定较多,例如“坊巷杀人者,流血十日,从二千石起”等,反映了当时社会安全局势艰难、刑罚严厉的特点。

此外,隋律中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限制,例如规定宰相不能兼任其他官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不过,隋律对于社会中一些问题的规制并不完善,例如对于女性的保护、土地的分配等问题存在一些瑕疵。

因此,在隋律颁布后不久,隋朝又颁布了《隋则》来完善法律制度。

《隋则》主要对与隋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制,如罪名与量刑的规则、司法诉讼、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与隋律不同的是,隋则还规定了律令官的职责,明确了律令官的地位与职责,保证了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

总的来说,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无组织无纪律到有组织有纪律的转变,第二是从以往依法行政转变为“创制”时期。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演变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的演变体现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唐朝的法律制度变化主要表现为《大唐律》的发布和不断完善。

《大唐律》是唐朝制定的一部全面的法律典籍,将隋朝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和完善。

相比于隋律而言,大唐律对于女性和贫困农民的保护更为完善,例如明确规定“奴婢凡有离奴,不得侵夺其财产和人身自由”,创制了一定的人权保护机制。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唐朝立法成就
一、唐朝的立法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 稳定;执法要求审慎执法要求审慎。 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唐律疏议》 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唐律疏议》的制定过程。 高祖时期的“五十三条新格” 高祖时期的“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律》;太宗时期 武德律》 的《贞观律》;高宗时期的《永徽律疏》;玄宗时期的 贞观律》;高宗时期的《永徽律疏》 修律活动。《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唐律疏议》 修律活动。《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唐律疏议》的立 法成就。 《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 三、律、令、格、式法律形式的定型 律;令;格;式。 四、《唐六典》 四、《唐六典》的编纂及其影响统类的制定。 五、唐中后期格后敕与刑律
第一节 概述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鼎盛时 期,也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的成熟 完备阶段。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 律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颠 峰,对后世宋元明清以至周边亚洲其他 国家的古代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隋初立法思想。“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隋初立法思想。“专任刑 名”,“专任法令”;“导德齐礼”,“以德代 专任法令” 导德齐礼” 刑”;“取适于时”,“务当政要”;“法令清 取适于时” 务当政要” 简”,“务在宽平”。 务在宽平” 二、立法活动。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三、《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开皇律》 三、《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开皇律》的制定与 修订。 四、隋朝后期的法治的破坏。 五、司法制度的变革
第六章 隋唐五代法律制 度
主要理解掌握: 一、《开皇律》 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及其对唐律的影响; 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 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篇的主要内容; 三、唐律的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 四、《唐六典》 四、《唐六典》的主要内容与立法成就; 五、唐朝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掌握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难点: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

本章参考书目:
1、光灿、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1卷)(4册)人民1994年版。

2、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9月版。

3、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大学1988年10月版。

4、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大学1994年版。

5、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

6、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人民1999年版。

一、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唐太宗世民(599 ━649),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开明而又颇有
作为的皇帝。

世民在位期间,在征、房玄龄等大臣的辅佐下,广开言路,任贤纳谏,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措施,促成了“贞观之治”。

世民的法律思想、观点,主要记录在《贞观政要》一书中。

其主要思想有:
(一)“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安人宁国”的重民思想
重民思想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之一,唐王朝是在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建立起来的,世民对民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力量和重大作用,有亲身的感受,总结隋王朝短命而亡的教训,世民特别关注君和民、民和国的关系,以保民、养民来为自己的统治打下稳固的社会基础。

世民指出:“君依于国,国依于民”。

在《贞观政要·君道》篇中他强调:“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

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

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

又说:“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民苦”。

以往人们总是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而世民作为统治者却从历史的教训中认识到民众的力量,并反复引用荀子的话来告诫臣子:“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主失去民众,就不成为君主,而民众没有君主依然还是民众。

把民众看作是国家的根本,提醒太子诸王,如果不重视民众的利益,必将失去民心,招致家破国亡的命运。

基于上述认识,世民一再强调要安人宁国,特别是统治者要节制,国君清心寡欲,百姓则安居乐业。

他把从民意、顺民心的重民思想作
为制定国策方略的出发点,在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发展生产的措施;在法治方面则倡导法务宽简,执法公正和严格吏治。

(二)、法务宽简的立法思想
世民君臣深知,要维护封建统治,必须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安民立政,以此为先”。

他们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包括:
1、既制礼,又立刑,礼法结合
世礼法(刑)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治理好国家。

他说:“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法以明威”强调礼法结合,失礼则入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2、立法必须公平。

世民统治集团强调立法公平,法律应当成为后来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

征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强调人君立法在于“公”,“圣人之于法也公矣”。

3、立法必须简约宽平。

鉴于历史代王朝繁法苛刑导致灭亡之教训,世民再三强调法务宽简的原则。

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

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4、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世民强调保持法令的稳定性,连续性,不轻出法令。

强调法律一旦发布,使不可轻易改变,以免使人无所适从,丧失法律的权威。


太宗强调君主须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约束。

他曾多次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不可轻出诏令”,凡出法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他说:“法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

使法难于实施。

以上几点说明,世民君臣对法律有相当的了解,他们关于立法的看法包含有不少合理的因素,值得研究。

(三)、“慎狱刑”思想
有鉴于隋炀帝滥施刑罚导致隋短命而亡的教训,世民不仅在立法方面强调宽简,而且在司法方面注意慎狱刑,创立了九卿议刑(死刑)制度;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规定了“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审理案件强调注重犯罪事实,禁止刑讯逼供。

他说:“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不严讯,不旁求(不旁求罪证),不多端(不要以为线索发展得越多越好),所以也”。

毫无疑问,这种要求审判要事实,反对刑讯的主,对于防止枉杀无辜,能起一定作用。

(四)、主“赏当其功,罚当其罪”,依法断罪,“一断于律”。

(五)、纳任贤良
在处理国家政务的过程中,太宋纳谏,敢于接受臣下的批评,积极改正。

在求贤纳谏方面,世民是历代君主中最开明的一个。

在他的倡导下,唐朝初期,君主求谏,,臣下直谏,成为一时的风气。

唐代朝堂之上人才济济,太宗时的征、长无忌,玄宗时的崇宋景及休,都是敢于争谏的名臣。

在众多谏臣当中,首推征(被世民称为“三镜”之一)。

二、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思想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祖籍(今西南永济县镇),故称柳河东。

他是唐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文学家,历任校书郎、蓝田县尉。

监御
史、礼部员外郎,后被贬为刺史。

其政治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好友禹锡为其编撰的作品集《柳河东集》中。

(一)、法律起源于“势”的君主法律起源于论
关于君主的起源,传统观念认为;帝王受命于天,代表上天来统治。

柳宗元则提出完全不同的观点。

他认为,国家与法的产生,“非圣人之意也,势也”。

君主,法律完全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平息、调解人们争杀、相互仇视、斗杀的现象)而产生的,绝对不是神或圣人所创造。

那么,何人能成为君主,帝王又是如何改朝换代呢?他否认君权神授,认为帝王受命不是来自天,而是来自人。

他反对以符命来解释朝代的更替。

认为世间只有人的仁德,没有什么天降祥瑞。

只有人的仁德,才是真正的符命。

他通过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得出结论:没有谁丧失了仁德而能够久安,美好的符瑞不是来自吉祥物。

而是来自人的仁德。

他的这些论证,是希望皇帝能把注意力从天上转向人间,把争取民心看作帝王获得统治权和维护统治权的决定性条件。

这就在理论上提高了人民在历史政治中的地位,也有利于破除人们对天和君主的迷信。

(二)、反对天罚论和司法时令说(秋冬行刑),强调“天人不相预”,主“赏罚及时”。

在封建社会,天命论始终是统治阶级提倡的官方哲学,特别是董忡舒的天人感应论更是把天和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天是有意志
的,它在暗中主宰人间的命运。

人们顺天意则有赏,逆天意则被罚。

以此愚弄自己,也愚弄人民,后世因之。

柳宗元则大胆坚持天人相分,“天人不相预”的唯物主义思想,反对天罚论。

他说:“生植与灾荒,皆天(社会)也;法治与悖乱,皆人也(社会);二之而已(是两回事)。

其事各行不相预”。

即自然和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不相干预的。

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感应关系。

他进而批判天罚论,明确指出:“古之所以言天者,盖以愚蚩蚩者耳”。

一针见血地指出古时一些关于天命迷信的说法都是用来愚弄老百姓的。

柳宗元指出,统治者行赏施罚,目的是用它来发挥惩戒和劝勉的作用。

春夏行赏和秋冬行刑,是骗人的。

如果在秋冬做好事的人,一定要等到春夏才能得到奖赏,则做好事者必然会变得懈怠。

而在春夏做坏事的人,一定要等到秋冬才被处罚,做坏事者必然不在乎,这实际上是驱使天下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柳宗元主“赏罚务速”。

“赏务速而后有功,罚务速而后有惩”。

这样鼓励天下人都作好事而避免犯罪,就能达到刑罚不用而实现教礼的目的。

(三)、“礼法一统”
柳宗元认为,礼与法是统一的。

因为“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礼与法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不可偏废。

(四)。

主定经界,核名实(确定田界、核实土地占有情况)、均赋役(改革赋税制度,减免穷人负担的赋税)
本章思考题:
1、简述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2、“天人不相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