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出现的法律思想 ,因此作为维护封建统治基本工具的法律思想也必然会受到统治思想的左右。
适应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文化理念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直接动力。
夏商时期人们普遍信奉神明,适应奴隶制统治的神明、天道观念的神权法思想强调天道“任德而不任刑”的理论成为统治的主流思想 , 为后世董仲舒等提出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奠定了“天道”理论的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
此时战乱连绵,王权旁落,宗法制日益衰落,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统治地位。
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排斥儒家思想。
司马迁概括战国时期的立法时讲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立法否定了儒家所推崇的“亲亲”、“尊尊”的等级制度。
把对儒家思想的扼制推向高潮的当属奉行法家学派“法治”、“重刑”理论的秦始皇的“焚书坑儒”。
为了实现思想领域的专制,秦始皇施用“焚书坑儒”的极刑,儒学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但是深深根植于中华民族土壤的儒家文化并未就此枯死,只是进入了休眠期。
一旦时机成熟,它必然继续蓬勃生长。
经过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到汉武帝时期,到汉武帝时期,汉代封建专制主义的地主阶级政权得以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
其中的“儒术”经过他的改造,吸收了《中庸》的“屈民以伸君,屈君以伸天”、墨家的“君主法天”、道家的“阴阳结合”等思想,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大其德而小其刑”。
在立法中实行德刑结合: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
由此,每个历史阶段的统治模式,统治思想,以及基于此而推崇的思想文化思想都是正统法律思想建构的主要推动因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鲜明的维护封建统治色彩。
浅谈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谈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者:李媛媛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5期【摘要】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博大精深,夏朝开始就有其萌芽状态,历经各朝各代,直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出新儒家思想,奠定了儒家思想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融合,象征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儒家化的完成。
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中,除儒家思想外,法家和墨家思想也被吸纳其中。
【关键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礼法;仁;农耕;征战所谓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初于融合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后经春秋战国时期对于诸子百家思想的吸纳,最终汇集形成采诸各家的儒学新思想而被封建统治者所推崇的用于维护封建大一统局面且更为广泛地为众多思想家所认可的主流官方的法律思想。
该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中起主导作用。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人类为了生存而采集和狩猎,后来逐渐学会了圈养捉来的野生动物和在可控的土地上耕种,稳定下来以后形成了部落氏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灿烂的农耕文化。
但部落的繁衍推动了人类扩张土地的步伐,扩张带来了连续的征战,部落之间互相吞并,强大的部落地域广袤,进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演变为国家。
我们的封建法律正统思想正是基于征战而取得的疆域和农耕文化创造的经济条件而产生的社会的精神产物。
1.以血缘为纽带的农耕文化农业历来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劳动者必须长期居于某一特定的区域,以形成一个可以固定地不断进行生产的单位,这期间需要不断进行农耕经验的传授和劳动力的更新换代式的接力,于是有了家庭单位的产生。
我们几千年的文化传承决定了我们骨子里对“家”的执着和依赖,这起源于最初的农耕文化,为家庭而付出的劳动成为了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而这种对社会基本单位的依赖性也成为了政治统治的核心,成为整个民族得以延续发展的根。
如此,也就不难理解我们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有诸多顺应人性的因素,为什么主张“仁”“德”“礼”[1]这些人性中美好部分而彰显着大爱的儒家法律思想主导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摘要: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
到西汉以后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发展。
而后,两晋的《泰始律》促进封建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六唐典》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调整,实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全成熟。
但是在此之后,宋元明清各朝的法律与对于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逐步陷入僵化。
至此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走向衰亡。
关键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影响1 重大发展历程概述(一)在秦汉时期的发展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
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
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
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
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律学,是指出于王权政治的需要,在统治者以自己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框架内,用儒家经文注释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与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统一适用的法律注释学。
律学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代,在晋代得到发展,《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法律成果。
晋代的杜预、张斐、刘颂是魏晋律学乃至我国古代律学的代表。
在法律思想方面、立法、执法、司法审判等法律实践方面与对法律的研究方面,提出了系统的主张,也取得了重要成就,推进了法律的科学化。
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注释学,它继承并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三)在隋唐时期的发展唐初以隋为鉴,统治者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备、经济的高度发展,形成了“贞观之治”的盛世局面。
重视立法,并在立法上采取礼刑结合,相互为用,德礼为本,刑法为用,慎刑恤狱,务求其实等为立法原则,并且在立法上注重维护等级特权,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
思想道德与法治期末论文2500字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摘要: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必然充盈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思想,时至今日又有了怎样的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适应时代要求,应该继续向前推进,本文将通过回溯过往,探讨当今,展望未来,让大家对我国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程据史料记载中国的法律主要起源于“战争”,即早期氏族部落间的战争。
古人认为要取得战争胜利必须有统一的纪律,每个成员必须遵守首领的军令,于是军纪军规就此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
而中国的法律思想从其产生到新中国成立,其发展大致上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夏、商、西周)。
这是中国奴隶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时期。
当时的意识形态领域中,奴隶主贵族作为统治者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这种神权法思想以及“尊尊”,“亲亲”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思想统治人民。
[1]因而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必然受这两种思想的支配。
并且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成“神”的意志的体现,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来以此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其主要的法律维护对象是奴隶主对奴隶及其创造的劳动产品的绝对占有,这是极其不公平的一种法律思想,与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相背离的。
第二阶段: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
此时期的思想可谓百家争鸣,在此我们重点论述具有代表性的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
如家认为国家要想长治久安,社会要想稳定有良好的秩序,只需要人人都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社会规范即可,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同时又主张德治。
儒家坚信人之善恶是教化所致,更坚信在位者单个或几个人潜移默化的力量便是所谓的“教化”,因而又从德治主义演变为人治主义。
法家反对儒家的思想,主张法治。
法家认为法律的原作用是禁奸,不是劝善。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
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
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
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
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
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
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正在人的人治论。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演变中的体现

关键词 :法律 思想 ;法律制度的演变
富, 将 民事法律推 向中国法 制史上 的高 峰。因沿袭 唐朝 司法 制度 的同 时, 宋不 断有所改革和补充 , 使之 日 臻成熟 ,从而达到我 国封建社会 司 法制度 的顶峰 。由于此时期理学的兴起 ,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正 统法 律 思想进入 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辽建 国之 时,受 中原汉族文化 的影响 ,正处在从奴隶制向封建制 的 迅 速过渡 阶段 ,其法律制度既带 有奴隶制 的痕迹 ,又有封建 化的特 征 ; 既有本 民族的 习惯 ,又吸收了唐宋 的某些法律制度 ,因而独具一 格。辽 作为少数 民族政权建立的法律制度 ,对金 曾有着重要的影 响。 金在进人 中原以前仍处 于奴隶制 阶段 ,使用本民族的 习惯法 。金太 祖完颜 阿骨打建立金国后 , 在一段 时间内仍然 “ 一如 本朝之制 ” 。随着 统 治区域 的不断扩展 ,金取 代辽和宋在北方的统治 ,逐步完成 了封建 化 的进程 ,在法制上 出现辽 、宋法 律 与金 习惯 法并 存 的局 面 。熙 宗 即位 后 ,逐步采用汉制来统一金 的法律 制度 ,以改变 多种法制并存 的状 况。 金 在很短 的时间 内,注意汲取唐 、宋法律的精华 ,建立了 比较系统和完 备 的法律制度 ,使其 法制成就远远在辽国之上 , 甚 至和唐 、宋相 比,也 有 自己的特色和创新 ,并对后来元 、明、清产生了影响。 元政权建立以前 ,蒙古各部 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蒙古征服者在侵人 中国内地后 ,为了保证其统治上 的安全 ,元朝统治者在法 律方面实行 了 系列具有强烈民族压迫与 阶级压迫倾向的政策。元朝统 治者明确提 出 “ 附会汉法” 、“ 参照唐宋 之制” 的法 制指导 思想 ,在这 一思想 的指导 下 ,元朝进行了一系列的 丘 法] 作 ,形成了独具特色 的元代法制 。 明朝初期 ,由于复杂的社会形势 ,迫使朱元 璋提 出了 “ 重典治 国” 的立法思想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 响十分深远 ,并强调 “ 重典治吏 ” ,通 过治吏达到治民的 目的。朱 元璋在统治期 间重视 预防犯罪和 法制宣传 , 他还强调 “ 法 贵简当,使人易晓” ,重视 以封建礼教 约束人 民的思想与 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 的指导下 ,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 基础上有 了新 的创新和发展 ,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 重要历史 时期。此时的 中 国正统法律思想开始走下坡路 。 清朝是我国统一多 民族 国家发展的重要 时期 ,随着各少 数民族与 中 央政权联系的加强 ,调整 民族关系和 民族事物的立法趋 于系统化 。清军 入关前 ,皇太极在立法实践 中明确提出了 “ 参汉酌金” 的立法思想 ,清 人关前形成的这种接受 、利用儒家伦理观念为我所用 的思 想 ,为人关 以 后的立法建制奠定 了深厚的思想基础。人关后 ,经过康熙 、雍正 、乾隆 三代的稳定统治 , 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律 的完备性 ,随着统一 多 民族国家的稳定 ,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 的基础上 ,进行 了多种形 式的立法建制 , 在全 国范 围内建立了空前统一 的法制秩序 。 、 鸦片战争后 ,中国法律的发展 、 演 变,经历 了一个艰难 、曲折的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系别:法政学院法学专业班级:法学汉班姓名:屠明双学号:510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成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进展进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当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长,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显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阻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明白得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需了解她的起源和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点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成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兴盛而开始了不断积存、不断进展的辉煌历程。
通过尔后几千年的积存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确实是咱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进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点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样理论以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久存在的。
马克思以为,法律是社会进展到一按时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显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全然缘故,也是法律产生的一起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缘故,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刻。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但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风俗演变而来的适应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进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第一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
秦国依靠法家思想富强称霸,统一六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但是,秦朝也因法家思想走向极权统治,加之奸臣当道,二世而亡。
汉朝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将儒家思想确立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
然而,汉承秦制,法治理念并没有衰落,反而为各朝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传统同时确立。
儒法两家都主张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君主归为天子,至高无上。
正是儒法两家这种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的主导理念,对官吏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而法家早也有这样的论述:“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也就是说,君主相对于臣子的地位,相当于官吏相对于人民的地位,进而可知,君主的一切行为在官吏那里,都可以被复制而施用于人民。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这种“人治”始于君主,然后在君臣二级分治的体制下,被各种官吏不断复制甚至恶化和滥用。
虽然法家有过限制君权的尝试,但是收效甚微,最终不了了之。
中国没有限制君权的成功,商鞅之后也不敢有这样的尝试。
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官吏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复制皇帝的极权专制,中央很难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
一般情况下,君臣勾结,互相满足利益,以求“维稳”。
追究这种体质性现象的实质,不难发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完成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完成了国家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向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的转变。
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维护私权,但是无论是君主还是臣子,他们对于私权的维护都缺乏明确的限制和约束。
虽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但是他本身不可能将这种统治权贯穿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必须通过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在这个过程中,君主的地位虽然明显高于臣子,但是相对来说臣子对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二者互相牵制。
由此,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便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也生发出中国封建社会其他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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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摘要】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封建时代的法律思想的重点和主体。
它自汉武帝时代确立之后,逐渐法典化、哲理化、并在具体立法司法领域不断变化。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
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
本文主要从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其衰落等角度论证其对中国历史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性,说明其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封建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正文】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
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
在整个封建社会,像先秦那样的儒法对立已经不复存在。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一些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较为清醒的政治家、思想家,曾提出变法图强。
加强法制、整肃纲纪的主张。
一、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它的广泛的历史渊源。
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
大致言之,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一)神权政治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是以“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的君权神授理论。
这种理论把天描述成创造和主宰一切的有意志的人格神,制造出“天志”和“天意”的概念:把一切自然现象都按照目的论的要求赋予道德的属性,把人间的吉、凶、祸、福说成是由天帝的喜、怒、爱、恶所决定的奖赏和惩罚,把人间的王国比附为天上的王国,并把人间的君主神化为代行“天意”的天帝的儿子,即“天子”。
这完全是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和平民的神明和天道观念的继承和发展。
所不同的,只是突出地强调“天副人数”,赋予这种观念以更多的理论内涵。
正是以这种理论为指导,所以在法律上也就继承和发展了奴隶社会“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制造出所谓天道“任道而不任刑”等理论,从而使“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成为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二)宗法等级观中国由父系家长制发展、演变而成的宗法等级制度,经过西周时期的改造和发展,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制统治的有力工具。
后来新兴的地主阶级继续利用它,使之变成了整个封建统治秩序的基本支柱;它所强调并用以“别贵贱,序尊卑”的“尊尊亲亲”原则,发展到汉中期,由于儒家经典受到推崇而进一步成为封建统治者确立自己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基础。
这时不但根据“春秋之法”建立了“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尊君卑臣的理论,而且确立了“事各顺于名,名各顺于天”的名分等级界限。
因而体现在法律思想上,也就明确树立了贯彻着宗法等级观念的法有差等的原则。
例如封建法律中所包含的族规家法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凡命夫命女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以及“八议”、“亲属相容隐”等等原则,大抵都是来源于这种宗法等级观念。
(三)阴阳五行说战国时期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家,在具有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点的阴阳和五行学说的基础上,创立了“五德终始说”,曾先后被秦、汉王朝的建立者利用来作为他们奉天承运、更称号、改正朔、易旌旗服饰、神化各自统治的根据。
嗣后由于它和儒经的结合、特别是由于谶纬神学的泛滥,更渗透到了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
于是在法律上,不仅由于形成了体现阳尊阴卑的“三纲五常”的伦常体系,使得作为封建社会束缚人民的四条绳索的神权、君权、父权和夫权始终互相依存,渗透到了封建法律的各个方面;而且也形成了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以“阳为德,阴为刑”和“厚其德而简其刑”为内容的德主刑辅理论和司法时令说;从立法设刑到刑罚的运用,莫不显示着这种阴阳五行说的强烈影响。
(四)百家诸子学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和汉代今文经学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它的指导思想和许多主要内容,基本上来源于儒经、特别是《公羊春秋》的微言大义。
然而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汉初的统治者曾为改变秦代的思想文化统制政策而“大收篇籍,广开献书之路”;在此以后,汉武帝也仍然指令“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
这种情况使得儒家以外的其他各家各派的学说,即使到了汉代中期,也不但远未泯灭,而且仍在继续流传并发挥各自的影响。
正因为如此,的以在法律方面它使得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除了主要来源于作为官学的儒家经义之外,还广泛吸取了其他各家各派的思想资料。
例如从尊卑等级为中心内容的礼的观念及其“尊尊”、“亲亲”原则,既是先秦儒家所倡导的伦理学说的发展,体现了《公羊春秋》的要义,而其中的尊君理论所具的法制内容,又是对先秦法家所强调的法治的基本含义的吸收。
又如关于德刑关系、尤其是德主刑辅的理论,不仅直接来自儒经所强调的“明德慎罚”,“明刑弼教”的观点,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先秦阴阳五行家所鼓吹的“阴阳”,“经权”和汉初黄老所奉行的文武张设、德刑相济一类主张。
所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不仅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而且也和先秦其余各家的法律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如上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它在两汉时期的发展过程,大体上是和当时经学的发展过程相适应的。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
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
另一方面,它以这种儒学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别是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魏、晋以后,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两家的某些思想作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理论,到了封建社会,由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而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的官方思想。
它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
君主“受命于天”,承天意以从事,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天讨有罪”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观念。
所谓“君者,出令者也”。
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举凡“诏”、“令”、“”、“格”、“式”、“例”等都得由皇帝发布和批准。
他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
因此,中国封建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视为违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
宋代理学出现以后,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于天”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而为“天理化育流行”之说于是“存天理,灭人欲”就成了当时政治法律的指导原理,作为“天理”实质内容的封建纲常名教,进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准则。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准则。
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4个季节。
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才能执行刑罚。
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
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
2.礼律结合,法有差等礼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由于儒学受到重视,认为“致王道”之本是“为政先礼”。
礼和法的关系,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董仲舒要求“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关键就在于礼和法的结合。
如汉代叔孙通制定的《傍章》(或称《汉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赵禹所定《朝律》(或称《朝会正见律》),也是以礼仪入律。
“白虎观会议”以后,统治者们更把董仲舒的神学伦理观点系统化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认定这三纲是永恒性的道德规范,并使之成为封建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
晋代同样是礼律并称,隋、唐融礼入律的情况尤其突出。
“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一直成为后世各封建王朝立法的典范。
三纲以“尊尊”、“亲亲”原则为中心,要求确立并遵循贵贱、亲疏、尊卑、上下、长幼的严格等级次序,在狱讼当中,只有首先了解清楚这种等级关系,“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
这种法律面前的差等,首先是“尊君”,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是维护其他各类“尊者”的特权。
再次是维护家族范围内的不平等关系和家长的特权。
这些都鲜明地反映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关于维护各种封建特权和法律不平等原则的特点。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的同时,还强调“德政”。
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德政”就是道德教化。
它强调在治理国家的德、礼、刑、政4种手段中,以德、礼作为主要手段,并且在刑罚的运用上强调“明德慎罚”,“明刑弼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
汉代鉴于嬴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在德刑关系问题上一开始就特别强调德的主导作用,强调先德后刑。
董仲舒把这种思想纳入他的神学目的论范畴,借阴阳清之说来阐释德主刑辅的关系,认为上天有好生之德,“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是“任德不任刑”的。
从这时起,德主刑辅原则一直占着支配的地位。
两汉以后,在德刑关系问题上出现过某些争论,但总的精神仍不外“刑为仁佐”唐以后各代,大抵都是贯彻长孙无忌等人所持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观点宋明以理学为指导,由于强调“三纲五常”是“天理民睿”之大节”,同时认为“法度禁令”只能够“制其外”,“道德齐礼”才可以“格其心”,所以更加注重“明刑以弼五教”,把道德教化放在最主要的地位。
这种“以德统刑”,“先教后刑”的状态,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甚至在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以后的清末修律过程中,还在由以为代表的一派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另一派之间,开展着礼法之争,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4.应经合义,论心定罪“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社会上造成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儒家经学跟着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为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
汉时选举、取士、任官,既要求“明经”,也要求“明律”、“明经”与“善律”、“通律”常相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