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
自考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自考笔记 自考模拟题 自考讲义【优质】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第六章道家的法律思想第七章法家的法律思想第三编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第九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十章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第四编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十一章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第十二章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第十三章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第十四章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第五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十五章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第十六章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第十七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第十八章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第十九章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第二十章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1.1.神权法发展变化的过程为A.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B.形成于夏代,灭亡于西周C.形成于殷商,极盛于西周D.形成于西周【A】1.2.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这反映了A.夏代已有刑罚出现B.夏代奴隶主争斗十分激烈C.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D.夏代已出现皇帝【C】1.3.“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主宰一切的至上神被称为A.祝B.天C.上苍D.上帝【D】1.4.殷商奴隶主欺骗人民主要利用的手段是A.“明礼仪”B.“修来世”C.“占卜”D.“敬天”【C】1.5.殷商统治者的刑罚观是和天命神权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敬鬼神”是为了使民A.“明礼仪”B.“畏天命”C.“畏法令”D.“修来世”【C】1.6.“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体现了“代天行罚的思想”这出自____之口。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变化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商代,动摇于西周。
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有夏服天命”,夏启讨伐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商代“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奴隶主是上帝的子孙,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
西周发生重大变化,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修正,“昊天有成命,二后而受之”,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并不是固定的,只属于有德之人。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1、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2、产生的根源:是由自然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来的。
A、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现象缺乏正确认识,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力量。
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
此是只是一种自然宗教,不具有阶级压迫社会属性。
B、进入阶级社会后,当人们不理解其社会根源时,便产生祸福命运由神操纵的观念;而统治阶级都极力扶持和利用宗教来麻痹人们的反抗的斗争意志。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1、“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2、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至上神??“上帝”或“帝”的子孙。
3、利用“占卜”或“卜筮”,以“敬鬼神”而使民“畏法令”。
神权法思想的表现:夏:夏禹“有夏服天命”,夏启讨伐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三、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由“天命”转向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1)至高无上的上帝??“天”;(2)“惟命不于常”(天不是固定不变的),“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其目的在于论证周灭商的合理性。
中国法制史笔记.doc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二)李悝制《法经》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四)、汉朝的司法制度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法律形式的变化: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一、隋朝(581-618)二、唐朝(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三)、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五刑与刑罚原则2、十恶见前述“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北齐”(四)、唐朝的司法制度四、两宋之北宋(960-1127)(三)、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刑罚的变化(四)、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五)、宋朝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中国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最令法学界兴奋和充满激情的,莫过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从开始的法治合法性认证,到现在的法治进程与方案的初评研究,法学界对建设法治国家和建构法治秩序表现出了特有的浓重情怀,诸如中国法治的道路和模式选择、对法治本土资源(包括民间法)的关注、司法改革的探求等等,这些洞见无疑对当下中国法治里程起到了重大的理论推动作用。
对于今日中国而言,民主与法治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尤其在政治生活领域和社会精英层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也在紧锣密鼓地实施,尤其在立法、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
它代表着中国摆脱”边缘化“而进行世界性平等对话、实现强国富民蓝图的已久欺盼和渴望。
然而,冷静地观察、体验和分析难免会使我们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法治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答案似乎并不十分乐观,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法治的“表层化”现象。
法治是在既定规则之下实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从根本上讲,它是体现自由平等和正义精神的秩序化、总体性的社会生活状态。
而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表层化”现象。
由于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往往把“依法治国”简单地等同于法治,就难免出现了“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的不良倾向。
大量迅速的立法不仅存在着与现实脱节而难以实施的状况“即只是”纸面上的法律“而非”生活中的法律“),而且还存在着明显的”权力扩张法律化“现象(包括部门、地方争分权力、扩张权力的一些立法);司法体制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虽然警察和检察官都穿上了新制服,法官也法袍加身,但他们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等即便不是依然故我,也是无根本性的改变;虽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上升为治国设计图,但是在一些领导者、执法司法者的思想意识中,还是把具有官本位倾向的“依法治理”等同于以自由、平等权利保障为轴心的法治,缺少权力在法律之下的观念,而社会公众也缺少限制权力和维护权利的信念等等。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1.docx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1方法1・ 联系各个时期社会状况来研究2.重视阶级分析的方法 3. 实事求是,历史地看咨询题研究状况按照政治演进来研究 按照进展时期来研究:三个进展时期一一礼治;法治;礼法第一章 夏、商、西周 第一节 夏商一.《尚书》一一中国最早的历史书籍;内容:典,谟,诰,誓 二.神权法思想要紧内容:授命于天,恭行天罚(1)有利于使统治合法化(2)有利于加大统治权威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变化以德配天,解决天命和人事的矛盾,表明神权法思想在西周 差不多发生坚决 4. 在此基础上,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思想,反映劳动人民力量的壮大和神权政治的坚决5. 笃信上帝f 天不可信;专事鬼神f 注重人事;专讲刑杀f 德调和 7. 以咨询题为中心进行研究4.按照朝代的更替来研究6.1.概述天不可信,天命靡常 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3.德政内容勤政明德慎罚慎重断案,刑当其罪一一中罚不是有意地削弱或舍弃刑罚,而是如何更有效地使用刑罚四. 以“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原则为指导的礼治思想(一)礼的含义1.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爱护家长、族长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2. 兄终弟及f 父死子继f 嫡长继承:立子以贵(母亲的地位)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致福也。
"4. 礼到西周时进展为礼制(二)礼治的差不多原则一一“亲亲”・ 亲亲:宗法原则,以父为首,旨在爱护家长制得犯上坐乱在宗法制度下,二者相互结合,为爱护宗法等级制度服务 周礼专门强调“孝”、“忠”,这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6.君子无逸2.保民 爱惜民利3.任贤 2.区分有意过失;累犯偶犯 3.反对族诛连坐 4.重教化,反对滥杀无辜是祭奠的仪式:礼起源于祭奠,指的 “礼,履也,因此事神2.3.4.律规范(三)礼治的特点一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要紧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刑则每指向平民。
体现西周礼和刑的特权性和阶级性,表明西周实行的是公布不平等的特权法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各级贵族享有特权,不受刑罚制裁,而是道义上的声讨;但严峻破坏宗法等级制度的贵族也会被处以刑罚,甚至酷刑,于此同时,他 们受刑会得到照管第二章 春秋战国第一节 儒家1. 以仁(仁者爱人)为核心,以克己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 礼仁相结合的法律思想(“克己复礼") “仁”的含义:孝、悌、忠、信、恭、宽、敏、惠、刚毅、 俭、让、忠恕、中庸、博学、爱人 亲也,从人从二”一一处理人与人之间差不多关系的准则 “仁”的差不多原则(差不多涵义):“爱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反不欲勿施于人(同辈) 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3) “爱人”具有宗法性和等级性,由亲及疏,由己及人,由 孝悌而尽忠,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3. 一.两个进展时期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的儒家;秦汉以后的儒家不是纯粹的儒家, 而是以儒为主,儒法并用,以礼为主,礼法合一,并吸取其他各家思想 (一)孔子(严格声讨违反周礼的行为,通过改良缓和阶级矛盾) (1) 木讷、温、良、"仁①"爱人”从“亲亲”开始,首要的是爱父兄② “仁者爱人”有等级,等级不同,爱的要求也不同,卑幼无条件服从尊贵③“爱人”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违抗“仁”的要求不仅要受到良心的声讨,还要受武力的征讨和刑罚的制裁,孔子直截了当给予伦理规范法律性质,使忠孝具有法律性质礼是仁的形式表现。
中国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最令法学界兴奋和充满激情的,莫过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从开始的法治合法性认证,到现在的法治进程与方案的初评研究,法学界对建设法治国家和建构法治秩序表现出了特有的浓重情怀,诸如中国法治的道路和模式选择、对法治本土资源(包括民间法)的关注、司法改革的探求等等,这些洞见无疑对当下中国法治里程起到了重大的理论推动作用。
对于今日中国而言,民主与法治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尤其在政治生活领域和社会精英层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也在紧锣密鼓地实施,尤其在立法、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
它代表着中国摆脱”边缘化“而进行世界性平等对话、实现强国富民蓝图的已久欺盼和渴望。
然而,冷静地观察、体验和分析难免会使我们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法治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答案似乎并不十分乐观,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法治的“表层化”现象。
法治是在既定规则之下实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从根本上讲,它是体现自由平等和正义精神的秩序化、总体性的社会生活状态。
而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表层化”现象。
由于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往往把“依法治国”简单地等同于法治,就难免出现了“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的不良倾向。
大量迅速的立法不仅存在着与现实脱节而难以实施的状况“即只是”纸面上的法律“而非”生活中的法律“),而且还存在着明显的”权力扩张法律化“现象(包括部门、地方争分权力、扩张权力的一些立法);司法体制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虽然警察和检察官都穿上了新制服,法官也法袍加身,但他们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等即便不是依然故我,也是无根本性的改变;虽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上升为治国设计图,但是在一些领导者、执法司法者的思想意识中,还是把具有官本位倾向的“依法治理”等同于以自由、平等权利保障为轴心的法治,缺少权力在法律之下的观念,而社会公众也缺少限制权力和维护权利的信念等等。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三编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1、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它法家的重刑主义发展到极致。
2、汉初:采取以儒、法、道相结合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它对于秦汉法律思想的转变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起了过渡性作用。
3、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等家主张的封建正统思想4、东汉时期:桓谭、王充、仲长统等对谶纬神学和“天刑”、“天罚”思想的批判,表现了进步思想家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冲突。
5、魏晋南北朝:A、曹操、孔明坚持礼法结合,更强调法的运用;B、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总结了立法原理和刑法理论,对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C、玄学法律观使法律虚无主义高涨起来;D、鲍敬言的“无君”论批判了“君权神授”和皇权至上的理论。
6、隋唐时期: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其主要标志是纳礼入律的基本完成和立法、司法理论的深入。
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一、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A、“事统上法”,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法家思想成为秦的统治思想,但也利用了阴阳五行家的“五德终始”说。
B、强调法令由“一统”,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行全国。
2、“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在政治、军事、经济、司法等方面“皆有法式”,充分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特别强调皇帝要“独制于天下”。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A、秦始皇“以刑杀为威”;B、秦二世“法令诛罚,日益深刻”;C、李斯提出“深督轻罪”说,进一步发展了法家的重刑主义。
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焚书坑儒”。
※考核要求(识记:1、事皆决于法;2、以法为教;3、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领会: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①汉初以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天命”、“天罚”思想夏朝统治者把国家的建立看成是遵“天命”,政治生活中敬重鬼神,征战讨伐也说成是代天行罚。
其次,夏朝特别是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进一步加强·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 占卜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动摇于西周·产生了“以德配天”说:仅有神权是不足以维系其统治的,还必须“有德”,即统治者要重视人民的力量,重视人心向背,只有这样才会“祈天永命”,长久地统治下去,西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和文化的的变革时代,“旧制度废,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
”表现在政治上由奴隶制神权政治转折到奴隶制宗法政治,认识上由重神鬼转折到重人事,司法审判上由重审判转折到重人判。
以德配天说的意义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它的提出,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由固定的受命于天变成了以德配天,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但靠神权思想已不足以维持其同志,重视民心向背,才能使天命不再转移。
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不仅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也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强大和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西周的礼治,·礼:盛放祭祀贡品的器具·宗教祭典上的仪式·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要求奴隶和平民要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等级制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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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第一章〉重点问题一、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天命"、"天罚"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相传夏朝奴隶主贵族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人民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到殷商时期,奴隶主贵族的"天命"、"天罚"的神权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
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
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
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二、"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及意义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
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
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子产铸刑书的创举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思想震动,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
晋国的名臣叔向当即写信批评,认为刑罚的公布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
叔向指责"铸刑书"使"民知争端,将弃礼而征于书"是对礼的破坏;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表明了自己的鲜明态度和坚决立场。
1、子产认为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
2、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礼并不是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制定和公布刑书,正是体现了礼的要求,并非违背礼的宗旨。
他们的分歧表现了春秋时期两种不同的礼刑观。
叔向坚持传统的周礼和刑罚密秘而不宣的原则,而子产则认为传统周礼的革新符合礼的精神。
二人的争论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封建贵族的礼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奴隶制的刑与封建制的刑之间的矛盾。
意义: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
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
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二)子产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子产将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法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
他的刑罚思想既继承了"明德慎罚"的传统,又有自己的独创,具有过渡性的特征。
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
他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
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
子产主张首先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同时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允许国人议政,闻过则改,择善而从。
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
这样,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宽猛结合,以猛为主。
因为他认为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以宽服民"很难实行,所以主要应该用"猛"。
2、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是罪名和刑罚相当。
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于一般性地违反礼仪规定的行为,并不是以刑法。
这与他区分礼仪的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也打破了"出礼而入刑"的传统。
在审理案件方面,子产经常运用"倒言反事"的方式鉴别人犯陈述的真伪。
另外,他还注意从犯人的言行举止和声色变化中发现线索。
这都是古代审判经验的一种表现。
三、邓析的法律思想(一)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法律思想邓析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
为此,子产发布的每一项政令,邓析都要进行指责和评论。
邓析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
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
礼仪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可见,邓析与子产在思想上的主要分歧不是应该不应该改革,而是在于对待"先王"和"礼义"的态度上。
也就是说,邓析并不反对子产所进行的封建性改革,而是批评他没有否定和抛弃周礼。
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明确宣告,"先王"及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
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
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当然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二)邓析的《竹刑》邓析由于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并且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竹刑"。
邓析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并传授《竹刑》。
《左传》记载:"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实施后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在当时影响很大。
第二章〉重点问题一、礼治的基本原则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周公所制的"礼"是一种道德和法的统一体。
它既有道德规范,又有法律规范,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
其中许多规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既有法律效力。
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
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
所以,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者也。
"在礼的这几个原则中,"亲亲"和"尊尊"是最基本的原则。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即长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二、礼治的基本特征礼治的基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照礼的规定享有各自不同的特权,这些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享有。
所谓"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制贵族。
礼与刑在使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
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三、周公"明德"论的内容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周公十分重视吸取夏、商两代灭亡的教训,特别强调统治者要"敬德":(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
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quot;知稼穑之艰难",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
(2)要重视小民的力量,治党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
这样远近的人民都要来归附,可以长久的"保享于民"。
四、周公"慎罚"说的内容周公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其"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有:(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
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他坚决反对殷商连用族刑的做法,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