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

徐海涛

授课计划

导论

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

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

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

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

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

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

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

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

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

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

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

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

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

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

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

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

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

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

参考教材:

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

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

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

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法律思想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37221433.html,/

8.法史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37221433.html,/

9.中国法律文化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37221433.html,/

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https://www.360docs.net/doc/337221433.html,/default1.asp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http://202.207.96.9/open/fzs/ZJFD/b1.htm

第三部分讲稿正文

导论

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法律思想有别于法律和法制。法律和法制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创制,而法律思想则不限于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也可以具有,只是它不占统治地位。

因此,中国法律思想史既包括中国历代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也包括历代不占统治地位的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法律思想也不等于法理学或法律哲学。

“法理”一般指“法律之原理”或法律的基础理论,它是法律思想的核心,但非全部。所以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范围要比中国法理学史广泛。法律思想的产生不但有经济、政治、社会和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而且它同经济、政治思想、哲学、伦理道德观念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甚至某种内在的联系,并曾和宗教神学长期结合。由于“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而中国法律思想史同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中国政治思想史的联系尤为密切。

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

(一)实事求是,服务当今

必须克服两种倾向,一是民族虚无主义,即从根本上否认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认为中国古代史一团黑暗,充满了糟粕落后反科学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挖掘,应当付之一炬。二是把古人现代化,即用现代的思想标准来描述古人,苛求古人。要从历史的真实背景出发去再现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对待传统文化,切忌盲目崇拜和一棒子打死。

(二)去伪存真,字斟句酌

主要指对待先秦史料的真实性要能够辨别,要注意掌握古文字语句的真实含义。

(三)人物与典籍相结合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直接对象是历史上的重要人物和学派,使用的材料是他们的著作。比如研究孔子、孟子、老子、庄子、商鞅、韩非,就要分别研究《论语》、《孟子》、《老子》、《庄子》、《商君书》、《韩非子》。另外,历史上有些著作很难与一个确定的个人或者学派挂钩,比如《易经》、《诗经》、《周礼》、《左传》、《管子》、《吕氏春秋》等,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史料,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直接研究对象。在研究中,应当避免见人不见书的偏向,把研究人物同研究典籍结合起来。

(四)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

法律思想与哲学思想不太一样,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源于法律实践并影响于法律实践。这就使得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密不可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本身又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因此,除了研究人物、典籍之外,在研究古代法律思想时,还要兼而研究法律制度。

(五)法律思想与风俗习惯相结合

法律思想、法律规范与古老的风俗习惯本来就有着密切的联系。最早的习俗接下来被加工上升为法律,而关于习俗的意识就是接下来的法律思想。如古代法律对“弃灰于道者”实施刑罚。为什么呢?有人认为道路有灰就会迷人眼睛,引起争斗。有人认为,灰可作肥料,弃灰于

道,是破坏生产。有人认为,灰可复燃,有防安全。但是从风俗习惯的角度来看,火是避灾驱邪之物,娶媳妇时,让新媳妇从火盆上跨过去;死人出殡时,门前燃火,户外撒灰,驱赶家鬼。火烧过的灰也有此功能。弃灰于道,是以邪术害人,降灾于路人,必引起路人与当地人的争斗,所以禁止。

(六)法律思想与地域文化相结合

先秦地域文化主要分为四支:一是鲁国文化,是农耕文化的产物,代表人物孔子、孟子,最重要的观念是“礼治”,反映在政体上是贵族政体,反映在法体(立法司法活动的方式)上是判例法。二是晋国文化,是游牧文化的产物,代表人物是商鞅、韩非,最重要的观念是“法治”,反映在政体上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反映在法体上是成文法。三是齐国文化,是融合了农耕、游牧文化的混合文化,代表人物是荀子,最重要的观念是“隆礼重法”,即在宗法家族的社会基础上构筑一个统一的国家,反映在法体上则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四是荆楚文化,代表人物是老子、庄子。荆楚地处南方,气候宜人,物产丰富,素有巫风,除关心民间之事外,还关心天道、鬼神之类。其主要观念是“道”,即自然无为,要求统治者对人民不要过于干预。在中国封建史上,孔孟之旗高高飘扬,商韩形象暗淡,而真正起作用的是荀子之术。道家思想是补充,历史上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都是在道家“清静无为”思想的影响下出现的。

三、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时期: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和宗法礼治

(二)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

儒家:“礼治”、“德治”、“人治”

墨家:“兼相爱,交相利”,“非攻”

道家:“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

阴阳五行家、杂家

(三)封建社会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春秋战国——基础

2、秦汉——促进: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3、西汉中期——形成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

4、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律学思潮,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5、隋唐——完备:《唐律疏议》

6、宋代——新的发展阶段:理学的兴起——朱熹

7、明清——开始走下坡路:民主启蒙思想——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发展线索:礼治——法治——礼法结合

鸦片战争之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日趋衰落,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出现:

1、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

2、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

3、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4、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5、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6、清末“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四、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特点与规律

要掌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特点和规律,首先应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有所了解。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家族为细胞,以权力为核心的集权政体长期统治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宗法意识与自然经济意识相结合,宗法与皇权意识相结合,古代的人只是伦理意义上的人,缺乏独立的国民意识和独立人格。“人本”主义价值观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不仅全面支配着中国数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的方向与进程,而且还牢牢地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活动。这就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规律:

(一)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渗透一切,并指导立法。

宗法思想是夏、商、西周时代与神权思想并行的另一维护奴隶主统治的精神支柱。所谓“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中国自从进入阶级社会直到清末,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制,特别是君主专制,只有君主才有权立法,“法自君出”已成天经地义。

(三)等级特权观念浓厚,经久不衰。

源于西周“礼治”的长期居于中国社会主流的儒家思想,注重尊卑贵贱,等级森严。在贵族内部,等级不同所享有的特权也不同。级别越高,特权越多。

(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

儒家向来提倡“德治”,鼓吹“仁教”,主张省刑薄税。在治国方法上重视道德感化的作业,相对轻视法律(主要是刑法)及其强制作业,即所谓“德主刑辅”。不利于发挥法律的作业,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促进中国法律思想发展演进的基本动因

(一)宗法意识与国民意识的对立,构成了法理学发展演进的内因。

(二)德政与刑罚的对立,构成了政治学发展演进的内因。

(三)“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构成了法律意识发展演进的内因。

(四)“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对立,构成了司法艺术发展演进的内因。

六、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一)有助于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思想。

(二)有助于加深对法学的理解,培养法律文化素养。

(三)有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为依法治国提供借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和“礼治”

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

奴隶社会背景:

经济基础:国有制、井田制

阶级基础: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两大对立阶级

政治基础:宗法和分封制结合意识形态:神权思想

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来的。在原始社会,由于人们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力量,对自然界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

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制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阶级压迫给人们带来较自然灾害更加深重的痛苦。当人们不理解其社会根源时,便产生祸福命运由神操纵的观念;同时,一切剥削阶级都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宣扬痛苦的产生是因为人们自己犯了罪,只有忍耐、顺从,才能来世得福,借以麻痹人们的反抗和斗争意志。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就是他们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利用神权法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两者支配。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一、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1、产生的原因:奴隶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

2、“天命”、“天罚”思想的内容

夏朝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秉承上帝的旨意(“天命”)来统治人间的,对不服从的,实施“天罚”。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1、商代是神权法思想发展的高峰,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2、“天命”、“天罚”思想在殷商时期有了很大发展。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上帝或帝,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向上帝请示的人,叫做“卜”、“巫”、“祝”。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占卜”或“卜筮”做沟通人神的工作。

3、刑罚观:“敬鬼神”,“畏法令”。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要受到“天罚”。

这些都说明,我国从奴隶社会起,统治阶级就利用神权、政权、族权相结合的方法,给其统治披上合法化的外衣,来掩盖法的阶级本质,对奴隶和平民进行欺骗和施行残酷的刑罚。

二、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周武王的弟弟)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1、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把“上帝”称之为“天”,认为他们的统治是“受命于天”。

2、商朝的灭亡与“以德配天”的关系

西周初年,奴隶主贵族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

(二)“以德配天”的意义

1、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2、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

一、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

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周公所制的“礼”是一种道德和法的统一体。它既有道德规范,又有法律规范,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许多规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既有法律效力。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

(一)“礼治”的基本原则

1、“亲亲”、“尊尊”

“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即长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亲亲父为首”——宗法原则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服从上级。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尊尊君为首”——等级原则

2、“亲亲”“尊尊”的实质是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

(二)“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的关系,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权利,尤其是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一)“礼治”和“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思想在法制上的反映。

(二)“明德”: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周公十分重视吸取夏、商两代灭亡的教训,特别强调统治者要“敬德”:

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知稼穑之艰难,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

2、要重视小民的力量,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这样远近的人民都要来归附,可以长久的"保享于民"。

(三)“慎罚”:谨慎地实行刑罚,反对滥杀无辜。“慎罚”的表现:

1、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坚决反对殷商连用族刑的做法,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教化。某地发生了杀人案,无关的过路人不承担责任,从

而缩小了株连的范围。

4、刑罚适中。周公主张“用中刑”,即刑罚宽严适当,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避免出现偏重偏轻的情况。

以上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是罕见的,在当时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四)“保民”→“明德”→“配天”→维持统治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大变革时代。简而言之,是从分散的宗法奴隶制时代中,经封建贵族时代,再到新兴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朝。这期间,学术思想空前繁荣,从制度上说:是从礼制——法制;从法律思想上说是:从礼治——法治。对后世留下了重大影响。

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的特点

1、奴隶制的瓦解,封建制形成的时期。

铁器和牛耕的推广,生产力大大提高,伴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工业和商业活动也空前活跃。导致阶级结构的重新组合,奴隶主内部产生分化。奴隶集体逃亡与奴隶主展开了斗争,贵族因失去了养尊处优的物质基础变成了穷人。私田的产生,原先的穷人通过开垦荒地变成了小土地所有者。商人通过土地买卖成为新的地主。真正有功者和因揭发坏人坏事被奖赏者,都有机会成为新的地主。在富国强兵,赢得霸权和兼并战争的目标下,各诸侯国正想变法图强。

2、代表人物:

管仲——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

子产——由奴隶主贵族转化的新的封建贵族的代表

邓析——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

一、首创革新的管仲

管仲,郑国人,称管夷吾,又名敬仲,字仲,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颍上(今安徽颍上)人。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后从军,到齐国。齐桓公即位前,曾和其兄公子纠争夺君位。管仲当时是公子纠的师傅,射过桓公一箭。齐桓公即位后,经鲍叔牙力荐,桓公不记一箭之仇,重任其为齐国上卿(即丞相),被称为“春秋第一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霸主。他的法律思想集中的保留在《左传》《国语》《管子》《史记》之中。

(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旧法进行改造,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运用

1、重视周礼,继承周礼

对传统的周礼并不反对,相反十分推崇礼仪。视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主张“饰四维” “张四维”。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

2、对周礼的改造

(1)打着尊王和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2)突破“刑不下庶人,礼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主张任用贤能,“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制定了官吏的考核

制度。(“三选”制度)“三选”,即第一年试用评定,第二年考察任命,经过一个阶段的考察后

再委以重任。(类似今天的干部任用制度。考核——评定——任命)

(4)批判了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

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二)作内政而寄军令

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以法理政、统军和治民,是管仲加强君主集权的重要措施,也是他对周礼的重大修正。

1、管仲对传统的分封采邑制进行了改造,建立了具有封建性治的行政管辖制度和军事编制制度。其治国的总方针是:“作内政而寄军令”,其施政纲领是“叁齐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陵为之终,而慎用其六柄焉。”具体做法就是把“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为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四民”分别居住,不准随便迁移。他们各自居住在自己的区域内,世代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

2、实行“三国五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四民分居定业”论。管仲认为,必须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他认为“四民”混合杂居就会胡言乱语,任意改换自己的职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四民”不但要“分居”而且要“定业”,同时职业还要世代相袭,不准变更。

3、管仲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会与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强制手

段迫使民众就范。为此,管仲特别强调要“以威治民”,使每个民众都畏惧权威,他认为这是

确立法制,富国强兵的关键。

4、这些规定都表明了管仲“以法统政”思想的特点,既强调国君掌握权威法令以维护君主

的地位,又利用带有宗法性的乡属组织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既主张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又

实行分而治之的地方自治。它的以法统政、统军、以威治民,实质上是用法令刑罚的手段来维

护新的宗法等级制,从而加强礼、义、廉、耻这“国之四维”。

(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

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令顺民心,则威令行”。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政之所

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而民心是好利恶害的,因此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

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

前提。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断。他指出民众不得温饱,就

会怠慢法令;民众整天生活在痛苦中,法令就根本无法实行。

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促进和控制经济的发展。他提出了“通货积财,

富国强兵”的方针,这两方面的结合,形成了管仲的以重商主义为特征的立法思想,即一方面

加强官营商业,手工业,“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同时又提倡重农节用,抑制富贾大商。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一些极有特色的思想。他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激发

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他还提出了“相地而衰征”的租赋原则,即区别土地的好坏,根据不同的

等级定额征税。

二、铸“刑书”的子产

子产(?——前522),即公孙侨,字子美,又称公孙成子,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

前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享有盛名的政治家。子产没有著书传世,他的言行事迹,主要

记载在《左传》,《史记》中。

(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子产是一个刚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为了保持贵族的某些特权,他不但不公开

反对周礼,反而赞美它。同时,他执政后,又进行了一系列违反周礼而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在个别问题上带有比较激进的法家色彩。他的法律思想具有折中于礼、法之间的特点。

1、明确的区分“礼”和“仪”,从礼的起源的角度,指出礼不仅与仪有本质区别,是最高的自然法则,而且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把礼视为自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人顺应自然就必须遵守礼。“仪”即见面拱手作揖、互相谦让的礼节仪式。“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由于“礼”本身也包含法律制度在内,所以这种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的思想,是对于传统的天命神权观念的一大突破,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所取得的一大进展。

2、强调“礼”和“民”的关系,当礼义与民心发生矛盾时,主张改革礼义以适应民心,突破了“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将礼下放到民间,从而沟通了“礼”和“法”的联系,开创了后来从礼治过渡到法治的先河。

(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1、为了制止贵族对土地的侵占和争夺,他先从改革田制入手。

“作分洫”(xu)——整顿土地制度,重新划分田界,明确各家的土地所有权。并把个体农户按五家为伍的方式编制起来,使之“庐井有伍”,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

同时,他又重新确立了国都内外(鄙)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即所谓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2、作丘赋——改革赋税制度,即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进一步肯定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加速了封建关系的发展。

(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即把成文的刑法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

(四)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1、以“宽”服民(修德怀柔)和以“猛”服民(刑罚暴力镇压)

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他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子产主张首先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同时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允许国人议政,闻过则改,择善而从。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这样,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因为他认为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以宽服民”很难实行,所以主要应该用“猛”。

2、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是罪名和刑罚相当。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于一般性地违反礼仪规定的行为,并不施以刑法。

在审理案件方面,子产经常运用“倒言反事”的方式鉴别人犯陈述的真伪。另外,他还注意从犯人的言行举止和声色变化中发现线索。这都是古代审判经验的一种表现。

三、制“竹刑”的邓析

邓析:河南新郑人(郑州境内),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他当时在政治上比较活跃,最后因为私自制订竹刑被杀。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创始人。

(一)“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邓析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为

此,子产发布的每一项政令,邓析都要进行指责和评论。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仪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可见,邓析与子产在思想上的主要分歧不是应该不应该改革,而是在于对待“先王”和“礼义”的态度上。也就是说,邓析并不反对子产所进行的封建性改革,而是批评他没有否定和抛弃周礼。

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明确宣告,“先王”及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当然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二)反对“刑书”,私造“竹刑”

邓析由于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并且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竹刑”。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意即必须以法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曲直的标准,这正是后来法家反对“礼治”,主张“法治”的要求。

(三)私家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帮助别人诉讼——“讼师”

邓析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并传授《竹刑》。据《左传》记载《竹刑》实施后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在当时影响很大。《吕氏春秋》说: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相当于收取律师诉讼费,大家发现干这项工作收益不错,于是又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他擅长辩论,有人称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但广大民众对于他的成功却十分敬佩。

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他们杀其人而用其法,可见其竹刑的合理性。

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

学派简介

儒家学派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最早的一个学派,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

“儒”的由来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

一、孔子纳“仁”入“礼”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孔子、名丘,子仲尼,春秋末期鲁国(礼仪之邦,鲁国是周公儿子伯禽的封国,受到周室的优待,保存西周的文化即周礼最多)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最深远的思想家,也是一位伟大的教育家。现存《论语》一书是研究其思想的主要资料。祖先是宋国的贵族,到孔子时已经家道衰落。他父亲是个地位不高的武官,在孔子三岁的时候他就死了。他母亲把带着他搬到曲阜(今山东境内),把他抚养成人。据说孔子自小就很爱学习礼节,经常在加重摆些小盆小盘,模仿大人祭天祭祖的样子。年轻时读书很用功,对当时读书人应当学习的“六艺”(礼节、音乐、射箭、驾车、书写、计算)都很精通。办事很认真。二十多岁的时候做过权贵季氏的家臣,在担任管理仓库的“委吏”时,物资从来没有缺少;做管理牛羊的小吏时,牛羊就繁殖的很多。不到30岁名声就渐渐大起来。后以通晓礼仪而闻名,长期以“相礼”(一种职业,春秋时期诸侯开会的时候,都需要有个大臣作为助手来处理一些事务,称作“相礼”,)为业,曾经帮助鲁国在与齐国的会盟中,取得了外交上的胜利。对有关的典章制度很有研究。

三十多岁的时候开始聚徒讲学,开创“有教无类”的民间教育活动,五十岁以后曾一度当过鲁国的司空(管理工程的长官)、司寇(掌管司法的长官)等职,但为时不长。他崇拜“制礼作乐”的周公,向往西周的“礼治”,把重建西周的太平盛世当作自己的理想。年轻时曾带着他的学生周游列国,宣传他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政治思想主张,可是,那时各大国都忙于争霸的战争,小国都面临着被吞并的危险,社会正在发生变革,自然没有人会接受他恢复周朝初年礼乐制度的主张。因此,他碰了很多钉子,吃了很多苦头。晚年又回到鲁国,编撰整理了几部重要的古代文化典籍,像《诗经》、《尚书》、《春秋》。一生中主要精力是从事教育。

到了封建社会,儒学被奉为官方正宗学术,儒家著述被尊为经典,孔子也被冠以“大成至圣”、“至圣先师”、“文宣王”等称号,成文封建文化的圣人。现今有人建议把中国的教师节改为孔子的生日那一天,来表达对孔子所开创民间教育事业的尊敬;也有人说孔子是大阴谋家、大骗子,他所创立的儒学思想被封建地主阶级利用来禁锢人们的思想数千年,甚至封建礼教的流毒和封建意识的残余至今仍没有消失殆尽。还有人说孔夫子,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他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有着什么样的思想?让我们学习完之后再来做个评说。

(一)仁者“爱人”与“克己复礼”

“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出发点。“仁”和“礼”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中非常重要而又相互联系的方面。要理解孔子的思想,首先要理解他提出的“仁”这个概念。

1、从“孝悌”、“忠恕”到仁者“爱人”

(1)孔子对“仁”的理解很多,而且往往因人而异,各有所指,其含义宽泛多变,时而理解为“孝悌”,时而理解为“忠恕”,令人难以把握。但总的来说,“仁”可以理解为最高的道德标准。一方面,孔子把“仁”看成是最完美的伦理道德。他强调君子时时刻刻都不能违背“仁”的要求,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在任何场合都要坚持“仁”。另一方面,孔子把他认为的一切美好的品格,全都包容在它的“仁”之中。

(2)最具代表性的理解也最能概括“仁”的多种含义的一种解释,就是“爱人”。“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基本含义是“爱人”。“爱人”用来处理家庭关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用之于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用之于处理君子(主要指贵族)与小人(主要指劳动人民)的关系就是“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目的在于怀柔和安抚。(“人”指贵族,“民”指奴隶和其他劳动人民。)(3)“仁者,爱人”思想的特点

广泛性:对象包括了“庶人”

宗法性: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宗法关系在法律观上的反映。

等级性:等级不同,爱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其更本的出发点就是“尊尊”。“慈”与“孝”、“友”与“恭”、“使”与“事”都是不对等的。

强制性:具有强制力。

2、“克己复礼为仁”——即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使之符合礼的要求。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复礼”是孔子的政治纲领。

(1)在仁与礼的关系上,孔子以“仁”来充实“礼”,认为周礼是最完善的伦理规范和制度,而“仁”则是最完美的伦理观念和品德。

(2)纳“仁”入“礼”,“仁”与“礼”相结合。礼是一种伦理规范和制度,仁是一种伦理观念和品德,“仁”是“礼”的精神实质,“礼”是“仁”的形式表现。一个人只有具备了“仁”才不会有违背“礼”的行为。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言行违反周礼,那么就表明了他的“不仁”。这样,守礼与非礼便成了衡量“仁”与“不仁”的标准。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和约束人们遵守周礼。

(3)孔子所复之“礼”,已不完全是周礼,而是经过修正了的新礼。“礼下庶人”——主张对人民也“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反对奴隶主贵族一味对人民“齐之以刑”。“举贤才”——修正“亲亲”原则,在“笃于亲”的前提下,让非贵族出身的“贤才”也能参与国政。

总之,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克恕”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这就是孔子“仁”的实质内容,也是他的法律观的主要结构。

(二)“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

1、主张“正名”,以法律维护“君臣父子”的等级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规定的等级名分的现象,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反对僭越和犯上作乱,实质上也就是要求人们严格遵守礼制。

2、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犯罪问题上,父子应相互隐瞒才是正直的品德。维护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和礼制的具体表现。

3、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希望全国统一,制礼作乐的立法权应由天子掌握,出兵征伐的决定权都应由天子决定。

4、反对“铸刑鼎。认为按照贵族的传统不应该公布成文法,刑法不应该让老百姓知道,否则会妨碍贵族的手脚,也有碍人民对贵族的尊重。

(三)“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

继承了周公重“德”、“明德慎罚”、“怀保小民”的思想,既看到了剥削阶级者与劳动人民的对立,又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于是提出了一套缓和阶级矛盾的统治方法,提醒统治者必须减轻压迫和剥削,才能保证统治者的长治久安。认为道德教化高于法律的强制作用,力图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德治在法律思想上的具体表现,则是先教后刑,德主刑辅,以德去刑。

1、“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

“导之以德”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治,表现为宽惠使民,轻徭薄赋,省法轻刑。二是为人民树立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

2、提倡“有教无类”,反对“不教而杀”。主张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在统治方式上,孔子认为德化礼教在禁止犯罪上比行政命令和法律制度更具有效力。“齐之以礼”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治者要模范的遵守礼的规定,从而感化和影响群众;二是所有的人

都应该用礼来规范自己,用礼来约束道德。这样,德化和礼教的结合就能防止犯罪和反叛。

3、“宽猛相济”、“德主刑辅”。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他并不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反对“教而不杀”。他视德与刑为政治的两手,两手都要重视。他认为政治宽厚,百姓就会怠慢,怠慢了就要用严厉来纠正,政治严厉百姓就会伤残,伤残了就要用宽厚的政策,“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子产和孔子都主张宽猛结合,但二人的侧重点不同。子产强调以猛为主,孔子则强调以宽为主,将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强调怀柔政策。

4、“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孔子基于“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认为犯罪可以通过德化和礼教来预防,罪犯可以通过仁德和礼义来教化,视道德教化为消灭犯罪的有效手段。他认为审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争讼发生的原因,而不在于残酷的制裁。他的这一思想被后人归纳为“以德去刑”。

(四)“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

1、“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政事的兴废,取决于当权者个人是否贤明。贤者当政,国家兴盛,奸邪当道,国家灭亡。

由圣贤治国立法,贤臣辅佐国君。举贤才“近不失亲”“远不失举”,突破“亲亲”原则,让非贵族出身的“贤才”能参与国政。

2、“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

“政者,正也”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评析:

1、构筑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为古代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奠定了基础。

2、奠定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使之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

3、孔子的法律思想具有两面性,要注意分析。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孟子,名轲。战国中期邹国人,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封建贵族利益的思想家。忠实的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是儒家中地位仅次于孔子的主要代表,继曾参(孔子的弟子,相传是子思的老师)、子思之后开创的思孟学派,一直被后世封建统治者看作儒家各派中的正统。他把实行“仁政”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结合起来,从来也就把孔子以“仁”为核心的“德治”思想系统化为“仁政”学说。一生主要从事讲学和著述,曾四处游说,但终究未被采纳。到了封建社会,其著作《孟子》被奉为经典,曾被宋明理学家称为“亚圣”。

1、社会背景:

战国中期,各诸侯国相继进入封建社会。社会矛盾加深,封建地主阶级土地兼并、两极分化严重、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统治者穷奢极欲、横征暴敛;各诸侯国之间相互攻伐、战争连年。面临问题:对内加强统治以实现国家稳定,对外兼并他国以实现全国统一。

2、孟子主张:

政治上:提倡“以德服人”的“王道”,反对“以力服人”的“霸道”;提倡“仁政”,反对“暴政”。

经济上:主张恢复西周的井田制,反对土地兼并;主张轻徭薄赋,反对横征暴敛。

思想上:通过对法家、墨家的批判,发展了孔子以“仁”为核心的“德治”思想,提出了系统的“性善论”和“民为贵”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仁政”学说,从而形成了儒家的“道统”,即孔孟之道。

孟子的思想,包含了民本主义、限制君权等积极因素,同时对强化封建纲常起了很大的作用,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理论基础。

(一)“性善论”——理论基础,实行“仁政”的可能性

1、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仁义”思想,将仁、义、礼、智作为四大伦理范畴,并对“性善”论来进行论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最高原则。孟子是先秦时期第一个系统地提出“性善”理论的思想家,将儒家法律思想置于“性善”论基础之上。他认为人生来便具有为善的天性,即“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这“四心”的发扬光大,就是仁义礼智。因此,仁义礼智这四大伦理原则不受外界的影响形成的,而是人生来所固有的。只是由于个人的主观努力不同,“君子”保留了仁义礼智,成为“仁人”和“贤者”;“庶民”们则失去了仁义礼智,成为“小人”和“不肖”者。孟子将作为最高伦理的仁义礼智转化为判断和制约人们思想行为的最高标准,使之具有了法律的性质。

2、与孔子相比,孟子的仁义礼法在内容上虽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有两点新贡献:(1)从人性上对于伦理原则进行了新的论证。孟子认为仁义礼智是从善性中诱发出来的,他来自人心并非来自于人外。孟子把伦理完全说成是人的行为规则,这样就大大缩短了伦理与法律的距离,使二者在行为规则方面统一起来。

(2)把仁义原则绝对化。孟子认为“圣人”与“庶民”在人性上是一致的,只要认真的修养反性,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圣人”。同时,用仁义来衡量包括天子、国君在内的所有人,用“仁义”规范一切,衡量一切,使之成为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并具有法律的性质。

(二)“省刑罚、薄税敛”的“仁政”

孟子的“仁政”主要着眼于调整统治阶级与劳动人民的矛盾。孟子论法也以“仁政”为指导,围绕着“省刑罚,薄税敛”这一中心展开。

1、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

“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不依靠杀人来维持统治。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相对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认为,要想让人民遵守礼义法度,主要不应靠刑罚而应靠教化。主张对人们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样就可以做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2、主张“薄其税敛”和使“民恒有产”

战国中期,土地兼并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孟子认为,要实行“仁政”就必须制止兼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量保障各贵族以及百姓对土地的私有,使民有“恒产”。首先是要划分和确定土地的疆界,确定土地归属——“正经界”,赋税、徭役各级官吏的俸禄自然就确定了。

孟子认为,要得到民心和发挥教化的作用,最根本的办法是在经济上“推恩”于民,限制过分的剥削,主张“富民”,恢复井田制。在经济立法上坚持“民有恒产”、“薄其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不违农时”等原则,勾画了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的思想构图。

(三)“民贵君轻”说与“暴君放伐”论

1、“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意为:民心的向背最重要;作为国家象征的土神、谷神次之;君主的重要性更次之。强调只有取得老百姓信任的,方可以作天子,因而天子不能为所欲为。重民思想,实行“仁政”的必要性。

孟子的“仁政”和孔子以“仁”为核心的“德治”虽一脉相承,但有所发展。比孔子更重视民心的向背,把民心看成是“得天下”或“失天下”的关键。孔子“仁者爱人”主要着眼于调和剥削阶级内部的矛盾,即贵族内部以及贵族和新兴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孟子的“仁者爱人”则主要着眼于调和整个剥削阶级和劳动人民之间的矛盾。孟子主张“推恩于民”作为实行“仁政”的主要内容。

2、“独夫可伐”的“暴君放伐”论

在君臣关系上,孟子发展和修正了孔子的“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和“正名”思想。孔子既反对“君不君”,也反对“臣不臣”,但侧重点在“臣不臣”。而孟子则把侧重点放在“君不君”上,认为不仅可以对不君之君加以指责,而且主张对残民以逞的暴君应当为民复仇,为民除害。同时,又把君臣关系说成是一种比较平等的关系:“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

(四)“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1、“贤者在位,能者在职”。

孟子认为君主的善恶决定着社会的治乱和国家的兴亡。同时他也重视“贤臣”在治理国家重的作用,主张“尊贤使能”,提倡“贤人政治”,各级官吏都应该选择贤人担任。

2、“惟仁者宜在高位”

孟子主张圣君贤臣治国的同时,反对暴君奸臣主政。孟子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之上提出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观点。他认为君臣之间并不是绝对地服从关系,而是对等关系。臣吏只能辅助“仁义”君主,不能盲目的惟命是从。对君主的过错,如果反复规劝不听,臣吏则可以逼君主让位,大臣可以自动离开“不仁”的君主,甚至可以用“放”或“伐”的手段对待暴君,即“暴君放伐”。

三、荀子的礼、法统一观

“礼义之化”、“君上之势”、“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相结合

人物简介: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末期赵国人,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打破“儒者不入秦”的惯例,访问过秦昭王和范睢(sui),对自商鞅变法以来的秦国政治作了很高的评价。战国末期杰出的思想家,富有战斗精神的朴素唯物主义者。在很多重大问题上与孟子唱反调,孟子“法先王”,他“法后王”;孟子道“性善”,他倡“性恶”;孟子主张“王道”,反对“霸道”,他则“王”、“霸”并提;孟子重德轻刑,他则德刑结合。虽然他以儒家自居,而且是继孔孟之后的儒家大师,但严格地说,他已不同于孔孟,而是儒法合流的先行者。虽然他的思想在封建社会不如孔孟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但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受他的影响最大。正如清末改良派主将谭嗣同所说“两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现存《荀子》一书,是研究其思想的主要资料

理论背景:战国末年,诸侯割据逐步走向天下统一,思想领域百家交融,万流归宗。

荀子思想的主要特点是礼法结合,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

(一)“明分使群”、“化性起伪”的法律起源论

1、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的观点,分别自然之“天”和社会之“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自然界运行有自己的规律。认为应该利用自然界的规律为人类服务——“制天命而用之”,人定胜天。由此认识出发,反对天命神权和天人合一等各种神秘主义谬论,从人类社会本身去探讨礼、法的起源。他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必须组成社会并且区分职业和等级,“明分使群”,这是礼法的一个起源。荀子的“明”实质是要确立体现封建等级名分的新秩序。

2、其次,他反对孟子的“性善”论,主张人性本恶,从而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因此要“化性起伪”(“伪”即后天的人为作用,意即必须通过后天的学习教化等各种途径对人性进行改造,防止恶性发作)。荀子认为礼法的产生还可以使人们改恶为善,这是礼法的另一个起源。

荀子的礼法起源观打破了传统礼的神权观念,也突破了孔孟重礼轻刑的思想,为引法入礼打开了大门。

(二)“治之经,礼与刑”,“隆礼重法”

1、引礼入法,以“法治”充实“礼治”。

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的思想家,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了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的必要和合理,强调礼的实质和作

用在“分”、“别”,即区别等级,突出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将礼比喻为规矩,度量那样的客观标准,并赋予国家强制力,荀子是在突出尊卑贵贱的前提下论礼的,也是为了强调礼作为制度和规则的客观性,同时也确认了礼的等级压迫性,这与孔孟强调的自我约束性有较大区别。

(2)荀子仍然强调宗法等级制,但他将家、国一体的礼变成了家、国相分的礼,这种新礼正是当时法家所要求建立的封建官僚等级制度。因此,荀子的“礼”是在制度上与法家的“法”一致起来。荀子的引礼入法实则是对旧礼的改造,它是平民地主取得了与贵族相同的权利。此外也因为对世卿世禄的否定,而加强了君权。

荀子的引礼入法,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也就是说,荀子是第一个提出系统的“礼治”理论的思想家。

2、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

与孔孟相比,荀子不但将“礼”的地位抬得最高,而且“法”也最为重视。他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在实际应用中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先教后刑。

(1)荀子认为“仁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隆礼重法则国有常”,礼和法都是治国所必不可少的。

(2)他认为“不教而诛”会使刑罚越来越繁复,但却不能有效地禁止犯罪;“教而不诛”,犯罪的人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诛而不赏”,贤能勤劳的人就得不到应有的鼓励。因此,必须教化与刑罚并用。

(3)重视“法治”,主张:①制定并公布成文法,并大力宣教,杜绝私情;②严格执法,信赏必罚”,“无功不赏,无罪不罚”;③赏必当功、罚必称罪,反对赏不当功,罚不当罪;④主张废除族刑;⑤否定“象刑”(象征性的刑罚),主张以重刑惩恶。

荀子根据他的“隆礼重法”主张,勾画了一幅礼法结合,等级分明的理想图景,正是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盛世景象。这是荀子对于中国社会发展前景的预测。后来汉代统治者所精心构造的,正是荀子所设计的蓝图。

3、“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注重对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是荀子论法的特点,也从而促进了古代法理学的发展。

荀子明确提出了“法义”(即法学基本原理、精神实质)、“法数”(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类”(案例类推)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是荀子对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他认为运用法令时,不仅要了解“法之数”,更重要的是把握“法之义”。荀子认为“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没有“法义”的指导,无论“法数”多么详细,条文多么具体,也会产生“临事必乱”的结果。

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类”作为“法数”的补充;“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精通“法义”,严守“"法数”,以“类”补充,有了这三个方面,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如。

(三)“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荀子继承孔孟人治的思想,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大于法律。与“人定胜天”的哲学观点密切联系,人“最为天下贵”,“制天命而用之”。

1、他认为“有治人,无治法”,即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善于治国的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取决于是否贤人当政,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而法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好坏。有了良法而国家仍然混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有君子的治理而国家和混乱的情况。

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荀子认为治理好国家应从法律开始,但法毕竟是人根据礼义原则制定出来的。因此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不是“法”,有了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

3、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荀子认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4、法律不能随实际情况而变化,要靠人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不能包罗万象,但如果有“君子”,即使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君子也可灵活处理。

荀子所说的“君子”在道德伦理上讲,是指精通礼义、品德高尚的人;在政治意义上讲,则是君主的代名词。因此“有治人,无治法”实际上是将封建君主放在封建法制之上,将一切权力交给了君主。所以,荀子的人治,实质是提倡封建君主专制。

思考: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对当今现实有何借鉴意义?

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

学派简介:墨家是战国初期代表小生产者利益的一个学派,当时唯一一个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派,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创始人是墨翟,我国古代卓有贡献的自然科学家,在哲学、逻辑学、宇宙论、数学、几何光学、声学、力学、机械制造、军事等方面都有研究。

墨家的著作,现仅存《墨子》一书,是研究墨家思想的直接材料。

墨家学派是一个有着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团体,其成员叫“墨者”,大多数出身于小生产者,特别是小手工业者,经常过着极端刻苦的生活,节俭自励;一般又都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自我牺牲精神,被儒家骂为“役夫之道”。墨家的纪律叫“墨家之法”,以“兼爱”、“非攻”为基本精神,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为主要原则。

墨子的平等是以劳动民众为出发点的,是平民式的平等精神。而孟子的平等是为维护贵族政体服务的,法家的平等则是为新兴地主阶级取代贵族统治服务的。墨家的平等思想标志着中国平民意识的觉醒。

墨家与儒家的对立主要表现在对待周礼的态度上,墨家是先秦最先起来反对和批判周礼的学派,打破了“礼治”的一统天下。反对“厚葬“,反对贵族的不劳而获。墨家对后来兴起的法家有极大影响,可以说法家的基本思想和主张都源于墨家。历代农民起义都从墨家思想中吸取批判现实的精神和组织民众的宗教形式,用以实现对封建制度的“武器的批判”。

一、“兼相爱”与“仁者爱人”的对立

“兼相爱,交相利”。兼相爱: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的爱所有的人。交相利: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争夺斗争。——反映小生产者希望彼此能互助互利的愿望,也包含了小生产者反对剥削压迫的积极因素。本是小生产者互爱互利的反映,但墨家却将其推广到整个社会,主张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互爱互利,显然是不现实的,虽有进步意义,却只能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幻想。

“兼爱”是整个思想的核心,也是他思想的出发点。把“兼爱”运用到选任官吏上是“尚贤”,运用到政体和行政上是“尚同”,运用到国家之间是“非攻”,运用到人民生活方面是“节用”和“非乐”。与孔子“仁者爱人”的区别:

(一)“兼”与“别”

1、墨家的“兼爱”强调“兼”字,主张普遍的爱、平等的爱,即“爱无差等”,要求打破贵贱贫富的界限;儒家强调“亲亲”,孔子的“爱人”只是在贵族内部,主张“爱有差等”——“别”。墨家后期认为不兼爱就不算是真正的“爱人”,因而也就不能说是“仁”,只有“兼爱”才是真正的“爱人”。

2、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己及人;墨家则强调有己有人,先人后己。

反对“亲亲”,反对维护宗法世袭制的周礼,不利于划分贵贱等级,因而遭到儒家中代表封建贵族的孟子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荀子的反对。

(二)“交相利”与“重义轻利”

1、墨家把“爱”与“利”结合起来,以“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基础,即爱人就是“利人”,“兼相爱”就是“交相利”。作为小私有者,“交相利”主要是互相尊重财产所有权,要求等价交换。一方面反对“亏人自利”,另一方面积极倡导“利人”,充分体现了助人为乐的精神。

2、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正如孔子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二、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

墨家认为,他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大乱之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就在于“天下之人皆不相爱”,渴望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

1、反对“别相恶、交相贼”“亏人自利”。认为当时的兼并战争就是最大的“亏人自利”,要求终止这种战争,因而又提出了“非攻”的主张。

2、“非攻”,区分“诛”与“攻”,反对兼并战争

主张和平,反对战争,但却不无条件的反对一切战争。积极参加保卫和平、反对侵略的战争。试图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即区分“诛”与“攻”。伐“无罪之国”是“攻”,是非正义的;伐有罪之君是“诛”,是正义的。反对“攻”,却支持“诛”。

(二)“以天为法”的“天志”法律观

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的体现。

1、“天志”: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天是最公正无私的,它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而无丝毫偏向。很重视“法”、“法仪”、“法度”。墨家的“法天”,完全可以理解为“法自然之天”,亦即把它们的“兼相爱、交相利”说成合乎自然法。“以法为天”实质就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天。提出“以法为天”的目的,是想使“兼相爱、交相利”成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统一的客观标准。

2、“天志”的功能:赏善惩恶——墨家的理想法。“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恶,天能罚之”。把“天”说成是可以赏善罚恶的人格神和凌驾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用宗教迷信的力量来实现他们的理想。

因此“兼相爱,交相利”也就成了“天志”(天之意志),从而披上了宗教的外衣。

(三)“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1、“尚同一义”,“上同乎天子”

“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能够上升为国策和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彻。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安定的秩序。

2、法律必须“为万民兴利除害”。拥戴“兼君”,反对“别君”。主张使“天下皆得其利”,以“利人”为原则立法。

(四)“尚贤”

1、“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无能则下之。”显然,“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是针对周“亲亲”、“尊尊”原则的否定,要去把劳苦大众从贵族专政的桎梏之下解放出来。“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无能则下之。”的口号,则破天荒的表达了庶民阶级参加政权和提高社会地位的强烈要求。墨子力图使平民在政治上享有与贵族平等的权利,因而公开宣告:当官的绝不可能永远富贵,老百姓也决不会永远安于贫贱。

墨家的“尚贤”主张是后来法家要求变世卿世禄制为非世袭的官僚制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贤又不同于法家。区别主要在于贤的标准的不同。墨家的“为贤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而法家则从是否有功于耕战出发。

2、“赏当贤,罚当暴”。如果“赏不当贤,罚不当暴”。赏就起不到“劝善”的作用,罚也起不到“止暴”的作用。

(五)“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杀盗人非杀人”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作为墨家的纪律规定的。墨家的首领对其成员不仅有权指挥,而且可以刑杀。出于“兼爱”墨家反对无故杀人,对于定罪量刑,特别是死刑,都主张慎重。因此,墨家严格区分杀无辜和杀盗。墨家反对“亏人自利”和不劳而获,特别是反对“富侮贫”、“贵傲贱”,认为杀盗不是杀一般人,因为墨家是在维护私有制基础上来谈“兼爱”的。盗窃者是不劳而获,所以是犯罪,应当受到惩罚,甚至可以刑杀。他们打击的主要对象不是一般盗贼,而是那些不顾劳动人民死活,一味骄奢淫逸,铺张浪费的“当今之主”,正是这些“当今之主”导致了劳动人民犯罪。这是墨家在经济上对劳动人民“犯罪”原因的最深刻的分析。

(六)立足于“利民”的立法原则

孔子的“礼治”奠定了“义务本位”观念的基础。但是,墨家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上,坚决反对“礼治”的宗法特权,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为劳动人民争权利的要求,认为“为民兴利”的主要表现,就是以法律政令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生存、财产和参加政治的权利。

1、“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与“使各从事其所能”。墨家认为贫富不取决于“命”,而取决于人们是否努力从事生产,只要人们愿意积极劳动做到各尽其能,就能创造更多财富。因此统治者立法时必须以此为指导。

2、“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生产生活资料,以能满足生活需要为止,不应生产奢侈品和贪求享受;必须杜绝浪费,所有活动如不利于人民生活,便应终止。反对浪费,“节用”、“节葬”、“非乐”。

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

学派简介:形成“隐士”阶层没落的奴隶主贵族,没落悲观情绪和既害怕斗争由不甘于失败的特点。奴隶主贵族统治由瓦解到崩溃时期。

代表人物:老子——春秋末期“小国寡民”

庄子——战国中期回到“混沌时代”

代表作《老子》、《庄子》——分别体现了道家法律思想发展两大阶段

思想特点:

1、以“道”作为其法律思想的中心主旨,贯穿始终。

2、强调“道法自然”,主张“无为而治”

一、《老子》的“道法自然”

人物简介:老子,姓李,名耳。春秋末期楚国人。被奉为道家的始祖。

《老子》一书集中了老子学派的的思想,又名《道德经》,是道家的第一部经典(并不全是老子本人的手著,但包含并发展了老子的思想)。《老子》思想最重要的一个贡献,是把人和社会从神那里夺回,又还原给自然。人和社会是自然的产物,其生活准则应从自然那里获取。在中国思想史上,《老子》首倡政治法自然和无为政治论,影响极大。

《老子》中有不少从矛盾的对立与统一上来说明现象的材料。“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而且《老子》还从自然界和现实社会的矛盾发展中,看到了事物的发展总是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但等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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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 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道家的法律思想 第七章法家的法律思想 第三编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九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章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四编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二章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第十三章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第十四章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五章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六章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第十七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八章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九章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第二十章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1.1.神权法发展变化的过程为A.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B.形成于夏代,灭亡于西周C.形成于殷商,极盛于西周D.形成于西周【A】1.2.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这反映了A.夏代已有刑罚出现B.夏代奴隶主争斗十分激烈C.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D.夏代已出现皇帝【C】1.3.“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主宰一切的至上神被称为A.祝B.天C.上苍D.上帝【D】 1.4.殷商奴隶主欺骗人民主要利用的手段是A.“明礼仪”B.“修来世”C.“占卜”D.“敬天”【C】1.5.殷商统治者的刑罚观是和天命神权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敬鬼神”是为了使民A.“明礼仪”B.“畏天命”C.“畏法令”D.“修来世”【C】 1.6.“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体现了“代天行罚的思想”这出自____之口。A.夏启B.夏禹C.周文王D.商汤【D】 1.7.西周“以德配天”中实施“德”的手段是指A.敬天B.祭祖.C.保民D.不攻伐【C】 1.8.提出“以德配天”理论的思想家是A.周公B.管仲C.邓析D.孔子【A】 1.9.对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神权法思想极盛于夏朝B.商取代夏的统治,使神权法思想面临着巨大挑战C.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动摇是因为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D.周公之所以提出“以德配天”的思想命题是为了解释天命应该并可以为西周承受【D】 1.10.“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所反映的法律思想是A.天命无常B.致天之罚C.以德配天D.天下大同【C】 1.11.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最早出现于A.西周B.夏C.东周D.商【B】 1.12.西周“以德配天”君权神授说的提出,意味着A.神权的某种动摇B.神权的更加稳固C.神权已经被抛弃D.神权根本没变化【A】 2.1.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是A.嫡长继承制B.分封制C.世卿世禄制D.君权神授制【A】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1[1]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 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3、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神权法 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7、三纲五常 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8、德礼政刑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9、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10、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中国法律思想史》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思想史》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摘要: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史有了更系统的了解。从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此之后的各个朝代,都有所继承和发展。再到汉朝时期,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至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它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儒家思想法律化、法律儒家化的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有则会深刻的影响,其中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中,儒家思想也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儒家化 前言 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之际,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儒家学说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儒家思想不仅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原则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一、儒家思想产生及其内容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基本思想是建立、维护以伦理纲常为中心的社会秩序。儒家创始人孔子尊崇“ 周礼” , 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

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网上作业12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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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1ABAADDDBABCCBDB 16.为了防止西方三权分立的流弊,实施五权宪法,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治”学说。她把国家权力分成“政权”与“治权”。“政权”指选举、罢免、创治、复决四权。“治权”指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她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把“政权”交给人民管理,但又认为人民没有能力管理国家,应由有能力的专家组成政府,治理国家,若能权能分立,互相制约,各司其职,就能实现民主政治。17. 黄宗羲,极力赞扬汉、宗太学生的清议,认为学校确实能代表人民的舆论,扩大学校的职能,使她成为清议的机关,监督政府,国家无论行政,外交、军事、刑狱等等,都应当经过学校的意见来执行,大大推动学校的政治作用,让它主持公是公非,对政府实行一种检察权,这样的学校就近似一个议会。 18.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的说,她认为天命是有的,但“惟命不于常”,她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属谁要看谁有“德”,“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她以此为周朝的政治辩护。19. 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

理论基础,“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只要利国利民,上天惩罚与人言都不是障碍,表现了她变法的决心,也是对古代变法理论的发展。 20. 它以道家思想为主,杂采众家之长,融合了儒、法、阴阳各家的思想,形成一个庞大而完整的理论体系,为统一的封建帝国提供全面的治理方案。 (1)无为而治,法宽行缓。 《淮南子》认为宇宙万物是“道”所派生的,“达于道者,反于清净;究于物者,终于无为”;只有无为才合乎道的要求:“无为为之而合于道,无为言之而通乎德。” 君主以无为原则治理天下有莫大的好处:“清净无为,则天与之时,廉洁守节,则地升之财。”《淮南子》解释无为的含义时说:“圣人…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也而无不治也,所谓无为者,不先无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它认为人君固然要顺应自己的变化,不干扰其下属,不侵渔其民,但并不是放任自流,无所作为。 (2)法随时变,礼与俗化

2018年4月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真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 (课程代码00264)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O.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左传》言“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其思想本质是主张 A.君权神授 B.依法治国 C.中央集权 D.皇权专制 2.“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反映的思想本质是主张 A.土地王有制 B.土地私有制 C.废分封,行郡县 D.废井田,开阡陌 3.“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思想本质是主张 A.分封制 B.郡县制 C.嫡长继承制 D.立宪制 4.管仲推行的“三选”制度,所突破的宗法原则是 A.亲亲 B.尊尊 C.男女有别 D.长长 5.先秦时期,“克已复礼为仁”的著名观点出自 A.孔子 B.孟子 C.老子 D.颜渊 6.孔子之后,先秦儒家学派最著名的两位代表人物是 A.孟子和庄子 B.管子和孟子 C.孟子和苟子 D.管子和苟子 7.下列曾影响到墨家思想的学术流派是 A.道家 B.儒家 C。兵家 D.法家 8。“以天为法,动作有为”的思想主张如自 A.《墨子》 B.《老予》 C.《孟子》 D.《庄子》 9.先秦道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 A.法 B.阴阳

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考核作业一及答案(黔2012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40分,每题10分) 1、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在由宗教领袖直接掌握政权、实行神权政治的国家或地区,神权法也就是教会法(或称寺院法、宗规法)。西欧中世纪基督教神权法思想曾占统治地位,为封建统治阶级效劳(见西欧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2、明德慎刑思想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3、兼相爱,交相利 是墨家思想。缘自墨子.意思为:爱是相互的,利也是相互的。义利的关系也应是对立的统一.墨子讲究“兼爱”、“非攻”。其实墨子的“兼爱”,是“兼相爱交相利”合论的。 4、“道法自然” 《老子》第25章中书: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无生有,有归无。这是万事万物的起点和终点以及运动变化的最后依据。无外无他,无蕴含有且是有。无生有,是无动而有然,也就是说,无自然而有然。 道法自然即道效法或遵循自然,也就是说万事万物的运行法则都是遵守自然规律的。最能表达“道”的一个词就是自然规律,同样我们可以反过来说与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然规律最相近的一个字就是“道”。这包括自然之道,社会之道,人为之道。 二、简答题(60分,每题20分)(可加纸) 1.简述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的核心。

法家,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这个学派否定了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们在政治实践中,奖励耕战,毁弃诗书,彻底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法家这种学说乃一种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2.简述先秦儒家礼法观。 儒家重礼,强调“为国以礼”。儒家所强调的礼作为根本的国家制度,主张将礼实施的范围扩大到民间,其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为礼赋予了道德的基础。(一)礼治优于法治。认为礼治具有天然合理性,认为以严酷和平等为特征的法治违反了自然规律;(二)以刑弼教。推行礼的最好办法是德教,是统治者以身作则与合理教化,同时指出礼治的推行也离不开法;(三)法需以“仁义”和“孝悌”为原则。仁义既是儒家倡导的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又是先秦儒家对统治者进行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的具体尺度。儒家重孝悌,并把孝悌作为判断现实法制优劣的又一价值标准。 3.简评墨家的法律观。 墨家是战国时期有显著影响和地位的重要学派。它曾与势力强大的儒家学派分庭抗礼,并称“显学”。墨家法律观具有工具性、实用性、广泛性的特点。其所定义的法是广义的法,从他们所熟悉和使用的规矩、绳墨、度量衡等一般工具,到在整个社会中起调整和规范作用的法律、道德等行为规范,统统包括在内,实际上是他们在现实社会中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亲身体会和认识。墨家的创始人墨子,名翟,博学多识,“好学而博”,是一位独具创造精神的伟大思想家。墨子和以他为代表的墨家,适应当时公布成文法的社会发展大趋势,在他们“兼相爱、交相利”的主体思想构架下,站在“贱者”、“弱者”、“贫者”等下层劳动者的立场上,通过展开对维护“贵者”、“强者”、“富者”利益的奴隶主贵族统治制度的批判,提出了兼爱、兼利、以天为法、“劝爱禁恶”、赏当贤、罚当暴等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一)春秋决狱 就是以孔子著《春秋》经的精神和义理,作为指导司法审判案件的依据和准则,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二)浙东学派 起源于宋代,发达于明清时期,其代表人物大多活动于浙江东部地区(以钱塘江为界)而得名。包括狭义的浙东学派,指清初以黄宗羲、万斯同、全祖旺等为代表的,研究经学兼史学的经史学派。广义的浙东学派,指包括狭义的浙东学派及两宋时代的,与朱程理学空谈心性命理相对抗的,主张“经世致用”的,以吕祖谦为首的金华学派,以陈亮为首的永康学派和以叶适为首的永嘉学派。 (三)今文经学 指儒家正宗传承,起源于孔子口传心授的子夏一派,由子夏传给公羊高和谷梁赤,在西汉董仲舒以后形成的,相对于古文经学,以当时的隶书为记载传承的学派。 (四)中体西用说 张之洞主张“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治心身,西学应世事”,“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不使偏废。” (五)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的“治权”采取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六)儒家伦理法 儒家伦理法是指以家族伦理为基点,将宗法伦理作为法的精神、法律的最高原则的法律传统。 (七)同居相为隐 这是隋律和唐律中规定的一个诉讼原则,意为同居在一个家庭内的人犯了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必承担举告和举证责任。 (八)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即犯死罪或流放罪犯人的直系亲属,因年老或疾病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家中又无成年男丁服侍、赡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法执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是否执行的制度。 (九)原心论罪 原心论罪是春秋决狱中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即在审案断狱时主要根据犯罪动机、心里的善恶定罪量刑,而将犯罪的行为、后果放在次要地位。用董仲舒解释就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至。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十)常州学派 常州学派是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出现的,以庄存与、、庄述祖、庄授甲、刘逢禄为代表的,研究《春秋公羊传》今文经学学派。由于都是清代常州府人,故得名。 (十一)古文经学 指在秦朝焚书坑儒以后,在私家墙壁中发现的,以不同于当时文字记载的,而是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1 次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以德配天 2.嫡长继承制 3.亲亲、尊尊 4.礼制、法制、礼治、法治 5.礼、义、廉、耻 6.合礼合法 7.先教后刑、德主刑辅、以德去刑8.仁、礼9.仁政、省刑罚、薄税敛10.仁义、法数、类 11.天志、兼爱12.自然13.法家14.不法古、不修今15.立公弃私16.法、势、术 二、选择题 1.B 、 2.D 、 3.BCD 、 4.B 、 5. ABCD、 6.A 、 7.ABD、 8.BCD 、 9.ABCD 、10.C 三、判断题 1.×、 2.×、 3.×、 4.√、 5.×、6 x、7.×、8.√、9√、10.√ 四、名词解释 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 2、竹刑: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 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3、.道法自然: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 4、任法而治: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 指加重轻罪的刑罚。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 五、简答题 1.简述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仓廪实,则知礼节”说。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 (2)政治法律必须“顺民心”说。他主张施政立法必须“顺民心”、“量民力”,从民的: (3)“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 2 、简述儒家“为政立人”的人治论。 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执政者,他们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 (1)圣贤决定礼法。孔孟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 徐海涛 授课计划 导论 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 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 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 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 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 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 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 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 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 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 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 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 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 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 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 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 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 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电大答案真题剖析

1、单选题(4 分) “天命”、“天罚”思想最早出现于() A. 夏朝 B.商朝 C.西周 D.东周 答案:A标准答案:A 得分: 2、单选题(4 分)殷商时代的“礼”主要是一种() A. 宗教祭奠仪式 B.政治组织原则 C.普遍行为准则 D.国家根本大法 答案:A标准答案:A 得分: 3、单选题(4 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 A. 《尚书》 B.《诗经》 C.《论语》 D.《礼记》 答案:D 标准答案:D 得分: 4、单选题(4 分)“恭行天罚”的思想本质是() A. 神权法 B.自然法C制定法 D.习惯法 答案:A标准答案:A 得分: 5、单选题(4 分)周公提出“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观点,表明他主张() A.族诛连坐 B.罪止一身C尊尊亲亲 D.以德配天 答案:B 标准答案:B 得分: 6、单选题(4 分)较为接近老子自然主义法律思想的思想家是() A.孟子 B.申不害 C.慎到 D.庄子 答案:D 标准答案:D 得分: 7、单选题(4 分)春秋时期,子产所铸刑书本质上属于() A.自然法 B.教会法 C.成文法 D.习惯法 答案:C标准答案:C 得分: 8、单选题(4 分)提出“兼相爱,交相利”思想命题的是() A.道家 B.墨家 C.儒家 D.法家 答案:B 标准答案:B 得分: 9、单选题(4 分) 提出“官无常贵, 民无终贱”的先秦思想学派是() A.儒家B道家C墨家 D.法家 答案:C标准答案:C

得分: 10、单选题(4 分)反对人定法,提出“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候”的是() A.老子 B.庄子C荀子D慎到 答案:B标准答案:B 得分: 11、多选题(4 分)下列属于先秦宗法等级制的内容或产物的有() A.嫡长继承制 B.王位世袭制 C世卿世禄制 D.九品中正制 答案:ABC标准答案:ABC 得分: 12、多选题(4 分)西周“礼治”的原则有() A.男女有别 B.亲亲 C.长长 D.尊尊 答案:ABCD标准答案:ABCD 得分: 13、多选题(4 分)下列说法中,符合西周“礼治”原则的有() A.男女有别 B.礼不下庶人 C.亲亲、尊尊' D.刑不上大夫 答案:AC标准答案:AC 得分: 14、多选题(4 分)“明德慎刑”的思想史周初的政治家周公提出的,其内容主要包括( ) A、要求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B、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C、犯罪“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德刑并用,实行教化 D、对危害宗法等级秩序和私有财产的犯罪严惩不赦 答案:ABCD标准答案:ABCD 得分: 15、多选题(4 分)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包括() A、“定纷”以“止争” B、“兴功”而“惧暴” C、“存天理,灭人欲” D、“一民而使下” 答案:ACD标准答案:ACD 得分: 16、多选题(4 分) 《老子》从“无为而治” 的思想出发,向统治者提出了“三去” 、“三绝” 的原则。 其中“去”是指去甚、去奢、去泰;那么“三绝”是指() A、绝圣弃智 B、绝仁弃义 C、绝巧弃利 D、绝少分甘 答案:ABC标准答案:ABC 得分: 17、多选题(4 分) 下列思想家中,提倡“法治”,主张严刑的有()

全国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历年真题及答案集

全国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历年真题及答案集课程代码:0026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曾经“铸九鼎,象九州”的历史人物是() A.子产 B.夏桀 C.叔向 D.夏禹 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讲法,反映了当时统治者信奉() A.主权在民 B.君民共主 C.君权神授 D.天命无常 3.“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的思想本质是() A.礼治 B.法治 C.势治 D.民治 4.管仲“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 A.世卿世禄制 B.“三选”制 C.挟天子以令诸侯 D.“三国五鄙”制 5.春秋时期,反对子产“铸刑书”的晋国名臣是() A.管仲 B.叔向 C.邓析 D.公孙侨 6.孟子法律思想中,与周公“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讲法最为接近的是() A.为民制产 B.罪人不孥 C.暴君放伐 D.惟仁者宜在高位 7.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法结合,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的思想家是( ) A.孟子 B.荀子

C.庄子 D.老子 8.作为先秦时期闻名的学派,自有法律的是() A.道家 B.法家 C.儒家 D.墨家 9.最早提出“君人南面之术”的先秦思想流派是() A.儒家 B.墨家 C.道家 D.法家 lO.法家提出“圣人为法,必使人明白易知”,“布之于百姓”,讲明法律应该具有() A.公平性 B.公布性 C.平等性 D.规范性 11.先秦时期,主张“事断于法”的思想家是() A.周公 B.墨子 C.慎到 D.老子 l2.秦王朝“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直截了当导致了() A.实行郡县制 B.陈胜、吴广起义 C.焚书坑儒 D.统一中国 l3.废止秦朝“诽谤妖言法”的皇帝是() A.汉文帝 B.汉武帝 C.秦始皇 D.汉景帝 14.汉代贾谊的作品是() A.《新书》 B.《白虎通义》 C.《春秋繁露》 D.《西语》 l5.秦汉之际,倡议“黥劓之罪不上大夫”的思想家是() A.陆贾 B.贾谊 C.董仲舒 D.李斯 l6.儒家所鼓吹的“三纲”学讲中,占主导地位的是( ) A.君为臣纲 B.父为子纲 C.夫为妻纲 D.兄为弟纲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 第一章〉重点问题 一、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天命"、"天罚" 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相传夏朝奴隶主贵族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人民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到殷商时期,奴隶主贵族的"天命"、"天罚"的神权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二、"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及意义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子产铸刑书的创举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思想震动,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的名臣叔向当即写信批评,认为刑罚的公布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叔向指责"铸刑书"使"民知争端,将弃礼而征于书"是对礼的破坏;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表明了自己的鲜明态度和坚决立场。 1、子产认为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 2、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礼并不是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制定和公布刑书,正是体现了礼的要求,并非违背礼的宗旨。 他们的分歧表现了春秋时期两种不同的礼刑观。叔向坚持传统的周礼和刑罚密秘而不宣的原则,而子产则认为传统周礼的革新符合礼的精神。二人的争论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封建贵族的礼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奴隶制的刑与封建制的刑之间的矛盾。 意义: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 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3、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神权法 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7、三纲五常 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8、德礼政刑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9、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10、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考核答案(2011秋)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最早出现于(B) A.西周B.夏C.东周D.商 2.先提出“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的思想家是(A) A.荀子B.孟子C.管子D.孔子 3.先诸家流派中,提出“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的是(B) A.农家B.墨家C.兵家D.法家 4.最早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先思想家是(C) A.始皇B.斯C.非D.商鞅 5.被始皇利用的“五德终始”说出自(D) A.儒家B.道家C.法家D.阴阳家 6.“皇天无新,惟德是辅”所反映的法律思是(C ) A.天命无常B.致天之罚C.以德配天D.天下 7.西周宗法等级制的核心是(C) A.嫡长继承制B.世卿世禄制C.分封制D.君权神授制 8.春秋时期,(B )提出“宽猛相济”的主。 A.管仲B.子产C.邓析 9.商鞅认为必须确立法令至高无上的地位,做到(B ) A.“治不听君,民不从官”B.“皆有法式”C.“一同天下之义”D.“不务德而务法”10.我国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产生于下列哪位思想家(C) A.周公B.周文王C.老子D.孔子 二、多项选择题 1.道家提倡实行愚民政策,消除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主( ABC )。 A.“绝仁弃义” B.“绝圣弃智” C.“绝巧弃利” D.“立公弃私” E.“弃礼废道” 2.朝“法治”思想的容有( BCD )。 A.礼B.法C.术D.势E.义 3.西周宗法等级制度包括(BCD ) A.礼制 B.分封制 C.世卿世禄制 D.嫡长继承制 三、名词解释题 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2.“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3.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本科网上考查课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30分) 1.隆礼重法 答:“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要发挥“礼义”的教化作用, 2.礼法之争 答: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3.学校议政 答:学校议政思想可以概括为:学校反映民意,参与决策,舆论监督限制皇权、官权。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答:一、“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 二、“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 三、“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 2.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 答: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后王立法,将《春秋》推祟倍至,视其为治国理民的法典,依照《春秋》的理论和精神解决政治法律疑难问题。其春秋法统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大一统”主要指要求统一,并以君

主为绝对权威。②从秦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调整治国策略,进行“更化”,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③“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思想。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2、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3.沈家本“法贵得人”的主张。 答:沈家本认为“善法”和法的执法之人史实行法制的重要条件。他指出。如果执法者选用恰当,即使法令较严也能在执法中体现仁义的精神。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善,即使法令宽缓也会造成不好的结果。为此,他提出了“法贵得人”的主张,具体方法是: (1)所有的国家官史,上至中枢长官,下至百里长吏,皆宜知法 (2)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知识 (3)设置吕学博士教授法学;设置培养法学人才的专门学校 三、论述题(25分) 试述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的异同。 答:(1)二者的阶级本质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代表着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礼治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之争。先秦儒家代表新老贵族,维护礼治;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法治。 近代礼法之争是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观与资产阶级法治观之间的冲突。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 (2)争论的焦点不同。

中国法律思想史专科作业二

《中国法律思想史》(专科)作业二 1 . ( 应得 4 分,实得 4 分 ) 董仲舒利用“天人合一”说来论证宗法等级制的必要。 是否 正确答案 否 2 . ( 应得 4 分,实得 4 分 ) 董仲舒在先秦儒家“五伦”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套旨在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理论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否 正确答案 否 3 . ( 应得 4 分,实得 4 分 ) 继承孔、孟重德轻刑的思想,提出“德主刑辅”治国方略的是朱熹。 是否 正确答案 否 4 . ( 应得 4 分,实得 4 分 ) 《庄子》将《老子》的“无为”之道推向虚无的极端。 是否 正确答案 是 5 . ( 应得 4 分,实得 4 分 ) 道家最早提出了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是否 正确答案 是 第 2 大题: ( 得 20 分 ) 单选题 1 . ( 应得 4 分,实得 4 分 ) 汉朝初年,统治者奉行的是()的法律思想。 A . 儒法合一 B . 道家 C . 黄老学派 D . 法家 正确答案: C . 2 . ( 应得 4 分,实得 4 分 ) 早期改革派中,关于变法的方式方法,()主张“仿古法而行之”。 A . 龚自珍 B . 魏源

C . 林则徐 D . 黄宗羲 正确答案: A . 3 . ( 应得 4 分,实得 4 分 ) 新儒学的缔造者是()。 A . 李斯 B . 陆贾 C . 贾谊 D . 董仲舒 正确答案: D . 4 . ( 应得 4 分,实得 4 分 ) 宋代理学把封建伦理所提倡的()视作“天理”。 A . 三纲五常 B . 礼法并用 C . 宽猛相济 D . 先教后刑 正确答案: A . 5 . ( 应得 4 分,实得 4 分 ) 夏、商的法律思想是()。 A . “天命”、“天罚” B . “以德配天” C . “明德慎罚” D . “仁、义、礼、智、信” 正确答案: A . 第 3 大题: ( 得 30 分 ) 多选题 1 . ( 应得 6 分,实得 6 分 ) 黄老学派是融()学说而形成的法律思想体系。 A . 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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