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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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句简直
从春秋时的孔子死后一百多年,以礼治为主的儒家学 当然这里仅仅是对孔子法治的角度批判,孔子其人 说传到战国的孟子和荀子手里就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是我永远崇敬的对象。 这恐怕是因当时受了别家思想的熏陶和攻错所以才能 发生较有系统的学说。
孟子 孟子学说的根本出发点是他的性善说。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 斯有不忍人之政。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 之政,治天下可运于掌。 儒家政治本就有唯心的倾向,到了孟子,尤其变本 加厉。
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这是德和刑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儒 家推崇西周的“明德慎罚”,但同时 通过春秋战国的纷争,儒家已经意识 到德的局限性,应该借助刑来辅助德 的适用。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那么二者是否处 于平等地位呢?儒家仍然主张“为政 以德”,赞美德政就象北极星一样, 是众星的中心,刑罚只是其中围绕德 治的一颗星。为什么儒家有这种思想 呢?因为儒家认为行政和刑罚手段虽 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无法消除 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 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 除犯罪动机。所谓:“道之以德,齐 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 以刑,民免而无耻。”
孔子痛心疾首,乃鼓吹“正名”, 提倡克己复礼,天下归仁。
孔子虽不破坏法治,却不满足于法治,如 《论语 卫君》说:“......礼乐不兴,则刑罚 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子路篇》说:“子曰:‘善人为邦百 年,亦可以胜残去杀。’" 这些都是孔子不重视法治的明显例证
“听讼无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不承认法律的必要了 。
生于其心,害于其政;发于其政,害于其事。
孟子这样推尊以扩充天赋的同情心来治理国家, 所以看法律的效力不过只是附庸的辅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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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部涉及中国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的史学著作,其历史跨越了数千年,并涉及到法律、政治、文化和哲学等领域。
在这段历史进程中,诸多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不断为中国法律文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独有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由于当时的思想观念和制度较为原始,因此很难称之为法律。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诸侯之间的争霸和城邦之间的竞争,中国古代法律开始逐渐成型,其中著名的法家思想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法家最重要的代表是韩非子,他的思想和法律理论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唐时期的法制逐渐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唐代的律令制度。
唐代法律形成并实现了对各级官员和人民平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同时亦显示出律令的权威和持久性。
进入宋元明清时期,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经历了“大明治理”之后,清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设立了各级法院和审判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法令。
到了近现代,中国法律开始逐步与西方的法律制度融合,大量引进了西方法律制度和相关的法学思想。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律思想史拥有着丰富的思想和理论,包括“仁义道德”,“尚同而异”,“大法即情”,“常识之学”等著名理论和思想。
这些思想和理论不仅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现代法治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之,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部具有丰富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的宝库。
在今天,中国法律实践仍需要发扬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人文本色,进一步发掘和利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思想和理论,推动中国法律发展朝着更加完善、人性化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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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先秦宗法等级制的内容或产物有嫡长继承制,王位继承制,世卿世禄制先秦思想家中,极力主张以礼治国的有周公、孔子、孟子、荀子先秦思想家的法律中含有“黄老”成分的有慎到、韩非、申不害公开反对成文法的有叔向、孔子夏朝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我国夏商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恭行天罚”的思想本质是神权法“天命”“天罚”思想最早出现于夏商朝商代,商王专设了“卜”、“巫”、“祝”,其主要任务是占卜嫡长子继承制(商末就确立)(二)36:是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嫡长子,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末年确立我国神权法的极盛时期是在殷商商朝的刑法总称叫汤刑殷商时代的“礼”主要是一种宗教祭奠仪式西周西周的礼治建立的基础是土地王有制五刑已完备是在西周(墨、劓、髌、宫、大群)宗法制的中心是父权宗法制的产物:世卿世禄制(三)36:西周宗法制的产物。
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的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将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
不仅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卿”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世卿世禄”制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巩固其统治的企图,它后来被战国中后期新兴地主阶段倡导的官僚等级制所取代。
西周的王位继承制是嫡长继承制西周宗法等级制完备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治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其原则有亲亲,尊尊西周“亲亲”原则的行为是必须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贵族儿子服从贵族父亲,“尊尊”的行为是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明德慎罚”思想形成于西周周公1、思想有“以德配天”,这是为了使西周的统治合法化2、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3、周公制礼,采用了与前朝不同的统治方式,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4、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区分出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思想家5、先秦思想家中第一个提出系统礼治思想的人6、周公提出“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观点,表明他主张罪止一身7、“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史以德配天8、“以德配天”思想的最早提出者是周公春秋与“刑不上大夫”说法最为接近的是“廉耻节礼以治君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刑罚不以处罚高官为高级的刑罚,而礼节不以礼待庶民而为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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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君权神授又称“王权神授”,是宣称君主的权力为神授予的学说。
神权法律思想是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流行的一种法律思想。
主要观点是统治者的权力是上天赋予的。
如果人们想服从天意,他们必须服从统治者的意志。
天罚: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法观。
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者阶级进行欺骗。
以德配天:周公总结殷商灭亡教训提出的一个思想命题。
美德是道德,天堂是命运。
他相信有命运,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
只有有美德的人才能忍受。
当他们失去跳跃时,他们会突然死亡。
周礼即“周公制礼”。
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制礼”,即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直系继承制度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社会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
原名为合法妻子,合法妻子所生的长子是合法长子。
“亲”、“尊”是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属关系意味着我们必须爱我们的亲属,尤其是父系亲属。
尊重是要求和平的人民服从奴隶主和贵族,而不是违背或超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所谓“礼”是说礼主要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
各级贵族按周礼规定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刑”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明德慎刑:西周时期,周公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刑思想。
德性就是加强自我约束和德治;慎刑就是提倡慎刑,反对滥杀无辜。
国之四维是春秋时齐国革新家管仲提出的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即礼义廉耻。
军令内务是春秋时期齐国改革家管仲提出的一项政治主张,即依法治国、统一军队、治理人民,并积极建立各种制度来实现这一政治主张。
即划分学者、农民、工商业的居住区域,职业是世袭的。
实行减收农民税政策,打破井田制度的限制,让学者和使节成为统治阶级的常备军。
它的基本特征是将军事系统纳入行政系统,并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人民服从。
“三选”制是管仲在齐国为相的时候实行的一种选贤任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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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一、概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随着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法律思想也逐渐演变和丰富。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包括儒家法律思想、道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和佛教法律思想等。
二、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强调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善,通过教化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
儒家强调君主的仁德和贤能,以建立和谐社会。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君子之治,必以礼为主”,认为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他强调君臣之间的忠诚和义务,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孝道。
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
道家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少用,让人们自由自在地生活。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认为治理国家和社会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
老子是道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法律的规则应该尽量简单且自由,让人们自由选择和发展。
老子认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不争之争”,即通过让人们自由发展来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繁荣。
四、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法家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韩非是法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严密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公平、严明、无偏,能够对不法分子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人民的权益。
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佛教认为,通过修行和悟道,人们可以超越世间的法律和规则,达到解脱。
法显是佛教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主张通过慈悲和智慧来解决争端和冲突,以求和平共处和众生安乐。
六、总结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仪和仁德,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这些不同的法律思想相互影响和交融,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一、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利用神权法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两者支配。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1、夏朝建立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间,对不服从其统治者施行"天罚"。
2、到了商代神权罚思想达到了高峰,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要受到"天罚"。
3、在西周,神权法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主要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修正,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这反映了神权法在西周的动摇。
西周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认为自己有代天行罚的权力,即"予亦致天罚于尔躬",这一点是对殷商统治方式的继承。
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以德配天"说即"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二、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张之洞把洋务派"变器不表道"说进一步系统化,发展成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论。
实际上,西学本身也有"体"、"用"两个方面。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 /8.法史网 /9.中国法律文化网 /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http://202.207.96.9/open/fzs/ZJFD/b1.htm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
他创立了儒家学派,提出了许多关于政治、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孔子提出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论语》中的法律思想尤为突出。
二、案例概述《论语》是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著作,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论语》中的法律思想。
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
”这句话表明,礼的作用在于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而法则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二者相互补充。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强调了道德与礼在法律中的作用。
2. 法律的本质孔子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这句话表明,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无论身份地位。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强调了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3. 法律的执行孔子认为,法律的执行应当公正无私。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表明,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民之准绳也。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
4.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孔子认为,法律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教民以孝,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表明,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句话强调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三、案例分析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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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本科网上考查课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30分)
1.隆礼重法
答:“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要发挥“礼义”的教化作用,
2.礼法之争
答: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3.学校议政
答:学校议政思想可以概括为:学校反映民意,参与决策,舆论监督限制皇权、官权。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答:一、“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
二、“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
三、“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
2.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
答: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后王立法,将《春秋》推祟倍至,视其为治国理民的法典,依照《春秋》的理论和精神解决政治法律疑难问题。
其春秋法统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
“大一统”主要指要求统一,并以君
主为绝对权威。
②从秦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
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调整治国策略,进行“更化”,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
③“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思想。
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2、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3.沈家本“法贵得人”的主张。
答:沈家本认为“善法”和法的执法之人史实行法制的重要条件。
他指出。
如果执法者选用恰当,即使法令较严也能在执法中体现仁义的精神。
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善,即使法令宽缓也会造成不好的结果。
为此,他提出了“法贵得人”的主张,具体方法是:
(1)所有的国家官史,上至中枢长官,下至百里长吏,皆宜知法
(2)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知识
(3)设置吕学博士教授法学;设置培养法学人才的专门学校
三、论述题(25分)
试述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的异同。
答:(1)二者的阶级本质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代表着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礼治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之争。
先秦儒家代表新老贵族,维护礼治;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法治。
近代礼法之争是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观与资产阶级法治观之间的冲突。
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
(2)争论的焦点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是“儒法之争”,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究竞应该以奴隶主贵族的传统的“礼治”来治理国家,还是以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治理国家。
近代礼法之争是修订法律,即立法中的争论,实际上是“法法”之争,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制定新律,但在立法的指导方针上有重大分歧。
礼教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
“礼”是法典化的礼,是写入封建法典中的,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法;法是资产阶级的法理。
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用封建礼教,还是用资产阶级法理指导立法。
(3)先秦法家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反对代表奴隶主贵族的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
清末法理派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反对封建法典的纲常名教立法宗旨。
(4)斗争的结果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的结果是法治理论暂时取得了胜利,秦国以法家的法治理论为指导建立起强大的秦王朝,统一了中国;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新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
(5)两者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清末法典化的礼是从先秦传统的礼发展而来的。
因此,两次礼法之争中的礼是一脉相承的。
两次礼法之争都在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先秦礼法之争导致了秦王朝统一中国;近代礼法之争导致了中华法系的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