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常见问题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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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

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

刑法常见问题归纳(1)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属地原则中法律有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处理;3、香港、澳门的特殊规定。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二者的联系1、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主体承担者;2、犯罪对象在不同场合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

二者的区别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所必需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不是;2、任何犯罪都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3、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客体,而犯罪对象则未必;4、犯罪客体是分则划分各类罪的标准,而犯罪对象不是。

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要点1、意识方面--------间接故意对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来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漠不关心,“放任”犯罪结果出现。

过于自信的过失基于防止危害结未发生的技能等条件的一定程度的认识之上,过于自信的过失下危害结束的发生绝对是出乎意料之外。

2、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发不发生无所谓”的态度,即放任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根本不希望它发生的。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意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间接故意)2、意志因素——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与动机的关系1、产生顺序不同,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产生在前;而犯罪目的是对犯罪行为定向,产生在后。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二、简答目录: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3.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4.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5.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6.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8.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规定。

9.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10.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1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14.刑事责任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1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7.结合犯的构成特征。

18.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19.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

20.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2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2.成立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要哪些条件。

23.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何种条件24.适用减刑、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

25.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答:(1)犯罪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三,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四,废除了类推制度。

(2)刑罚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其二,明确规定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不允许滥用刑罚;其三,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具体的法定标准。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及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刑法基础知识100题

刑法基础知识100题

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构成犯罪的行为B:一切违法行为C: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D:触犯了刑律的行为答案: A试题2: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宪法B:民法C:行政法D:侵权法答案:A试题3: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A:有期徒刑B:管制C:剥夺政治权利D:拘役答案:C试题4:刑事诉讼法属于()。

A:程序法B:实体法C:特别法D:临时法答案:A试题5: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

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

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市公安局B:区治安联防队C:区公安分局D:李某答案:C试题6:甲方主动携带邻居5岁小孩进入山中狩猎。

两人在林中失散,甲继续独自行猎,既不寻找孩子,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径直回家。

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

甲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C:过失致人死亡D:不构成犯罪答案:A试题7: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A: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B: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C: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D: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答案: C试题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答案:A试题9: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

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

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被弃了杀害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

A:杀人中止B:杀人未遂C:杀人预备D:不构成犯罪答案:A试题10: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以)。

A:一般主体B:国家工作人员C: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D:国家机关答案: C试题12:我国刑法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

法硕刑法简答题汇总

法硕刑法简答题汇总

法硕刑法简答题汇总1.法律刑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法律刑罚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能随意乱加刑罚;(2) 等级性: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严重性进行相应的量刑等级划分;(3) 平等性:法律刑罚适用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地域等身份差异;(4) 人权保护性:法律刑罚的适用应当尽量保护犯罪人的人权,避免虐待和不人道的惩罚;(5) 合法性:法律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且必须以正当程序进行;(6) 目的性:法律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犯罪人的改造。

2.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得随意乱加刑罚。

具体来说,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行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2) 罪行和刑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模糊不清;(3) 罪行和刑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使人民能够明确依法行事;(4) 若罪行和刑罚尚未明文规定,不能追溯既往;(5) 刑法解释、法律司法解释等权威解释对罪刑的解释必须合法。

3.法定刑和裁量刑有什么区别?法定刑和裁量刑是刑法上两个重要的概念,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性:法定刑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范围,裁量刑是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的刑罚幅度;(2) 可变性:法定刑在法律中是固定的,不会因具体情况而改变;裁量刑因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不同,裁量范围会有一定的变动;(3) 法律效力:法定刑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具有约束性;裁量刑的效力较低,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4) 适用范围:法定刑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裁量刑适用于特殊情形下的刑事案件。

4.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区别?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员在法律上承担刑罚的能力和义务;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具备刑事责任的法律能力。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不同:刑事责任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承担刑罚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具备犯罪前置条件和犯罪后果愈加能力的能力;(2) 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责任是广义上的,涵盖所有犯罪人员;刑事责任能力是狭义上的,仅适用于个别案件中判断犯罪人员是否具备刑事责任的能力;(3) 程度不同:刑事责任是二元的,即是否具备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多元的,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考题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考题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考题知识点总结归纳一、罪名和刑罚1. 罪名的构成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其构成要件。

考生需要了解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故意,过失,主观方面的要素,客观方面的要素等。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罚金等。

每种刑罚都有其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考生需要掌握这些知识。

3. 刑期和罚金的确定刑期和罚金的确定是根据罪名的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考生需要了解刑期和罚金的确定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4. 缓刑、免除刑罚、减轻刑罚、中止执行刑罚等特殊刑罚缓刑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暂不执行或者裁定免予执行刑罚,适用考验期限为二年的一种刑事制度。

二、犯罪的构成和辨认1.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和客观方面的犯罪客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2. 同一犯罪构成的不同方式同一犯罪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犯罪方式,如故意杀人罪有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放火罪。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有关内容。

3. 犯罪辨认的方法和标准犯罪辨认的方法和标准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适用、犯罪认定的证明标准、犯罪认定的证据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知识。

4. 犯罪的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行为,数罪并罚是指同一犯罪分子所犯两个以上罪,合并判处刑罚的制度。

考生需要了解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

三、犯罪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侵犯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行动。

考生需要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包括必要性、合理性、适当性和罪责判定。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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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

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

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2、刑法的体系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两编,后面分别包括章、节、条、款和项。

3、刑法的解释可以按照效力和方法分为不同类型。

效力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方法上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4、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指的是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不认定行为为罪行,也不对其进行惩罚。

在司法适用方面,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正确确认犯罪和判处刑罚,并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出身、地位、财产、政治面貌或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特权存在。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相适应,法院应当判处相应的刑罚,实现罪刑相称。

这一原则在立法方面体现为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和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要求纠正重定罪轻量刑、重刑主义和不同法院量刑悬殊的问题,实现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地域、人员和时间三个方面。

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13、刑法的时间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前者可以是公布之日起生效或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后者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宣布失效或自然失效。

14、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16、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律和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在于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此外,还可以根据主次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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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见问题归纳简述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和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运行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所谓“劫持”,则指按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被劫持的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非法控制航空器的目的。

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要持怔:(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退路交通事故的,应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上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是过失。

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刑法关于其数罪并罚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不仅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则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前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则以两种以上行为冠以罪名以一罪论处。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转自学易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他具体的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该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持征有:(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的诈骗方法为:使用伪造的信用乍;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情形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的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其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其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向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其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其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述任何一种方法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并且实际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即构成本罪。

(3)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转自学易网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情节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和名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体一般为受害人的亲属,而且干涉的对象是婚姻自由。

侮辱罪的犯罪行为目的在于贬低、侮辱他人人格。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在于:实施手段上,侮辱行为是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进行;而诽谤行为只能以言话或文字进行。

实施方式不同。

诽谤行为是用捏造事实并公开扩散的方式进行,而侮辱行为则不要求捏造事实,只要公然进行就行了。

转自学易网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在客观上均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方法。

其区别主要有:(1)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抢走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并扣押人质,之后以将人质长期监禁、残害或杀死相威胁,要求人质的家属或者有关人员在其限定的期间内交付巨额钱财。

(2)抢劫罪通常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则不限于此目的,有时是为了讨还债款,有时是出于政治目的等。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致死罪的界限。

实践中,抢劫罪的情况比较复杂,行为人可能会采取故意杀人的手段抢劫财物,或者在抢劫财物的过程中由于采取了暴力手段而致人死亡,等等。

区别时,应抓住几个要点;一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犯罪当场,三是行为人杀人的行为或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属于为达到劫取财物的目的而排除障碍的手段。

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哪种犯罪时,须将这几点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如果行为人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采取杀害他人的手段,并在杀人后当场劫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犯,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要点,应认定为抢劫罪。

至于杀人后,因遇意外情况未及或未能抢走财物的,因同样具备上述三个点,所以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是为图财先杀人,事后再伺机谋取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因其主观方面的直接目的是将被害人杀死,并且不是当场劫取财物,其杀人的手段也不是为了排除抢劫障碍,因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劫抢行为以后,又出于灭口、报复、毁灭证据或者其他目的而将被害人杀死的,或者基于故意杀人的目的,杀人后见财起意,拿走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其抢劫与杀人的行为均属于两个犯罪过程,应分别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转自学易网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转自学易网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⑴侵犯客体不同。

前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⑵侵害对象不同。

前罪侵害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后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儿童。

⑶行为方式不同。

前罪有贩卖活动;而后罪则没有贩卖活动。

⑷故意内容不同。

前罪是为了收养或奴役,而后罪则是为了出卖。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异同二者的共同点都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都有抢走他人财物的行为。

但抢劫罪里的“抢”是在对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抢夺罪的“抢”是出其不意地直接夺取他人的财物。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诈骗手段并无此限制。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

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法律规定,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但是,行为人在犯招摇撞骗罪时骗取了数额巨大的财物的。

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

转自学易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特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为特殊主体,即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诉讼当事人和对判决、裁定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罪所列举之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即明知是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

一般的非法集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⑴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是为占有集资款还是为利用集资款,即是否是为发展生产而通过集资的手段筹集资金;⑵集资款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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