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技防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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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功能,维护小区安全,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镇,是指越城区以及全市的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小区,是指住房在百户以上的住宅小区。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且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区内队设的治安值勤室等。

第三条凡绍兴市范围内的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镇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和管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城镇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影响城市的容貌;(三)谁主管谁负责;(四)依法管理;(五)因地制宜;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住房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规范、标准、规定,以及便于进行治安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必须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理由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九条城镇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材料和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中,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通知住宅小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同对安全防范设施、治安值班用房等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小区技防设施的规定

新建小区技防设施的规定

新建小区技防设施的规定一、报警系统沿小区周界围墙围栏应安装红外对射或电子围栏等防越系统;居民家庭每户进户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平安e家”、门磁报警、紧急报警按钮等经济实用的家庭技防产品。

(一)周界报警系统要求1、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

2、当系统的前端选用无物理阻挡作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时,应安装摄像机,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

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3、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4、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各防区的距离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且最大距离应≤70m。

5、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6、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

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7、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

8、周界报警系统可与室内报警系统共用报警主机。

9、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室内报警系统要求1、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分户门应设置独立防区并设定为延时方式。

2、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 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b) 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c) 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d)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e)小区的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电间、电信机房、燃气设备房等重要机房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f)防盗报警控制器的防区数应满足防区设置的需要;g)住宅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吴江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安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省、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技防城、技防小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一条小区安防设施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等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周界电子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含门禁)、住户报警系统、监控中心等安防设施。

第二条小区安防设施建设应纳入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遵循“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与小区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备案交付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

有关建设及其技术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公安职能部门明确。

第三条小区安防设施的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

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1-应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小区安防设施建设所使用的产品、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

第五条 小区安防设施的设计宜同辖区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

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需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要求,系统的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三十天。

第六条 承接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建筑智能化资质或者安防资质。

外省、市来本区承接安防设施工程建设的,应在吴江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和维保机构,或者委托我区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日常维保服务,并签订委托协议。

2010厦门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

2010厦门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

2010厦门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厦门市住宅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厦门市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厦门市住宅小区设计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厦门市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

三、基本要求1.小区应围墙、护栏封闭,入口、出口需装置门禁系统,并配置相应监控设备。

2.出入口处、公共区域和楼道内应配备紧急报警装置,并与治安保卫部门联网。

3.小区内应设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4.楼道内应配备紧急照明设施,当停电时仍可照明。

5.车辆进出小区应进行审查和登记,防止非法车辆进入小区。

6.小区周边应设有防火间隔,防止外部火灾扩散。

7.小区内应配备安全警卫人员,对小区进行安全巡逻和管理。

四、门禁系统1.门禁系统应由厂家进行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后进行备案。

2.门禁系统应具有门禁卡、密码、指纹三种验证方式,方便不同居民使用。

3.门禁系统应配备门禁监控设备,记录每位访客的进出记录,以便发生问题时查证。

4.门禁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五、紧急报警装置1.紧急报警装置应便于使用,位置应明显易找,不得被遮挡。

2.紧急报警装置应设有声光提示装置,当人员按下装置时,应有明显的报警声和灯光提示。

3.紧急报警装置应联网与治安保卫部门,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

六、消防设施1.消防设施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消防规定和标准。

2.消防设施应设在易燃、易爆和易渗透部位,方便使用和维护。

3.消防设施应为常年有效,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态和完整性。

4.消防设施应设有使用说明,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确保居民能够正确使用消防设施。

七、紧急照明设施1.紧急照明设施应遵循能耗低、亮度高、使用时间长的原则。

2.紧急照明设施应安装在每层楼道的主厅和通道上,确保在停电时,居民能够逃生和疏散。

3.紧急照明设施应设有自动开关,保证在断电时自动启动。

住宅小区技防新标准

住宅小区技防新标准

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1 范围1.1 本要求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1.2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楼、商住楼、别墅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03 建设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GB/T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7946—2008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与定义3.1 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封闭型居民住宅小区技防系统安装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

封闭型居民住宅小区技防系统安装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

封闭型居民住宅小区技防系统安装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封闭型居民住宅小区是指有围墙、栅栏、河道作为封闭屏障,且小区出入口24小时有物业保安值守的小区。

居民小区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住户报警系统、楼寓对讲系统与电子巡查系统。

同时,小区还应设置安防中心操纵室。

笔者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结合多年来参与技防管理工作的实践与体会,提出封闭型居民住宅小区技防系统安装与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周界报警系统住宅小区的实体防护设施应沿小区周界设置,高度不低于1.8m,高低落差不大于100mm。

实体防护的围栏竖杆间距应小于150mm,围栏1m下列不应有横杆。

周界围墙、栅栏上端或者外侧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前端装置,并应全面布防,无盲区与死角,形成的警戒线应封闭。

1.安装要求。

周界报警系统前端设备选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侵探测器应使用交叉安装方式,即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或者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300mm。

探测器安装在围墙、栅栏上端时,最下一道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10mm(如图一所示)。

安装在侧面时,应安装在围墙、栅栏上端,且探测器与围墙、栅栏外侧间距应为175mm±25mm。

选用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的,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mm±20mm。

安装在围墙、栅栏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应大于750mm,最下一根围栏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20mm。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宜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mm(如图二所示)。

2.使用要求。

周界报警系统应24小时设防,遇到警情,安防中心操纵室即通过报警操纵器、电子地图准确识别报警区域,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秒。

同时电脑进行报警记录。

3.注意事项。

(1)不宜使用高压脉冲电击式围栏;(2)小区消防出入口(包含不经常启用的出入口)上方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并为独立防区;(3)以商铺作为小区周界屏障的,应对商铺与小区相通的窗、通道采取技防或者实体防护措施,使商铺与小区彼此屏蔽或者隔离;(4)以河道为小区周界的,应在河道的护栏边(靠河边一侧)安装周界报警装置;(5)地面周界建筑物通过顶层平台与住宅楼连体的,应在面向外界的顶层平台安装周界报警装置;(6)使用主动红外周界报警系统并周界上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施的,监控设施应与周界报警系统与灯光有联动功能;(7)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如受树叶遮挡的,应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住宅小区技防新标准

住宅小区技防新标准住宅小区技防新标准一、引言住宅小区是人们居住的重要场所,保障住宅小区安全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住宅小区技防也要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安全需求和挑战。

本文档旨在制定新的住宅小区技防标准,以确保小区安全,提升居民安全感。

二、总体要求1. 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定住宅小区技防的总体要求。

2. 小区技防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抢等功能,满足居民的基本安全需求。

3. 技防设备应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用性,方便居民使用和管理。

三、住宅小区技防规划1. 根据小区规模、结构和特点,制定合理的技防规划方案。

2. 考虑小区内不同区域的安全需求,如公共区域、居民单元门区、车辆进出口等,并针对不同区域确定适当的技防措施和设备布置。

四、技防设备与系统设计与配置1. 根据小区规模和需求,确定合适的监控设备数量和种类,如摄像头、门禁系统等。

2. 设计合理的监控设备布局,覆盖小区关键区域,避免盲区。

3. 技防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录像存储、报警等功能,能够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

4. 考虑设备的兼容性和互联性,确保设备之间的联动和信息共享。

5. 配置可靠的电源供应系统和后备电力设备,以保证技防系统的稳定运行。

五、技防设备安装1. 根据设计方案,将监控设备和相关设备进行安装,并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测试。

2. 保证设备安装符合产品规范和施工规范,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安装位置应合理,不影响居民的生活和活动,同时保证监控范围的有效覆盖。

六、技防设备运维和管理1. 设立小区技防管理机构,负责技防设备的运维和管理工作。

2. 制定详细的设备运维计划,包括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新等。

3. 建立设备维修和故障处理机制,确保设备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修复。

4. 加强设备使用培训,提高居民对技防设备的了解和使用能力。

七、技防系统监督和评估1.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进行技防系统的定期检测和评估。

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常建〔2022〕20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建设局、公安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各审图机构、质监机构、有关设计单位、开发企业: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常州市建设局、公安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附件: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公安厅《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公安、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等的器材或设备构成的周界防护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和监控中心等。

第四条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

第五条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区应设置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和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巡查系统;(二)小区重要部位或公共区域处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1.小区出入口两侧及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地应安装固定摄像机,对人流、车流进行无盲区监视,回放图像必须能够清晰显示人员、车辆基本特征及其活动情况;2.出入口临街附近应安装固定摄像机,监控范围覆盖门前场地、街面及道路,回放图像必须能够清晰显示人员、车辆基本特征及其活动情况;3.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安装固定摄像机,确保清晰显示进出车辆(包括驾驶员、前排乘客)的基本特征,停车场(库)各主要通道应安装多台固定摄像机,确保多点监控。

厦门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

厦门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2、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应遵循“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与小区的整体规划、建设相协调。

二、安全防范区域和部位1、住宅小区的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如围墙、栅栏等,并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非法翻越、破坏等行为进行监测和报警。

2、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包括人行出入口和车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等,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身份识别和记录。

3、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应设置车辆识别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保障车辆的安全停放和管理。

4、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如道路、广场、花园等,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公共区域的全覆盖。

5、住宅楼栋的出入口应安装门禁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等,防止非法人员进入。

6、电梯轿厢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障居民在电梯内的安全。

三、入侵报警系统1、入侵报警系统应由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网络等组成。

2、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防范区域的环境特点、防范要求等确定,常见的探测器有红外探测器、微波探测器、震动探测器等。

3、报警控制器应具备报警显示、存储、查询等功能,并能与其他安全防范系统进行联动。

4、传输网络应保证报警信号的稳定、可靠传输。

四、视频监控系统1、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摄像机、录像机、显示设备、传输网络等组成。

2、摄像机的选型应根据监控区域的范围、光照条件等确定,常见的摄像机有枪式摄像机、半球摄像机、球型摄像机等。

3、录像机应具备录像存储、检索、回放等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0 天。

4、显示设备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图像,便于值班人员观察。

小区技防工程实施方案

小区技防工程实施方案
首先,小区技防工程应该从小区的整体情况出发,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

对小区的周边环境、人口密度、犯罪率等因素进行分析,了解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在此基础上,确定小区技防工程的实施目标和重点,为后续的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其次,针对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技防工程方案。

这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报警设备等,以及加强小区的巡逻防范措施。

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小区的特点和居民的需求,确保技防设备的布置合理,能够全面覆盖小区的安全隐患点,提高小区的整体安全防范能力。

另外,小区技防工程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选择高品质的监控摄像头和报警设备,保证其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充分考虑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及时更新和升级技术设备,确保小区技防工程一直处于领先水平,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最后,小区技防工程的实施需要全面的宣传和培训。

居民要充分了解小区技防工程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配合和支持相关工作。

同时,小区物业和相关管理人员也应该接受相关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小区技防工程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案,全面的实施和宣传,才能够有效提高小区的整体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位小区管理人员和居民能够重视这一工作,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小区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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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技防设施的规定一、报警系统沿小区周界围墙围栏应安装红外对射或电子围栏等防越系统;居民家庭每户进户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平安e家”、门磁报警、紧急报警按钮等经济实用的家庭技防产品。

(一)周界报警系统要求1、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

2、当系统的前端选用无物理阻挡作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时,应安装摄像机,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

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3、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4、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各防区的距离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且最大距离应≤70m。

5、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6、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

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7、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

8、周界报警系统可与室内报警系统共用报警主机。

9、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室内报警系统要求1、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分户门应设置独立防区并设定为延时方式。

2、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 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b) 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c) 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d)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e)小区的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电间、电信机房、燃气设备房等重要机房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f)防盗报警控制器的防区数应满足防区设置的需要;g)住宅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注意:建议每户入户门、卫生间、厨房间各安装一个门磁报警器。

3、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

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4、住宅与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输。

5、住宅内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通过操作键盘按时间、部位任意设防和撤防;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无线入侵探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

6、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

在前端入侵探测器满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别墅、复式住宅每户各层应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并统一控制所有防区,或分别控制不同防区。

7、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 12663 的要求,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GA/T 72和GA/T678-2007中相关的要求。

8、以毛坯房交付的住宅,除一、二层及顶层住宅外,其它层面的住宅应预留与监控中心报警联网的信号接口。

二、监控系统小区重要部位或公共区域处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的位置应合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1、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a)出入口、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b)监控区域应无盲区,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c)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d)摄像机工作时,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e)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f)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 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g)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2、小区出入口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 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外;b) 人行道、机动车行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c) 每条机动车行道应至少安装一台摄像机。

3、同一建筑物、建筑物内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电梯厅内摄像机的安装朝向应一致。

4、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

5、高楼所有进出大门与上下楼梯的楼道口及电梯内部应安装摄像机,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6、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a)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b) 小区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机动车牌号,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c) 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d) 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e)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f) 公共租赁房每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

7、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 50198-1994规定的要求。

系统显示水平分辨力宜≥560 TVL。

8、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

9、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

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10、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11、具有16路(含)以上的视频图像,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系统应按≥摄像机总数1/16(含)的比例另配图象显示设备,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操作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宜为监视设备屏幕对角线尺寸的3~6倍。

12、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h记录,录像保存时间为30天,存储格式为D1。

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GB 20815-2006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回放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a) 应以≥25 frame/s和≥2 frame/s二种帧速记录方式分别进行图像保存,其中最近的10d以≥25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其后20d的图像宜以≥2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b) 亦可30d全部采用≥25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c) 图像记录宜在本机播放,也可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13、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14、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15、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的规定。

16、小区主大门、停车场应安装高清摄像机。

高清摄像机及高分辨率镜头技术要求:工业FA镜头,焦距范围15-50mm内选择,不小于200万像素CCD,水平分辨率不低于1600,帧速率不小于15帧。

17、必须预留与公安系统对接端口。

为保证全市视频信息的统一性,建议使用海康威视硬盘录像机。

三、电子巡更系统主要检查小区周界、重要通道、各楼宇等公共区域。

1、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b)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c)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d)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2、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

3、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

四、车辆管理系统小区主次大门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或电动起落护栏等管理系统。

1、自动识别,记录存储信息;并提供统计资料,车辆进出场时间等记录。

2、图像对比功能:车辆进出场时,自动启动摄像功能、自动切换视频,监控人员对比两次的图片,判断进出小区的车辆是否为同一辆车,并将其图像保存在电脑硬盘中;3、防砸车功能;当车辆处于道闸的正下方时,地感线圈检测到车辆存在,道闸不会落杆直到车辆驶离正下方;4、电脑死机等通讯故障发生时仍能保证车辆的正常进出;发生异常情况系统能自动报警,并在脱机的情况下不影响车辆的正常进出;5、在紧急情况下可实现手动开启,出入口自行放行;6、系统自动维护,数据自动更新,自动检测复位;7、具有断电保护功能,即使发生断电事件,系统仍可持续工作达2.5小时以上,所有资料保存30天;五、楼宇对讲(门禁)系统楼宇对讲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因为这是整个小区中使用最频繁的系统,所选产品一定要保证其稳定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1、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1)、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2)、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该楼栋内任一住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3)、别墅住宅内的室内对讲分机应至少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

4)、其他住宅宜选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5)、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6)、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4G。

7)、楼寓电控防盗门应以钥匙或识读式感应卡和通过室内对讲分机遥控等方式开启。

不应以楼栋口对讲主机数字密码按键方式开启电控防盗门。

8)、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楼栋口的对讲主机、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

9)、每台管理主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以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10)、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楼寓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

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2、门禁控制器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

3、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A/T72、GA/T678、GB50396-2007的规定。

六、中心监控室应在住宅小区管理用房中根据设备容量合理确定监控中心使用面积,同时应避开噪声、污染、振动和较强电磁场干扰;1、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面积宜≥30平方米,或不少于小区房屋面积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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