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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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业务知识

1、政策依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政府第114号令)、

(云民保[2015]2号、《曲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曲政发[2015]82号)。

2、申请条件:凡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不论其所在单位性质、是否在城镇居住,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居委会、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审定后交由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对象居住地附近张榜公布5日,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期届满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

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县(市)区民政局自收到初审意见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批准其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进行登记做好建档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30天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2015年曲靖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县(市)区标准(元)

麒麟区208

沾益县195

马龙县195

宣威市195

富源县195

罗平县195

师宗县195

陆良县195

会泽县195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15〕77号);曲靖市人民政府第24号公告《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2、申请条件:持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赡养人,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

(2)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

(5)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户。

3、申请程序: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评议提出初审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申请和接受审核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关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有关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调查或评

议,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1、政策依据:《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文件的通知》(云民保〔2015〕20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曲政办发〔2008〕148号)。

2、申请条件:凡属曲靖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因并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倍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低收入家庭中有重度残疾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因患大并重病医疗支出较大,生活严重困难,未得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低收入家庭中遭遇严重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大并重病医疗支出较大,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3、申请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曲靖市临时救助审批表》,并出具居民户口簿、

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提交社区、村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群众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在《曲靖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对属于自己审批范围的申请进行审批。对属于上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应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

四、城市医疗救助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2)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2、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尽量简化程序、及时方便快捷的原则办理。一般办理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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