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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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展馆规章制度范本

展会展馆规章制度范本

展会展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展会展馆管理,维护展会展馆秩序,保障展会展馆参展商和参观者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展会展馆的所有工作人员、参展商及参观者。

第三条展会展馆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执行。

第四条展会展馆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并有权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条展会展馆管理机构对参展商和参观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服务。

第六条参展商和参观者应当遵守展会展馆规章制度,维护展会展馆秩序,共同营造和谐的展会展馆环境。

第七条对于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规、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参展商管理第八条参展商必须提前向展会展馆管理机构报名,并按规定缴纳展位费用,在展会展馆指定区域内参展。

第九条参展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展品搬入展位,搬离展品时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

第十条参展商不得将展位转让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展位。

第十一条参展商必须保持展位整洁,不得在展位内乱堆乱放物品,不得在展位内吸烟或做出其他有损展会展馆形象的行为。

第十二条参展商必须遵守展会展馆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搭建设施或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

第十三条参展商必须遵守展会展馆的开馆、闭馆时间,不得在非营业时间进入展馆。

第十四条参展商必须遵守展会展馆的场地布置和装饰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改动展馆内部结构和装饰。

第十五条参展商在展位陈列、宣传展品时必须遵守展会展馆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参展商应当尊重其他展商的权益,不得进行恶意竞争或损害其他展商的利益。

第十七条参展商不得在展会展馆内擅自销售或兜售商品,必须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商品展示和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参展商应当主动遵守展会展馆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展馆管理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参展商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置游艺设施或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章规定的参展商,展会展馆管理机构有权予以退展或暂停参展资格,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报警处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2.17
•【字号】绍政办发〔2013〕25号
•【施行日期】201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规
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认真进行调研并拟定文件草案。

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上报市政府前,请先送市法制办初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绍兴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市展会管理办法精简版

市展会管理办法精简版

市展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展会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办在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展会。

第三条展会主办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展会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展会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展会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具备举办展会的资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相关证照。

第六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展会开展前制定详细的展会计划,并将计划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为参展商提供良好的参展环境,包括场地的布置、设备的提供等。

第九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预案,保障参展商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展会市场的监管,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三章参展商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参展商应当按照展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展品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参展商应当遵守展会规定,维护展会的秩序和形象。

第十三条参展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入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布展和撤展。

第十四条参展商不得擅自转让展位,如确需转让应提前向展会主办单位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五条参展商在展会期间应当积极配合展会主办单位的管理工作,并遵守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四章观众的权益与义务第十六条观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入展会场馆,遵守场馆的秩序。

第十七条观众应当文明参观,不得随意触摸展品、破坏场馆设施等。

第十八条观众不得擅自拍摄展品,如确需拍摄应事先获得展会主办单位的许可。

第十九条观众应当遵守参展商的展品使用规定,不得恶意损坏和盗窃展品。

第二十条观众应当主动配合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展会期间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对展会的主办单位、参展商和观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处罚。

展览管理制度

展览管理制度

展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展览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提高展览质量,确保展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举办的各类展览活动,包括商品展览、文化展览、技术展览等。

第三条展览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专业、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展览策划与组织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展览策划部门,负责展览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工作。

第五条展览策划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展览计划,明确展览主题、目标、规模、时间、地点等。

第六条展览策划部门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展览场馆和合作单位,确保展览设施和服务的质量。

第七条展览策划部门应开展展览宣传和推广工作,吸引参展商和观众参与。

第三章展览内容与管理第八条展览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涉及违法违规内容。

第九条展览策划部门应建立健全展览活动现场管理制度,确保展览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展览策划部门应加强对参展商的管理,确保参展商遵守展览规定,维护展览形象。

第四章展览服务与保障第十一条展览策划部门应提供优质的展览服务,包括现场布置、接待、翻译、物流等。

第十二条展览策划部门应确保展览活动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件。

第五章展览费用与结算第十三条展览费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控制和结算。

第十四条展览费用报销应提交相关单据,包括发票、合同、费用明细等,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有权要求责任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相关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展览活动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绍政办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71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考核机制,营造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通过定性定量考核,充分发挥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能,形成管理合力,努力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城市文明新形象。

二、考核对象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管执法局参加考核但不参与评奖。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按照提升管理标准、提高管理效能的要求,依据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十个方面工作进行考核,具体标准如下:(一)组织管理。

越城区和市直开发区(新区)把城市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重视,建立定期研究城市管理工作的例会制度;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部门的管理责任落实,经常开展城市管理专项治理活动;城市管理机构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有专项城市管理养护资金,并逐年增大投入,镇(街道)配备专职城市管理人员,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满意率较高。

绍兴会展策划书3篇

绍兴会展策划书3篇

绍兴会展策划书3篇篇一绍兴会展策划书一、活动主题绍兴会展二、活动背景绍兴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拥有许多著名的景点和产业。

本次会展将以绍兴的历史文化和特色产业为主题,展示绍兴的魅力和发展潜力。

三、活动目的1. 促进绍兴的经济发展,展示绍兴的特色产业和文化旅游资源。

2. 加强与其他城市的交流与合作,提升绍兴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推动绍兴的文化传承和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活动时间和地点时间:[具体时间]地点:绍兴国际会展中心五、活动内容1. 展览展示设置绍兴历史文化展区、特色产业展区、文化旅游展区等,展示绍兴的历史文化、特色产业和旅游资源。

2. 主题论坛举办绍兴历史文化研讨会、特色产业发展论坛、文化旅游发展论坛等,邀请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共同探讨绍兴的发展方向和未来规划。

3. 文化表演组织绍兴传统文化表演、民俗展示等活动,让观众亲身感受绍兴的文化魅力。

4. 经贸洽谈组织经贸洽谈会、投资项目推介会等活动,为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绍兴的经济发展。

六、活动宣传1. 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提高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制作宣传海报、宣传单页等,在绍兴市区和周边地区进行宣传推广。

3. 邀请嘉宾和媒体参加活动,进行现场报道和宣传。

七、活动预算1. 场地租赁费用:[场地租赁金额]2. 布展和装饰费用:[布展和装饰金额]3. 宣传和推广费用:[宣传和推广金额]4. 活动组织和管理费用:[活动组织和管理金额]5. 嘉宾邀请和接待费用:[嘉宾邀请和接待金额]6.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金额]八、活动效果评估1. 设立评估指标,如参观人数、参展企业数量、签约金额等,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

九、注意事项1. 活动现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观众和参展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

2. 活动期间要注意环境保护,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 活动组织要严谨有序,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篇二绍兴会展策划书一、活动主题“展示绍兴魅力,促进经济发展”二、活动背景绍兴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拥有许多独特的资源和优势。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
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2.20
•【字号】绍政办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
分工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化“五创图强、四进争先”,扎实推进产业提档、项目提效、环境提质、民生提优等重点任务,为谱写新时代胆剑篇提供有力支撑。

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政易钉”督查督办系统,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举措。

附件: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附件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程炜博副市长
教卫口分管副市长
鲁霞光副市长
陈伟军副市长
汤文全副市长
严钢党组成员
分管市领导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绍政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绍兴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鼓励社会各界广泛提供项目信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一)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级部门。

(二)从市外将项目引荐到市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办法(一)项目范围。

纳入奖励的项目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引进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市外投资项目,外资项目须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在1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须注册资本中市外引入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住宅房地产开发和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认定依据。

外资项目按实际引进外资到账额进行奖励。

实际引进外资到帐额须经市外汇管理局核实,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且按规定需通过外经贸部门的审核确认。

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中市外投资部分进行奖励。

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者身份证明和有效到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银行到帐证明、新增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三、奖励政策(一)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引进项目奖金按资金实际到位年度相应引资政策,由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出资。

(二)外资项目按当年实际引进外资到位额的5‰以内予以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中市外投资部分的1.5‰予以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展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展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浙政办发[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展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展会、节庆活动(包括各类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以及以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为主要内容的节庆活动,以下简称展会)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展会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展会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积极引导各类展会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展会是现代流通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成为我省扩大贸易、拓展市场、带动旅游等服务业的一个重要载体。

各地通过举办各类展会,促进了交通、通信、环保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对全省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展会的管理和正确引导,要从当地产业基础和市场条件等特点出发,提高展会的质量、档次和实际效果。

鼓励类型相同、产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地方或行业联合举办展会,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主举办展会,逐步引导展会按照市场要求,向产业化、企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合理安排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逐步减少政府直接主办、承办展会的数量和同一展会的次数。

确需直接主办、承办的展会,要合理设计,注重实效。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拟定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要坚持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严格控制财政支出,量力而行,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不准增加企业和居民的负担。

要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

除现有一些大型的、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展会,继续由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外,省政府一般不作为各市、县和省级部门展会的主办单位和支持单位。

确需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展览业是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平台,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促进我省展览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发展目标。

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促进作用,加快展览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展览业市场化进程,优化展览业规划布局,推动形成若干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展览城市、展览企业和品牌展览会。

到2020年,形成产业结构优化、服务功能完善、市场运作良好的展览业生态圈,推动我省由展览业大省向展览业强省转变。

二、优化产业布局。

紧密结合我省各地区位优势、产业特点和发展基础,科学规划全省展览业发展布局。

杭州、宁波、义乌等展览业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加快完善展览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打造我省展览业品牌城市。

杭州要牢牢把握2016年承办G20峰会机遇,争取建设成为国际重要会展之都。

余姚、海宁、柯桥、XXX、温岭等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要重点发展区域特色专业展。

三、提升展览业市场化水平。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展览业市场化进程。

探索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严格控制各地政府及其部门对展览会进行冠名等行为,减少展览会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

鼓励政府投资性展览场馆产权和运营权相分离,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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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包括商品展示、交流等展览会与技术、行业推介等会议两部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轻纺城会展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会展业的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

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轻纺城建管委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县工商、经贸、外经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会展办”),具体负责会展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会展办设在轻纺城建管委,由轻纺城建管委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中国轻纺城会展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指定专人组成会展服务工作联络组,在会展办统一协调下开展全县会展项目审核、监督、管理、指导等工作。

县工商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办展主体资格审查、权限内展会审批和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外经贸局负责全县各涉外经贸展览会的审核、报批。

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县会展活动涉及安全工作的审核和监管。

县建设、城管部门负责会展活动期间城区公共场所绿化、环卫、市政、市容等秩序维护和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会展活动的食品卫生和医疗保健工作的保障、协调和监管。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类会展,指定专人负责会展工作,保障会展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章举办要求
第四条会展活动的组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组办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部门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方能举办展会。

第四章展会审批
第五条严格执行会展审批程序。

会展组办方应按以下流程进行报批:1、落实会展场地,属于租赁的应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属于公共场所的应报请相关部门同意。

2、到会展办领取并填写《绍兴县展览会登记表》。

3、经会展办初审同意后,凭《绍兴县展览会登记表》和其他资料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品展销登记证》,涉外经贸展览会向县外经贸部门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核上报。

4、向公安和消防部门报送《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通过公安和消防部门的安全评估。

5、持相关申请资料、批文和公安、消防意见书到会展办备案。

第六条会展组办单位应当在开展日90日前到会展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会展办收到组办单位申请材料后,告知会展服务工作联络组相关成员单位,指导和协助组办单位根据审批程序做好相关报批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如逾期未出具审批意见书,视同审批通过)。

第五章展会组织
第八条会展组办单位在办理会展登记审核和备案手续后,方可刻制印章、发布广告、进行招商和招展活动。

会展广告和宣传材料内容应实事求是。

展会名称、内容等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会展组办单位应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可能影响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环境的,应提前30日将举办会展的相关信息向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建设、城管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

会展举办期间,有商品交易行为的,应事先将相关情况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会展的规模、档次、产品特性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或派人驻会的方式进行监管。

第十条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对重大的会展活动提供一站式服务。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安全工作管理,组织做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工商、质监、科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驻会监管力度,要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建立品牌展会保护机制,强化对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对涉及产品侵权的纠纷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会展活动结束后7日内,组办单位应将该项会展活动的有关统计数据上报会展办。

会展活动结束后14日内,组办单位应将活动总结报告报送会展办。

第六章资金扶助
第十三条凡符合我县加快会展业发展奖励条件的,举办单位可向会展办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和会展办审核,根据《2009年绍兴县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09]6号)关于加快发展会展业的相关规定,按照扶持重点、示范带动;科学规范、效益优先;一展一报、公正透明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展会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轻纺城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由会展公司和有关专业单位运作;国际标准展位200只以上;展会举办天数在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五条资金奖励申报程序:1、举办单位在开展日7个工作日前向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绍兴县加快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同时向会展办提交展会实际参展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展办工作人员到展会现场核准相关展会数据。

3、在展会结束后14日内,根据展会实际情况填写《绍兴县加快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连同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到会展办。

4、会展办会同县财政局分季度对展会资金奖励申请进行审核,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按50%的比例现金兑现,剩余部分在次年6月前现金兑现。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六条会展办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协调处理会展期间的各类投诉事项。

展会期间,如组展单位受到5%以上的参展商投诉,奖励按50%的比例兑现,受到10%以上的参展商投诉,取消奖励。

第十七条会展组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从事会展管理活动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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