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规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于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精修订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服务业计量管理,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本规范所称商业是指以批发和零售业态形式存在的从事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的行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等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
本规范优先适用于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眼镜制配场所、商店、医院等。
第三条商业、服务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了解并健全与自身相关的各项计量管理制度,重视和加强计量工作,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做好本行业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计量验收制度,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不得采购、入库、经营。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明码标价制度,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模糊、虚假计量。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在用计量器具的使用状况。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时检定,合格有效。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制度、报废更新制度和日常自校制度等,保证在用计量器具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计量责任制度。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的准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加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或者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配备的计量器具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配备的进口计量器具属于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范围的,应当具有《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质监意见】丹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意见

【质监意见】丹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意见关于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意见各县(市)、区局,集贸市场:为进一步加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业企业计量器具管理,规范和约束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诚信计量、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YYY,我局决定在全市集贸市场开展计量监督管理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自觉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一) 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在与入场个体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应明确诚信计量、守法经营、主动申请和积极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等事项。
(三)市场主办者对集贸市场使用的所有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同时主动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器具周期检定。
(四)保证集市公平秤的“两必须、四应当”,即集贸市场必须设置公平秤,公平秤管理必须建帐立卡、强检合格有效;公平秤应当放置于醒目、合理和平稳的方便百姓复称的位置,并有明显标志,公平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公平秤的使用应当有记录,集贸市场应当定期公布复称不合格的经营者名单、次数。
(五)应监督入场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同时,不得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有条件的集贸市场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也可以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
二、集贸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诚信计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做到:(一) 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产品重量标注公差规定

国标中有没有对重量误差的规定?
国标中有对重量误差的规定,铝型材重量允差≤0.3%。
按现行标准的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并保证符合标准的规定,称做保证条件。
保证条件又分为:
基本保证条件(又称必保条件)。
无论客户是否在合同中注明。
均需按标准规定进行该项检验,并保证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
如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尺寸偏差、表面质量以及探伤、水压实验或压扁或扩口等工艺性能实验,均属必保条件。
扩展资料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联合制定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对不同类别的食品,按其价值的高低,在称重计量时的允许误差作出了朋确的具体规定: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1公斤以下的,允许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
餐饮计量规范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769-2005餐饮计量规范2005-01-18发布2005-09-01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目前,我省尚无有关餐饮计量规范的规定,餐饮业给消费者提供的菜谱、菜单普遍没有标注净含量,净含量检测用计量器具也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为提高餐饮业计量管理水平,促进餐饮业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按GB/TI.l—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I.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写。
本标准由江苏省计量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计量协会、江苏省烹任协会、江苏省旅游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玉明、何西环、宋慧英、王金忠、章兆和、唐建国、彭东生餐饮计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计量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同一地址经营总面积不少干100m2的餐饮场所、饮食品外卖部的餐饮计量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主料指菜点中占价格或份量主要成分的部分。
3.2生料指未经烹任加工的主料,如生肉、鱼、虾、海鲜等。
4 要求4.1 总则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所经营的菜点、酒类、饮料和其他商品计量准确,保证计量器具合格,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服务业计量管理,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本规范所称商业是指以批发和零售业态形式存在的从事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的行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等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
本规范优先适用于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眼镜制配场所、商店、医院等。
第三条商业、服务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了解并健全与自身相关的各项计量管理制度,重视和加强计量工作,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做好本行业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计量验收制度,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不得采购、入库、经营。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明码标价制度,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模糊、虚假计量。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在用计量器具的使用状况。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时检定,合格有效。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制度、报废更新制度和日常自校制度等,保证在用计量器具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计量责任制度。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的准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加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或者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配备的计量器具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配备的进口计量器具属于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范围的,应当具有《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加强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保证在用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分析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的重要性

近年来 , 质量技术监督 和工商管理部 门联 合 淘汰 了落 后且易于作 弊的杠秤 ,目前集 贸市
3 . 计量器具 的合理配 备与使用是确保 商品
计量合格 的关键 因素 之一. 也是商 品经销 者很关 心的 问题 为 了保证商品计量负偏 差在规 定的范 围内. 销售商品时应 选用计 量器 具的极限误差优 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 负偏差。《 零售商品
于商品总价值的 2 0 %或绝对置 0 . 6元之 内f 3。 3 1
市 民的计量意识『 4 ]
3 . 提 高计 量 监 督 人 员 的 工作 能 力
零售 商品的计量 监督是 指依据 国家计量法 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 对 商( 产) 品的生产 和交易活 动 中商( 产) 品的计量结 果进行强 制性管理 商 品 量 的计量监督是 法制计量的重要 内容 . 商品量种
价、 总价更加透 明, 但是 有些不法 厂商在 电子 计
价秤在 出厂前 , 在其电子秤电路的内置芯片有可
很 多都是 用于贸易结算 的. 因此 商品量是测量结 果. 所 以要根据商 品量测量 和监督 的需要 , 不断
开发 、 研 制新的测量设备 制定监 督管理方法 , 保 证有章 可循 , 有法 可依 , 这样 商品量 的计 量监督
称重计 量监督规定》 第 三条 : 商 用经销者 和生产 者必 须使 用 合格 的计 量器具 销售 和 生产 商 品
场里主要使用 电子秤作为称 重的计 量器 具 , 尽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授权 计量技术 机构按检 定周 期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 定 , 但是故意 作弊 的计
量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目前发现 比较严重的
称重条码规则

称重条码规则称重条码规则是一种用于商品称重的标识码,它包含了商品的重量信息。
这种规则的应用广泛,不仅可以用于超市、商场等零售场所,还可以用于物流仓储、运输等领域。
下面将详细介绍称重条码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称重条码的构成称重条码由一系列数字和字符组成,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 前缀码:用于识别条码的类型和编码系统。
2. 商品码:用于标识商品的特定信息,如品种、规格等。
3. 重量码:用于表示商品的净重或毛重,以便于准确称重。
二、称重条码的应用称重条码主要用于商品的称重和计量。
在超市、商场等零售场所,当顾客购买称重商品时,售货员会将商品放在电子秤上,秤会自动识别称重条码,并计算出商品的重量和价格。
在物流仓储、运输等领域,称重条码可以用于对货物进行称重,方便货物的管理和运输。
三、称重条码的优势使用称重条码可以提高商品称重的准确性和效率。
相比手动称重,自动识别称重条码可以避免人为误差,提高称重的精度。
同时,自动识别称重条码还可以加快称重的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称重条码的标准化为了保证称重条码的统一和标准化,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包括条码的编码规则、长度要求、格式要求等。
通过遵循这些标准,可以确保不同厂家生产的称重条码可以被各种设备和系统正常识别和处理。
五、称重条码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不断拓展,称重条码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例如,近年来出现了二维码称重技术,可以在同一个条码中同时包含商品信息和重量信息,提高了信息的密度和传输的效率。
另外,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应用,称重条码技术还可以与其他技术结合,实现更多功能和应用场景。
称重条码规则是一种用于商品称重的标识码,它具有标识准确、操作简便、效率高等优势。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称重条码技术还将不断创新和完善,为商品称重和计量提供更多便利和效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百货分店制度汇编 行政篇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司零售商品(以重量结算商品)的称重工作,维护我司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
国家1993年10月9日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特制定此规定。
一、适用商品范围:
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二、计量器具要求:
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我司卖场的计量器具必须通过计量质量检测研究所年
检合格方可使用。
三、重量标示要求:
1、 标称重量值(标称净含量)必须与商品的实际重量值(实际净含量)一致。
2、 标示的重量为不包含包装的商品实际重量(实际净含量),如某种商品必须同包装一起称重,
标示重量时应扣除包装重量。
3、 如某种称重商品的重量包含了包装重量且符合下表中的规定则此种称重商品可以不用去除包
装物进行称重。
四、具体规定: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不得超过如下规定的负偏差:
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 m 负偏差
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
元/kg 的食品
m≤1kg 20g
1kg< m≤2kg 40g
2kg
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6
元/kg,且不高于30元/kg的食
品
m≤2.5kg 5g
2.5kg
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30
元/kg ,且不高于100元/kg的
食品
m≤1kg 2g 高于100元/kg的食品 五、违反规定的处罚:
1kg
m≤500g 1g
500g
百货分店制度汇编 行政篇
名称 称重范围 负偏差
金饰品 每件小于或等于100g 0.01g
银饰品 每件小于或等于100g 0.1 g
1. 超市专柜称重商品经我公司监督执行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此规定,按商品所标价格的十倍进行罚
款。
2. 经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检查违反计量法规的专柜,除按第一条进行罚款外,将严格按合同规定
处罚,并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六、责任部门:营运部为执行部门,分店物价部为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