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西省⼈民政府⽂号:江西省⼈民政府令第199号颁布⽇期:2004-06-30执⾏⽇期:2004-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葬的推⾏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1998年12⽉4⽇江西省⼈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根据2001年3⽉2⽇江西省⼈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的《江西省⼈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程建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04年6⽉28⽇江西省⼈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30⽇江西省⼈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2004年7⽉1⽇起施⾏的《江西省⼈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1年12⽉26⽇江西省⼈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1⽇江西省⼈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公布之⽇起施⾏的《江西省⼈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保护⼟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葬,改⾰⼟葬,节约殡葬⽤地,⾰除丧葬陋俗,提倡⽂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作的领导,建⽴殡葬⼯作⽬标管理责任制,加⼤殡葬执法⼒度,⼤⼒推⾏殡葬改⾰。
殡葬设施建设和⽕化率、制⽌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明城市的重要内容。
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葬场、⾻灰堂列⼊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殡葬⼯作。
各级公安、⼯商⾏政管理、⼟地管理、建设、物价、卫⽣、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作。
鄱阳湖湿地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

府 在 中央 各主 管 部 门的业 务 指导 下
负责本 地区 的湿地保 护与管理 工作 。 20 年 1 月 0 6 根 据《 0 江西 省鄱 阳湖 湿
地 保 护条 例 》 第六 条 的要 求 , 西 省 江
区 累计 总 面 积 8 0 m , 占整 个 0 多k 约
阳 湖生 态 经济 区建 设 取 得 了~ 定
地 念系统综 合
- 治
13 .
如I ’ 政 小 断 深 化
2 0 年 3 原 国 家 环境 保 护 总 01 月
局批 准 了鄱 阳 湖国 家级 生 态功 能保
策法 规建 没逐 渐 完
自2 世 纪8 年代 中期 以来 为 0 0 了保 护鄱 阳湖 湿地 及 其 资源 在 国 家 自然 资源 及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湿地
1 83 经 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年 9 准 成 立 了鄱 阳湖 自然 保 护 区 , 8 1 8 9
负责 组 织 、 调 全 国 湿地 保 护 和 有 协
对策分析
理 提 供 了指 导 和 规 范 。 西 省 政 府 江 也 积 极 响应 开 展 鄱 阳湖 湿 地 保 护
循 治 湖 必须 治 江 、 江 必 须 治 山 、 治 治 山 必 须 治 穷 ” 科 学 理 念 , 泛 的 广
的协 调 提供 了新 的保 障 ( 晓鸿 等 王
20 。 0 4)
开展治 山、 治江 、 湖 、 穷 的 实践 治 治 与 探 索 , 进 了 江 西 生 态 环境 的改 促 善 和 社 会 的可 持 续 发 展 。 入 新 世 进
能分 为调 蓄洪 功 能 区 、 鸟生 物 多 候
样性 保 护 区 、 暨豚 及 江 豚 生 物 多 白 样性保 护 区、 渔业保 护 区 . 态恢 复 生
第八、九章 原生境保护;异地保存

生 物 多 样 性
物种多样 性
地球上的所有生 物的多样性
遗传多样性
种内的遗传多样性,即 种内个体之间或一个群 体内不同个体的遗传变 异总和
二、进化理论 1. 拉马克的获得性状遗传说
• 为了适应生物生长的环境,生物改变旧的器官,或产生新 的痕迹器官。
• 长期使用使器官的体积增大,功能增进;但不用时,器官 会退化或消失。 • 由环境引起的性状改变可以遗传。
2. 案例 • Allee(1931、1938、1951)提出,一群鱼忍受水中有毒物 质的剂量的能力,比单独的鱼要强;一箱蜂能产生和保持 相当的热量,使全部个体能够在较低的温度下存活。 • Darling(1938)认为,群栖的鸟类常在群体变小时停止繁 殖或繁殖降低。
• Allee(1938)报道,南非洲有一群25只的大象是维持其残 存种群的最小数目,驯鹿居住在北欧亚冻土带需维持有 300~400只个体,因为小驯鹿易死亡;羚羊群若少于 12~15只就不太可能生存了。
隔离
物种c 变异c
①变异—物种形成的原始材料,是物种形成的基础。 ②自然选择—决定物种形成的方向,是物种形成的主导因素。 ③隔离—使群体分化,达到新种的形成。
• 隔离的类型
①地理隔离:两个群体占据着不连续的分布区,空间上的隔 离阻止着两个群体间个体的交配。 ②生态隔离:由于生态条件的差异而发生的隔离。 ③生殖隔离:种群间不能杂交或杂交后代不能生育的现象。
第二节 原生境保护的主要理论
一、
生态系统 多样性 生态系统结构多样性 及生态过程(能流、物 流和演替等)的复杂性 和多变性 一般多以群落多样性 代替生态系统的多样 性 α多样性(群落内的物种总 数); γ多样性(更广地理范围的物 种总数);β多样性 (综合α多 样性和γ多样性 ) 包括遗传变异高低和遗传 变异分布格局(居群的遗 传结构)
景德镇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景德镇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的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刑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江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江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江西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江西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江西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听证规则、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江西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二、承办岗位林政科、防火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造林科、政策法规科、绿化办、市森林公安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木材检查站)。
林业行政征收运行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景价费[1994]50号;赣价行字[1997]87号;赣财综字[1997]166号、赣府发[1998]2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委价格[2002]599号;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200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江西药用植物资源及其开发利用

地方农业12NEW FARMERS新农民NO.34 2019江西药用植物资源及其开发利用 范海霞(江西农业工程职业学院,江西 樟树 331200)摘 要:中药在我国的医疗和保健领域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古至今,我国在世界上就是最早使用中药和使用中药最广泛的国家,其中很多的中药都是来源于植物,目前一方面药用植物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人工种植的面积不断增大,另外一方面由于盲目的使用或者是药物过量,不合理的使用,会导致大量的药用植物资源受到浪费,甚至某些物种数量岌岌可危,濒临灭绝,对于这种发展形势正确的认识和分析研究药用植物的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本篇文章分析了江西省要用植物资源的优势以及特点,对于其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字:药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江西位于长江流域的中下游地区,它属于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对于重要的培养以及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着非常好的地理优势,光照热量和水分资源等都相当充足,适合各种药用植物的生长。
1 江西药用植物资源的优势和特征1.1 种类繁多,贮藏量大。
迄今为止的很多调查以及记录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特征,江西在野生药材的种类方面在全国名列前茅,除此之外药物产量也位居前列,全国的药用植物种类总数中1/4都是来源于江西的植物。
江西有个庐山自然保护区,单单看庐山自然保护区的药用植物资源就有1500左右种,其中药用维管植物大约占90%,可见江西的药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种类也多样。
1.2 分布范围广江西的药用植物分布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分布在各大山区,包括井冈山,大庆陵怀玉山等等,蕴含量较大的,有九江市,赣州市和吉安市,多集中在这些区域,其他的省市区也占有一部分。
栽培药用植物多集中在平原和丘陵的区域,因此九江市便是一个最适宜的区域。
1.3 面积大产量高江西省之前也有过很多的材料,记载过医药种植的面积以及其他等方面的信息,迄今为止大约增长种植面积20倍左右,另外江西的人民看到了种植药材的优势,从21世纪初便开始大力进行退耕还林,目前为止江西主要的土地都是用来种植药用植物的。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林业行政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制定,2000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林业科技创新、林业执法监督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法规,于2000年颁布。
该条例对《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林业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管理体制、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法规,于1996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保护的体制、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于1994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法规,于2008年修订。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预防措施、火灾扑救、责任追究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法规,于1998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体制、防治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省林业厅厅级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省林业厅厅级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省林业厅厅级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省直管县(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经2017年5月27日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厅级领导分工调整如下:省林业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级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1.厅党组书记、厅长阎钢军:主持林业厅全面工作。
2.厅巡视员魏运华:负责营造林、城乡和部门绿化、经济林管理、林业产业、林木种苗、森林公园及国有林场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外资项目及速丰林管理、退耕还林和生态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人大农委、省政协经济委。
分管厅造林处、省绿委办、厅经济林管理处、省产业局、省种苗局、省林检局、厅项目办、省生态中心(退耕办)、省林木育种中心、省林学会。
3.厅党组成员、省林业科学院党委书记黄小春:协管林业科技工作。
4.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罗勤:负责林业科技、人事教育、机关党建、林业稽查等方面工作。
分管厅科技处、厅人教处、厅机关党委、环境学院、厅稽查办、省推广总站、省科技实验中心、省林业人才服务中心。
5.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邱水文:负责行政管理、政策法规、计划财务、老干部、后勤管理、信息化建设、林业宣传、信访、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人大选任联工委、法工委、预算委,省政协提案委。
分管厅办公室、厅政法处、厅计财处、厅老干处、厅后勤中心、厅信息中心(记者站)、厅招待所、林业开发中心、厅生态文明办。
6.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胡跃进:负责森林防火、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林业工作站建设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协人资环委、省公检法,森林武警驻赣部队。
分管省防火办、省森林公安局、省野保局、省工作总站、厅湿地办、省航空护林局、省属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防火预警中心。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9月25日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依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省级湿地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二)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湿地率不低于30%;(三)规划区域内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省级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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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6.21
【实施日期】1994.06.2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
的决定(201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
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次
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吴官正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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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采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
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和野生药村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同时
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野生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
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
消长情况。
第五条 野生植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六条 对珍贵、稀有、濒危的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三
级:
3 / 3
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数量极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植物;
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数量较少而分布范围很狭的野生植物,或者需要保存野生种
源的野生植物;
三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尚有一定数量,而分布范围在逐渐缩小的野生植物。
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公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的保护管理工作。500年以上的古树,列为一
级重点保护植物;200年以上的古树列为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