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1. 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其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侵犯是判断其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是否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是判断非法证据是否应被排除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应当受到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相关部门制定了以下具体规定:(1)主体责任原则。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应当为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应当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采用合法的方式获取证据材料,不得违反法律程序获取证据信息。
(2)违法证据排除原则。
不论是执法人员自行非法获取证据,还是从第三方获取的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3)连带排除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其他非法证据得到的,应当予以连带排除。
3.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实践方法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需要遵循以下具体方法:(1)主动排除。
执法部门需要积极主动地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主动使用非法证据。
如果非法证据在案件中被发现,执法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的法院或检察机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源头排查。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排查证据信息的来源渠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如果某项证据来源不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合法证据取代。
如果非法证据不能排除,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通过合法的证据信息取代非法证据。
(4)证据规则分离。
对于违反程序获取证据的情况,执法部门应当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则严格分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五条八款”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五条八款”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樊崇义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依法办案,都是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历程,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我国在建国六十年后确立这一规则,是比较快的国家之一。
同美国相比,美国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为通过违反第四修正案的不合理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在联邦法庭上使用去反对被告人。
直到1961年的马普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才将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导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适用于联邦和各州。
1964年通过马修案明确规定,在对抗诉讼中如果未经被告同意,在律师不在场时进行讯问所取得的口供侵犯了律师帮助权,认定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
直至1966年米兰达规则的产生,美国才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1966年6月13日,宣布了对米兰达案的判决。
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开创了对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明确给米兰达警告的先例,即明确告诉被逮捕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3.你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4.如果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违背以上四条之一所获得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14年产生,但真正执行也是近六十年的事情,即从20世纪50年代的“正当程序革命”开始,重申了“人权保障原则”而全面展开。
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美国所独有,1984年12月10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第93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其第15条要求:“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依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做被控施行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但在美国的定义和要求又有所不同,2003年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律杂志》第32版刑事诉讼年度评论认为,排除规则的具体要求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违反第四、第五或者第六修正案而获得的证据,控方不得在审理中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论非法证据排除

诱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被 害人陈 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 第一百四十一
条规 定 “ 严禁 以刑 讯逼 供 和 以威 胁 、引 诱 、欺 骗 以 及其 他非 法 的方法 获取 供 述 ” ,第一 百六 十 条 、一百
《 关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 的 解释》 第六十一条规定 “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 汪
据 。凡 经 查 汪确 实 属 于采 用 刑讯 逼 供 或 者威 胁 、引
调 了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保障被告人 的沉默权 , 免于 误导陪审团的思想和引起偏见。在英 国19年《 7 1 联邦 宪法修正案》 条规定 , 第5 对被告人 “ 不得被 迫成为不
证据 ” 。从上 述 规 定 中可 以看 到 ,我 吲 的刑事 诉讼 对 非法 证 据 排除 虽 做 了部 分 规 定 ,但 不 甚 完善 :一 是 ‘ 在非 法 证据 的范 围 方面 ,没有 将 非 法取 得 的实 物 征 据纳 入 非 法证 据 范 围 。二 是 对非 法 证据 的 法律 效 力 规定 得 过 于笼 统 ,缺 乏可 操 作性 和针 对 性 ,刑事 诉 讼法 和公 安部 的规 定甚 至没 有 对非 法 证 据 的 效力 作 出规定 ,但 是 ,近 期 由 “ 高 j部 ” 出 台的 “ 两 两个 证据 规定 ” 已逐步完 善 了对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规 则 。 目前 对 非 法 证据 的排 除 形 成 了三 种 主要 观 点 :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两大目标的矛盾和平衡,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关注的问题。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和施行,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
本文试就从《两规》要点的理解,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涵义、意义以及在我国的施行障碍提出看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规定;施行障碍刑事司法是国家行使司法权以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过程。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考虑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那么所有具有证明力的材料和信息都应该允许进入诉讼程序,都应该允许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排除非法证据就是必然的选择[1]。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以及《两规》要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于诉讼中予以排除的刑事司法准则。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缺憾,莫过于曾经进行过论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终未被立法者所采纳。
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但由于其制度设计不甚合理,加之配套机制的缺失,收效甚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涵盖四种法律实施的官员进行的非法行 为:
• (1)非搜查和扣押。
• (2)违反第四或者第六宪法修正案获得的供述。
• (3)违反第五或者第六宪法修正案获得人身识别证言。
• (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由此可见,美国不仅排除非法 取得 • 的言词证据,还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善意指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 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事后确认该搜查、扣押行为 违法,则因此得到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 留下来。
• 反驳的例外
• 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 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 被信任的程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 ⑴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 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 问; • ⑵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 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 • ⑶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 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 • ⑷进行询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 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 • ⑸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 利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3、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
• • • • • • 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辩认的程序; ⑵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 ⑶第一次出庭; ⑷答辩程序; ⑸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 ⑹审判程序。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并正式下发。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这项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规定》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
《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错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办案机关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避免因错误采信虚假供述等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二是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有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规定》紧扣司法实际,注重规定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既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又将相关要求上升到工作机制层面,确保政法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一体遵循、严格执行。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
来看 , 借鉴 国外这种 对非法 派生证 据裁量 排除 的做法还 是 比较可
取的。
( 四) 对 非法证据 排除 的告知 原机关 的办案 人员 在对犯罪 嫌疑人进 行讯 问或者对 证人 进行 询 问时 ,应 当如实 告知 其权 利义 务的原 则。 就 非法 证据排 除举例 , 侦 查人员 必须 在第 一 次对 犯罪 嫌疑人 进行 讯 问或者对证人 进行 询问时 , 应当告 知其享 有不被 强迫 陈述 的权 利 , 以及 如实 陈述 的义务 。对此 , 新《 刑 事 诉讼法》 第 五十条 只是 对其 进行 概括性 规定 , 即不得 自证 其罪 原则 。但是 , 结合我 国 司法 实 际情 况来看 , 在犯罪 嫌疑人 中并 不是每 个人都 能对 国家
刑 讯逼供 保 障人 权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2 6 - 0 2
作 者简 介 : 王琳 , 天津 市河 东 区人 民检察 院公 诉科 副科 长。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 是防 止公 权力 机关 使用刑 讯 逼供 等非法 法收集 的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供述 和采用 暴 力 、 威胁等 非法 方法 方法获 取证据最 重要 也是最 有效 的保障制 度 , 关 于这一规 则 的确 收集 的证人证 言、 被害 人陈述 , 应 当予 以排 除 。 ” 由此 , 我们可 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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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 中的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和关键因素。
然而,有些证据可能存在不合法或不可信的情况,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与客观性,法律规定了证据排除规则。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并探讨其适用范围和作用。
一、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和目的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排除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瑕疵的证据,以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证据排除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防止不合法、不准确或不可信的证据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二、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1. 违反法定规定: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反法定规定或要求的证据。
比如,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或法定程序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 获得方式非法: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比如非法窃取、偷拍等,这些证据也会被排除在外。
3. 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证据无法真实地证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或者证据存在明显的隐匿、伪造等瑕疵,也会被排除。
三、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1. 保障正当防卫权: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保护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权,防止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损害。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排除不合法或不可信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维护案件的公正与客观性。
3. 提高诉讼效率:排除不合法或不可信的证据,可以减少诉讼双方对其合法性或可信度的争议,从而提高诉讼的效率。
四、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则1. 法定原则:证据排除规则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凭空臆断或随意排除证据。
2. 公证原则:证据必须在公开、公正的程序中取得,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3.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得伪造、篡改或掩饰真相。
4. 公正原则:证据的排除应当公正、合理,并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客观性。
五、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方法1. 听证排除:法庭可以排除未经过合法程序的证据,如非法窃听、偷拍等方式获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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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围 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将非法证据的围划定为“采用 . . . . .... .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1.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述。可以看出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仅限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但是其中的“非法”并未给出定义,非法有不合法或之意,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种类和程度,有严重和一般之分,严重通常指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侵犯的相对人的基本权利,而一般通常是指取证形式不合法的情况,例如讯问笔录没有填写讯问时间、地点等,因此如果将所有取得的证据不作区分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未免过犹不及,排除取证程序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基本权利而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但是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取得的言词证据就不宜刚性地排除掉,也就是说将“非法”限定于获取言词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将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两种价值的平衡。其次,条文只是列举了“ 刑讯逼供”、“暴力”和"“威胁”三种手段,但对于本条的理解适用应并不仅仅限于这三种手段。可见新刑诉法规定的非法取证的手段并未都在排除之列,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属于排除的围不太明确,再加上“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规定,较难操作的 “刑讯逼供”如何理解,“等”如何界定的问题争议较大。此外尽管这些表述的核心含义谁都理解,但是其概念的外延边界却相当模糊。如打一个耳光是否属于?那打几个耳光才算呢?是否要上升到刑法的刑讯逼供层面?第二,证明上的困难。即便抛开上述“程度”问题,在操作层面,“刑讯逼供”等取证行为的认定依然存在着证明上的困难。作为过去发生的事实,“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取证行为必须借助证据才能进入裁判者的视野。但是我国一大特点是将非法证据的排除与证据容的真实性联系在一起。另外排除证据的理由主要立足于口供的真实性。由于讯问程序的封闭性,辩方获取此类证据的能力终究有限。于是,当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之后,如何才能查明事实真相呢? 很显然,对于取证行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去调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 . . . .... . 相反,即便确实存在取证的情形,他们依然可以利用其掌控被追诉人的特殊诉讼地位,有选择地控制进入法院视野的证据类型及其数量。 2.非法实物证据 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不甚完备的阶段,有条件地限制实物证据排除将对惩罚犯罪大有益处。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收集证据的程序;第二这种程序非常严重以至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第三这种程序不能被补正或不能被合理解释。可见,我国对实物证据的排除有严格的限制,不轻易将其排除在证据锁链之外。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实际上设置了很高的门槛,特别是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较难把握,事实上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非法实物证据在事实上无法得到排除。由于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和不可替代性,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对其限定严格的排除条件是必要的,但是在我国仍然重惩罚,轻保障的现实背景下,过高的门槛又会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起不到其应有的人权保障的作用。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和排除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即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和法院均为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应当依据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对此,应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是从取证主体来看,侦查机关本身就是非法证据的取得者,如若强行将侦查机关作为非法证据审查的主体,也只能是自己对自己的证据行为合法性做出确认以及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做出决定而已,无法满足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监督和制约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力侵犯公利这一目的。同样,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要在与辩方的平等对抗中赢得诉讼,必然会使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在动力不足。此外,从新《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来看,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明责任的承担等等都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 . . . .... .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仅对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做了规定。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我国审判阶段启动审查非法证据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包括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不了解非法证据应该在哪一阶段排除,对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知如何处理,不知道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程序是单独程序还是与事实问题一并审理,非法证据在审理事实之前单独认定还是在判决书中予以一并解决。以上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明细的操作程序,是影响该规则实施的主要因素之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 1.司法机关依职能主动排除司法人员依职能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据此规定,我国侦查部门、检察部门和法院有发现和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和创新之处。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都可以排除非法证据,从有利的方面看,理论上可以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尽早将非法证据排除到诉讼程序之外,对不必要进入下一阶段诉讼程序的案件及早分流,使无辜涉诉者早日摆脱诉累;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但是,这种规定也造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不明确。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之处理应当具有严格的程序。进行侦查、检察和审判的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应当告知其有关权利,包括对取证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有关部门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侦查人员意见,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该证据不得作为批捕和起诉的根据; 如果排除了非法取证的可能,有关证据不予排除,则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他们如果不服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则可以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起诉的根据; 如果排除了非法取证的可能,有 . . . . .... . 关证据不予排除,则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他们如果不服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则可以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在法庭审理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6条的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院处理非法证据的程序可以根据时间先后设定。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理论上应当在法庭对事实审理之前解决。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还没有审前听证程序,建议法院增设刑事案件被告人答辩程序,在审理案件事实之前,由法院询问被告人对指控和证据的意见,如果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可以在此阶段进行审查。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非法证据排除也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解决。我国庭前会议的功能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其中就应该包括被告方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虽然庭前会议没有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权力,但仍然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作出处理,包括听取双方意见,特别是被告人本人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就非法证据排除事项作出“备忘录、协议书”,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如果达成协议类文件,诉讼双方应当信守,不得在庭审时再行提出有关证据或提出排除有关证据的申请。 由于目前庭前会议的功能有限,如果各方在庭前会议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致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不能解决,则应当在开庭之初解决。被告方在知悉控诉方的证据之后如果没有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原则上在审理案件事实问题时就不能再提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说明未在庭前提出申请的原因。如果法庭同意其申请,则应中断案件事实的审理,先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如果被告方之前已经知悉非法证据的存在而没有提出申请排除并缺乏正当理由,则法庭可以驳回其申请。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法庭最好能当庭处理。如果情况复杂,案情重大,法庭也可以随时休庭,进行研究以后,在审理事实问题之前作出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以何种形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处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