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流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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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流程详解

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流程详解
考试科目
根据专业不同,考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
考试要求
考生需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时间、地点及方式
考试时间
每年举行两次考试,分别在4月和10月,具体考试时 间根据当年安排而定。
考试地点
北京市内设有多个考点,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就 近的考点参加考试。
03
考生需登录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官网,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
上传证件照等,完成在线报名。
报名条件与资格审查
报名条件
考生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毕业或同 等学力,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规 定。
资格审查
考生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 进行资格审查,如身份证、学历证书 等。考试机构将对考生的资格进行严 格审查,确保考生符合报考条件。
保持良好心态和状态
保持自信
相信自己经过认真备考,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
积极面对挑战
遇到困难时,要敢于面对和挑战,不要轻易放弃 。
保持身心健康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适当进行体育锻炼,保持良 好的身心状态。
06
常见问题解答与注意 事项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什么人可以参加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的学历是否被认可?
注重理解与应用
通过思考、讨论、实践等方式,加深对知识 的理解和应用。
定期复习与总结
定期回顾所学内容,进行复习和总结,巩固 记忆并加深理解。
05
备考策略与建议
熟悉考试大纲和题型
熟悉考试题型
掌握各种题型的答题方法和技巧,提高答题 效率。
仔细研读考试大纲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要完成的几个流程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要完成的几个流程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要完成的几个流程申办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到当地教育局进行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办学许可证,再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

向当地教育局教育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办学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经民政局核准后的名称)、办学具体地点(包括楼层、面积)、办学原因、目标、办学项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可行性分析、招生对象等。

(A4规格纸打印)2.办学场所的“三证”。

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抗震强度等级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原建筑为非教学用途的须在消防部门指导下进行二次装修,并提交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田雨筠(资深管理模型专家,中国管理实战实力派代表人物;天下伐谋高级合伙人,通用管理学院院长!)田雨筠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历。

具有20年管理实战,30年企业管理研究经历。

在IT、金融、投资、教育、机械、汽车、医疗、房地产、贸易、国防军工、HR研究、文化传播等多个行业领域(含世界500强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中担任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者(部门经理、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董事、董事长等)。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福建省教育厅一、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依法设立学校性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教计[1993]55号)4、关于印发《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高9号)5、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二、申报程序:(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二)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三、申报材料:(一)申报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材料。

3、学校章程。

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配套规划:(1)校园建设规划;(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3)学科(专业)建设规划;(4)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规划;(5)资金筹措计划。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兰州交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各办学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自学考试助学班,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举办的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各办学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所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四条各办学单位需提前六个月(即每年的3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提交办学申请,并认真填写《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招生计划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经研究调整后统一上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批。

第五条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工作要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招生简章。

各办学单位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办学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否则不予注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各办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新生开学前,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将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学校规定: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放假时间最多不得提前普通本科生一周;周学时数不得少于24学时(含实践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是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证件,它体现了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地位和相关资质,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状况、教学质量和安全管理都有一定的要求。

下面将从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和资料准备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1.准备阶段在决定申请办学许可证之后,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准备。

包括收集有关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和申请所需材料的相关信息,参加相关的政府培训或官方会议,了解办学许可证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2.材料准备阶段根据办学许可证申请所需的资料清单,收集和整理所需的材料。

通常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部分:(1)公司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包括公司或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2)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证明:包括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证明、经营范围等;(3)教学设施与师资力量:包括教学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教室设备、教学用具、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4)学生管理与质量保证:包括学生招生管理制度、教学质量保证制度等相关证明文件;(5)安全管理与消防安全证明: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验收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财务资料:包括近几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材料提交阶段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理和复印,并将其提交给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局。

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并按要求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4.审核审批阶段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局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有些地方可能还需要进行公示环节,公告申请机构的申请事项和公示期限。

审核通过后,会发放办学许可证;如果审核未通过,会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二、资料准备1.机构法人资格证明:办学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是办学许可证申请的基本资料之一,包括公司或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申报审批表

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申报审批表

附件二:
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申报审批表
注:1.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申报单位、设区市自考办及省自考办存档。

2.助学主体类型系指举办自考助学辅导班的单位的性质
3.单位介绍栏填写(1)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本单位的性质、历次办学情况等;非教育机构还须注明办学经验情况、企业助学须注明本单位注册资金数;(2)本单位设备情况,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型号、数量;(3)场地情况,本单位使用场地的性质是租用、自有还是借用,本单位可用于教学的教室数量,学生住宿条件等。

4.办学经费栏填写: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每门课程的收费情况。

5.教材情况,主要是说明购买教材的途径、教材的来源,使用正版教材的数量及其在所使用教材中所占的比重。

6.审核意见栏中,主考院校校内自考助学班或主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助学点必须经主考院校成人教院自考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盖章;然后由各设区市自考办负责审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确保自学考试助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性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以下简称“助学班”)是以促进自学考试发展、为自学者提供辅助学习的一种教育形式。

它不同于全日制教育,不以取得学历为目的,而是为自学者提供一种补充教育方式。

三、设立与审批1、设立助学班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等。

2、助学班的设立应当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并获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3、助学班的设立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符合自学考试的发展规划。

四、教学与管理1、助学班应当根据自学考试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质量。

2、助学班应当选聘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授课,并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3、助学班应当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4、助学班应当建立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五、收费与资助1、助学班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助学班应当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方式,对优秀学员和贫困学员进行奖励和资助。

3、助学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和学员的学习生活。

六、监督与评估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助学班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办学质量和规范性。

2、助学班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报告,接受行政审查和指导。

3、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办学资格。

七、附则1、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提高助学质量,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社会助学的定义、管理原则、主管部门、申请与审批、教学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监控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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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流程一览表
办理机构:景德镇市教育局
社管科
办理地址:
瓷都大道1369号
(景德镇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798--8576287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民办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及中级以上教师职称,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聘任的教师符合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专职的办学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

3、3、自有或租用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教学设备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租借的教室和教学设备均需具有法律效力,租期不少于三年。

4、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开设专业、招生对象、招生范围、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学校变更与终止处理意见等)和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

5、应有与建校(中心)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创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为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必须有自己的教学用房和运动场地,不得租房办学历教育;创办培训教育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为人民币35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在银行冻结2万元以上资金。

都必须经有关部门注册验资,办学经费必须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6、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卫生以及安全防火等设施和条件。

申办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首届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和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5)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法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居委会出具的无违法乱纪的证明材料);
(6)申办单位教学用房的房屋安全证明及房屋防火安全证明;
(7)民办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以上材料须同时携带复印件);
(8)聘任的专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须同时携带复印件);
(9)创办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和资产来源证明;
(10)创办民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11)拟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12)自有或租用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13)有关办学的各项制度(包括:教师管理、行政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产管理,学生学籍管理,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

(14)联合办学的,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1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6)领取《民办学校许可证》后,一年之内未招生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17)领取《民办学校许可证》后,三年之内招生人数不到三百人的,取消其
办学资格。

办理依据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物价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申办流程
1、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申办报告。

2、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办学的,举办者提交有关材料,由审批机关现场检查办学条件,具备办学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许可证》。

4、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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