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内涵.doc
监督责任指的是什么意思

监督责任指的是什么意思监督责任是指在组织或团体内部,特定岗位或角色承担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以确保各项工作按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这种责任通常涉及监督员工行为、监管工作流程,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或结果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机制,有助于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减少风险,以及维护公平和正义。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监督责任的含义和重要性。
监督责任的内涵监督责任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员工行为监督责任要求管理者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员工遵守规章制度,不违反工作纪律,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监督员工行为,可以有效管理团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组织的正常运作。
2. 监管工作流程监督责任还包括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既定程序和规范进行。
管理者需要监督工作过程中的环节和节点,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偏差或错误。
3. 承担违规责任监督责任还要求管理者对自身和下属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
当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从事不当行为时,管理者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以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利益。
监督责任的意义监督责任在组织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管理效率监督责任可以有效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效率,帮助管理者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通过对员工行为和工作流程的监督,可以更好地协调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组织的发展。
2. 降低风险监督责任可以降低组织的风险,减少不当行为或违规行为对组织造成的损失。
通过对员工行为和工作流程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避免因失误或疏漏导致的风险事件发生,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3. 维护公平和正义监督责任有助于维护组织内部的公平和正义,确保员工受到公平对待,不受歧视或任意处罚。
管理者对员工行为和工作流程的公正监督,可以促进组织内部的和谐发展,建立团结、互信的工作氛围。
结语综上所述,监督责任是管理者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在组织的发展和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环 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理论与实证.doc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环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理论与实证作者:余大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12期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环节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内涵、构建依据及现实意义(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环节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内涵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目前在改革探索之中,尚无统一的规范概念。
综合各地的探索成果,有学者认为,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通过启动相应的程序,主动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涉嫌违法提出质疑,并进行必要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或保护的工作系统。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通过启动相应的程序,主动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涉嫌违法提出质疑,并进行必要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或保护的工作系统。
该机制最大的创新在于建立了侦查活动监督投诉处理机制,由此明确了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知情权、调查权及处置和处置建议权,从而有效加强了侦查监督力度。
法律监督调查不是检察机关自行设置的一项新职权,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种工作方法,法律监督调查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抽象的、原则的法律监督权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规范,通过发现、核实、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一]2009年6月,G县检察院监所科接到某市检察院交办线索。
反映一监狱分监区长刘某的受贿线索后,首先由承办人审查并提出启动法律监督调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认为符合启动条件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正式启动调查机制。
启动调查机制后,承办人在调查前制定周密的调查计划,并围绕举报中所反映刘某多次收受贿赂的问题调取相关证据,力求全面细致、证据扎实。
根据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要求,由驻所检察室和反贪局联合进行调查,在掌握证据材料、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展开突审,一举破了刘某利用担任分监区长职务便利受贿一案。
国开电大《监督学》形考任务一答案详解

国开电大《监督学》形考任务一答案详解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监督的内涵?A. 跟踪、督促、检查、纠正B. 预防、控制、调整、改进C. 管理、指导、协调、服务D. 责任、权力、利益、义务答案:C解析:监督的内涵主要包括跟踪、督促、检查、纠正、预防、控制、调整、改进、责任、权力、利益、义务等方面,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不属于监督的内涵。
2. 下列哪种监督方式属于事前监督?A. 定期检查B. 专项审计C. 预防监督D. 整改落实答案:C解析: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之前,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方式。
预防监督是一种事前监督方式,通过对潜在风险的识别和预防,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3. 下列哪种监督主体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A. 国家监察委员会B. 审计机关C. 公安机关D. 行业协会答案:D解析:国家监察委员会、审计机关、公安机关均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行业协会是一种社会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1. 监督的分类包括以下哪些?A. 权力监督B. 行政监督C. 社会监督D. 法律监督E. 内部监督答案:ABCDE解析:监督的分类包括权力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内部监督等。
这些分类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监督的性质、对象和范围。
2. 下列哪些属于监督的基本原则?A. 独立性原则B. 公正性原则C. 公开性原则D. 权威性原则E. 有效性原则答案:ABCDE解析:监督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权威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确保监督工作正确、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三、判断题1. 监督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
(正确)2. 监督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错误)3. 事中监督是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进行的监督。
(正确)4. 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等。
(错误)5.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权力性监督,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约束力。
监督的名词解释

监督的名词解释监督,作为一个名词,涵盖了广泛且多样的含义和应用领域。
从字面上看,监督一词可以理解为对某种行为、过程或活动进行观察、评估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然而,实际上,监督的含义和内涵远不止于此。
本文将以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和探讨监督的多个方面。
一、监督作为一种管理方式监督作为一种管理方式,是在组织、机构或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要素之一。
它通常包括对员工、学生、个人或团队的工作或学习过程进行指导和评估,以确保他们能按照既定目标和标准执行任务。
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被视为一种管理的工具,用于实现有效的资源利用、任务执行和绩效提升。
二、监督作为法律和道德责任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监督是一种对特定行为的监管和控制手段,以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机构或人员拥有权力和责任来追踪、调查和制裁违反规定的行为。
这种监督通常涉及政府机构、执法机构、独立委员会或专业监管机构,以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得到保护。
三、监督作为社会控制机制监督不仅在组织内部或法律领域有应用,它还在社会层面上扮演着一种控制和规范行为的角色。
社会监督通过社会舆论、公众参与、媒体监督和社会组织的自我监督等形式实现。
这种监督机制有助于推动社会公正、道德行为和权力平衡,避免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四、监督作为质量保障机制在教育、医疗、工业和服务行业等领域,监督被广泛应用作为一种质量保障机制。
例如,在教育领域,教育部门和监管机构会对学校、教师和课程进行监督,以确保教育质量和标准得到保障。
类似地,在医疗领域,监督机构会对医院、医生和医疗实践进行监督,以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五、监督作为社会改革和发展的驱动力监督也可以促进社会改革和发展。
这种监督通常涉及对政府、行业或公司行为的评估和监察,以推动改革和促进透明度、责任和效能。
社会监督机构和公民社会组织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监督和舆论压力来推动政府和企业改变行为,并促进社会进步和规范。
案件比对法律监督(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比对法律监督是指对已经发生的案件,通过比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合法、有效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
案件比对法律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比对法律监督的必要性1.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生命线,案件比对法律监督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公正。
通过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可以发现案件处理中的错误,及时纠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案件比对法律监督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损害法律尊严。
3.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比对法律监督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避免因案件处理不当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提高司法效率案件比对法律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案件重审、再审,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三、案件比对法律监督的实施1.明确监督主体案件比对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案件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其他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要自觉接受案件比对法律监督。
2.完善监督程序案件比对法律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审查: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存在监督必要。
(2)调查核实:对立案审查中发现的疑点进行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提出监督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
(4)实施监督:对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
3.加强监督力度(1)加强案件审查力度: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
体制,制度,机制三者的内涵和区别.doc

体制,制度,机制三者的内涵和区别1体制,制度,机制三者的内涵和区别?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
制度包括: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
机制就是制度加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
首先,机制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的、较为固定的方法,党建的工作机制,不因党组织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动,而单纯的工作方式、方法是可以根据个人主观随意改变的。
其次,机制本身含有制度的因素,并且要求所有相关人员遵守,而单纯的工作方式、方法往往体现为个人做事的一种偏好或经验。
例如监督机制,不仅指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而且应该包括各种监督的手段和方法。
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
第三,机制是在各种有效方式、方法的基础上总结和提炼的,而方式、方法往往只是做事的一种形式和思路。
机制一定是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方式方法,并进行一定的加工,使之系统化、理论化,这样才能有效地指导实践。
而单纯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则因人而异,并不要求上升到理论高度。
第四,机制一般是依靠多种方式、方法来起作用的,而方式、方法可以是单一起作用的。
例如,建立起各种工作机制的同时,还应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来保证工作的落实、推动、纠错、评价等。
建立完善的机制,才能使党的建设稳步发展,保持长久的活力。
“机制”指的是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用人机制等。
体制一词在词典中的解释为:1.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2.体裁;格局3. 艺术作品的体裁风格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也基本差不多,比较简单具体可以理解为:体制为制度的中间层次:制度,可分为三个层次:根本制度、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
(1)根本制度属宏观层次,是指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封建宗法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2)体制制度属中观层次,可以是某些社会分系统方面的制度,如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等,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整体意义上的组织制度,如领导体制、学校体制等;(3)具体制度属微观层次,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财务制度、工作制度等。
法治的概念与基本内涵

法治的概念与基本内涵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和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它是指在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公正、公平、合理和可预期的法律秩序,以法律作为一切行为的准绳,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和实现社会发展的目标。
法治的基本内涵首先是依法治国,即国家和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并且政府权力的行使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依法治国的核心原则是宪政原则,即国家的机构和行为必须遵循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宪政原则还包括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以确保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
其次,法治意味着平等保护和公平审判。
平等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一律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宗教或性别。
法治还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使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此外,法治还涉及到权益保障和公开透明。
法治要求政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权益保障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言论自由、人格尊严等各方面。
同时,法治还要求政府的行政决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具有公开、透明、可被追责的特征,以确保政府的行为能够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正。
法治的存在可以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冲突和矛盾的激化,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序的法律环境。
同时,法治还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体现社会的公正和良知,保障每个人的公正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之,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社会管理方式和政治制度,它要求政府和公民一律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
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平等保护和公平审判、权益保障和公开透明。
法治的意义在于为社会提供一个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
简析我国法律监督的规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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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 督 的水平反 映 了社会 法 制整 体建 设 的水平 。 国历经 半个世 纪 的 法制建 设建 立起 来 的法律监 督体 系, 我 呈现
察、 制控和督 导。 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 察机关对法律 活动的合法性 狭
所进 行的监 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 督主体 不同可 以分为 国 家 监督 ( 称 国家 机 关 的 监 督 ) 社 会 监 督两 大 类 。 又 和 在我 国现 阶 段 , 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 ( 或称人大监 督)行 政监督、 察监督和 司法 、 检 监 督四个 方面, 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 关的内部监察 , 司法监督 主 要 指 司法 审查 。 会 监 督 则 包 括 社 会 组 织 的 监 督 、 会 舆 论 的 监督 社 社 和公民的直接监督 。 法律监督在形式上 由法律监督主体、 法律监督客体和法律监督内
二、 我国法律监督存在的缺陷
如上所言, 我国法律监督存在于法运行 的全过程, 贯穿于立法 、 执 法、 司法、 守法各个环节 , 成为法运行 和实现 的保 障性机制 , 具有极大 的优越性。但毋庸 讳言, 我国的法律监 督并不尽 如人 意, 法律监督乏
伤痛。 ( ) 监 督 机 制 缺 乏 整体 协 调 一 法律
我国现行法律监督实体规则存在诸多欠缺 , 主要体现在对于法律
中图 分类 号 : 9 00 D 2.
一
、
我 国当前法律监督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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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内涵万毅检察机关的理论工作者认为,所谓的“法律监督”,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按照这一界定,法律监督权是由多种权力组合而成的,包括侦查权、公诉权,都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都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
诉讼监督权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自无疑义。
问题在于,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公诉权是如何被纳入法律监督权的范畴的呢?对此,理论工作者进一步论证道,法律监督表现为两种基本的职能形式,一是对违反者具有强制性的揭露和移交裁决职能(如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二是对违反者不具有强制性的提出纠正意见。
因此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并不矛盾。
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追诉本身就包含了对违反刑事法律的监督”,“检察官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控诉犯罪,就是对被告人监督”,“检察机关依据刑法规定监督一切公民、单位必须在遵守刑律的轨道上行动,任何触犯刑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
这种侦控犯罪的工作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理应由专司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行使”等等。
对此,一些人并不认同,他们质疑:为什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证明、检举即侦查、追诉活动就不是法律监督呢?而一旦检察机关行使类似的权力,就立刻转变成为法律监督权?为什么公安机关“依据刑法规定监督一切公民、单位必须在遵守刑律的轨道上行动”、对任何触犯刑律的行为予以追究的活动就不是法律监督呢?为什么同样是负责发现、证明和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提交法庭裁判的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活动就不是法律监督呢?[2]面对上述质疑,理论工作者由于找不到合适的理论范式予以支撑,始终无法从正面予以回应,而只能诉诸国情,主张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以及法律监督职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是由中国独特的国情所决定的。
殊不知,这种带有策略性但缺乏学理性的解释虽然可以暂时遮蔽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现实合理性的质疑,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合理性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因此陷入争议的漩涡之中。
也正是由于对这一关键性概念的解释无力,“尽管经历了50年的发展和20多年的改革创新,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理论研究的滞后是限制检察制度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增加改革风险与加大改革成本的根本原因。
”[3]因此,要解决法律监督的法理合理性问题,必须寻求全新的理论范式和解释理路。
笔者认为,要正确解读法律监督的意涵,必须坚持以下视角和立场:一、法律监督是一个法律概念,唯有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方能正确解读法律监督本身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对其内涵的解读,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不能任意为之。
对法律监督涵义的揭示,要有一定的“章法”,即应当从法律条文和立法原意出发,运用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和方法对其确切内涵予以揭示,切忌望文生义,更忌断章取义。
据此,笔者主张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理清我国关于法律监督权的立法渊源,进而运用比较法解释的方法正确揭示法律监督权的内涵。
我国传统检察理论认为,中国的检察制度借鉴自前苏联,因而与西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不同,不能借用西方国家的检察理论来解读中国的检察制度。
这一观点隐含着一个未经证明的前提,即前苏联的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之间完全不同。
笔者持不同意见。
在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基本功能被定位为“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
所谓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是指“作为法律之守护人,检察官既要保护被告免于法官之擅断,亦要保护其免于警察之恣意”。
[4]即检察官既要监督法官,又要控制警察,对两者分别实施监督、制约。
检察官的这种“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功能,使得检察官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更是程序的监督者,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侦查程序中,检察官需对警察的侦查活动施以法律监督,防范警察滥用权力演变为权力不受制约的“警察国家”。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监督、控制警察的一个最主要手段就是从法律上确立了一种“检主警辅”的侦查权力分配格局,即检察官成为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和控制者、刑事侦查权的法定主体,而将警察机关定位为检察官的辅助机关,从而使得检察官拥有了指挥、调度警察的权力。
这样,警察权再强大,它仍然要受检察权的节制。
检察官成为侦查权主体,其重大的法治意义在于将检察官对警察的法律监督演变为一种“参与”式监督,而非“外在”式监督,这使得检察官更能够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在审判程序中,检察官的责任不仅是提出指控,并且负责监督法院遵守程序规则,防止法官专权擅断、枉法裁判。
为此,一方面,检察官对法官的程序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当庭监督,“在审判程序中,其需朗读起诉书。
此外,检察官亦需注意,诉讼过程是否合法举行,其对于有违反刑诉法之情形时,异于辩护人,需立即对之加以更正。
”[5]另一方面,检察官认为法官的判决违法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提起抗告或上诉的方式阻断其生效;即使是在判决生效之后,检察官如果认为有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事由时,也可以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以此动摇生效判决的效力。
而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是经由列宁阐发后,具有了一些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其差别主要体现在前苏联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组织体制以及一般监督权)。
在关于检察机关的基本功能定位上,按照列宁的构想,“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
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
”克雷科夫曾根据列宁的上述思想,将检察机关的定位表述为“监督法制的机关,是法律的维护者”,是“国家政权的眼睛”。
[6]比较前苏联的检察制度与前述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可以发现,在检察机关定位方面,前苏联对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法制的机关”、“法律的维护者”的定位,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的定位是基本一致的。
这一点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上表现尤其明显,即两者都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制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控制功能,甚至两者在用语上都非常接近,具有明显的历史和理论传承关系;而在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方面,除了一般监督权之外,其它职权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也基本相同,均涵括了侦查、起诉等基本检察职能。
由此可见,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并未从根本上偏离大陆法系检察官制度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根源于两个原因:其一,前苏联的检察制度虽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检察制度,在某些方面作出了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制度不同的制度设计。
但是,客观地讲,前苏联的检察体制并非凭空产生的,而是对俄罗斯帝国检察制度的改造,而俄罗斯帝国的检察体制又是在借鉴欧陆国家的基础上产生的并不断受到后者的影响。
因此,前苏联的检察制度虽然与德、法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存在着不同,但在基本功能定位方面仍然受到自身历史的显性或隐性影响,从而间接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基本理念与框架;其二,这是由检察官角色本身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检察官角色本身具有某种自然属性,在刑事诉讼中,它位居警察与法官之间,处于衔接侦查与审判的枢纽地位,这一位置的独特性决定了检察官天生就是警察侦查成果的验收者和法官审判“入口”的控制者。
可以说,只要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了检察制度,就要受到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这一点是任何人类理性均要予以承认并不容抹煞的,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同样不能违背这一客观规律。
因此,破解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这一概念的关键,就是运用比较法解释的方法,援引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功能来解释我国“法律监督(权)”的具体涵义及其指涉,唯有如此,才能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功能及其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关系等诸多争议问题得出一个妥当的结论。
据此,可以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解释为由检察官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双重权力控制”。
应当说,这一解释方法的运用,并没有超越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文义的可能范围,也不违背我国法律的整体精神及社会情况,应该说是比较妥当的。
二、法律监督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必须坚持从整体上对法律监督权进行定义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它指的是检察机关通过法定职权的行使来发挥其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功能,而不是指这些法定的职权本身在属性上就是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是对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所要达到的功能和目的的一种整体描述和定义。
它解决的是检察权的功能问题,不解决检察权的构成和内容问题,因此,不能将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分解成一项一项的权力,然后去质问,某一项权力究竟是不是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这些职权本身的属性也是固有的,不会因为权力行使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但是,这些职权在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进行不同的配置,却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治意义。
以公诉权为例,其本质上就是一种提起指控、请求裁判的权力,即一种诉权,这一权力本身的性质是固有的,不论是在控审职能不分的封建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还是在实行控审分离的现代控辩式诉讼模式下,公诉权的性质都是诉权。
但是,因为权力配置的主体不同,其发挥的功能却可能产生差异。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公诉权由法官行使、控审职能不分,不具有监督审判的功能;但在现代控辩式诉讼模式下,公诉权交由检察官行使,并实行“不告不理”、“诉审分离”的原则,这样一来,公诉权就具有了法律监督的意义,检、法关系也由此演变为一种法律监督关系。
对于侦查权而言,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基于打击犯罪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这个性质不会因其行使主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但是,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主体的地位,则具有法律监督的意义,因为一旦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主体地位,就能够形成一种“检主警辅”的侦查体制。
检察机关在这种检警一体化体制中,就可以凭借侦查指挥权监督、调度警察,从而达到控制警察、防范警察滥用侦查权的法律监督目的,这样,侦查权便具有了法律监督的意义,检、警关系也由此建构为一种法律监督关系。
在现代法治国家,检察机关往往具有两重身份:一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是国家的追诉机关。
检察机关的这两重身份所产生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前一身份产生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互动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之间形成一种法律监督关系;而后一身份则产生于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之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形成一种追诉关系。
两种法律关系的法治意义完全不同、不容混淆。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性揭露和移交裁决等,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展开侦查、起诉等追诉活动,只是正常的侦查、起诉权行使。
据此,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所形成的是追诉关系,而非法律监督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监督的意义,不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