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叁拾贰期_刑诉中的专门机关——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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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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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重点——根据中央电大期末复习视频整理第一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1.刑事诉讼的概念2.刑事诉讼的职能、基本结构、原则第二章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1、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人民法院职能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3、公安机关的职权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5、被害人、犯罪人的诉讼权利6、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国际上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包括哪些?2、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3、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4.那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管辖1.管辖的概念2.立案管辖的概念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5、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7、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8、制定管辖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第六章回避1.回避的概念、2.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3.回避的程序及哪些主体有权决定第七章刑事辩护与代理1.刑事辩护的概念2.辩护人的范围、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第八章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1.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2.证据的种类(要求分类应用)第九章刑事诉讼证明1.证明责任的概念2.证明对象的概念第十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概念2、拘传的概念3、取保候审的概念条件4、监视居住的概念5、逮捕的条件,批准或决定的程序第十一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条件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课后案例)第十二章期间和送达1.强制措施、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申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上诉抗诉、再审程序、执行等法定期间2.诉讼期间的中止与终止的区别3.送达的种类第十三章立案1.立案的条件2.不予立案的条件第十四章侦查1.侦查的概念2.立案侦查的概念3.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和延长的情形4.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程序5.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第十五章提起公诉1.提起公诉的条件2.不起诉的种类第十六章第一审程序1.审判基本原则2.两审终审制如何理解3.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的具体流程及细节4.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5.自诉案件的范围、条件6.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考核知识点:1.上诉、抗诉的主体范围2.上诉和抗诉的理由、期限3.上诉不加刑原则第十八章死刑复核程序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具体程序第二十章执行1.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条件、适用对象2.假释的条件、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重点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犯罪嫌疑人2、辩护3、立案管辖4、诉讼证据5、证明对象6、证明责任7、刑事诉讼强制措施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9、侦查10、死刑复核程序11、审批监督程序12、暂予监外执行二、简答题第1、3、4、6、8、16、17、19、31、47、52、60、63题三、案例分析第1、23、28、29题。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06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2)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06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2)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要注意以下常考的知识点: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以及二者的区别;2.公安机关的性质。

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

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之前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汇报。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主体 (一般主体) (3大4小) 专门机关1.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侦查犯罪)、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

批准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等) 3.人民法院(审判职能。

审判长: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院长:15天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不服向上一级申请复议)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自诉人(有诉权,承担证明责任);随时委托律师或非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源于辩护权:1.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2.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民诉中享有的权利,刑诉中都有)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自己委托:在押的,可由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委托侦查阶段:律师被告人:随时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有独立诉讼地位:申请回避、申请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诉讼代理人(无独立的地位)4类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申请回避、申请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翻译人员: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自然人,回避 证人 任何情况下都不需回避、自然人、不可替代性出庭义务:强制出庭。

予以训诫、10日以下拘留(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不得强制出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权利:1.本人及近亲属安全保障权2.特殊案件中的特殊保护措施(危、恐、黑、毒)3.请求保护权4.物质补助权等法定代理人(独立享有与被代理人基本相同的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2.控告权 (主要主体) 不能代理陈述案情(亲历性)被害人(没有诉权—申请抗诉,只能针对判决,裁定不能) 1.申诉权;2.申请回避权(向原机关复议); 3.申请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权;4.参与法庭审理权。

刑诉第四章

刑诉第四章

人民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 (及特定案件侦 院 查机关)
①“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 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 则(第8条):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 行监督 ②特定案件的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 诉等
公安 侦查机关 机关
①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公安部、 厅、处、局 ②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注意: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属于其他侦查机关,对特 定案件行使侦查权
机关 性质
人民 审判机关 法院
组织体系
①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法院 ②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划称 呼)、专门检察院 ②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职权
对实体问题的裁决和对与 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的处 理
第一节 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二、陪审制度 三、人民检察院 四、 公安机关 五、国家安全机关 六、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3、审判组织 (1)独任庭 (2)合议庭 (3)审判委员会 ①范围: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 以作出决定的 ②程序: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③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例1
(07-70).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各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均可吸 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 B.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申请由人民陪 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C.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D.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 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中级 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我国刑诉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我国刑诉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有着直接 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 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 (1)最基本的权利是辩护权 (2)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被害人
诉讼地位:
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各种诉讼角色 。如:公诉案件——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
(4)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 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 的证据来源之一。
被害人权利与义务: (1)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
申诉权。 (2)对公、检、法不予立案的决定有
权知悉原因,并可申请复议。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 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区分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 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1)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 前提。(不告不理,必须向法院提出)。
(2)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 (3)受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不是罪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 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 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施加积极影响的独立 的一方当事人。
2、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 织形式。一审:可以是审判员,也可以 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上诉、抗 诉:只能是审判员。
3、审判委员会
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 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 题。
多选
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一起抢劫案,关于本案的合议庭组成方 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05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1)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05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1)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考点提示:对于专门机关的理解,可以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侦查权、检察权、审
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原则;对代理人和辩护人,要结合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的内容理
解。重点掌握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3.申请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权;4.参与法庭审理权。
法定代理人(独立享有与被代 理人基本相同的权利)
不能代理陈述案情(亲历性)
诉讼代理人(无独立的地位)
4 类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体)
收集的证据 辩护人 有独立诉讼地位:申请回避、申请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
* 重点知识结构
1.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侦查犯罪)、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专门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机关
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批准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等)
(3 大 4 小) 3.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审判长: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
诉讼 主体
(院长:15 天以下拘留、1000 元以下,不服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主要主体) 被害人(没有诉权—申请抗诉,只能针对判决,裁定不能)
自诉人(有诉权,承担证明责任);随时委托律师或非律师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源于辩护权:1.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
诉讼参 与人
1.有权使用本 民族语言文字 2.控告权
定辩护,2.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民诉中享有的权利,刑诉中都有) 1.申诉权;2.申请回避权(向原机关复议);
护措施(危、恐、黑、毒)3.请求保护权 4.物质补
助权等
鉴定人:公检法指派或聘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自然人、回避

刑诉重要知识点

刑诉重要知识点

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当事人: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的影响作用的参与人管辖: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

我国的刑诉中的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分工。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员等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辩护:刑事案件中的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据住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的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攻,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是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锁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课前概述
根据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的使命、作用或 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不同: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 2. 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二、 当事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一)性质——行政执法机关 治安保卫机关 (二)职能:控诉 (三)组织 1.组织体系 • 中央一级-------------------------------公安部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公安局 • 县(城市的区)--------------- 公安局 (公安分局) ★★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下设----公安派出所
• 4.诉讼义务 • (1)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怎么 办?) • (2)如实控诉: • 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 (3)按时出庭(未按时出庭怎 么办?)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
不可替代性、结局直接利害关系、供述辩解法定证据
3.诉讼权利 (1)防御性权利:辩护权(刑事法律援助)、对自诉人
(五)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 系 • 1.上级检察院 • 能否对下级检察院发布指示和命令? • 能否撤销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 • 2.下级检察院 • 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命令是否有 义务接受?
★★讨论(多选)
• 某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犯罪嫌疑人许某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起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 防卫,意见分歧很大,于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汇 报,请示处理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听取汇报后, 认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求县人民检察院作 出不起诉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要求作出 了不起诉决定。那么,关于本案的处理程序,下 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法考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法考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018年法考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历年真题是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好的工具,希律法考研究中心依据科目组编了《2018刑诉真题卷》,关于刑诉考试的考点和真题,将会在真题卷中详细解析。

《2018刑诉真题卷》收集了2007年-2017年全部真题以及2003年-2006年的部分真题,每道题都从立法、理论、司法实务方面进行解析,力求让考生对每一道真题了解得详细、透彻,并将考点罗列。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刑诉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一、刑事诉讼法命题规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刑事诉讼法所占分值年度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专题四管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专题五回避........................................................................................................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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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壹】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从性质上看,公安机关不同于检察院和法院。

检察院和法院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在性质上属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属同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2.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1)在中央一级,国务院设立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公安厅;(3)在地区设公安处、自治州和省辖市设公安局;(4)在县、县级市、自治县设公安局;在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城市街道和县属的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工作机构,不是一级公安机关。

专门公安机关主要有在国家海关总署设立的海关总署缉私局和在各直属海关设立的缉私局,还有在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立的公安机关。

3.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立案权对于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无须检察院批准。

(2)侦查权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一系列的侦查行为。

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

有权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有权执行逮捕。

(3)移送审查起诉权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无权直接起诉。

(4)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原决定机关)复议或者(上一级机关)复核。

(5)生效裁判的执行权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在 3 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

(6)在特别程序中的职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审查刑事和解的自愿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制作没收财产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并移送检察院。

4.主要侦查机关的其他职权(1)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

其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监狱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现法院的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贰】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2.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分为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各专门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检察院分为:省市区三级。

我国的专门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中国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实施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1)各级检察院由同级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各检察院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日常工作。

各级检察院均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同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长、副检察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都是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同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办案组织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注意】法院合议庭为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

5.检察长领导检察官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过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

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6.检察院的职权(1)对自己立案管辖案件有侦查权对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并有权采取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鉴定、辨认、技术侦查、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力,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公诉权检察机关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有权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发现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无论案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均有权提出抗诉。

(4)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等部门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7.出席下级法院庭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1)这使得 A 检察院的检察官可以代理 B 检察院出席 B 法院的庭审。

(2)本规则所称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本规则所称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

检察官助理不属于检察官。

8.捕诉合一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也就是“一人一案撸到底”,是为了提升办案效率,增强检察官办案责任。

9.公诉人资格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

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

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检察官助理不可以担任公诉人。

【叁】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1.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我国法院由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

最高法院还设立了多个巡回法庭。

(1)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2)地方各级法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

(3)专门法院。

我国目前建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其中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审判权。

3.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1)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法院不应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指令下级法院执行。

下级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法院,请求审查批示。

(2)上级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来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监督。

这种审判监督表现在以下方面: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下级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法院审判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最高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法令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法院的职权可以分为审判权以及为保障审判权的实施而享有的其他职权。

(1)法院的审判权:①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②有权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开庭审判。

③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

④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⑤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2)法院为保障审判权的实施而享有的其他职权:①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③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及处罚。

④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⑤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并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决。

⑥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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