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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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内容提要]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全心全意服务第一要务,是在全面建设小康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

因此,检察工作要把“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清楚地看到,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权力。

只有通过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认真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和服务大局”的工作指导方针,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服务第一要务的根本要求才能落到实处,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督机构和谐社会序言: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特殊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矛盾开始出现并有激化的可能。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得到惩处,社会需要正义,人们需要公平,人们自然而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望值越来高。

而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腐败现象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加以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集权,司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迫切需要强化法律监督来实现。

本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了分析,对法律监督的意义作了阐述,对制约法律监督的因素及其对策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宪法》第三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法律监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干涉。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和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力。

二、检察机关办案一般程序三、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一)侦查监督1、侦查监督权力依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

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的必然 要求 。
进 程 的 日益 加快 , 察机 关 的机 制创 新 工作 也要 进 一 检 步强化 , 是历史 的必然 , 对基 层检 察 院 而言 , 这 但 如何 加 强 检察 机 关 的法律 监 督 能 力 建设 是 一 个 永 恒 的 主 题, 这关 乎 到检 察机关 能 否实 施好 宪法 和法 律赋 予 的 职责 , 者 结合个 人 在基 层 检察 院 的工 作经 历 和本 地 笔
维 护大 局 、 务 大 局 的高 度 责 任感 , 服 必须 保 持 高度 的 政 治敏 感 性 , 政 治 上观 察 和 处理 问题 , 处 理 具体 从 在
案件 和重 大事 件 时 , 于进 行 “ 善 微观 ” 理 。特别 是在 管
彻 实施好 宪法 和法 律赋 予 职责 的有效 保 障 , 推 动检 是
担起 法律 监督 的职 能 , 一是 对 公安 机关 的刑 事立 案 活 动 和侦查 活动 实行 法律 监督 ; 二是 对人 民法 院 的审判
活动 实行 法律 监督 ; 是对 执行 机 关 的刑 罚执 行 活动 三
强法 律监 督能力 建 设首先 要从 队伍 建设 人手 。 ( 要 增强 领导 班子 的领 导能力 。院党 组作 为全 一) 院工 作 的核心 与灵 魂 , 全 院工 作 的发 展具 有主 导作 对
检察建设 青海检察
加 强基 层检 察 院三 去律 监 督 能 力 建 设 的 几 点 思 考
西宁市城东 区人 民检察 院 刘万 里
随着 依 法 治 国理 念 的 日益 深 入 和 我 国法 制 建设
察 改 革 的重 要 力 量 , 以 , 为基 层 检 察 院要 充 分 认 所 作 识 NJt 律监 督 能力建 设 的必 要性 和重 要性 , 在 .强法 1 r 要 思 想 认识 上 形 成 共识 , 成一 致 , 让 干 警认 识 到 加 达 要 强 法 律监 督 能 力 建设 是 贯 彻落 实 科 学 发展 观 的具 体 体 现 , 强 法律监 督 能力建 设 不仅 是 提升 检察 机关 整 加 体 素 能 的需 要 , 时 , 是实 现 对 干警 “ 性 化 ” 理 同 也 人 管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的几点思考摘要: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等都有了诸多修改,这给检察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诉讼监督善意司法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主要表现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从内容方面看。

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监督;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二百八十九条增加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

(二)从手段方面看。

新刑诉法在继承和发扬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督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使诉讼监督的效力更加明确。

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调查、纠正、追责等,强化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二是强化了同步监督,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如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增加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

三是明确了监督效果,如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从程序方面看。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

如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的难点(一)修改部分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之间的矛盾。

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会改变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同时内部职能机构也随之发生改变,原有的内部职能机构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职能要求。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首先,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石,是国家权威的体现,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规范。

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目的和意义,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精神。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才能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和依据,只有依法行使职权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定,不得侵犯人民权益,不得任意扩大和滥用职权。

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方案和措施的合法性,确保每一项职责的依法履行。

只有依法行使职权,才能有效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检察机关要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公正是法律监督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行使职权,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审查、审判,确保每个案件的公正公平。

公开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是保障人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总之,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需要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真正发挥好法律监督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

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若干思考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若干思考
关 键 词 : 察机 关 法律 监 督 能力 建 设 检
牢 固树 立” 检 为公 、 立 执法 为民” 的执 法观 这是检 察机关 加强法 律监督 能力建 设必须 首先解 决的一个根 本性 问题 。执法 观是执 法活 动 的灵魂 , 第一位 的 。能力 固然非 是


常重要 , 有 本事 , 没 不懂 法律 , 望再 好也 完不成 法律 监督 任务 。 愿 但是, 只有 树立 了正确 的执法 观 , 有正确 的执 法思 想指 导, 能力才 能沿着 正确 的方 向发挥 , 力 的提 高才 会有 不尽 的动 力。 能 因此 , 我 们要按 照检察 工作 的主题和 总体要 求 , 强检察 队伍建 设, 加 推进检 察 工作 , 必须 把树 立正确 的执 法观 摆到 首位 。 树立 正确 的执法 观 , 最 根本 的就 是要 努力 实践” 个 代表 ” 三 重要 思想 ,真正 从思想 上解 决” 为谁执 法 、 为谁服 务” 问题 。 的 必须 深刻 地认 识到 , 察权 是人 检 民赋予 的 , 必须 始终用 来为人 民谋利 益 , 用来 为 国家 的稳定 和发展 服 务 , 社会 的公平和 正义服 务 ; 察权 的行 使必须 确保公 正和廉 为 检 洁 , 决防 止和 纠正各 种 以权 谋 私 、 坚 执法 不公 、 害群众 利益 的现 侵 象; 检察权 必须接 受人 民的监督 , 检察机 关和检 察人 员必须认 真倾 听 人 民群 众的意 见和 呼声 , 满腔 热忱地 对待 群众 的诉 求 , 带着对 人
而 是 为了更好 地履 行法律 监 督的职 责 , 维护 公平正 义 。监 督 的手 段 、 督的程 序应 该合 乎法律 的规 定 。只 有监 督者 的行 为是合 法 监 的, 监督 才具有 效 力。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I』圭垒垒竺!竺!三望坐。

耋■圈豳筮霞麓加强检寥机关珐律监沓躬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林国雄摘要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_T-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加强法律监督,不能削弱。

但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弱化的趋势,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应完善法律监督的有关立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监督机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增强法律监督活力,进一步创新监督体制。

关键词法律监督内部监督法律意识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o)12一159.02由于我国国情所决定,法治化进程举步艰难。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

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一、法律监督概述法律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使法律的实施更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公共法律利益和合法的个体利益。

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如苏联、中国等,把检察机关明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

也正因如此,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今天,中国无论是法学界还是法律实务界,都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议论纷纷,其中不乏质疑、责难甚至否定之声。

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以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也决定了我们必须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加强法律监督力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制止当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蔓延的必要手段。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立案监督力度不够。

一是案源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索不多。

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过严。

有的检察机关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批捕、提起公诉来决定是否对某一个案件实行立案监督。

三是有的公安机关态度消极,对通知立案的案件"立而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时,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

如果被害人认为某案属于该立不立,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有一定难度。

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缺乏依据。

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

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

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

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逃和治安处罚。

对"在逃"是否确实,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到乡镇一级的基层单位,信息反馈滞后,很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

治安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应立案而作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缺乏监督的必要措施,监督效果也不理想。

审判监督难以显示出应有的效力。

一是有的检察机关往往只重视公诉权的行使,重心放在了公诉的质量上,而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监督职责,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

二是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仅限于对公诉案件审判的监督,而对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基本上没有开展。

由于对二审、再审抗诉案件过去采取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的方式审理的比较多,客观上削弱了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三是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改正,没有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的效力也就大打折扣,其效果比较差。

四是判决、裁定监督效果不佳。

近几年来,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一直不高,难以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

执行监督不到位。

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检察机关只能提出书面意见,执行机关如果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检察机关也无其他监督手段;对减刑、假释,由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仅得到裁定书副本,很难发现其中的违法之处。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法律监督手段有限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和强制措施 ,导致监督力度受到限制。
法律监督权威性不足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 其权威性存在质疑。
法律监督手段单一
过于依赖书面审查
目前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时,往往仅通过书面审查相关材 料进行监督,缺乏实地调查和现 场监督的手段。
03
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途径
通过完善立法、优化组织架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信息化建设等途径
,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
进一步探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明确其在法治建设中的地 位和作用,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职能,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和
公信力。
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
改进措施。
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 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
多元化监督方式
除了传统的审查批捕、公诉等手段外,探索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如民事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等。
信息化手段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准 确性。
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相关案件信息 和证据材料。
详细描述
该省检察院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对各类案件数据进 行挖掘和分析,精准发现监督线索。同时,该院还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审查案件,提

关于检察院监督权的思考

限制 。
关键词
原因
检 察院行使监督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与不足 执行监 督是人 民检察 院一 项历史悠久 的传统检察 业务 , 是 突出体现我 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 质的一项主要职能。然 而 ,执行监督权又是检察机关诸项检察业务 中最亟待完善 的 项职权 。① ( 一) 检 察院可 以强制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院对公 安机 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 的确可 以积极遏 制关于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的腐败和权力滥用 的有损法律公 正和正义形象的潜在危险。公安机关工作人 员可 能动用刑 事 手段干预一些经济纠纷和 民事纠纷 ,或者办案人 员利用立案 实施报 复陷害、敲诈勒索 以及谋取其他 非法利益等这些可能 导致立 案不公 的现象 ,的确能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遏 制, 但是 , 凡 事有利就有弊 。中国有句古话 : 官断 十路 。 这句话 的意思就是 , 只要我手 中有足够强大的权力 , 我想怎么判就 怎 么判 。那么 , 在人 民检察院除了享有审查批捕 、 提起公诉等权 利 以外 , 还行使 法律监督权 , 权力过 多 , 后者难免会 成为其 权 力欲望 的体现 。例如 :新刑诉 法中的第 1 l 1 条中规定 的 , “ 应 当” 这个 词在这里 就显得格外突 出, 那 就是说 公安机关在接到 检 察院的通 知以后必须立案 , 此 时,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会不会 出于 自己的利益考虑将不立案 的案件通过行使立案监督权来 实现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等违法 目的呢 ?虽然公安机关可 以 通过撤销案件来与检察院的监督权进行抗衡 ,但是在权力 的 博弈 当中, 又有谁能够充 当客观公正的评 判者 呢? ( 二) 冤 假 错 案 的频 发 。 归 根 结 底 还 是 检 察 院 没 有 充分 行 使监 督 权 赵作 海 、 余祥林 、 杜培武他们是幸 运的 , 虽然他们 都获得 了清 白, 得到 了国家赔偿 , 但是他们失去的是对社会 、 对 法律 、 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逝去 的却是作为人活着 的高亢 的气节和 对生命流逝的呐喊 ,得 到的却是心 中那暗 暗划下 的对社会 的 不公 , 法律的缺失 的不可磨灭的伤痕 。 这些案件昭示着一个 问 题, 冤假错 案的频发 , 是侦查 阶段刑讯 逼供的直接 因果 关系 , 还是审 判阶段法 官法律 素养不 足导致 了给正 义抹 黑的结 果 呢?归根结底还是检察 院的法律监督 权没有真正充分得到实 施。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 、 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 的执 行活动是否合 法进行监督 ,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始终 的 监督权 , 到底监督 出了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 不可否认 的是没有 谁会希望检察院的监督 权会 成为一个不具可操作性 和权 力滥 用 的对 象 。 ( 三) 检察 院的监督权未能触及到影响案件终结性判决的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摘要]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依然存在一些困难。

文章结合实际,认真探讨创新机制对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形成科学公正体制机制,体现法律程序公平透明,开拓机制创新的境界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法律;法律监督能力;机制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着新时期法律监督的方向,为科学执法和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搭建了有益的平台。

作为处于检察工作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当前基层检察院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以致于有的监督权无法行使,而可以行使的又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监督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依照目前的规定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刑事诉讼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p在基层检察院,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许多检察人员的法律水平只停留在对法律规范的一般了解上,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

如,对渎职案件中涉及的诸多领域的知识了解不多等现象比较普遍。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发现不了被监督者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关键点,或者明知被监督者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问题,但由于法律业务不精很难说服被监督者。

(二)制约不够,监督乏力《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立案监督的两种形式:一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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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
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

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

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

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二)提前介入,巩固侦查效果
首先,与公安机关商议确定,公安机关在呈捕前将疑难案件呈请审阅;明确公安机关补查时限,并予以督办;对批捕后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

捕诉衔接,减少重复劳动;其次,公诉部门对捕后可能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阅卷、提审。

(三)重视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坚持以“五零五高”和“公正廉洁执法”为指引,注重队伍思想品质、业务素质的磨练和提高,提出“学习调研能力、引导侦查能力、诉讼监督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化解矛盾能力”等五个能力建设和“审查质量、文书质量、庭审质量、监督质量”等四个质量要求,并启动了优秀公诉人培养机制,实行轮流一个月的一对一跟班学习,通过演讲辩论等综合能力培训,着力提高公诉人在案件证据审查、法律文书制作、出庭公诉方法和技巧等公诉业务水平。

编印季刊《刑案辨析》,打造公诉业务学习交流的平台,发挥公诉部门在衔接侦查和审判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加强刑事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而拓宽公诉引导侦查和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方式与渠道。

二、强化措施,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减少刑事对抗
首先,推进刑事和解。

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
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

制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实施细则,邀请社工进入看守所配合提审。

再次,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

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二)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凸显法律监督权威
首先,实施侦查一体化机制。

构建以反贪、反渎部门为龙头,以控申部门为窗口,以具有侦查权的民行部门和监所部门为两翼的全方位侦查体系,整合办案资源。

办案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有效的分工机制,开案前形成指挥小组、突审小组、外围抓捕取证小组、内勤保障小组,分工明确合理。

同时注重反贪、反渎部门的资源整合,实现线索共享、人力共享。

对一些重要线索召集反贪、反渎部门共同评估,根据各自的侦查角度及侦查优势全面挖掘线索价值,灵活分工,统一作战,成果共享。

通过大兵团作战模式发挥了办案力量的集中化和最大效能化,保证了案件的顺利突破,而且发挥了各部门的职能优势,保证全面查处犯罪事实,通过贪污贿赂、渎职等不同罪名的查处扩大社会影响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凸显。

其次,转变侦查思维,重视初查工作。

坚决贯彻“未获证据不抓人,先抓证据再抓人”的工作思路,把牢案件质量关。

一方面,尽可能多办案。

不断挖掘潜能,挑战极限,使办案工作与番禺总体经济形势相适应,以一定的办案数量体现办案的力度。

近四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19件121人,立案数以年均上升35%的幅度逐年大幅递增。

另一方面,集中精力办大要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不仅注重办案的“量”,更注重办案的“质”,着力查办有份量的大要案,加强办案震慑力。

例如反贪部门四年来50万以上案件27件(其中14件超百万元),占立案总数的22.6%;查处副处级以上要案21件(其中正处级8人),占立案总数的17.6%。

(三)打击与预防齐头并进,积极延伸办案效果
笔者所在院在保持强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深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落实“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工作机制,侦查与预防部门互动配合,通过向案发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召开案例剖析会等形式,共同开展职务犯罪个案预防工作,加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做好传统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重点工程同步预防的基础上,2010年在广东省基层检察机关中率先建设首个大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全力打造番检预防品牌。

三、完善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一)完善立案监督
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同时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间沟通协作。

如监所部门移送的谭某涉嫌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一案和反渎部门移送的甄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均成功监督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

(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首先,将量刑建议制度化。

2010年初,将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新途径,对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毒品犯罪等五类多发性、常见性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

其次,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对刑事审判工作实行刚性监督。

如提起公诉并建议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郭某职务侵占案,经发回重审,被告人由原判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还从中发现线索,一举查办了法官、法警、律师等职务犯罪案5件5人。

该案被最高检评为2005年以来“全国百优诉讼监督案件”。

(三)加强民事执行监督
与区法院签署协调意见,就执行监督的依据、范围、方法达成共识;要求法院提供执行情况说明,得到了法院、申诉人双方的认同和欢迎;对可能存在执行裁定、执行行为有误的案件,直接进行违法行为调查;对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综合运用十种息诉方法,引导申诉人息诉服判。

“息诉十法”是指民行部门对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区分不同类型案件、不同性格特点申诉人,在息诉过程中以法律辨明,以情理说服,以诚恳感化,并综合运用“书”、“面”结合、析法说理、交流沟通、因案制宜、权衡利弊、协调联动、促成和解、帮扶解困、规范有序、智力支持等十种方法,促使申诉人自愿接受裁判、平息诉怨、化解矛盾。

如2007年该科运用“促成和解”方法,成功促成了二宗申诉案(分别为工伤赔偿和债务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涉诉标的共67万元,以“交流沟通”方法制止了多宗申诉人不服判决意图激化矛盾、扩大影响达到申诉目的的不理智举动。

(四)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近两年先后向广州海事法院和番禺区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其中向区法院提起的是全省首家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

上述案件自行取证,委托科研所评估经济损失,庭审时申请评估报告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专业问题进行解答。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做法引起《人民日报》等媒体关注,并获得地方群众、党委、政府和人大的高度认可。

(五)积极发掘民行案源,拓展新业务
笔者所在院民行部门主动联系区综治办综合科,商讨合作开展新业务,双方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

民行科能够直接采用区综治办的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人民群众到各镇街信访维稳中心进行申诉的情况,从而多渠道地发掘案源,更多更好地拓展民行业务。

同时能根据实际情况,引导人民群众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申诉问题。

(六)完善刑罚执行监督
首先,针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建立罪犯病情事前介入调查制度,规定监管场所定期向我院递交医疗工作报表、在押人员疾病状况分级统计表。

对看守所内在押重病人员,联合区看守所、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对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条件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室共同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交区法院审查决定。

其次,充分行使监所侦查权,惩处高墙下的司法腐败。

通过在驻监检察日常工作中发掘职务犯罪线索,立案查处了番禺监狱干警滥用职权、受贿案2宗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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